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成立港島支部爭議事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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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y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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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3, 2010, 12:20:38 AM1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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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成立港島支部爭議事宜之意見
2010-11-01

「就成立港島支部爭議事宜之意見」一文是由本會行政委員葉賜豪大律師及會員黃汝仲律師撰寫,本人認為有助各位會員理解行政委員會的權責及成立地區支部的
爭議,詳見如下。

社會民主連線主席 陶君行

就成立港島支部爭議事宜之意見

文︰葉賜豪(大律師、社會民主連線第三屆行政委員會行政委員)

黃汝仲(事務律師、社會民主連線創會會員)

1. 行委會決議成立港島支部的合法性的這一個問題,其實純粹是《社會民主連線組織章程》(下稱「《會章》」)的詮釋的問題。

2. 《會章》5.1:『本會以「會員大會」及「行政委員會」組成。「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
所有會務均由「行政委員會」處理』。

3. 所以, 行政委員會不單是會員大會的授權行事機構,同時也是本會的組成部分,負責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本會所有會務。

4. 針對《會章》5.1所說的「所有會務」——除了在5.1條中的規定外,在《會章》之中沒有對行委會的權力加以任何規範和限制。而「所有會務」這一
個詞組亦是清楚不過,沒有歧義,其涵蓋範圍應包括會員大會按會章所能做或決議的任何 「會務」,否則不能稱之為「所有」。因此,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除
非《會章》 另有規定,行委會有權處理本會所有會務。

5. 根據《會章》,5.1中所提及的「所有會務」明顯包括了成立地區支部的此一決議,原因如下:

a. 本會的其中一個宗旨是 「透過建制外的參與,組織及動員市民,改革社會不合理的制度及政策」;

b. 「組織」和「動員」正正是行委會成立地區支部的其中一個目的,而支部的成立也是為了促進本會的宗旨(參看《社會民主連線地區支部組織章程》);

c. 所以,成立地區支部自然是本會的「會務」之一。

6. 如果說《會章》5.1中所說的「所有會務」純粹是指本會的日常運作事務,這其實是不合理亦不符合會章的說法:

a. 《會章》之中,如對「會務」一詞有特別的所指時,是會明確地寫明的,例如:日常具體事務(7.9)、內部事務(10.6.3)、組織發展事務
(10.6.4)、行政事務(10.6.5)、財政事務(10.6.7)等;

b. 在5.1條中,《會章》不但沒有對行委員的權力所及的「事務」加以規範和限制,反而是特別註明是「所有事務」。所以根據《會章》5.1條,行委會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可以處理的事務之涵蓋範圍,應包括會員大會按會章所能做或決議的任何 「會務」,包括但不限於 日常具體事務(7.9)、內部事務
(10.6.3)、組織發展事務(10.6.4)、行政事務(10.6.5)、財政事務(10.6.7)等。

7. 再者,《會章》之中又特別的提及行委會中設有兩名內務副主席,分別負責行政及組織發展 (7.2),所以有關組織發展的事項,其實也正是在行委會
的權力範圍內的。

8. 基於上述各點,行委會決議成立港島支部是根據《會章》而來的權力而行使的。

9. 另一方面,即使不從上述的分析來看,本會的第三屆行委會也其實是在有會員大會的授權下而成立港島支部的:

a. 第三屆行委會是在2010年的周年會員大會中被選出的,成立地區支部和將本會政黨化正是當時(即現屆)的內閣的參選政綱之一;

b. 所以,行委會決議和成立地區支部不是在沒有會員大會的授權下進行的 (註:這點不影響上述第1-8段的論點,行委會其實根本不需要在有會員大會的
明確授權和決議下始能成立地區支部);

10. 此外,本會的九龍東支部早於行委會決議成立港島支部之前已成立,並且運作了一段時間,所以港島支部的成立有先例可援。

11. 有說《社會民主連線地區支部組織章程》中因有就其支部會員的組成和架構有特別規定,而且又有推薦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的權力,所以是不當的僭越了行
委會又或會員大會的權力,這個說法其實不能成立,原因有三:

a. 在《社會民主連線地區支部組織章程》中,行委會保留了將之解散的權力;

b. 即使行委會所成立的在其以下的組織有其特別的會員的組成和架構規定,這其實根本不會影響行委會又或會員大會根據《會章》而有的權力;及

c. 至於推薦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的權力方面,《社會民主連線地區支部組織章程》中並無說明該等推薦權是排他性的,故此沒有影響任何其他人的固有的該等推
薦權。

12. 所以,行委會決議成立港島支部不但沒有違反《會章》,反而是在覆行本會宗旨,和實踐行委會內閣當日參選政綱,兌現當日對一眾會員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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