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导致“明显而立即的危险”我认为不是正确的界定言论自由的标准。
恰恰有些可以导致“明显而立即的危险”的言词,可以是言论自由。比如导致专制制
度垮台而造成民众被波及的“危险”。
还有更多的,并不导致“明显而立即的危险”的言词,却可以因为侵犯私权而不是言
论自由,因为侵犯私权不是自由。比如,我以前举过的骂人的不同性质的例子 [1]
中,有些是侵犯私权的行为,不是言论自由,但是并不造成“明显而立即的危险”。
[1] 立里: 淫秽 粗口 脏话 言论自由 言论边限 辱骂 人身攻击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816a31fce6ad431b
“色情”可以有严谨的客观判断标准,但是“淫秽”没有。所以这篇中的“色情”我后来
改名为“淫秽”。 http://www.yilubbs.com/HT/con_119_M.1232539603.A.htm
[2] 立里: 言论都不是完全自由的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7361992071ad8786
[3] 立里: 色情的言论出版自由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7f468cde3da732c0
这里有和 Potter Steward 名言是「吾见之则吾知之」(I know it when I
see it) 相关的参考资料和分析。
[4] 立里: 反纳粹法案侵犯到言论结社自由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58f1b9e2a1f8b3e
[5] 立里: 美國的法律是如何來對待納粹言論或者實施支持納粹的言論的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5536aa5d2c66883b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a587493b51e20292
【 在 lihlii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判例对我启发也很大。我想了很久。从不理解,到理解,发现美国这种普通
法制度中,法官的判词非常重要,也非常精彩,尤其最高法院的判词,几乎都是司
法解释的精品,而且触及法学的最本质的前沿问题。到后来也认为这个“明显而立
即的危险”虽然对于司法裁判很实用,但是在学术上还不够到位,即不够陈述到言
论自由的界定本
: (以下引言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