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美國的法律是如何來對待納粹言論或者實施支持納粹的言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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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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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3, 2009, 12:33:45 AM1/23/09
to Salon Friends, lihlii-g
发信人: lihlii (立里), 信区: triangle
标 题: Re: 美國的法律是如何來對待納粹言論或者實施支持納粹的言論的
发信站: 一路BBS (Thu Jan 22 23:27:56 2009), 本站(yilubbs.com)

可见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侵犯言论自由,是非常的“保守”,也就
是非常坚定地维护的。

美国保护儿童免受网络色情之害法律被判违宪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f1024a035ba0f0cc

看来一些学者支持民主党的理由并不那么充分。现在的最高法院并没有因为保守主
义法官占优而做出侵害自由的裁决。
这条法律恰恰是在10年前,民主党当政时期签署的。虽然提案在议会,但是总统必
须签署才行。

http://www.cnbeta.com/articles/75453.htm
美国保护儿童免受网络色情之害法律被判违宪 _the United States 美国_cnBeta.COM
from www.cnbeta.com

十年前,美国推出了一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免收网络色情之害.法律公布之后就争
议不断.周三,美国最高法院对这部法律“宣判了死刑”.
这部法律名叫《儿童在线保护法案》,1998年颁布.美国民权组织和其他机构认为,这
部法律违背了美国宪法中言论自由的内容.而美国司法部则一直在捍卫这部法律.由
于颇具争议,法律并未实际投入使用.周三,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司法部门的辩护,宣
布法律违宪,这部法律未来将不再有效.

根据这部法律,任何商业网站,如果发布“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负责人将面临六
个月的监禁,以及高达五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公民权利联盟在费城法院提交诉状,指控这部法律违背美国宪法,因为相关禁令
比较模糊,可能让传统的出版机构遭到罚款.

在周三的一份声明中,美国公民权利联盟表示,民众能看什么东西,不应该由政府说
了算,那些属于个人决定,应该由个人和他们的家庭来决定.

【 在 ksyrium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错的贴子,学习了
: 【 在 lihlii (立里) 的大作中提到: 】
: :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5536aa5d2c66883b
: : 美國的法律是如何來對待納粹言論或者實施支持納粹的言論的?
: : 如果要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查阅美国法典和判例
: (以下引言省略...)

--
※ 来源:.一路BBS http://yilubbs.com [FROM: 82.210.0.0]
全文链接: http://www.yilubbs.com/HT/con_119_M.1232684876.A.htm

发信人: ksyrium (ksyrium), 信区: triangle
标 题: Re: 美國的法律是如何來對待納粹言論或者實施支持納粹的言論的
发信站: 一路BBS (Thu Jan 22 23:35:15 2009), 本站(yilubbs.com)

嗯,以前有人总结过一些比较经典的判例,比如说1919年的Schenck v. United
States案给出了“明显而立即的危险”这个标准,90年前能做到这个,不简单,当然
那个人还是被判了6个月监禁

【 在 lihlii (立里) 的大作中提到: 】
: 可见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侵犯言论自由,是非常的“保守”,也
就是非常坚定地维护的。
: 美国保护儿童免受网络色情之害法律被判违宪
: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f1024a035ba0f0cc
: 看来一些学者支持民主党的理由并不那么充分。现在的最高法院并没有因为保守
主义法官占优而做出侵害自由的裁决。
: ...................

--
※ 来源:.一路BBS yilubbs.com.[FROM: 128.61.0.0]
全文链接: http://www.yilubbs.com/HT/con_119_M.1232685315.A.htm

这个判例对我启发也很大。我想了很久。从不理解,到理解,发现美国这种普通法
制度中,法官的判词非常重要,也非常精彩,尤其最高法院的判词,几乎都是司法
解释的精品,而且触及法学的最本质的前沿问题。到后来也认为这个“明显而立即
的危险”虽然对于司法裁判很实用,但是在学术上还不够到位,即不够陈述到言论
自由的界定本质的问题,即“行为 conduct”和“言论 speech”的界定。当然不能说
法官不清楚这一点,可能有限篇幅的判词中并不能深入阐述。不过,最高法院的判
词一向篇幅很长,很精彩,读来受益匪浅!

另一个著名的判例是关于“淫秽 obscene”[1][2],法官 Potter Steward 的判词中
写道,我不会再次试图定义什么是淫秽,正如其至今没有成功的定义。但是,我见
到的时候就会知道。这一判例经常被中共国的奴才走狗文人剪裁歪曲用来证明“在
美国黄色淫秽也不是言论自由,也是官员随意确定标准的”,因此作为中共以“扫
黄”为名迫害言论自由的依据。而恰恰相反,Potter Steward 是用这种定义的模
糊,来为案件中的言论自由辩护的,他下一句说,显然,本案中的作品不属于淫
秽。这一判例恰恰是支持艺术表达的言论自由,反对用“淫秽”的名义侵犯言论自由
的。:) 但是因为判词的复杂性,而这一句名言独立引用时的模糊二义性,而经常
被用于相反的例证。大量的欺诈谎言就是如此炮制出来的。

推荐大家一定要多读读。

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学问题,我尤其感兴趣,而且需要说的太多了,因为在奴才专制
主义思想体系中这一点被扭曲得最最厉害,对于自由主义社会,言论自由也是最重
要的人权。
我还想写一些随笔把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整理出来,因为最近荷兰也发生若干起和言
论自由相关的案件。公共部长(OM,其实是相当于最高检察官的职位)把一位讽刺
伊斯兰的卡通画家拘留了一天;一位自由党(PVV)的议员 Geert Wilders 制作了反
伊斯兰教古兰经的录像,认为其和希特勒的《我的奋斗》是一类宣扬专制迫害的书籍
而应该被禁,因此而被起诉。

[1] 民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政治哲学思考——以私人自治的维护为中心
http://article1.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5815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Potter Steward 曾在一件如何界定“淫秽影片”概念成为法
律适用关键的上诉案件中宣称:“I know it when I see it”(“我见到就会知
道”)。 ...

[2] 魏永征: “艳照门”与香港有关法律(上)
http://yzwei.blogbus.com/logs/16203801.html

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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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3, 2009, 12:38:22 AM1/23/09
to Salon Friends, lihlii-g
是否导致“明显而立即的危险”我认为不是正确的界定言论自由的标准。

恰恰有些可以导致“明显而立即的危险”的言词,可以是言论自由。比如导致专制制
度垮台而造成民众被波及的“危险”。
还有更多的,并不导致“明显而立即的危险”的言词,却可以因为侵犯私权而不是言
论自由,因为侵犯私权不是自由。比如,我以前举过的骂人的不同性质的例子中,
有些是侵犯私权的行为,不是言论自由,但是并不造成“明显而立即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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