呵呵,WHX,也顺带批判澳洲的精神病“恶制度”。 其实,在我看来,世界上大数国家(除中国等少数国家外),不仅生活方式大同小异,而且种种“制度”也没大的差别。所以不用去亲自考察美国,欧洲,也知道 他们的情况一个样,荷兰定有同澳洲一样的“恶制度”。 关键是,再好的制度如果被滥用(abuse),定没有好的结果。 言归正传,谈精神病,南澳是精神病的高发区,这里的精神病医生的训练也最严格最好。所以在我开始General Practice(GP) 训练前,我 特意要求在精神病院工作了半年多,首先因为GP会碰到许多精神病病人;其次因为在国内我就没学好精神病(谁想干精神病啊?),国内与国外的精神病 practice完全两样!国外用的DSM IV的诊断标准好多年了,国内自编了一套在用,与国际标准相比,无合理性可言,从这点来讲,当初我没学好, 现在重新来过,未免不是幸事。 还要解释一下医生的角色(不仅限于精神病医生),医生最基本的职质是对病人的“duty of care”;另一方面,虽然人们不会把医生与警察,法官 并论,但是医生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普通的,医生出具了证明,病人可以不工作,拿救济或补帖,从而经济上受益;在医院里,医生下 的“order”,不管医疗上的还是非医疗的,任何时候,医生在场,医生就是team leader;刚开始的时候我也非常不习惯:有次在急诊我有个病 人由警察送来,疯得上窜下跳的,保安和警察6,7个人才把他摁住,然后大家就停下来看着我,有人见我不结领子,说了声“Doctor, it's your call”,我纳闷你们又不是不知道该干嘛,直到我说“绑了”(shackle him),大家才真正对病人实行restrain。在精神病 院常做的事是,社区报告说他那里有人疯得不行了(抱歉正式场所我不该用“疯”这个词的,下同),于是我纠集警察,叫上护士和救护车,三辆车一齐奔病人 家,这时我们的车开在当中,可以体会一下“极品飞车”的快感,跟着警车,能爽爽地超速,有时需要防爆警察的配合破门及制服病人,我其实在现场要做的事不 多:签一张detention order即可。 谈到detain(拘禁)病人,也就是WHX所反感的强制治疗。拘禁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在自由民主国家是件严肃的事情。法律规定医生可以按 mental health act去拘禁病人,只需满足: 1. 该人有可以治疗的mental health disease。(如人格障碍不可治,就别拘禁他们了); 2. 拘禁于指定的有资格的精神卫生中心; 3. 如不拘禁,此人会有杀人(或伤人)和自杀的危险;(我看WHX似乎对自杀的危险不感兴趣,在澳洲自杀的行为适用于criminal law,也就 是刑事诉讼,自杀为非法的而不是个人的自由) 据我观察,所有的被拘禁而强制治疗的人,少部分会觉得是“奇耻大辱”,大部分真正的精神病人无所谓。更有相当数量的装疯卖傻的人天天希望被拘禁而不得 逞,曾有一位女士就因为我不同意拘禁她,扬言要杀了我,社区医生和consultant,结果立即被驱出医院,要是见到再无正当理由靠近医院,直接由警 察逮捕。 拘禁是有时间限制的,任何医生可以下这个order,但在24小时内必须由psychiatrist consultant来review,如果后者认 为拘禁不当,或现在不适继续拘禁,可以revoke order。如果这个psychiatrist认为病人还需强制治疗,那么这个拘禁令有效期为72 小时;在72小时过去之前,又要有psychiatrist consultant来review;如果这次又被confirm,那将有效期为21天; 在21天结束之前,如果病人需要更长的强制治疗,需要两个不同的psychiatrist review。这样两人都同意就获得再加21天的时间。绝大 多数病人都不超过21天就行了。 在澳洲,医生有权强制治疗病人,但我们会滥用它吗?不会,滥用显然会吊销执照的。这是个自由的国家,即使是被拘禁的病人,仍有权申诉要求撤销,这由 Guardianship board来判决,病人有律师在法庭上帮忙申诉,而医生就自己出庭了。大多数情况下你需要证明你的病人有精神病,而且现在这 一刻仍不稳定,诸如不肯吃药或没有半点控制自己行为的意识,你要获得法庭的支持并不难,对方律师也不会当刑事诉讼一样来为难你,毕竟你是在帮助他的客 户。有的病人刚入院时需要拘禁,但过了一段时间,稳定了,应该重新评估并取消拘禁,我记得我唯一丢掉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反过来想,如果强制治疗精神病人是个恶制度,且极易被滥用,而医生作为其实施者,不会没考虑过自己成为这种迫害制度受害者的可能性。哪一天灾难降临到你 头上怎么办?事实上不可能,若真有一天我自己被拘禁了,我想大概我真有病,而不是有人想报复我。 WHX给我的印象是个绝对的自由主义者:“我认为对于非暴力攻击倾向的“精神病人”,强制精神病治疗是一种罪恶制度。除非当事人在没有受到暴力侵犯的前 提下,确实有暴力攻击倾向,才可以强制送医。即便是有自杀倾向,生命危险的精神病,也不应当强制就医。”你只同意强制治疗那些对别人对社会造成危险的精 神病人,甚至对自杀的危险也不顾而应尊重其“权利”(在自由民主国家对自杀的限制也体现了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我认为这是对精神病或病人缺乏正确认识造 成,这并不是你的错。 大多数人,如果不是医生(即便是,有的医生不愿接触精神病人),如果不是家里有精神病人,其对精神病的了解,我猜想很大部分来自于影视或出版物,事实 上,大部分信息被曲解后再反馈给读者听众。我不免想下一个不够成熟的结论:大多数的电影,之所以具有戏剧性,因为其中总有个把人精神状态不正常。更不用 提多得数不清电影专门描述精神病患者的了:如Forrest Gump,A Beautiful Mind,The Silence Of The Lambs,One Flew Over The Cuckoo's Nest,Spellbound,Prozac Nation,Déjà vu, Girl, Interrupted等。见的精神病人多了,大多数情况下我对电影的情节并不重视,现在都忘了讲什么了,Quills是01年看过的,也 忘了。The Sixth Sense倒是讲精分症病人的,不过我看的时候注意力在于,这个Mischa Barton小时候原来这般青涩,别看她在 O.C. 那么风光;还有那个店员明显就是Anne Hathaway,片后连credit都没有,现在可是在Passengers让人重新认识她 了。 有点扯远了,回到主题上来,为什么精神病人需要治疗?让我们把精神病人的分类简化一下:一,manic的病人,如“武疯子”,拿起刀来会杀人的,WHX 大概对强制治疗他们不会有太大的意见,就不提他们了;二,抑郁症的病人,他们一时想不开要自杀或杀人,我们不能看着不管,再说等他们自杀了再说什么也晚 了,自杀是非法的,医生有duty of care等等,对他们不能不治;三,各种类型的人格障碍想治也治不了,如反社会的人格,出了事自有警察来管, 医生尽量少碰。四,剩下的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精神病了,包括精分症和所有psychotic症的病人,这是一群非常不幸的人,他们生活的世界充满孤独与恐 惧――而且一天24小时,一年365天都是这样,如果不治疗的话。有时我们会随口说,我好象有过幻觉。但是我敢担保正常人很少会有幻听幻视的经历的,你 真能在白天随处见到僵尸和鬼吗?正常人在入睡时会有短暂的幻觉,大概在很多情况下吓醒后还心有余悸。当然使用毒品是致幻的好办法。如上面提到的电影 The Sixth Sense描述的儿童精分症病人所见所闻,你如果把它当恐怖片看就错了,我相信真正精分症病人所经历的恐惧不知会是电影表现出来的 多少倍。发生在加拿大那个华人在长途汽车上把邻座的人斩首的案例,就是典型的精分症,我想他的感觉是长期被人盯梢,时时处于被迫害的境地,耳朵里能听到 上帝的指令,极具代表性,果然最近的精神鉴定确实如此。 所以我对这群人是非常同情,非常理解其痛苦与无助。相比之下对于那些装疯卖傻的边缘型人格障碍的人我的忍耐力极有限,用“成长的烦恼”中Ben(本)描 述他当精神病医生的爸爸Jason的话说“爸爸有一种与疯子交谈时装听的本领!”。但是对真正的精神病人我还是非常舍得花时间的,每个病人每天花一个多 小时谈话。常有人问我,你们单独在一起不害怕吗?其实我的想法正好相反:不知道我在他们眼里是怎样的形象呢(是人是鬼?),我还是尽量小心别吓着他们。 每天详细的会谈有时能得到回报的,例如有个病人是50,60岁了,突发的自杀未遂(尖刀插入胸腔幸未及心脏及大量的paracetamol overdose),打上个抑郁症的诊断自无问题,我一直怀疑会有更深的原因,但病人一直不肯说,老婆是个马大哈,跟他说,有什么想不开的,回去吧,好 好过日子blah blah。直到第5天,病人才在我旁敲侧击下说起,有人陷害他,家里房顶上有人监视他,他银行的钱全转走了,房子也被转移了户头,老 婆快离开他了等等。呵,原来是伴有psychosis的抑郁症!这下治疗好办了。 基本上每个精神病人的故事都是一本血泪史,讲起来要有一千零一夜!大多数荒诞离奇不适合拍成电影。很多时候我会兴致勃勃记下流水帐,病史的A4纸上每 次正反写5-6页,护士们喜欢读故事。大凡这个故事包括病人是怎么出生生产的,小时候谁抚养,读书成绩怎样,哪些朋友,受到哪些暴力或性侵害,结婚生 子,夫妻感情性生活,酗酒吃药史,以有所有隐私。慢慢你会成为他们信赖的人,很多时候,我就明白告诉他们,我需要为你申请这个order,这是为你好, 有了它你的治疗就能得到保证,也可防止上次的情况(发病)再次发生。这种order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对你的污辱,而是体现了医患双方的义务和职责。很多 时候病人能够接受我的建议,这样出庭就好办,法官问病人可有意见,病人说无,我料法官定很纳闷:感情就他自己在瞎操心! 有个30多岁的母亲,年轻时受强暴,流落街头多年,吸食各种毒品,现在老公是毒品贩子,家中后院种满大麻,当我们被叫去她家收她住院时,她已七天七夜不 睡,把自己和三个女儿反锁于一间房中,手持尖刀保护孩子,因为她相信外面的“坏人”要伤害她们母女。象这种病人立即拘禁入院,我对她说,到了医院,绝对 保证你的安全。这个当然我们能做到的,我拘禁她是对她最好的保护。住院后她一步都不敢离开医院,每天专门有人带病人出去散心游玩也不去。不过在她住院期 间给她做了pap smear,发现已是CIN II-III,顺便趁拘禁有效LLETZ也做了,否则象她这样的病人永远没有机会去做的。 概括一下,为什么要强制治疗:一,减轻病人痛苦,很多时候,药吃下去后,病人的幻觉消失,得到解脱;二,精神病人绝对是弱势群体,如果对他们不闻不问, 事实上是活不了多久的,我们对他们的医疗干预是为了帮助他们更有质量的生活,很多人治疗稳定后能独立或半独立地生活,所以强制治疗最终体现了对精神病人 生存权利的尊重,而不光是短暂的自由剥夺。三,强制治疗能保证治疗的连续性,减少病人复发的次数,病人每次复发造成的创伤和病情的加重是不可估量和不可 逆转的。 我再想重申一下的是电影中描述的精神病人与实际生活中的不同的,阿甘正传中的甘是个自闭症的数学天才,而A Beautiful Mind中 Russel Crowe演的是获诺贝尔奖的精分症病人。现实生活中精分症病人很少能达到一般人的成就。虽然精神病题材是导演的最爱,也没哪个导演会拍 一个低能人的一生。还有WHX提到的电击治疗(ECT),我不清楚中国是不是还在用或是怎样实践的。总之不是象电影那样绑在床上来‘电击’的,这不知道 是上个世纪什么时候的事了,电影给人这样的印象绝对是误导。在澳洲各大精神病中心天天做ECT,但是ECT和外科手术一般,要经病人同意,强制精神病治 疗(detention order)可以是吃药打针,但不含ECT和脑外科的治疗。如今的ECT“文明”得多,全身麻醉下进行,不用电击,只需打药, 病人毫无痛苦。ECT有严格的适应指针,不是谁想上就上,实际ECT治疗供不应求,有些病人要求maintenance ECT,如一月一次,但是如果 psychiatrist认为未能达到效果,也不会同意。ECT对难治性的抑郁症,躁狂症(含所有的mood disorder)有很好的效果。如果把 ECT看作是一种惩罚手段,未免与事实相距太远了。 对精神病的认识,东西方文化上的不同造成的差异是巨大的。东方人对于精神病的认识相对不足并以患精神病为耻,几年前我还在墨尔本RMIT读书时,有天火 车中断,原因是Monash大学发生枪击,开枪的是个中国学生,死了好几个人。一两年后,结论下来,该生鉴定为有精神病,需在监狱精神病院长期治疗。后 来看到的新闻是家属极不满意,认为家中从没精神病史,这孩子也一向正常云云。同样几年前美国发生的韩裔学生校园枪击案也反映了亚洲家庭对心理卫生的知识 缺乏。 广义的精神病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常见性的特点,所以它不该被歧视。试想,每个人对每一件事有不同的反应和处理方式,如按正态分布的话,把当中95%的人的 相似相近行为认为是正常的,而两边各2.5%的人属于走极端及离经叛道为不正常,就有点病态的味道了。然而谁也不能保证其一生中做的每一件事都落在正常 范围内(95%的可信区间内),总有犯傻的时候的。在澳洲我估计至少有一半人在或多或少吃抗抑郁药治疗抑郁症,这基本上是个事实,我的推论是谁都有点儿 精神病,没什么丢脸的。西方的精神病理论强调个体发展史对人格的影响,这从小毛头出生就开始了。我自我对照一下,很小就离开父母轮流跟着外祖父母生活, 永远缺乏安全感,表现为胆小怕事,不善交际,长大后所幸不算人格障碍但有混杂有cluster A schizoid 和cluster B Narcissistic人格的特征,幸运的是我们的下一代不会有我们小时候的经历。在澳洲常见的是儿童的child abuse 和sexual abuse,尤其后者造成成年后的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真是一生的悲剧。 下面来看看WHX引用的报道,我们撇开事实的真相(这个谁也弄不清楚,到底是不是迫害她,咱就不谈真实的历史与细节的历史了),就从精神病专业角度看看 其逻辑上的合理性如何: 庭审直击:被强送精神病院后 “去听庭审,一则因为事主是我朋友;二则我朝精神病收治是极其黑暗的一幕。其黑暗程度远远超出了一般医院的医患矛盾:如果说一般医院的问题主要在 于“医疗市场化”、国立医院垄断和行业管理胡闹的话,精神病院还要加上一些别的,比如地方政府往往把刁民也关进医院,使这类医院成了与监狱、劳教劳改所 同类的机构。” ――中国的精神病不是过度诊断了,而是诊治得远远不够!国外的监狱条件也好,所以与医院差不多。 “在现有的精神病收治体制下,一个公民不需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和医疗鉴定程序,就可以被视作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被亲属和政府/官员送进疯人院。而且你一 旦进去了,就很难出来,你越说自己没病,就越象精神病。” ――这个病人被家属送治,这很重要,不象是当妈的当哥的合谋害她,我所见到的精神病人,也都是家里人发现行为言语怪异后,最早由家属送来的;‘越说自己 没病,就越象精神病’:哪天我的病人在法庭上说他有精神并愿意服药,这官司我就输到姥姥家去了。 “这个案件的事主,就是这样被家属送进去的。庭上双方辨认的焦点之一就是,医院凭什么在没有经过司法和医疗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将一个成年人强行收治起 来,而且使用暴力和手铐等器械?医院承认事前没有经过那些法律和专业程序,他们的理由竟然是在现实中不可能,他们一直如此。这真是古怪了,医院象法官一 样剥夺一个成年人的公民权,却忘了自己是医生需要对病人先行诊断,而他们收治病人的手段则与黑社会无异。” ――唉,只需医生签一文件上述一切皆合法,当然中国得先立这个法。 “没法忘记,在医院,他们强迫我吃药,甚至还威胁对我进行电击治疗。现在只有通过法律给我公平,我不想顶着一个莫须有的“精神病人”过一辈子。邹宜均 说,出家为尼,希望平复这段惨痛的经历,但还是不能。” “邹宜均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三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因强行送其进入精神病 院给她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典型的认为得了精神病是奇耻大辱的思想作怪,一定要讨个说法,从而引出这场官司。 “10月24日医院举行专家会诊,诊断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院方称,该病症状患者为“无自知能力”,会“自我伤害”。” ――虽然得不到详细病史,但还在可以从全篇看出点症状,符合“无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Bipolar discorder, manic episode, without psychotic symptoms. 支持的症状是多次从软禁的家中或医院中逃脱,不曾睡过一个好觉,夜里经常 被噩梦惊醒,偏执症状。不信的话,作为一个正常人你把以上几点做一遍试试。这种精神病如果药物治疗无效应考虑电击/ECT,事实上她没用得着。 On Mar 5, 5:25 am, wanghx wrote:对强制精神病治疗[1],陆医生如何看?看到你和被强制精神治疗的病人(家属) 上法庭打官司,就觉得无法理解。而且说到院长也曾经错误地强制病人治疗,我认 为澳大利亚这种制度也是恶制度。 其实从民事行为能力来说,小儿是类似的,是否应该强制治疗呢? 《追捕》是涉及利用精神病院搞迫害的经典电影。看过一部电影描写的是一个女演 员,因为不信上帝等言论,情绪冲动而被强制精神病治疗,电击镇定,用切开连接 两脑的胼胝体的手术使她迟钝化来治疗她的冲动人格障碍。还有《鹅毛笔 Quills》 (2000) 是用精神病院迫害色情小说作家。加上共国政府频繁用这一手段迫害人, 就更厌恶之。 [1] 庭审直击:被强送精神病院后 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t/a04e0239e1198ff6
别客气,你点名让我回答这个问题,我只好尽力而为了,只是打字太麻烦。 我所说的"世界上大数国家生活方式大同小异",要是刨根究底,定是站不住脚的,我讲的普通人的生活以及大家持有的common sense。美国不是每 个州都废除死刑,各州法律制度都有很大差别,或对同性恋的态度也不同,但不妨碍大多数美国人从一个州搬到另一个州居住,他们不会觉得生活上有多少不便 的。 讲到自杀,它有伦理上与法律上的双重含义(ethical and legal perspectives)。它的Moral Justifications普遍接受的是 a. right of individuals to self-determination; b.may be prudent or courageous.它的legal status是:criminal law。法律就是法律,医生在法 律存在的情况下只看法律(对不起,就不尊重个人的权利了),我们要防止这种非法的发生。所以根据Moral的理解,自杀是与生具来的权利,也是对的。存 在的悖论是,如果病人自杀成功,人已死了,还追究刑事责任吗?若是没有成功,那就更没有触犯什么法律了。 另外我相信不管是荷兰还是美国,或是南非还是印度,他们在精神病的处置上不会有大的差异,因为大家用的是同一套诊断治疗标准。而中国,越南,北朝鲜就不 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自由不是绝对的,如果妨碍了别人的自由你就不自由,这是我的理解,这不是我被"洗脑"的结果,恰恰是在自由社会的体验:在澳洲共产党为非法,( 这点大 概每个西方国家也不同),所以你不能'自由地'在这自由土地上建立共产党,这点自由的牺牲恰恰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自由。
2009/3/6 w:自杀是自由利权孔子说:"不知生,焉知死。"生命不过是被摆在人的手中,人凭什么觉得得了全权,可以为所欲为?
我明白了你着重推广的是自由主义精神的律法。
废除死刑这条我看在中国不太可能。共产主义信仰推崇国家利益高于各人。要是用终生监禁代替死刑,那得多花多少钱,损失多少国家利益?
相反,废除死刑在以基督教立国的国家不存在这个矛盾,因为生命神圣。国家利益不配与其相提。
要是以自由主义立国立法,有没有办法把吸毒,贩毒写进法律里禁止呢?
呵呵,lihlii,也顺带批判澳洲的精神病“恶制度”。
其实,在我看来,世界上大数国家(除中国等少数国家外),不仅生活方式大同小异,而且种种“制度”也没大的差别。所以不用去亲自考察美国,欧洲,也知道
他们的情况一个样,荷兰定有同澳洲一样的“恶制度”。
关键是,再好的制度如果被滥用(abuse),定没有好的结果。
言归正传,谈精神病,南澳是精神病的高发区,这里的精神病医生的训练也最严格最好。所以在我开始General Practice(GP) 训练前,我
特意要求在精神病院工作了半年多,首先因为GP会碰到许多精神病病人;其次因为在国内我就没学好精神病(谁想干精神病啊?),国内与国外的精神病
practice完全两样!国外用的DSM IV的诊断标准好多年了,国内自编了一套在用,与国际标准相比,无合理性可言,从这点来讲,当初我没学好,
现在重新来过,未免不是幸事。
还要解释一下医生的角色(不仅限于精神病医生),医生最基本的职质是对病人的“duty of care”;另一方面,虽然人们不会把医生与警察,法官
并论,但是医生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普通的,医生出具了证明,病人可以不工作,拿救济或补帖,从而经济上受益;在医院里,医生下
的“order”,不管医疗上的还是非医疗的,任何时候,医生在场,医生就是team leader;刚开始的时候我也非常不习惯:有次在急诊我有个病
人由警察送来,疯得上窜下跳的,保安和警察6,7个人才把他摁住,然后大家就停下来看着我,有人见我不结领子,说了声“Doctor, it's
your call”,我纳闷你们又不是不知道该干嘛,直到我说“绑了”(shackle him),大家才真正对病人实行restrain。在精神病
院常做的事是,社区报告说他那里有人疯得不行了(抱歉正式场所我不该用“疯”这个词的,下同),于是我纠集警察,叫上护士和救护车,三辆车一齐奔病人
家,这时我们的车开在当中,可以体会一下“极品飞车”的快感,跟着警车,能爽爽地超速,有时需要防爆警察的配合破门及制服病人,我其实在现场要做的事不
多:签一张detention order即可。
谈到detain(拘禁)病人,也就是lihlii所反感的强制治疗。拘禁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在自由民主国家是件严肃的事情。法律规定医生可以按
mental health act去拘禁病人,只需满足:
1. 该人有可以治疗的mental health disease。(如人格障碍不可治,就别拘禁他们了);
2. 拘禁于指定的有资格的精神卫生中心;
3. 如不拘禁,此人会有杀人(或伤人)和自杀的危险;(我看lihlii似乎对自杀的危险不感兴趣,在澳洲自杀的行为适用于criminal law,也就
是刑事诉讼,自杀为非法的而不是个人的自由)
据我观察,所有的被拘禁而强制治疗的人,少部分会觉得是“奇耻大辱”,大部分真正的精神病人无所谓。更有相当数量的装疯卖傻的人天天希望被拘禁而不得
逞,曾有一位女士就因为我不同意拘禁她,扬言要杀了我,社区医生和consultant,结果立即被驱出医院,要是见到再无正当理由靠近医院,直接由警
察逮捕。
拘禁是有时间限制的,任何医生可以下这个order,但在24小时内必须由psychiatrist consultant来review,如果后者认
为拘禁不当,或现在不适继续拘禁,可以revoke order。如果这个psychiatrist认为病人还需强制治疗,那么这个拘禁令有效期为72
小时;在72小时过去之前,又要有psychiatrist consultant来review;如果这次又被confirm,那将有效期为21天;
在21天结束之前,如果病人需要更长的强制治疗,需要两个不同的psychiatrist review。这样两人都同意就获得再加21天的时间。绝大
多数病人都不超过21天就行了。
在澳洲,医生有权强制治疗病人,但我们会滥用它吗?不会,滥用显然会吊销执照的。这是个自由的国家,即使是被拘禁的病人,仍有权申诉要求撤销,这由
Guardianship board来判决,病人有律师在法庭上帮忙申诉,而医生就自己出庭了。大多数情况下你需要证明你的病人有精神病,而且现在这
一刻仍不稳定,诸如不肯吃药或没有半点控制自己行为的意识,你要获得法庭的支持并不难,对方律师也不会当刑事诉讼一样来为难你,毕竟你是在帮助他的客
户。有的病人刚入院时需要拘禁,但过了一段时间,稳定了,应该重新评估并取消拘禁,我记得我唯一丢掉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反过来想,如果强制治疗精神病人是个恶制度,且极易被滥用,而医生作为其实施者,不会没考虑过自己成为这种迫害制度受害者的可能性。哪一天灾难降临到你
头上怎么办?事实上不可能,若真有一天我自己被拘禁了,我想大概我真有病,而不是有人想报复我。
lihlii给我的印象是个绝对的自由主义者:“我认为对于非暴力攻击倾向的“精神病人”,强制精神病治疗是一种罪恶制度。除非当事人在没有受到暴力侵犯的前
提下,确实有暴力攻击倾向,才可以强制送医。即便是有自杀倾向,生命危险的精神病,也不应当强制就医。”你只同意强制治疗那些对别人对社会造成危险的精
神病人,甚至对自杀的危险也不顾而应尊重其“权利”(在自由民主国家对自杀的限制也体现了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我认为这是对精神病或病人缺乏正确认识造
成,这并不是你的错。
大多数人,如果不是医生(即便是,有的医生不愿接触精神病人),如果不是家里有精神病人,其对精神病的了解,我猜想很大部分来自于影视或出版物,事实
上,大部分信息被曲解后再反馈给读者听众。我不免想下一个不够成熟的结论:大多数的电影,之所以具有戏剧性,因为其中总有个把人精神状态不正常。更不用
提多得数不清电影专门描述精神病患者的了:如Forrest Gump,A Beautiful Mind,The Silence Of The
Lambs,One Flew Over The Cuckoo's Nest,Spellbound,Prozac Nation,Déjà vu,
Girl, Interrupted等。见的精神病人多了,大多数情况下我对电影的情节并不重视,现在都忘了讲什么了,Quills是01年看过的,也
忘了。The Sixth Sense倒是讲精分症病人的,不过我看的时候注意力在于,这个Mischa Barton小时候原来这般青涩,别看她在
O.C. 那么风光;还有那个店员明显就是Anne Hathaway,片后连credit都没有,现在可是在Passengers让人重新认识她
了。
有点扯远了,回到主题上来,为什么精神病人需要治疗?让我们把精神病人的分类简化一下:一,manic的病人,如“武疯子”,拿起刀来会杀人的,lihlii
一个低能人的一生。还有lihlii提到的电击治疗(ECT),我不清楚中国是不是还在用或是怎样实践的。总之不是象电影那样绑在床上来‘电击’的,这不知道
是上个世纪什么时候的事了,电影给人这样的印象绝对是误导。在澳洲各大精神病中心天天做ECT,但是ECT和外科手术一般,要经病人同意,强制精神病治
疗(detention order)可以是吃药打针,但不含ECT和脑外科的治疗。如今的ECT“文明”得多,全身麻醉下进行,不用电击,只需打药,
病人毫无痛苦。ECT有严格的适应指针,不是谁想上就上,实际ECT治疗供不应求,有些病人要求maintenance ECT,如一月一次,但是如果
psychiatrist认为未能达到效果,也不会同意。ECT对难治性的抑郁症,躁狂症(含所有的mood disorder)有很好的效果。如果把
ECT看作是一种惩罚手段,未免与事实相距太远了。
对精神病的认识,东西方文化上的不同造成的差异是巨大的。东方人对于精神病的认识相对不足并以患精神病为耻,几年前我还在墨尔本RMIT读书时,有天火
车中断,原因是Monash大学发生枪击,开枪的是个中国学生,死了好几个人。一两年后,结论下来,该生鉴定为有精神病,需在监狱精神病院长期治疗。后
来看到的新闻是家属极不满意,认为家中从没精神病史,这孩子也一向正常云云。同样几年前美国发生的韩裔学生校园枪击案也反映了亚洲家庭对心理卫生的知识
缺乏。
广义的精神病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常见性的特点,所以它不该被歧视。试想,每个人对每一件事有不同的反应和处理方式,如按正态分布的话,把当中95%的人的
相似相近行为认为是正常的,而两边各2.5%的人属于走极端及离经叛道为不正常,就有点病态的味道了。然而谁也不能保证其一生中做的每一件事都落在正常
范围内(95%的可信区间内),总有犯傻的时候的。在澳洲我估计至少有一半人在或多或少吃抗抑郁药治疗抑郁症,这基本上是个事实,我的推论是谁都有点儿
精神病,没什么丢脸的。西方的精神病理论强调个体发展史对人格的影响,这从小毛头出生就开始了。我自我对照一下,很小就离开父母轮流跟着外祖父母生活,
永远缺乏安全感,表现为胆小怕事,不善交际,长大后所幸不算人格障碍但有混杂有cluster A schizoid 和cluster B
Narcissistic人格的特征,幸运的是我们的下一代不会有我们小时候的经历。在澳洲常见的是儿童的child abuse 和sexual
abuse,尤其后者造成成年后的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真是一生的悲剧。
下面来看看lihlii引用的报道,我们撇开事实的真相(这个谁也弄不清楚,到底是不是迫害她,咱就不谈真实的历史与细节的历史了),就从精神病专业角度看看
其逻辑上的合理性如何:
庭审直击:被强送精神病院后
“去听庭审,一则因为事主是我朋友;二则我朝精神病收治是极其黑暗的一幕。其黑暗程度远远超出了一般医院的医患矛盾:如果说一般医院的问题主要在
于“医疗市场化”、国立医院垄断和行业管理胡闹的话,精神病院还要加上一些别的,比如地方政府往往把刁民也关进医院,使这类医院成了与监狱、劳教劳改所
同类的机构。”
――中国的精神病不是过度诊断了,而是诊治得远远不够!国外的监狱条件也好,所以与医院差不多。
“在现有的精神病收治体制下,一个公民不需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和医疗鉴定程序,就可以被视作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被亲属和政府/官员送进疯人院。而且你一
旦进去了,就很难出来,你越说自己没病,就越象精神病。”
――这个病人被家属送治,这很重要,不象是当妈的当哥的合谋害她,我所见到的精神病人,也都是家里人发现行为言语怪异后,最早由家属送来的;‘越说自己
没病,就越象精神病’:哪天我的病人在法庭上说他有精神并愿意服药,这官司我就输到姥姥家去了。
“这个案件的事主,就是这样被家属送进去的。庭上双方辨认的焦点之一就是,医院凭什么在没有经过司法和医疗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将一个成年人强行收治起
来,而且使用暴力和手铐等器械?医院承认事前没有经过那些法律和专业程序,他们的理由竟然是在现实中不可能,他们一直如此。这真是古怪了,医院象法官一
样剥夺一个成年人的公民权,却忘了自己是医生需要对病人先行诊断,而他们收治病人的手段则与黑社会无异。”
――唉,只需医生签一文件上述一切皆合法,当然中国得先立这个法。
“没法忘记,在医院,他们强迫我吃药,甚至还威胁对我进行电击治疗。现在只有通过法律给我公平,我不想顶着一个莫须有的“精神病人”过一辈子。邹宜均
说,出家为尼,希望平复这段惨痛的经历,但还是不能。” “邹宜均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三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因强行送其进入精神病
院给她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典型的认为得了精神病是奇耻大辱的思想作怪,一定要讨个说法,从而引出这场官司。
“10月24日医院举行专家会诊,诊断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院方称,该病症状患者为“无自知能力”,会“自我伤害”。”
――虽然得不到详细病史,但还在可以从全篇看出点症状,符合“无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Bipolar discorder, manic
episode, without psychotic symptoms. 支持的症状是多次从软禁的家中或医院中逃脱,不曾睡过一个好觉,夜里经常
被噩梦惊醒,偏执症状。不信的话,作为一个正常人你把以上几点做一遍试试。这种精神病如果药物治疗无效应考虑电击/ECT,事实上她没用得着。
On Mar 5, 5:25 am, lihlii wrote:对强制精神病治疗[1],D 医生如何看?看到你和被强制精神治疗的病人(家属)
上法庭打官司,就觉得无法理解。而且说到院长也曾经错误地强制病人治疗,我认
为澳大利亚这种制度也是恶制度。
其实从民事行为能力来说,小儿是类似的,是否应该强制治疗呢?
《追捕》是涉及利用精神病院搞迫害的经典电影。看过一部电影描写的是一个女演
员,因为不信上帝等言论,情绪冲动而被强制精神病治疗,电击镇定,用切开连接
两脑的胼胝体的手术使她迟钝化来治疗她的冲动人格障碍。还有《鹅毛笔 Quills》
(2000) 是用精神病院迫害色情小说作家。加上共国政府频繁用这一手段迫害人,
就更厌恶之。
[1] 庭审直击:被强送精神病院后 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t/a04e0239e1198ff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