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如同在CC授權條款法律文字一開始所指明的:「
CREATIVE COMMONS不是法律事務所,亦不提供法律服務。」CC Taiwan與我本人,皆是在CC授權輔導的現狀基礎上,提供您知識資訊及處理經驗。故
以下所提供的,僅是就合理使用的判斷進行經驗分享,不構成任何CC Taiwan與我本人,對相關經驗分享資訊申述、擔保之意思,後續相關業務之執行或合理使用之主張,你必須依自己的立場,就個案的判斷承擔相關風險與責任。不論是面對這些境外的教學網站、或面對委託此項工作的教育部,皆應如此。請理解,因為合理使用的個案判定,嚴格來說屬於
司法保留,意即發生爭議時,承審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判斷,並不受相關學理或行政函釋的直接拘束,即使是行政主管機關就相類似問題已作過行政函釋,承審法官有法律上之理由時,仍可直接拒絕接受該行政函釋的立場,而獨立依法律判斷。
這也是為什麼,歷來行政主管機關在進行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解說時,原則上並不提供自我的個案解說分析,而是協助整理司法判決的既成範例,來予民眾作參考的主要原因,因為就合理使用的實務判讀,行政機關不應拘束司法機關,反而是行政機關更受司法判決的引導:
不過首先,建議將文中所有「
許可證」用語修潤為「
授權條款」或更簡潔的「
授權」。基本上將license一詞翻譯為「許可證」為中國大陸用語,依照國家教育研究院整編的雙語詞彙(
https://terms.naer.edu.tw/),於國內只有在license被用於「執照」語義時,會有許可證一詞的同義詞出現。而在CC授權的領域,簡體中文明確將license譯為許可證,然在繁體中文則採「授權條款」作呈現,故建議字詞上進行將「許可證」改採「授權條款」來進行表述。
另外你雖然提出三份文件,然僅就其中一份紐西蘭的E-asTTle評量網站,做了簡要說明,故我僅就案例09的文件、VR影像的引用這兩個子題來進行經驗分享:
1、紐西蘭的E-asTTle評量網站的介紹(1)圖表的解說過於詳細,按
合理使用的要點,在於雖無權使用他人著作素材,然並不妨礙原著作權利人的核心著作權利益,所以若是圖表的引用配合解說過於詳細,將產生
取代效應,亦即瀏覽者閱讀此一圖表,即可不再參訪原出處,當此種取代效應產生時,當爭議發生的,承審法官未必能認同此合乎合理使用之抗辯。進一步說,圖表或可採低解析度方式引用,然
相關解說應僅為提要,對於圖表的完整解說,應引導閱覽者進一步造訪原出處,將更為合宜。(2)引用相關圖表若不致造成畫面之破壞,建議
採「原畫面截圖」方式為之,而非原圖表下載另行使用。承上,當確實是採截圖方式為之時,一方面保留出處的提示,二方面也得自證不至產生「取代效應」。
2、3D模擬顯示及VR影像的引用(1)已註明採CC-BY-3.0發布之影像,得直接採CC授權條款引用之。事實上你提供的附圖,部分於原網站已顯示採CC-BY-3.0發布,只要能註明出處,善盡姓名標示的要求,則可直接採CC-BY-3.0授權條款直接合法使用,毋須額外主張合理使用。(建議「許可證」文字調整為「授權條款」或「授權」)
(2)若可行,仍建議信洽相關單位、企業取得引用理解,行文要旨約略為「
將就平台進行教育性推廣介紹,期待能同意就貴平台操作流程擇要進行3-5頁截圖使用,相關刊物將僅用於XXXXXX目的使用。」
以上,簡要回應所知。
20220617 11:45 Luci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