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中的“禁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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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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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12, 2009, 1:43:58 PM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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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inechina.com/html/2008/01/20080115152.html
历史故事:揭密20世纪初美国施行的“禁酒令”
日期:2008-1-21 9:16:51 来源:艾泽拉斯国家地理学会论坛 作者:

 你能想象喜宴或朋友聚会时,无酒相伴的寂寞吗?你能想象因为在公共场合喝酒而招来罚款甚至牢狱之灾吗?你不要认为这是危言耸听,事实上,在20世纪,准 确地说是1920年-1934年间的美国,这样的事情的确发生过。



禁酒令下达后,美国联邦特工人员把威士忌酒倒入阴沟。

  你能想象喜宴或朋友聚会时,无酒相伴的寂寞吗?你能想象因为在公共场合喝酒而招来罚款甚至牢狱之灾吗?你不要认为这是危言耸听,事实上,在20世纪, 准确地说是1920年-1934年间的美国,这样的事情的确发生过。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一切法规都不可能一出台就是完善的,它和当时的政策、经济环境密切相关。当在实践中与市场需求发生冲突,或者外部环境发 生改变的时候,法规也会相应地加以调整或者改变,最终促进市场的发展。

  美国往事:“禁酒令”的故事

  酒贩子的酒滞留海边,两位主人公马克斯和面条在海港附近的私酒仓库里向酒贩子们演示如何过关的妙计。当他们过了关,划着船在雾气沉沉的哈得孙河上行进 时,船周围浮起许多大皮球,每个皮球下都吊着一箱子酒。他们就这样发了财—这是1984年上映的、由罗伯特·德尼罗主演的影片《美国往事》里的几个场景。

  “禁酒令”的背景和内容

  19世纪中期,美国一些地方的居民开始寻求以法律手段制裁酒徒。这种呼声渐渐得到了全国范围的呼应,以维护传统家庭为己任的妇女组织更是其中的主力 军。

  1917年12月18日,美国第65届国会以“经济、效率和道德”的名义,通过宪法第18号修正案,并提交各州审议,它的内容是:

  第一款: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等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 土。

  第二款: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1919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18号修正案,也就是《全国禁酒令》,规定自次年起,一切生产、销售、饮用酒类的行为违法。

  1920年1月2日,禁止酿造和销售酒类的《沃尔斯特法令》在美国生效。长期以来,美国社会,特别是妇女界强烈主张禁酒。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前,美国 已有2/3的州实现了禁酒,而全国性的禁酒运动则是从这一天开始的。

  《沃尔斯特法令》也称美国宪法第18号修正案,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及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均属违法。虽然自己在家喝酒不 算犯法,但与朋友共饮或举行酒宴就属违法,最高可罚款1000美元并蹲上半年监狱。

  争论和效果

  “禁酒令”是否起到了维护社会道德、纯洁公民习惯的作用呢?支持禁酒的人把禁酒当成是好事。他们认为,在一般的工人家庭,工人以前是把领回来的工资拿 去买酒,现在则可用于孩子的吃穿。当时,狂热地鼓吹禁酒的美国经济学家艾尔文·费雪(Irving Fisher),对修改宪法给予了最积极和最“科学”的论证,他一共写了三本书来支持宪法第18号修正案,还写了一本书论述酒精的危害。而反对者认为这一 法令助长了贪污和谋杀,使非法酿酒者大发横财,使无数人由于喝劣质酒而中毒死亡。

  禁酒法案生效前一天,道路上的运酒车络绎不绝,人们都在赶时间将抢购的酒运回家。晚上,大街上空无一人,大家都聚在家里或公众场合举行最后一次合法的 酒会。据说当时一位参议员在晚餐会的一句话受到与会者的热烈赞同:“今天晚上是美国人个人自由被剥夺的前夜。”

  不管人们的看法和做法如何,“禁酒令”的实施催生出一个新的行业:“私酒酿造和销售业”。非法制造和贸易能带来的暴利促使私酒贩子深度开发大脑潜力: 有的人把福特汽车的中间掏空,有的人用婴儿车来偷运葡萄酒与白兰地,有人把家里藏酒的地方安装假门等。据统计,1920年到1932年,共有75万人因违 反“禁酒令”而被捕,罚款总额超过7500万美元,没收财产2.05亿美元。

  另外,因禁酒而导致私酒泛滥的现象,也日趋严峻。不法分子甚至用甲醇来勾兑酒精,使美国社会中毒、失明、残废、死亡的人数急剧增加。1930年1月 20日,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报道:1929年在公司投保的人里,死于酒精中毒的人数比10年前增加了35倍。在“禁酒令”实施之前,因为没有财政依 靠,美国的黑社会波澜不兴,而在实行“禁酒令”后,如著名的芝加哥黑手党开始发展壮大,与此同时,警察也日益腐败。

  “禁酒令”的废除

  后来,罗斯福竞选总统时把废除“禁酒令”作为一条竞选纲领,最后获得了大选的胜利。在他上任后的1933年12月5日,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21号修正 案将“禁酒令”正式废除,美国全国性的长达近14年的禁酒运动从此画上句号。

  需要指出的是,该修正案是由美国国会规定要求各州召开制宪会议来考虑的。事实上,这一方法在美国的历史上仅有过这么一次。由于支持禁酒的农村和原教旨 主义者的势力支配着许多州立法机关,使得由立法机构不可能通过该项修正案。所以,国会规定由州制宪会议,而不是州立法机关来考虑该项修正。因为在这样的情 况下,制宪会议相比于州立法机关更能反映绝大多数公众废除禁酒的愿望。

  “禁酒令”的评价

  当年美国政府禁酒的初衷和目的自然是良好的,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纯洁。大家都知道,酒精有害于身体健康,而且酗酒误事会给他人带来不良后果。

  可以说,当时的美国人民是有一些理想主义的。也可以说,“禁酒令”的通过是道德理想主义的胜利。不过,由于它脱离了人类生存的土壤,从而引起了适得其 反的结果。

  前文提到的艾尔文·费雪在他于1891年完成的博士论文—《用数学方法探究价值与价格理论》中,试图区分出“不可能有用的”效用和“确实有用的”效 用。他认为政府有责任、也有权力禁止那些对于个人没有益处的东西。在他看来,有些东西,或者其本身就容易让人上瘾,或者由于消费者对其危害知之甚少,或者 缺乏足够坚强的意志,或者被狡诈的企业家欺骗。这类消费活动,降低了生产效率,损害了社会环境,具有巨大的负外部性。因此,政府必须替那些消费者作出选 择,采用的手段即是—查禁。这样,公众的健康就能获得改善,还可以减少浪费、堕落、家庭破裂以及犯罪。

  这一理论被认为是当代福利经济学的基本论证,但该论证的背后隐含有一个前提:政治人物和上层建筑,确实应该比公众更清楚,什么对人体有害以及什么更有 助于个人的健康发展。现在,“禁酒令”早已成为历史,不过,它对于目前很多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都有着很大的参考价值。

http://baike.baidu.com/view/501246.htm
美国禁酒令
  禁酒令
  从1920年1月17日凌晨0时,美国宪法第18号修正案——禁酒法案(又称“伏尔斯泰得法案 ”)正式生效。 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朋友共饮或举行酒宴则属违法,最高可 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
  禁酒法案生效前一天,道路上的运酒车络绎不绝,人们都赶着时间把酒运回家里收藏。到了晚上,街道上空无一人,原来人们都聚在家里或其他公众场合举行最 后一次合法的的“借别酒会”。一位参议员在晚餐会上举杯说:“今天晚上是美国人个人自由被剥夺的前夜。”这番话引来了阵阵热烈掌声。
  美国人向酒宣战,实始自他们立国之初。许多早期移民是出于宗教原因而抛弃欧洲故土、奔赴这片蛮荒的。这些被称为“清教徒”的美国创始者,把他们的一腔 宗教热情带过了大西洋,使之成为美国民族形成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清教徒”,力主敬畏上帝、清廉度日者之谓也。至19世纪中期,美国一些地方的居民开 始诉之于法律手段约束贪杯之人,这个民间运动时起时伏,绵延不绝,终于在20世纪初掀起大潮。
  从1920年1月17日凌晨0时,美国宪法第18号修正案——禁酒 法案(又称“伏尔斯泰得法案”)正式生效。
  修正宪法以达禁酒目的,决心不可谓不大,联邦政府执法也算积极有力,但从一开始,禁酒之事便遇到巨大阻力。因为贪杯者颇多,他们当中的大多数平时只是 浅尝辄止,并非酗酒之徒,现在酒罐子一下完全打破,大家一滴也喝不成,他们觉得有过激之嫌。这些人始则悻悻然,后则人前身后作些小手脚,偷饮几盅。如此一 而再,再而三,涓滴成河,美国的禁酒大业也就难以维持了。
  由于上述种种问题,至20年代末,即美国禁酒令颁布约10年之后,许多美国人开始呼吁弛禁。或许是因为那时正值美国经济大危机,全国上下惶惶不可终 日,禁酒之事更显得多此一举。1932年民主党人富兰克林·罗斯福竞选总统,即把开放酒禁作为其政纲之一。1933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第二十一条宪法修 正案以取消禁酒之第八修正案。次年,随着犹他州作为第三十六个州签署此弛禁法案,美国的全国性禁酒便寿终正寝了。
  虽然禁酒作为国策在美国早已成为昔日黄花,但地方性的禁酒及其它有关措施却并未绝迹。直到1966年,美国的一些州仍然禁酒。即使时到今日,美国的一 些小城小镇仍是“滴酒不沾”。人们说,美国是多样化的国度,此言不虚。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7/2008/11/ji8044464649621180029108-0.htm
2008-11-26

  1917年12月18日,美国第65届国会以“经济、效率和道德”为主题,通过了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并将其提交各州审议。该修正案共三款,第一款规 定:“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规定:“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议会按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 案,不得发生效力。” 依照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应由国会参众两院各有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或由应2/3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都须经3/4州 议会或3/4州制宪会议批准,方能成为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效力。1919年1月16日,内布拉斯加州成为第三十六个批准禁酒法案的州,从而完成了该修正案 的批准程序。

  1920年1月17日0时,美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禁酒法案(又称“伏尔斯泰得法案”)正式生效。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 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他人共饮或举行酒宴则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

  美国人向酒宣战,始自他们立国之初。许多早期移民是由于受宗教迫害而离别欧洲故土,远渡重洋,奔赴这片蛮荒之地。这些“清教徒”把一腔宗教热情带过了 波涛汹涌的大西洋,带到了辽阔的北美。“清教徒”力主敬畏上帝,过清廉、简朴、实在的生活,他们将饮酒作乐视为“堕落之源”。19世纪中期,随着酿酒业的 发展和城市酒馆的日益增多,酗酒的人随处可见,饮酒的危害性逐渐凸显。“清教徒”们与很多具有远见卓识的法学家、社会学家倍感焦虑,都把酒看成是犯罪和贫 穷的根源,甚至称其为“魔鬼的甜酒”。到1914年末,已经有十四个州实行禁酒,而到1918年末,则有四分之三以上的美国公民生活在禁酒的州或镇里。

  禁酒运动将美国分成了“湿的”和“干的”,甚至差点改变了美国的两党制。民主党在禁酒问题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故而在全国的影响力及支持度大伤。禁酒 党脱颖而出,成为当时全国深孚众望、倍受拥护的党派。

  禁酒令实行后,却没能如预期一样,实现美国人道德情操的净化。市场上没有合法的酒类出售了,秘密酒馆取代了合法酒馆,酒的走私活动由于获益甚丰,日渐 猖獗。至30年代初,即美国禁酒令颁布10年之后,许多美国人开始呼吁解除禁令。当时正值美国经济大危机,全国上下惶惶不可终日,美国人希望飘香的美酒能 缓解他们紧张忧虑的心情,唤起他们对新生活的渴望,希望重启的酿酒业、售酒业能刺激深陷危机中的经济,使之早日复苏。1932年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富兰克 林?罗斯福,把开放酒禁作为其竞选纲领之一,获得了美国人民的支持。1933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第二十一条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也分三款,第一款规定: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现予废除。”第二款规定:“在合众国任何州、准州或属地内,凡违反当地法律为在当地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均 予以禁止。”第三款规定:“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修宪会议依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第二年,随着犹他 州作为第三十六个州签署此弛禁法案,美国的禁酒令便正式明令废止了,曾经轰轰烈烈的禁酒运动也随之结束。

  为改变人们千百年来流传下的陋习,修正宪法以达禁酒目的,其决心不可谓不大,不能不为后人所叹服。禁酒令虽已被明令废止,但它所倡导的良好的生活习 促,已在美国人民心中生根发芽。时至今日,美国的一些小城镇仍严格地执行禁酒令,仍是滴酒不沾。(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丁建伟)

  来源:中国法院网

http://www.21food.cn/html/news/35/250572.htm
由部长禁烟倡议想到美国禁酒令
中国食品商务网    2007-12-18 13:50:00

  12月15日,“中国控烟履约高层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包括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内的一百多位与会专家一致通过并签署了“政府以身作则,共创无烟环境”的 倡议书,呼吁国家机关带头禁烟,推动全国创建百分之百无烟工作场所。

  著名文学家朱自清曾经在一篇谈抽烟的文章中写到:“就说抽卷烟吧,你打开匣子或罐子,抽出烟来,在桌上顿几下, 衔上,擦洋火,点上。这其间每一个动作都带股劲儿,像做戏一般……再说那吐出的烟,袅袅地缭绕着,也够你一回两回地捉摸;它可以领你走到顶远的地方去。”

  能够把抽烟这个玩意儿,说得如此传神,看来,朱先生对抽烟的心瘾,是有一番研究的。但正是这些话里,我倒是品出了禁烟的难处。禁烟容易,禁烟瘾难。而 卫生部部长陈竺等高官,到底有没有当过烟民,我不得而知,但我知道既然喊出国家机关要带头禁烟的倡议,就得要感同身受于烟民的心瘾,拿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方 案出来解决。否则只是空喊口号,恐怕听众会越来越少。

  我做出这样的判断,一则出于倡议流于形式的担忧;二则对烟瘾难除的顾虑;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如某些网友提议立法禁烟,但某些人出于种种利益的考虑,禁 烟令恐怕也坚持不了多久。

  所谓利益,无外乎这几个。小算盘是一些机关工作人员平时吸烟的开销,多不是自己掏腰包,自有别有用心的人“进贡”,即使收烟者本身没有吞云吐雾的喜 好,但一样照单全收,搞不好一些送烟的阔佬还在烟盒里做文章,塞上人民币,增加献礼的分量。想来坊间盛传多时的“烟酒烟酒”,决非空穴来风。如此,卫生部 等高官和专家们发出倡议后,或可能原先的烟民会有些动力戒烟了事。

  于是,更有可能的是,在一些官员寓所附近的烟酒店铺,其回收高级香烟的生意,会更为红火。而大算盘是烟草公司的利税收入,据说在一些地方烟草业已成为 当地支柱产业,而在全国的纳税大户,往往也缺不了烟草公司的身影。如果真有铁腕人物,能推动禁烟法令的施行,恐怕也会如昙花一现。

  这并不是妄言,有史为证。比如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禁酒令,就是很好的例子。在禁酒令颁发之前,很多具有高尚情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都把酒看成是犯罪和贫 穷的根源,甚至称之为“魔鬼的甜酒”,然后又是倡议禁酒,又是投票表决通过禁酒令。不出所料,正义似乎战胜了酒瘾——1920年1月2日,美国宪法第18 号修正案——禁酒法案正式生效。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朋友 共饮或举行酒宴则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

  美国人通过修正宪法以达到禁酒目的,决心不可谓不大。但禁酒令似乎应验于“物极必反”的道理。有些人平时只是浅尝辄止,并非酗酒之徒,但现在酒瓶子一 下完全打破,大家一滴也喝不成,他们觉得有过激之嫌。这些人始则悻悻然,后则人前身后作些小手脚,偷饮几盅,反倒把偷酒喝当成冒险又富有刺激的事来玩。禁 酒令还创造出了一个新行当:私酒贩子。这些私酒贩子为了暴利挖空心思:把小汽车的中间掏空或者用婴儿车偷运酒,藏酒的地方做上假门,葡萄酒要装在苏打水瓶 里……结果,美国的禁酒大业也就难以维持了,1933年2月,在美国经济大危机的阴影下,富兰克林·罗斯福当选总统后,取消了执行10年多的禁酒令。

  那么,在诸多利益面前,谁又能保证将来的中国禁烟令,不会落得像美国禁酒令那样的收场呢?看来禁烟之事,还需从长计议。

·     机关带头禁烟能落到实处吗?
·     政府带头禁烟 听上去很美?
·     倡议国家机关各部委率先禁烟
·     二手烟危害5.4亿人 专家倡议国家机关带头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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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烟草致死数世界居首 公共场所有望禁烟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81/10038/920692.html
想起了美国禁酒令

    李方
    SARS 期间,由于果子狸携带冠状病毒的研究结果,立法禁食野生动物的呼声极高。后经世卫组织澄清,果子狸与人类感染并无直接联系,才使得反对的声音有了容身之 地。近日,广东举行禁食野生动物的立法听证会,反对派的意见占了主流。国家林业部门则透露,有关暂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规定将解禁。
    综合最近的各种信息,似乎可以预测,禁食野生动物立法未必能够如早先人们想象的那样顺利出台。即使强行推出,也未必能够得到普遍遵行。
    我觉得,这件事与美国上个世纪初的禁酒令非常相似。
    美国具有很浓厚的清教徒传统,很多人追求一种“清廉”的生活。19世纪中期,美国一些地方的居民开始寻求以法律手段制裁酒徒。这种呼声渐渐得到全国范围的 呼应,以维护传统家庭为己任的妇女组织更是其中的主力军。终于,1919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八修正案,也就是《全国禁酒令》,规定自次年起,一切生 产、销售、饮用酒类的行为非法。
    可以想象,全国禁酒令引起什么样的后果。事实上,当时偷偷违反禁酒令的行为是如此普遍,使得该法律几乎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笑话。十余年后美国爆发经济大 萧条,酒成为慰藉心灵的宠物,于是罗斯福在竞选纲领中,明确提出废除禁酒令。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取代第八修正案。全国禁酒令宣 告彻底失败。
    回过头来,再看我国正在推动的禁食野生动物立法,我想已经不需要说更多的话了。
    保护野生动物是一个崇高、良善的理念;而食用野生动物,至少在我国某些省份如广东,则是普遍的风俗。不难想象,如果立法通过,广东人将采取何种对策。贩毒 杀头,尚有人铤而走险;而走私、食用野生动物,总不至于掉脑袋。特别是当执法者本身可能也有食用野生动物习惯的时候。
    崇高理念有必要推行,但我认为立法必须注意严格界定其适用范围,而不能一网打尽。以吸烟为例,其危害恐怕远在食用野生动物之上,然而除非在某些穆斯林国 家,全面立法禁止尚罕有先例。为了公民健康,可以在部分场所禁烟,哪怕以法律的形式;但是立法将香烟连根铲除,至少从目前来看,恐怕决无可能。我认为,禁 食野生动物的立法,应该借鉴禁烟工作的经验。另外,关于禁食珍稀野生动物的内容,相关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似乎不必要重复立法。
    至于法律具体怎样规定为宜,需要极高的智慧和全面的权衡,不是我一个评论者所能穷尽想象之事。本文意在介绍一个违背民俗、一刀切立法失败的先例,美国就是 一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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