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被改为监视居住 新律师的假 blog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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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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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6, 2009, 7:26:48 PM5/26/09
to Salon Friends, lihlii-g
别说,这些同样是政法大学培养出来的狗东西,点子还真阴险,利用这一手很可能骗取邓玉娇和邓母信任。厉害吧。而且当局早就违法超期羁押,所以本来也不得不 放人的,
却利用两个新走狗假律师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而两夏即便申请,也得不到。这真是黑到了极点!怎么办?有什么应对措施?

受害人信息不通,根本无法得知这些阴谋。我想,两夏律师可以静制动,积极秘密搜集证据,如果两狗律师在庭审露出獠牙,
再通过二审干预。

黑帮当局如果以涉及性侵犯隐私保护为名,秘密审判,该如何办?

最新:邓玉娇被改为监视居住
2009-5-27 01:35

2009年5月27日 据巴东官方网站消息,受邓玉娇亲属委托,邓玉娇代理律师汪少鹏、刘钢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鉴 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6d82990100dhdn.html
邓玉娇“获释”(2009-05-27 01:12:26)
标签:邓玉娇 监视居住 杂谈     分类:自由中国

邓大侠走出看守所回家,被处“监视居住”。获得有限度自由。
以下为巴东县政府在5月27日0:40发布的公告

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http://www.cjbd.com.cn  发布时间:2009年5月27日 0:44   
 
   本网讯 5月26日,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

  受邓玉娇亲属委托,邓玉娇代理律师汪少鹏、刘钢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 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我查了相关法规,监视居住最长期限六个月,不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5个 方面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违反上述五项规定之一,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依法予以逮捕。  
 
    按照这些条款规定,邓玉娇应该不会因警方再造出“精神抑郁病”而被变相关押在精神病院等地方,应该回到了野三关镇父母家执行“监视居住”。但将来也有可能 被逮捕判刑,也有可能解除监视居住,无罪获释。

    这可能就是邓母解除夏律师、被警方控制藏匿数日不见夏律师和媒体,而跟巴东政府提前达成的交换条件。湖北两个律师只不过走个过场,政府已经私下安排好了。

    我们相信邓玉娇正当防卫成立,是无罪的,应该无条件获得彻底自由,而不是被处监视居住。应抓捕主犯黄德智。巴东县政府越权代替公安局发布新闻,本身就是违 法之举,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严重事实。巴东县警政机关渎职失职严重,违反司法程序。

    邓案前景仍不明朗,不值得过于乐观。但对于邓玉娇的生活条件是巨大的改善,比看守所起码能吃饱、睡得好,或许还可以上网。

    湖北两个律师,跟巴东官员一个德行,造假、撒谎。他俩在新浪合开一个博客(http: //blog.sina.com.cn/wangshaopenglvshi),误导公众,被网友集体臭骂。竟然欺骗媒体说这博客是别人假冒的,跟他俩无 关。现在有网络技术高明的网友揭穿,此博客正是他俩合开的(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 boardid=1&id=2830296)。我要骂人了,这是两个LIUMANG垃圾.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e717050100deuz.html
邓玉娇案两位湖北律师发表声明(2009-05-26 23:42:31)
标签:社会观察 邓玉娇 刺死官员案 律师 杂谈     分类:资料收录
邓玉娇案两位湖北律师发表声明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5月26日 21:59   共有7条点评

两位湖北律师就邓玉娇案发表声明,已向巴东警方申请变更邓玉娇强制措施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和岩】5月26日18时许,《财经》记者获悉,被邓玉娇母女新近聘请的汪少鹏、刘钢律师就邓玉娇案发表声明,向巴东警方申请变更邓玉娇强制措施。

  两位律师分别供职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5月24日,汪少鹏、刘钢律师接受邓母张树梅委托,担任邓玉娇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为 其提供法律帮助。

  5月25日上午,汪少鹏、刘钢律师在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其代理律师身份获得了邓玉娇的签字同意。

  声明称,两位律师根据案情及邓玉娇的实际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要求对其取保候审或监 视居住。

  律师将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邓玉娇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最大限度地 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声明还表示,感谢社会公众、媒体、网民对律师代理此案的关心与关注,欢迎对律师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并称,律师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以符合法律规定 的方式通过媒体披露案件信息。

  《财经》记者获悉,这已是两位律师5月26日当天第二次发表声明。此前的5月26日下午4时左右,两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刊登声明,谴责有人在新浪 博客假冒其名发表文章。

  据了解,5月26日凌晨,新浪博客中出现了一个名为“汪少鹏律师博客、刘钢律师”的博客。该博客以汪少鹏、刘钢律师的名义发表文章,并以与网友互动的 方式,称将为他们所代理的邓玉娇做有罪辩护,并表示“目前惟一办法是如何减刑,而不是还求无罪,现在初步定下是故意杀人,不会变。最重死刑,最轻十年以 下。大家口口声声为邓玉娇好,其实是在害她啊!”

  声明表示,有人在新浪博客中以“汪少鹏律师博客”为昵称开通博客,并冒名发布《我是汪少鹏律师,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 师》等一系列文章,该博客矫称两律师观点和言论,意图挑拨网民对两律师进行辱骂和攻击。

  该声明还表示,两位律师正在依法履行律师职责,以全力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在为邓玉娇提供法律帮助时,两位律师将依法向全国的合法新闻媒体、合法网 站通报本案进展及可以披露的案件信息。

  此前的5月25日晚8时,邓玉娇母亲原先聘请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和夏楠,向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提交一份控告书。该控告书 称,案发时在现场并被刺伤的黄德智涉嫌强奸(未遂)犯罪,要求警方立即将黄德智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5月21日上午和下午,律师夏霖、夏楠曾在巴东县看守所两次会见了邓玉娇。此后两位北京律师对外提及邓玉娇受到“性侵犯”。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 人则于5月23日凌晨通过新闻通稿的形式通报回应称,“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该通报还表示,“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 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两位北京律师则表示,5月23日当天上午和下午两次与邓母张树梅有电话联系,张树梅对于是否解除委托关系前后意见不一致,后来未能见面谈,因此代理协 议的解除手续未办理,他们仍然还是邓玉娇的代理律师。

  5月25日下午4时,两位北京律师再次申请会见邓玉娇,未得到看守所回应。晚上8时,他们以邓玉娇代理人身份,提交了前述控告书。但就在两位北京律师 前述行动之后的5月25日晚上9点20分,恩施新闻网发布消息称:“邓玉娇母女另聘代理律师。”

  截至《财经网》发稿,巴东官方未对控告书做出回应。巴东警方也未对黄德智采取强制措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e717050100devh.html
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09-05-27 00:20:28)
标签:社会观察 邓玉娇 刺死官员案 杂谈     分类:资料收录
文章提交者:carver99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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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新闻网 http://www.enshi.cn 2009年05月26日23:50

  本网讯  5月26日,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

  受邓玉娇亲属委托,邓玉娇代理律师汪少鹏、刘钢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 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09-5-27 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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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新浪网友:2009-05-27 01:00:36 两个律师是姓黄的爹和哥的部下,这样做不排除有骗取信任\缓和舆论的意图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0bef690100dir3.html~type=v5_one&label=rela_articletagpub
汪少鹏律师、刘钢律师代理律师现作如下声明(2009-05-26 19:19:49)
杂谈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刘钢律师共同接受邓玉娇之母张树梅的委托,担任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现作如下声 明:
一、2009年5月24日,汪少鹏律师、刘钢律师与张树梅在湖北省巴东县签订委托协议,张树梅已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2009年5月25日上午,汪少鹏律师、刘钢律师前往巴东县公安局递交委托手续,并要求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当天上午,律师已在巴东县看守所会 见了邓玉娇。邓玉娇明确表示同意其母对律师的委托,并在委托书上签字。
三、2009年5月25日上午,律师根据案情及邓玉娇的实际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要求对 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四、律师将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邓玉娇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最大限度 地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感谢社会公众、媒体、网民对律师代理此案的关心与关注,欢迎对律师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但敬请不要直接与律师联系,以免干扰律师正常工作。
律师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媒体披露案件信息。
六、此前,新浪网或其它网站上任何以汪少鹏律师和刘钢律师的名义所开博客或发表涉及该案的言论均为假冒。律师对此概不负责。
以上特此声明。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汪少鹏律师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刘  钢律师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 
严厉斥责恶意冒用汪少鹏、刘钢律师名义在新浪博客等网站发布虚假文章的违法行为
 
    近日,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发现有人恶意冒用汪少鹏、刘钢二位律师的名义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其中,有人在新浪博客中以“汪少鹏律师博 客”为昵称开通博客,并冒名发布《我是汪少鹏律师,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等一系列文章,该博客矫称两律师观点和言论,意 图挑拨网民对两律师辱骂和攻击。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斥责,同时已向新浪网要求删除该冒名博客及文章内容。
 
不知道真还是伪
仅供参考!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830296
[原创]我终于 发现了《汪少鹏律师博客》的秘密!
文章提交者:申客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汪少鹏律师博客》是真是假,众说纷纭,意见不一,引起了我的好奇。

我素有探索秘密的兴趣,便对着博客仔细研究,终于发现了一个天大的秘密。

我打开了“博客”栏的“博文”,呈现出10篇博文的标题,(注:现在增加了)

我又打开了“个人中心”,呈现出10篇博文的标题和引文,(注:现在增加了)

将两者对比,居然发现有6篇不一样,具体地说,正好是6篇引起网友指斥的文章被更换了,可惜的是屁股没有擦清爽,在“个人中心”中居然还保留着原来的标题 和引文。

好笑的是,你如果点击“个人中心”文章的标题,打开的却是更改后的文章,而两者所显示的发表时间,一秒钟也不差!

现在我把页面都Copy下来了,并将更换文章的标题标上红线以便于对比,贴上来让大家看看。

有兴趣的还可直接到这个博客去看看  http://profile.blog.sina.com.cn/wangshaopenglvshi
不要忘记点击“个人中心”啊!

至于《汪少鹏律师博客》是真是假,大家自己去想吧。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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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申客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补上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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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申客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汪少鹏律师博客》究竟是真是假呢?

如果是假的,据律师方称已向《新浪网》提出要求删除假博客,《新浪网》为何不删除,律师应向《新浪网》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是真的,更换几篇文章就大叫有人做假博客,这不是贼喊捉账,欺骗公众么?律师方应向公众道歉!

真假博客竟用同一网址,技术含量太差了!
2009-5-27 2:22:59

文章提交者:灵山溪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看看法律学者对本案的电视辩论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OTQwNDg4OTY=/v.swf

       *.*.*.*          2009-5-27 2:27:10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12 楼

文章提交者:达观3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湖北省检察院几时依法办理省发改委渎职案?
详情请看:http://bbs.cnhan.com/dispbbs.asp?boardid=20&Id=767541

文章提交者:申客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资料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gary1969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谢谢揭露,是不是有黑客,我有常识,我搞电脑的。
——————————————
談談看法?
我對黑客瞭解不多,只知道破譯密碼的的話,是可以進入編輯頁面的。
===================================
如果是黑客侵入发消息,律师方可以将这些消息删除的。
他们为什么把这些文章更换成其它文章呢?

设想一下:
如果你的博客中被黑客侵入发了6篇文章,你会把这些文章一删了之,还是将其更换成另外6篇文章呢?

如果你的博客中被黑客侵入发了6篇文章,你会遣责黑客侵入呢,还是会遣责有人做假博客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27 2:42:02编辑过]

       *.*.*.*          2009-5-27 2:33:34

文章提交者:下岗多余ren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官方强行指定的两个新律师否认自己的博客,说是有人假冒诬陷他的。

我认为这两个律师非常卑鄙,看上面的发言,完全符合他们的身份和一贯的发言习惯。

之所以否认,是因为无数的网友们异常愤怒的留言,他们害怕了。

他们之前之所以那样发言,完全是在试探网友们对邓玉娇案的底线和对他们非法代替两位夏律师的接受程度。

发现极为不妙后,才否认;随后又才假惺惺地提出改变邓玉娇的监控状态,目的无非是为了强行掩盖两位夏律师的如今依然存在的合法性,其人格之卑鄙之阴毒可见 一斑。


证据:
文 章提交者:steven.wbs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新律师的博客很有意思.
早上说从未在新浪开过博客,对博客所发内容完全不知情.
可是晚上摇身一变,地址还是那个地址,标题还是那个标题,只不过多了一副TOP_BACKGROUND就成官方博客了?

嘿嘿,玩谁呢? 


=================
有这等事,那官方和新律师太弱智了,竟然给网友们留下这么明显的狐狸尾巴抓。
看来官方阵营忙中出错,有点自乱阵脚。
媒体一定要问问新律师,为何你们的官方博客地址与假冒的一样?
哈哈莫非有新浪内部正义人士把你们拆穿了。

证据二:
如 果真是假冒的,作为律师的他们怎不发表控告??对警方来说,抓到这个人易如反掌,为什么连个屁也不放??这符合常理吗?

文章提交者:ahjcfjxl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不能低估这2个官方豢养讼棍的无耻程度

       *.*.*.*          2009-5-27 2:35:23   

文章提交者:资料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如果當初這個博客就是由黑客申請的,他的用意是故意攪混水。
那麼,他會怎麼做?

       *.*.*.*          2009-5-27 2:54:15

文章提交者:xggyyx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我敢断言,这是两条没有良知的dog

       *.*.*.*          2009-5-27 2:56:02

文章提交者:火了真火了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有点疑惑:为什么被害方跑了,而犯罪人却报了警

挠头啊

       *.*.*.*          2009-5-27 2:58:30

文章提交者:资料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申客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新浪网》就应该按律师方提出的要求立即删除这个假博客,否则,律师方可追究《新浪网》的责任。
——————————————
是的,這個博客在律師提出聲明后依然存在,還在繼續更新。

       *.*.*.*          2009-5-27 3:01:38

文章提交者:资料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這說明:某些人對計算機技術還是不夠熟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27 3:03:16编辑过]

       *.*.*.*          2009-5-27 3:02:37

文章提交者:花心菜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删除的博文,方便大家存留举证。

  汪少鹏律师,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律师(2009-05-26 00:07)   
 
  我是汪少鹏律师,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我估计此次的辩护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辩,根据我二十多年的辨案经验,本律师认为:  
  1、本案如果跟性没关,就是判防卫过当;只是吵架之类。  
  2、本案如果跟性、暴力有关,就是判正当防卫;包括调戏,殴打、乱摸之类性骚扰。  
  现在的关键是:邓贵大用暴力要挟人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带殴打,欺辱性。邓玉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 

   大家不要骂我,我是无辜的(2009-05-26 01:16)   

  大家不要骂我,我是无辜的  
  大家文明点  
  受党、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要做点实际的事情!  
  案情很简单,不要想得那么复杂!  
  一个普通的命案,演变成如此,不应该啊!  
  中国网民轩然大波的“5.10 邓玉娇案已不正常,报道偏离党的方针政策,请各地加以限制。  
  邓玉娇案发生后,媒体炒作给案件侦破和当地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较大影响。”为保证“案件正常侦破、依法处理。根据领导意见,要求各媒体,“不要派人去 采访,不炒作,不报道。” 


  有问有答一 欢迎提问 粗暴者请离开我们是讲理的(2009-05-26 01:36)   
    
  1.为什么要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玉娇?简单的案件需要刑拘吗?
  2、玉娇能否取保候审?
  3、谁委托你们2作为玉娇的律师?不要告诉我是娇母。娇母认识2位吗?是政府中间做的工作吗?
  4、(受党、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要做点实际的事情!)这句话实在是看不懂,能解释下吗?  
  答:1、故意杀人罪起诉,并不等于最后判故意杀人罪!简单的案件导致命案,目前没调查清楚,必须刑拘,对生者保护,对于死者家属有交代。  
  2、调查结束,再决定  
  3、邓玉娇和母亲委托的,我们也有意为她们出力。  
  4、就是要让案情最好的得到解决  

  有问有答二  大家冷静点 我不是你们想象那样(2009-05-26 02:09)   
   
  感谢博主为我的疑问答疑
  ----------------------------------------------
  如果出力不讨好怎么办?要是我真的不会接这案子,博主出于什么心态接的烫手山芋?
  先前的2位律师为什么会被干出局?博主也说是简单的案子,是夏律师能力不够吗?  
  、  
  答:1、作为律师,怎怕“出力不讨好”。我们的责任找出事实,即使出力不讨好,也要尽力而为。  
  你不这案,说明是你的理解不到。邓玉娇最多也判个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听说差人所愿。  
  3、简单的案子不能太复杂分析,什么乳罩底裤可以验指纹,是看电影多了。并且玉娇还没嫁人啊  
  就来个被人。。。

   目前唯一办法是如何减刑,而不是还求无罪(2009-05-26 02:31)   
    
  目前唯一办法是如何减刑,而不是还求无罪,现在初步定下是故意杀人,不会变。最重死刑,最轻10年以下。大家口口声声为邓玉娇好,其实是在害她啊!   
  在中国,你必须承认社会现实,冲动是没用的,到你明白时,大家看电影电视太多了,厉害的警察都去演戏,剩下在派出所吗?  
  有什么建议提啊,别老是骂人,我是邓玉娇的代理律师,会害她们吗  
  我休息了,明天见再回答大家问题,谢谢大家!  

       *.*.*.*          2009-5-27 3:04:53

文章提交者:申客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资料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申客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新浪网》就应该按律师方提出的要求立即删除这个假博客,否则,律师方可追究《新浪网》的责任。
——————————————
是的,這個博客在律師提出聲明后依然存在,還在繼續更新。
===============================
这就说明《新浪网》并未收到律师方要求删除这个博客的要求。

从技术上来说,网站要删除个博客是不费吹灰之力的,更何况是这么个十分敏感的东西。

       *.*.*.*          2009-5-27 3:08:10

保留证据,揭开汪刘博客的真面目!
文章提交者:carver99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点击该博客的“个人中心”,原来发表文章的标题依然存在(请看最后几篇博文标题,但点开标题后,文章内容已改变):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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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该博客的“博文”,全部博文如下:(请注意这里标题已改,但发表时间跟原来标题的发表时间一秒不差)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http://blog.sina.com.cn/wangshaopenglvshi (博客网址也跟原来网址一个字母都不差!)

文章提交者:资料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最後更新的時間~~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文章提交者:tjeip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流氓的真面目。

       *.*.*.*          2009-5-27 3:21:55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40 楼

文章提交者:刘亚玲1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前面网友说博客最顶上的三个混乱不已的至上,是摘自最高法院的网页页面,

文章提交者:下岗多余ren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13988888888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灵山溪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看看法律学者对本案的电视辩论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OTQwNDg4OTY=/v.s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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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不错,看完整的——

http://vod.iqilu.com/content/index/236281

真他妈恶心啊,六个法律专家里只有两个还算有良心,其余四个全是x棍,说什么邓玉娇完全可以有其他的“智慧选择”,胡扯什么鸡巴蛋啊?在那种情况下哪有什 么别的选择,别的人根本全都劝不住,有一个老家伙还说邓玉娇当时大喊抓流氓就可以吓退淫棍,一个无耻的老女人说你为什么不事中报警为什么要拿刀杀人?我日 啊~  淫棍们给玉娇报警的时间没有?可能给吗?

这就是我们的专家?狗屁!他们四个的发言就不看事实,一再地问如果判了无罪吻腚如何谈起之类的话,不管是非,只管统治和x性.

他们还说网民算个屁(大意如此),我看你们连狗都不如!

请编辑不要因为我的低俗而屏蔽此贴,我不用这些词表达不出我心中的恶气!

       *.*.*.*          2009-5-27 3:49:14

文章提交者:银色蛇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sb汪狗26日半夜开博.我就看了.还记的他第二章开头说的是“大家别骂我xxxxx”怎末怎末.
狂顶.让大家看看狗律师的嘴脸.

       *.*.*.*          2009-5-27 3: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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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乔妹妹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妹妹要骂人啦,gouri的两个律师,竟然公然骗人。让他们永远不能律师。

       *.*.*.*          2009-5-27 3:54:59

文章提交者:zhanzhanjin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支持揭露这两个御用伪君子律师的嘴脸。

       *.*.*.*          2009-5-27 4: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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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53229069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狂顶.让大家看看狗律师的嘴脸.

       *.*.*.*          2009-5-27 4:34:01   

文章提交者:steven.wbs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再退回来说,当sina管理员得知汪少鹏博客被证实为假后,即便没有得到汪少鹏本人的联系和立丰的联系,出于商业和法律,也应该主动联系汪或者立丰,不可 能不采取手段,使自己在这件事上被动.于情于理似乎都说不通.

记得当时在早上还同时出现了一个假冒的夏霖律师的Blog,没多久就被sohu关闭.

对比两者,这个假冒的汪少鹏Blog实在是诡异的要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27 4:55:55编辑过]


       *.*.*.*          2009-5-27 4: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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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旷野孤狼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同一地址,同一个博客

到底谁忽悠了谁?谁在说谎?!

新浪网啊,难道你自己当黑客?

没有能力捍卫自己的博客的官方网站,那就倒闭吧

       *.*.*.*          2009-5-27 4: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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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半岛长鹰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明明就是真的!!!!!!!!看到事情的转变不利于他们才假惺惺的说是假的。

       *.*.*.*          2009-5-27 4: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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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龙猫龙猫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新文章是公安写的,他们发表.

       *.*.*.*          2009-5-27 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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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ixd589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汪少鹏律师,还是自重点吧!在夏律没有依法解除合同前,你就奉旨又定协议,这违反职业道德纪律!你马上主动辞去委托!等待律协制裁!等待我们律师的公开谴 责!

       *.*.*.*          2009-5-27 5: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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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龙猫龙猫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此文宜转至各大论坛

       *.*.*.*          2009-5-27 5: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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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有家无国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律师行业里不乏正义之士,但也有败类!  诛杀败类!维护律师的名声!

       *.*.*.*          2009-5-27 5: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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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龚是非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这个发现太重要啦!骗子!无赖!流氓!!!

       *.*.*.*          2009-5-27 5: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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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赵璞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真稀奇》

穷乡僻壤路逶迤
民妇从来山中居
武汉巴东千多里
神奇到来探实虚
定是省城得襄助
忽闻更换大律师

       *.*.*.*          2009-5-27 5:31:06

文章提交者:丁小平特别局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受党、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要做点实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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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儿就知道这两个"律师"的屁股是坐在哪边了

       *.*.*.*          2009-5-27 5: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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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有家无国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这个黄德智确是厉害!为了保住自己不被以涉嫌强奸遭捕,能够惊动省府,从武汉请来御用律师。这是要干嘛呀?律师也要来个“霸王硬上弓”吗?

       *.*.*.*          2009-5-27 5: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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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ixd589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汪向警方申请对邓变更强制措施。警方立办!变更等於承认邓是嫌犯!承认邓是嫌疑人的人,你无资格做人!怎能如此苟且?你是我们二十一世纪中国律师的耻辱。 你不仅侮辱了邓玉娇,而真正的害国害民,成为千古罪人!

       *.*.*.*          2009-5-27 6: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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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leviathan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天啦,这个案子真是波澜起伏,直接拍成电视剧一点问题没有

       *.*.*.*          2009-5-27 6:14:27

文章提交者:美伦美奂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这些话出卖了邓玉娇!从汪律师口中说出,不是说权力大于法律吗?这样的无耻律师有啥公正可言?

       *.*.*.*          2009-5-27 6: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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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zobing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我现在去看的,6:29 的确是这样,还没改干净,

       *.*.*.*          2009-5-27 6: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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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含泪秋雨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图片揭示原来博客不是假的:请仔细看更新前和更新后的博客图片,看背景事务所装修,可以确认老博客显示的走道和新博客显示的汪的办公室皆是他们事务所的局 部图片。

       *.*.*.*          2009-5-27 6:33:04

文章提交者:莱昂·布鲁姆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它们无耻的程度最终总是会超出人的想象。
顶起来,必须让更多人看到。

       *.*.*.*          2009-5-27 6: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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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天界寺主持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鉴于此县的黑暗本公司决定取消投资计划.

       *.*.*.*          2009-5-27 6: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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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我同意456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如果是真博客,有可能事先把办案方向公布出来,试探口风!

       *.*.*.*          2009-5-27 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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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四方字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ahjcfjxl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不能低估这2个官方豢养讼棍的无耻程度



       *.*.*.*          2009-5-27 6: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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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吕柏林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修脚刀风采:汪少鹏、刘钢两律师已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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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之母突换代理律师》报告:
  
昨晚9时20分,巴东县官方在恩施新闻网上低调通报了邓玉娇母亲更换代理
律师的消息。对此事,夏霖律师表示还完全不知情。

据巴东县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证实,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
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
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通报上写道,“5月24日张树梅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昨日,汪少鹏、
刘钢两位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并前往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
玉娇,邓玉娇也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律师表示将依法为邓玉娇提供法律
帮助。”
  
据了解,截至记者发稿前,邓玉娇母亲与夏霖律师已失去联系达3日之久,更
未曾见面正式解除委托关系。

《代理律师爆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要求刑拘黄德智》的新闻链接《邓母突换
代理律师》只是少了《邓玉娇之母突换代理律师》中的第三段。“邓玉娇之母
突换代理律师”的消息也体现在《夏霖律师的博客》、《刘晓原律师博客》、
《汪少鹏律师、刘钢律师博客》,故没有理由怀疑以上报道的真实性,这就意
味着,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包办并改嫁在婚”女儿邓玉娇,汪少鹏、刘钢两律
师明知邓玉娇“在婚”而与之“结婚”,构成了“重婚”罪。事实和理由如
下:

一、邓玉娇母亲张树梅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签定的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案刑事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如同婚约,经过邓玉娇签字后,法律效力就如同结婚证书。
在“结婚证”没有换成“离婚证”之前,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如同在婚的夫妻
关系。

二、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若要解除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向夏
霖、夏楠两律师当面说清原委,收回她交给律师的文件等,如收回她早前交给
律师的《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

三、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只有在正式解除了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
后,才能与其他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四、汪少鹏是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合伙人、主任,首届湖北省十佳
律师,第五、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
员,湖北省律师协会理事、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湖北省委省政府律师顾问团
成员,湖北省政协律师顾问组成员,湖北省委政法委执法巡视员,华中科技大
学法学院兼职法律硕士生导师,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刘钢是湖北诚业律
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律师
协会副会长,宜昌市西陵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人民政府为侨资企业服
务法律顾问团成员,宜昌市人民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团成员,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宜昌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即是说,汪少鹏、刘钢两律师应当知道上列的三点常识,也应当知道
邓玉娇母女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早已存在,也应该知道邓玉娇
刑事拘留通知书在夏霖、夏楠两律师手中。因为邓玉娇抗辱杀人案早已成了举
国皆知的名案,时刻揪着十三亿人心的举国名案。即使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
活在世外桃源,对邓玉娇案一无所闻,也应在与邓玉娇母亲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之前,向邓玉娇母亲了解案情,并根据邓玉娇案发于半个月前的情况,问清楚
邓玉娇母女是否在此前与其他律师签定过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与其他律师委托
代理合同的原因,查清与其他律师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手续是否齐全。即使不
问邓玉娇母亲是否与其他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即使不问邓玉娇母亲解除与
其他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手续是否齐全,就是在与邓玉娇母亲签定委托代理
合同之前,也应发现邓玉娇母亲缺少本案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合同附
件——《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因为若无这份合同附件,代理律师就没有
进看守所会见邓玉娇的依据——你凭什么会见邓玉娇?不能进看守所,代理律
师就没法让邓玉娇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没有邓玉娇的签字,邓玉娇母亲与
律师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就是一张废纸(也许巴东警方另开了一张《邓玉娇刑
事拘留通知书》给张树梅,但我想警方的胆子还未这么大)。

五、律师不可能不关心政治法律时事,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的学术职务、学
会职务、顾问对象和政治荣誉地位更告诉,他俩没理由不关心政治法律时事,
因而,他俩还应当知道邓玉娇母亲张树梅所谓的解除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
托代理关系,完全是巴东警方控制包办的结果,是张树梅被控制而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的结果,因为,广州日报特派巴东记者杜安娜采写的《巴东警方称刺死
官员案邓玉娇未被强奸》报告:在巴东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通报称“邓玉娇母
亲张树梅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发出10小时后,记者电话采访邓
玉娇母亲张树梅时,张树梅还非常吃惊地反问记者:“这些是谁说的,没有的
事”,但到了下午4时左右,记者再次核实该消息的准确性时,张树梅突然改
了口,她告诉记者,确与律师解除了委托关系。她说:“律师没有‘依法办
案’,他们没有替我们说话,并且泄露了我女儿的隐私。”张树梅说完就挂断
了电话。截至记者发稿前,张树梅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夏霖说,昨日上
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
她并未决定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律师见面。等至下午4时许,张树梅
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再也不肯与律师面谈。

即是说,有理由认定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完全知道:是巴东县警方或政府在
未得到张树梅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张树梅解除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
关系后,再胁迫张树梅致电夏霖要求解除委托关系的,张树梅是被警方限制了
民事行为能力而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丧失了与律师签定委托代理能力的
人,律师不应与这样的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六,张树梅是山区农妇,很可能没到过宜昌市和省城武汉市,很可能未闻汪少
鹏、刘钢两位律师大名,更不知他俩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哪,要更换律师也没
理由分别在武汉和宜昌两市各找一个。即是说,张树梅不是在当地警方或/和
政府人员“陪同”下找到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就是汪少
鹏、刘钢两位律师奉命跑到巴东县,在当地警方或/和政府人员“督导”下,
与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树梅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

然而,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居然在没有获得《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情
况下于5月24日与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树梅签订了委托书,居然于5
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巴东县公安局也居然接受如此残疾
的委托手续,巴东县看守所也居然让没有会见邓玉娇依据的汪少鹏、刘钢两律
师进入看守所会见邓玉娇,并居然让邓玉娇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可见:

一、张树梅是被巴东县政府绑架的人质,是巴东县政府有关领导利用政府对张
树梅的管辖权先斩后奏地代表张树梅宣布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委托代理关系
的,是巴东县政府有关领导利用政府对张树梅的管辖权而绑架着张树梅宣布解
除与夏霖、夏楠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又是巴东县政府或警方绑架着张树梅与汪
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虽然《刑法》只有以勒索财物为目
的绑架罪,而无政治绑架罪,而政治绑架的后果是危害国家安全,应以危害国
家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无耻的第三者,构成了律师竞争业务领域的“重
婚罪”。

三、巴东县公安局目无国法,构成了严重的枉法渎职罪。

四、巴东县看守所目无国法,构成了严重枉法渎职罪。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
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以无耻
的第三者的不正当手段承揽邓玉娇案代理业务的,是明知他人“在婚”而故意
与人“重婚”的不正当手段承揽邓玉娇案代理业务的。因此,应依《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究他俩及其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
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因邓玉
娇案是举国关注的政治大案,因此,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以第三者和“重
婚”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情节,应属严重型,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下的处罚。

《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
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
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应依《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在明
知张树梅是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张树梅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是
明知没有《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而无法签定邓玉娇案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
下违背律师常识签定邓玉娇案委托代理合同的,是在明知没有《邓玉娇刑事拘
留通知书》就见不了邓玉娇的情况下与腐败渎职官员相勾结的方式非法会见邓
玉娇的,从而完成邓玉娇案刑事辩护代理权的。即是说,汪少鹏、刘钢两位律
师是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不正当方式就
是与腐败渎职官员相勾结,后果是妨碍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应参照妨碍司
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妨碍司法罪尚无适合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罪行的法
条),或以巴东县政府和警方有关领导的共犯追究他俩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因此:

一、强烈呼吁武汉市司法局、宜昌市司法局立即宣布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与
邓玉娇母女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立即对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和湖北诚业律师
事务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的刑事责
任。

二、强烈呼吁恩施州检察院立即追究巴东县政府和警方有关领导、汪少鹏、刘
钢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

三、强烈呼吁巴东县检察院立即追究巴东县公安局、巴东县看守所领导和相关
责任人的枉法渎职罪。

修脚刀风采
2009年5月26日

       *.*.*.*          2009-5-27 6:48:13

文章提交者:我同意456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中国可耻

       *.*.*.*          2009-5-27 6: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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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我同意456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一、强烈呼吁武汉市司法局、宜昌市司法局立即宣布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与
邓玉娇母女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立即对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和湖北诚业律师
事务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的刑事责
任。

二、强烈呼吁恩施州检察院立即追究巴东县政府和警方有关领导、汪少鹏、刘
钢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

三、强烈呼吁巴东县检察院立即追究巴东县公安局、巴东县看守所领导和相关
责任人的枉法渎职罪。

修脚刀风采
2009年5月26日

       *.*.*.*          2009-5-27 6:55:36

文章提交者:不想入黨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提交者:tjeip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贼喊捉贼,律师界的悲哀啊。

       *.*.*.*          2009-5-27 7: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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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不想入黨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等著看網民戳穿他們的表演!

       *.*.*.*          2009-5-27 7: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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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RK是什么2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章内容可以改,地址改不了。傻律师

       *.*.*.*          2009-5-27 7:20:41

wanghx

unread,
May 26, 2009, 7:41:49 PM5/26/09
to lihlii-g, Salon Friends
文章提交者:人民即国家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网讯 5月26日,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

  受邓玉娇亲属委托,邓玉娇代理律师汪少鹏、刘钢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
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
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主要目的就是欺骗邓妈妈,让邓妈妈与夏律师当面解约

莫上当!
莫上当!
莫上当!
莫上当!
莫上当!
莫上当!
莫上当!
莫上当!
莫上当!

接下来就是安排邓妈妈与夏律师当面解约

*.*.*.* 2009-5-27 0: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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