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 粗口 脏话 言论自由 言论边限 辱骂 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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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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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1, 2009, 7:18:29 AM1/21/09
to lih...@googlegroups.com, salon-...@googlegroups.com
更糟糕的是和“色情”一样,“粗口”“脏话”都是没有明确定义,而是个人偏好的概
念,根本无法作为严谨的法学名词来判定是非。

立里: 我反对因为说“脏话”就封禁言论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browse_thread/thread/1b0e8738ea0f80a1

date 28 March 2007 19:09
subject 论坛言论边限

荷兰中文在线 (http://www.necol.net/index.php)
- 公议会 (http://www.necol.net/forumdisplay.php?f=26)
- - 论坛言论边限 (http://www.necol.net/showthread.php?t=1389)

ygao 28-03-2007 06:24 PM
论坛言论边限

虽然我和lihlii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有一点一致,就是某些言论
(我的观点)或者行为(lihlii的观点)会导致惩罚。

这里我提议大家一起讨论哪些言论或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以及应予以何种惩罚。

lihlii 28-03-2007 08:09 PM
我的刑法观和目前大多数国家现实不同,我认为最终人类社会会走向民法社会,也
就是刑法彻底废除。

谈到“惩罚”,我就想起刑法问题。目前刑法有许多没有确切受害人的罪名,我认为
没有受害人(法人)的行为,不是侵权犯罪行为。

法国社会学家,哲学家 M. Foucault 有一本书《规劝与惩罚》。值得一读。

我的自由主义法学观认为,自由主义法治秩序中的惩罚,是自由契约的违约赔偿性
质,以及对进一步侵害的有效阻止措施。任何不能起到赔偿受害人的“惩罚”,都是
非法的。

这就是我认为死刑非法的理由。你把一个侵犯他人利权的罪犯杀死,把这个利权主
体给消灭了,他根本就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正如这种情况,如果罪犯在被判
刑之前因意外或者疾病死亡,自杀,那除了罚没他的财产补偿受害人,就根本没法
追究其他责任。可见,那些认为死刑惩罚对于受害人的精神补偿作用,也是不成立
的。否则,同样是死,为何被判死刑,就起到补偿受害人的作用?除了报复心理的
满足之外,本质并没有不同。而报复,不是司法的基本精神。司法的精神是对利权
受害人的救济,补偿,纠正违约错误,防范进一步的侵害。

传统的包袱心理,一命偿一命,在许多方面都说不通。比如,如果他杀了多人,还
怎么一命偿一命?杀了这个罪犯,被害人就可以复活吗?不过是又多杀了一个人而
已!使用犯罪手段实现了报复,而不是补偿,也不是救济受害人。

而剩下“防范进一步侵害”的理由,有人认为死刑可以恐吓阻止其他潜在的杀人罪
行。这被反面的事实证伪了。比如加拿大在废除死刑之后,谋杀案发案率并没有上
升,对应的,死刑的恐吓,阻止犯罪的作用,就无从证明。事实上,除了冲动杀人
的情形中罪犯根本来不及考虑死刑后果,死刑不起吓阻犯罪的作用之外,有计划的
谋杀案中,罪犯往往也不计较犯罪后果,或者计较过犯罪后果之后,认为可以逃脱
死刑惩罚,死刑存在的结果,无非是造成罪犯更精心安排谋杀方案而已。只要有杀
人有利益,就会有人去冒险。本来商业活动中也是如此,风险越大,收益越高。

没有充分的研究证明,没有死刑惩罚,会有更多的人因此增加犯罪动机。

更重要的是,任何人的知识都是有限的。判定一个人的罪,完全可能是错的。如果
判人死刑错了,再无挽回的可能。这种罪错在各个国家都不稀奇。这使得死刑的道
义风险极其严重。

死刑还提供许多掌握权力的阴谋家迫害他人,灭口掩盖自己的罪行的手段。这是在
专制主义国家尤其严重。

死刑的残忍造成的道德沦丧,也是一个很大的副作用。

有政府还掠夺死刑犯的器官牟取暴利。这样是保留死刑的更恶劣的利益动机了。

联想到这些,回头说惩罚,必须是用户都能认同的,形成共同的契约,才为合法。
当然,网站主要产权所有人,至少有全权决定一种惩罚:违反用户协议,可以中止
协议履行,禁止访问。这不等于说任何情形都可以采用,而是要有协议在先,习惯
法也可。

而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罚的呢?侵权的行为。
哪些行为侵权呢?我们就要作自由利权的界定。这需要有自由契约。
应当有哪些惩罚种类呢?必须是可以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救济,阻止进一步或者类
似侵犯的措施。比如,侵犯了隐私权的话,至少要公开道歉吧。

我想指出我经常遇到的一个误解:骂人,或者侮辱,或者不尊重。这些行为,都不
一定是侵权,但是可以被服务协议来规范成为排除条款,被禁止的行为,维护一个
大家喜欢的社区环境。尽管,这些行为未必侵权。

有些骂人,侮辱,是侵犯私权,有些则不是。具体要看骂的内容,方式是怎样的。
对于只涉及公开的言行的评论,辱骂不涉及诽谤,暴力威胁,这类人身攻击的内
容,就不是侵权的。

比如:

1. 赖昌星是个呆X

这不是侵权,只是表达主观看法。说这话并不改变被说的人是否“呆”的事实。

2. 赖昌星是个是猪生的,猪狗不如

这也不是侵权。同样理由。因为明显是一种修辞方式,不是说你真的是如此,而是
表示蔑视。

3. 赖昌星在红楼,到处玩女人

这可能是侵权的,因为可能与事实不符,那就是诽谤。

4. 赖昌星走私贩毒

这也可能是侵权的,虽然不是在骂人。因为可能与事实不符,就是诽谤。

5. 赖昌星这个丑八怪

这肯定侵权,因为赖昌星的容貌如何,是他的私权,他人无权公开评论攻击。

6. 赖昌星和他老婆都是色情狂

这肯定侵权,因为赖昌星和他老婆的性癖好,是他们的私权,他人无权公开评论攻击。

7. 赖昌星,见你一次扁你一次

这肯定侵权,人身攻击暴力威胁。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ygao (Post 7220)
虽然我和lihlii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有一点一致,就是某些言论
(我的观点)或者行为(lihlii的观点)会导致惩罚。

这里我提议大家一起讨论哪些言论或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以及应予以何种惩罚。

date 28 March 2007 19:17
subject Re: 论坛言论边限
lihlii 28-03-2007 08:16 PM
所以根据这一法学理论,我认为对杀人犯的惩罚措施,不可以判死刑。生命是无价
的,无法赔偿。只能求其次,将其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比如,赔偿其亲人因为被
害人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给与相当的精神赔偿费用。如果罚没的财产不够赔
偿,可以罚这个罪犯监禁,在监狱中工作,所得除了最低限度基本生活费用,全数
奉养受害人遗属,直到满足裁定的足额赔偿。政府无权从罪犯身上掠夺财富,除了
监管费用。

date 29 October 2006 14:41

发信人: yesterday (潦草年华), 信区: square
标 题: 新华网:美国管理网络博客“上有国法 下有家规”
发信站: 一见如故 (Sun Oct 29 13:30:04 2006), 本站(yjrg.net)

美国:管理网络博客“上有国法 下有家规”
2006/10/29 新华网
  
  近年来,作为网络日记的博客在美国大行其道。尤其是遇到大选等重大事件
时,博客网站更是浏览者众。博客已经形成了一种挑战主流媒体的新的舆论力量。

  美国网上博客很活跃,博客也分很多种,有专门抒发个人情感类的“风花雪月”
式博客,也有“指点江山”的政治类博客。政治类博客以报道政治事件或撰写政治评
论为主,他们对社会的影响力日渐增长。利用博客扩大政治影响是政客常用的方式
之一。

  美国民主党内竞争总统候选人提名的霍华德。迪安就是最早利用博客的政客之
一。2004年,他允许自己的支持者在博客网站上组织和讨论竞选活动,使其一夜之
间名声大噪。许多支持他的博客作者都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了友情链接。

  另外,网上博客还成为社会监督的有力武器。1998年1月,麦特。德拉吉第一
个在自己的博客上报道了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性丑闻,在全国引起轩然
大波。

  美国鼓吹“新闻自由”,博客也被列为享受“新闻自由”的范畴。网上博客可以用
真名,也可以用假身份,美国的法律保护个人发表意见的自由,所以目前没有专门
的法律限制博客用假身份发表意见。但这并非说,博客可以不受制约。专业人士对
记者说,一旦有博客涉及到国家利益、侵权和隐私等问题,自然是“上有国法,下
有家规”。

  这个国法就是美国制定的比较健全的相关法律,这些法律尽管原先并非针对网
络博客,但它们也适用于那些利用博客网站违法乱纪的人。法律在保护个人言论自
由的同时,也限制了个人利用这个自由去损害国家利益,侵犯别人的自由。业内人
士称,针对博客创建者匿名进行人身攻击,伤害别人的名誉,美国也有办法对付。
博客发表的所有东西都要经过网络公司的服务器,只要去查,就可以查出来,然后
依法处理。

  除了国法还有“家规”。设定这个“家规”的是博客作者所任职的公司、企业或机
构。美国英语里有个新词叫“dooce”,意思是说,某个人因为自己的博客而被
单位开除。在美国,这样的例子很多。其中一个就是国会山一名参议员的助手杰西
卡。卡特勒。她用笔名“华盛顿宝贝”在网上发表了一部“日记”,记录了她与6个“国
会山情人” 幽会的情况。尽管她的博客深受读者的“喜爱”,但国会山还是决定解雇
她,理由是她“不恰当地利用了”参议院的设备和工作时间,向因特网上传“内容不
妥”的材料。

  专业人士指出,博客作者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权利和责任不可分开。记日记
是自己的事情,但如果将牵涉到别人的个人日记在网络上公开,那就不是个人的问
题,而成了“社会问题”,一旦日记侵犯了国家利益或他人的权利,这就成了法律问
题。 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说,如果一个博客只讲权利,而不负社会责任的话,那
他在美国将会遭到唾弃。

--
※ 来源:.一见如故 yjrg.net.[FROM: 59.66.0.0]
全文链接: http://yjrg.net/HT/con?B=277&F=M.1162099804.A
发信人: yesterday (潦草年华), 信区: square
标 题: Re: 新华网:美国管理网络博客“上有国法 下有家规”
发信站: 一见如故 (Sun Oct 29 13:30:51 2006), 本站(yjrg.net)

果然新华网就会发这种文章
发信人: tnds (拖泥带水), 信区: square
标 题: Re: 新华网:美国管理网络博客“上有国法 下有家规”
发信站: 一见如故 (Sun Oct 29 13:32:19 2006), 本站(yjrg.net)

新华网是政府的喉舌呀,又不是老婆

发信人: tnds (拖泥带水), 信区: square
标 题: Re: 新华网:美国管理网络博客“上有国法 下有家规”
发信站: 一见如故 (Sun Oct 29 13:34:45 2006), 本站(yjrg.net)

参见有关中国媒体和外国媒体与政府关系的笑话
【 在 ic (ic)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是老婆会说什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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