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纯属吹牛,不要和我在这里开始讨论罗伯特同志
我再次强烈建议bigasong,建一个网络调查,用这个东西来代替网络签名,一来不
用手工整理数据,二来更有利与保护参加者
网络调查的形式,可以使用google form或者翠花的网络调查,又需要我来做的事
情,一定不会推辞
John Hax wrote:
> 对于mrw童鞋一再表示反感的色情问题,我觉得还是需要说明一个立场:
>
> 首先什么是色情在定义上是比较困难的(比如《色戒》是不是色情?更进一步,如
> 果原本的《色戒》是色情的话,删改过的是不是就不是色情?)
> 其次,除少数领域(如儿童色情)外,色情是否有危害或有多大危害是有争议的。
> 再次,我们实际上不能因为个人好恶而支持对某一类内容的封锁----因为别人也
> 可基于类似理由(政治立场、意识形态、国家安全等等)要求对任何类型的内容
> 进行封锁。
> 还有,实践上,只要默许封锁哪怕一点点合理性,最终都会导致更大面积的被封
> 锁,例如反低俗----你或许认为这只是执行中出现了偏差----但是其实并非是个
> 执行问题,而是官僚机构的本性所致----任何权力总是倾向于对权力范围做扩大
> 化的理解。
>
> 之前我曾经转发给mrw童鞋一篇文章,意思就是说,允许色情内容是言论自由的
> 一个体现。
>
> 最后,支持或者反对色情,与此签名所描述的观点并无直接的联系。譬如第一
> 点,网络封锁指的实际是*黑箱*下的网络审查----当然这是我的理解,我建议
> bigasong对此进行进一步澄清。
>
> 2009/2/13 mr w <wmr89...@gmail.com <mailto:wmr89...@gmail.com>>
mILazI wrote:
> 实际上,在方式上,我更倾向于诉讼,所以我不会明确的表态签名支持,我知道
> 两者不矛盾,我更支持诉讼。
>
> 2009/2/13 yetaai <yet...@gmail.com <mailto:yet...@gmail.com>>
> <mailto:wmr89...@gmail.com> <mailto:wmr89...@gmail.com
mILazI wrote:
> 我认为签名这种方式可能会产生"签名就完事,签了就觉得自己完成了一个牛逼
> 的事情"这种观念,从而可能无助于更多的支持诉讼的朋友的出现,因为签名支
> 持一个事情太简单了,而要身体力行去做一件事情比如黑箱诉讼,太难了,两者
> 不 矛盾,但是签名会抵消产生诉讼决定的动力。
我敬佩作这些努力的朋友,但是我认为这是原则性的错误。
John Hax wrote:
> 诉讼并不是为了致胜。比如只要能立案就有进步。
>
> 正如之前讨论审查的尺度问题时,可以发现存在夹缝。司法也有。而且我(以及
> 许多同志)觉得,司法撬动是各种手段中杠杆效果最佳的----当然,司法本身是
> 很难撬动的。
>
> 2009/2/13 wanghx <wan...@gmail.com <mailto:wan...@gmail.com>>
1. 不能在错误的概念上继续深入地推进曲解。这条路你争取不到任何进步。比
如法政派,一群可敬的人权律师,今天打这个官司,明天打那个官司,今天
这个签名,明天那个给胡温的公开信,忙得团团转,却还被“黑夜、黑头
套、黑帮绑架”遭受酷刑[1],被殴打一顿,抢了电脑,扔在荒野[2],牺牲
可谓惨烈矣。我在道义上支持他们,在理论上不支持他们那么做。希望大家
能多多理解他们,帮助他们。
2. 联想到一点,如果我被抓了,我希望能有我信任的律师(不是谢有明)来和
我沟通,给我带一些信就行,公布于众,休管那什么公开了就要我的狗命的
威胁。不能公开我宁愿死了。不需要辩护,也绝不会上诉。否则等于认可了
非法法庭的合法化。
3. 如果我是那些律师,我会去用我的上述方式,帮助受迫害的人,也就是利用
虚假的法治程序中你说的那些“夹缝”去帮助受害人。但绝不会主动去提起什
么诉讼。我会努力写文章写书,尽量在大学中学从事教育工作。比如滕彪,
许志永两位先生,他们在学校从事教育的话,效果比闯黑监狱更大。有什么
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人民。反之亦然。我认为对于知识分子,学习,研
究,观察,思考,写作,教育,传播思想,乃是最重要的天职。只有精英阶
层的思想得到启蒙,社会才会进步。注意,我说的是精英,而不是普遍的
“人民”,或者下层大字不识的农民。
4. 如果我是有一定名誉地位的人,比如一个知名的教授,我会走官僚阶层中的
熟人关系去帮助受害人。实在无计可施的时候,我就公开发言。公开发言不
是寄希望于舆论的支持,这休想,而是给历史留下一笔记录而已。我不会给
胡温写什么公开信,我只会和“信仰良知和正义的人类同胞们”对话。:)
5. 普及职业教育是增加公民独立性的必要条件,这是提高下层人民的公民意识
的途径。就是让人民具有知识和独立的力量。胡适先生说,一个新社会、新
国家,总是一些爱自由爱真理的人造成的,决不是一班奴才造成的。
6. 我绝不主动去配合不合法的法庭诉讼,绝不去那没有司法的国家走什么司法
程序。没有官司的时候一定尽量避免涉入官司,还怎么能去自找苦吃呢?他
爱怎么整我,就怎么整,我没有力量对抗,也不会配合表演。他的电警棍之
下,我的任何悔过,自白,认罪,都是放屁而已。征服一个人的肉体容易,
直接杀了也容易,这能证明什么呢?
[1] 高智晟:黑夜、黑头套、黑帮绑架
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t/6b8db1c89d537612
[2] 滕彪:面对暴力的思考与记忆——致李和平
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lihlii/t/49879564fd52b711
John Hax wrote:
> 没有所以要争取啊。
> 其实我也迷惘,我也心急,那您老给支个什么高招啊!难不成就让我们听天由命
> 不成。
>
> 2009/2/13 wanghx <wan...@gmail.com <mailto:wan...@gmail.com>>
>
现在没有司法,信的人多了,就会有司法
腾彪和许志永,如果不做维权,仅仅从事教育。我是不会认识他们的
法制的途径比较艰苦,需要配合其它的传播途径,才能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选择
法制途径,不等于承认非法法庭
对于高先生,我们当然需要尊重,记忆,对于施加迫害给他的人,我们当然需要谴责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腾彪和志永还是活得很好啊,很多维权律师也活得很好
啊,你以为她/他们都不用吃饭的吗?
翠花选择的道路,也是通过诉讼的传播,发出巨大的声音。同时我们希望能够通过
诉讼的这个传播过程,凝聚足够的力量,参与选举,教育,社区建设等社会活动
我个人认为,诉讼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8000个人提起黑箱监管诉讼和8000个人参加08宪章签名的效果,哪个更大呢?
> [2] 滕彪:面对暴力的思考与记忆----致李和平
不过我认为他说法制是 rule by law,法治是 rule of law 也不是太确切。法制是法律制度(legal system)。其实,李慎之先生强调的差别是,律治 (rule with rules)和法治 (rule by law) 的区别。律治是按照单方面确定的霸王条款,强加的规定来治理国家;而法治是通过全民授权立法机构签订的社会契约,也就是法,来治理社会,公民和政府都要遵守。
[1] 全球化和全球价值李慎之lisz003 http://www3.nbnet.nb.ca/stao/lisz003.htm
全球化和全球价值 李慎之. 2002年5月于杭州 ..... 决不容许以专制君王治人的法制(rule by law)与人民自己实行的法治(rule of law)鱼目混珠。 ...
毕竟,党确实不会公开支持司法的黑箱操作,不公正操作,违法操作。如果它那样
干,那就是在速取自我灭亡
我觉得从策略上来说,我们提自己的要求的时候,这一点可以先不谈,要求言论自
由就可以
饭要坚决地吃,但是可以一口口吃
1、网络封锁是不合适的2、网络封锁的操作者应该公开,而不是匿藏3、网络封锁的标准和内容,应该公开4、关于网络封锁应该有法律依据,并且要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无直接冲突(比如封锁色情,定义什么是色情,比如封锁要求打倒中国共产党的内容,但是也必须仔细斟酌,需要考虑"打倒中国共产党"的内容是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是否是超越言论自由的边界?)签名人: 宋琢 湖南长沙 IT人(支持的可以回复签名 并提供更多的意见)
奥巴马可能觉得金先生他们的"原则性的错误"帮了他大忙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