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一文:要求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将开启中国政治巨变
单平
中共召开了十八大,不论是中共前领导人胡锦涛,还是新任领导人习近平都表示要进行实行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是要真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令人怀疑。我要求中共首先同意批准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重要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与中国建立民主政体是息息相关的。
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令人费解的是,至今已十四年了,中国政府仍没有将此重要的人权公约送交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全国人大也没有批准此人权公约的计划。中国官方总强调说,有很多法律需要修改,批准的时机还不成熟。如果中国真的不具备批准的条件,那为什么要急于签署这个人权公约呢?这只能被解释为对国际社会的欺骗和嘲弄,也是对中国人民的欺骗和嘲弄。这种做法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声誉,使中国人民在全世界人民面前抬不起头来。
中国真的不具备实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件吗?回答是否定的。中国早已具备了实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件了。关键就在于是实行专制独裁的政治制度,还是实行民主自由的政治制度。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还是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我们认真阅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可知道。中共害怕一旦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人民会强烈地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制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最使中共感到担忧的是 第二十五条:
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
这一条要求给予公民进行自由的全民大选、全民公决的政治权利。并且选举必须是直接的、普遍的、平等的、秘密的。所谓直接,就是公民直接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直接选举国家议会议员(人大代表)。而中国实行了近六十年的四级间接选举,选到最后,民意早已丧尽。中共对自由的全民大选怕得要死:担心失去执政党地位,失去政权,特别是失去一党私利。就是经过全民大选,中共仍保留执政党地位,但大量的反对党、反对派人士进入议会,对执政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它也受不了。如果允许公民进行全民公决,比如,对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全民公决。中国早就加入这一公约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同样使中共无法接受。
第十九条为: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这条意味着,中共必须真正实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开放报禁,允许新闻自由。中共能放弃对意识形态的控制吗?
第二十二条为: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这条意味着中共必须开放党禁,允许组织和参加自由工会。而中共是最害怕组织、团体的。
全民大选、全民公决、开放报禁、开放党禁等,就是中国专制独裁政体的颠覆,民主政体的建立。因此,只要中共还在台上,它很难同意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除非十八大的中共新领导人,真的要实行政治体制改革。
我寄希望于全国人民。我要求就中国是否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全民公决。甚至不用宣传,大多数有投票权的中国公民都会毫不犹豫地投票支持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对国家是否参加某个重要国际条约,国际组织进行全民公决,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全民公决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号称是人民中国,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人,但却从来没有进行过全民公决。这是中国的耻辱,怎么解释也解释不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并已由中国政府签署了十四年,仍未送全国人大批准,完全有必要对是否参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全民公决。这是中国人民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我希望中共批准全民公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全民公决。为了中共能够同意,我号召发起对全民公决的签名请愿。我们要为批准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斗争。
中共如果坚持不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不允许对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全民公决,就应退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要再欺骗国际社会,欺骗中国人民了。
对于我呼吁要求人大批准参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很多人,包括政治反对派,民运人士都不积极响应。原因是,很多人根本没有看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了解其内容和重要作用,更不认识中共为什么对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那么害怕,竟十四年阻止批准。很多人没有认识到,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起到开启中国政治巨变的巨大作用。它比“08宪章”的作用大得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多项人权公约中最重要的人权公约。它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署、批准。这项国际公约体现了国际公认的民主政体原则,具有普世价值。中共不得不签署该国际公约,但实际是坚决反对的,所以拖着就是不批准。
中共“保障人权”入宪。但对人权进行了歪曲。公民权利和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因为人民如果没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就不可能获得其他权利,也不可能正常地生存和发展。很多人都对中国农民的低下、悲惨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感到不平,但他们认为这是由于户籍制度造成的。这是错误的。它是由于中国农民没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造成的。中国农民占人口比例最大,如果他们有真正的选举权,就可以决定哪个政党上台、下台,哪个政治家当选、落选国家最高领导人。如此,不论哪个主要政党,哪个政治领导人,都会在其执政纲领中强调有利农民的政策。农民还会成为国家的二等公民吗?
不但农民,中国其他公民也没有真正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共实行的政策是维护人数很少的中共特权阶层和富人利益的,它造成了中国的贫富差别悬殊。这种情况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不会出现。如果中国公民有真正的政治权利,早把造成多数人贫困的中共选下台了。对于中国公民来讲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最重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只有拥有真正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才有可能行使国家权力。对这个问题,大多数中国公民都不认识,不了解。这是非常可悲的。中国的进步的知识分子有责任帮助普通公民认识到这一点。
中国宪法确实规定了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公民权利。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失之简单、笼统。这使中共有空子可钻。在中国,公民实际没有这些公民权利。中国有一项《集会游行示威法》,竟然是一个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果中国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有助中国真正实现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
中国宪法没有提到公民的政治权利,仅提到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但关键是内容。中国公民实际只能选举最没有权利,最没用的基层人民代表,而没有权利选举最重要的国家主席、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民代表。中国公民是没有权利竞选国家主席、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民代表等这些最重要的公职,甚至连竞选基层人民代表也阻力重重。那么,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是一句空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了规定。指出选举应是直接的、普遍的、平等的、秘密的、定时的、自由的选举。还指出:公民有权“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事务。”注意是本国事务,而不是基层事务,微小事务。也就是说,公民可以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决定本国最重要的事务,比如:选择新宪法,还是现行宪法;决定中国是否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实为民主政体最基本的内容。如果实现了,中国民主化的任务也就基本完成了。因为人民自然会选择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多元化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顽固地坚持专制独裁政治制度的是占人口很少的中国的权贵集团。
2008年底,一些人推出了“08宪章”,08宪章带有明显的政治右派色彩,很难被多数人所接受。同时,08宪章没有抓住政治变革的要害问题。这个要害问题就是全民大选、全民公决。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远比08宪章更有力量。它不是一个倡议,而是基本法律。如果中国批准加入了,它就具有法律效力。中国的宪法,法律与其不适应的,都要修改。中共和政府都要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体现普世价值。中共再也不能借口保持中国特色,反对西方民主,反对在中国实行政治民主了。争取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一场重要的政治斗争。一旦人大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是一个信号,它将开启中国政治巨变的序幕。所有民主主义者、自由主义者、人权主义者,宪政主义者,不论左、中、右派,都应投入争取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斗争中来。
现在中国的“新公民运动”开展起来了,很多人积极参加,要做一个真正的公民。真正的公民一定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际上是公民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自决权就是指人民拥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可以决定国家事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公民运动和建立公民社会的指针性文件,是一面旗帜。愿意做一个真正的公民的人都应响应我的号召。如果不着力推动和迫使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何公民运动都会失败。如果连《强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强烈要求对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全民公决》的号召都不敢响应,就会让人怀疑其是否是真公民了。
中国政府1998年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过长达十四年的时间,有意不批准。这就是一种诬赖行为,理应受到强烈谴责,并被穷追猛打。这是中共的最怕之一,也是中共的薄弱的致命之处。可是在中国,偏偏就没人认识到这一点,很少有人谴责,更没人发动民众逼着中共非批准不可。中国有多少人希望推动政治变革,但一直找不到最简捷的路径。这个最简捷的路径就是发动民众推动和逼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了,中共就没有任何理由阻止进行全民大选、全民公决了。我希望所有人都想一想,响应我的号召的重大意义吧!
2013/2/28 史宗伟 <gongm...@gmail.com>我坚决支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不愿在此建言书上签字。
那个“代表大会”能代表你我吗?有哪一个代表是你我选出来的?
国家是公民的国家,公民之于国家机关应是责成、责令,而不仅仅是建言。以前更见有恳求、恳请,甚至还有跪求,那是公民的行为吗?
附去年小拙《拉磨的驴》,供各位参阅。
史宗伟
2013年2月28日
拉磨的驴
史宗伟
人们喂养驴,是用来拉磨的。驴吃饱喝足之后,就必须给人拉磨。
乖乖地拉磨,拉磨拉得好、拉得快,对拉磨者来讲,自是应当应份的。拉得好还应再好,拉得快还要再快。因为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对这样尽职尽责的拉磨者,人们当然应该、也必然会善待他。对拉磨者的呵护、嘉奖当是在卸磨之后。而在拉磨过程中,只应是鞭策他,好了要更好,快了要更快,而不追捧他。这是一种良性的状态。
有的驴并不好好拉磨,或者也可以说它压根就不会拉磨。但却自以为能力和功劳都奇大,对人的恩情比天高、比海深,而大放厥词,要求人们感恩戴德。若有人不从,它还会尥蹶子,能把人踢伤甚或踢死。
这样的驴叫做犟驴,老虎也曾觉得它“庞然大物也,以为神”而“慭慭(yìnyìn)然(小心谨慎的样子)”。它一鸣,曾令“虎大骇”而“远遁”。
犟驴所仅有的两项本领就是放厥词与尥蹶子。有的人被它吓怕了,有的人被它踢伤了,也有人被它踢死了。于是就有一些善良、愚蠢抑或还有些怯懦的人,自以为聪明地给它商量:“我们尊重您、供养您,请您不再大叫好吗?请您不再踢人好吗?请您拉一下磨好吗?请您改一下好吗?”
这些人的出发点和愿望当然是好的,但其实却愚不可及。给畜生商量,只会助长它的犟劲,让它更加趾高气扬,更加的尥蹶子,更加的放厥词:“我就是要大叫、要踢你、不拉磨,我就是不改,尔奈我何?”
这些人低下头去给犟驴商量,让一些正苦于犟驴的淫威而不知道怎么办的人看到,于是有人也跟着去给犟驴说好话。
假使越来越多的人都去给犟驴商量,那些致力于降服犟驴的人就越来越不能成功了。
对付这犟驴唯一正确的方法是降服它,让它服服帖帖、老老实实、尽职尽责、永不敢懈怠地给人拉磨。
假若这犟驴果真冥顽不化,死不改悔,那么就干脆剥夺它拉磨的资格,卸而杀之。
真卸不下来吗?不是的!虎能“跳踉(liáng)大㘎(hǎn),断其喉,尽其肉”,人又缘何不能?
奋能卸之,愤能杀之。谓予不信,齐奥赛斯库、萨达姆、卡扎菲就是明证。
2012年12月8日13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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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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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7 gonghesan <gong...@gmail.com>
公民建言:呼籲全國人大盡快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將召開、新一屆中國政府即將成立之際,我們謹以中國公民身份,鄭重公開倡議:盡快批准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進一步推動和落實人權立國、憲行中國的原則。具體理由如次:
一、 國際人權憲章對於人類基本人權的申明、確立和規範,符合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一貫強調的立國與立憲的宗旨。
《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共同構成“國際人權憲章”的主要框架,成為國際社會人權保護的核心準則。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被公認為是“當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權標準的最權威表達”。該公約所確認的各項基本人權,作為第一代人權,具有更為根本的重要地位。從18世紀末以來,這些權利作為人類近現代憲政革命的可貴制度成果,已經成為大多數民族國家的憲法中不可或缺的基礎性規定,它們代表了人類對於權利、自由和尊嚴的普遍訴求。
國際人權憲章所弘揚的價值和關懷,也是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反覆宣稱的立國目標和立憲宗旨。建政之前,中國共產黨提出“為人權自由而戰”的號召,並落實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等憲法性文件當中,為此在邊區專門頒佈了一系列人權保障條例。上個世紀四十年代席捲全國的憲政運動,中國共產黨也是主要推動者,人權保障則是題中要義。建政之後,1954年憲法即專章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奠定了我國憲法以人權為本的基調。儘管此後頗多曲折,我們在貫徹憲法、保障人權的問題上付出了巨大代價,但人權這一崇高目標已經成為今天轉型事業不可分割的核心議程,其最新體現就是我國制訂的第二個以人權為主題的規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
二、 盡快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兌現中國政府的莊重承諾,滿足中國人民的美好心願,並展現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世界大國的風範。
聯合國在1966年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就呼籲所有國家最好將兩公約看成一個整體,同時予以簽署和批准。截止2010年11月1日,在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中,已有167個國家正式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我國批准了被稱為“第二代人權”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但自1998年中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至今近十五年,我國仍然沒有批准被視為“第一代人權”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儘管中國政府重視在批准前穩妥改進現有法律制度,使之盡量符合該公約要求的各項義務,但是,我們還是應把人權條約的簽署與批准之間的間隔,保持在合理的範圍之內,既推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進一步落實,亦避免國際社會不必要的猜度。
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從來都是國際人權憲章的積極發起者和參與者。對《世界人權宣言》的制訂,中國政府發揮了重要作用。世界人權標準因此決非舶來品,而有著中國文化和中國人民的貢獻。十五年前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更表明我國作為負責任的世界大國,對於保障基本人權做出了莊嚴承諾。此後,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不同場合多次向國內外公開鄭重表示,一旦條件成熟,中國就將盡快履行批准公約的法律程序。2008年初,也曾有一萬多位公民簽名呼籲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以,我們再無必要猶疑徘徊,而須因應人權發展潮流,履行政府的承諾,回應人民的訴求,體現大國的風範,順理成章地以積極果斷的姿態加入公約。
三、 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來,中國的開放在深化,法治建設在進步,權利意識在覺醒,公民社會在發育,中國批准公約的時機已經成熟。
2011年,我國發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宣佈以憲法為統的完備、科學、和諧、統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人權保護上升為憲法原則。2013年,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施行,引入許多符合現代人權法治精神的規定,比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死刑覆核程序的完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律師權利的擴大、嚴格逮捕和審批程序等。今年年初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則明確強調,要把以人為本、公平正義作為法治建設的靈魂,並具體提出將進一步推進勞動教養、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戶籍制度的改革。可以說,30年來我國法治建設朝著人權方向不斷邁進而取得的成就,完全是社會整體進步的自然邏輯結果。公民權利的擴大和政治地位的提高,客觀上也為中國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創造了良好條件。
不可否認,我國的人權法治狀況與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之間,還存在相當差距或不相脗合之處。然而,所謂的時機成熟,從來不是指要萬事俱備,完美無缺,而是指為人權的保障和改進做了充分的準備,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實現了對接的可能。人權事業是動態的、豐富的,必須在國內與國際、政府與社會、現在與未來、特殊與普遍之間形成良性互動的空間與機制。在這個意義上,如今恰是我國批准公約的最好時機。對於我國法律體系中現實存在並且有待時間加以調整的某些難處或不足,我們可以根據各國加入公約時的慣常做法,就具體條款作出合理限度內的保留、聲明、通知或反對,但必須真誠、嚴肅而縝密,高度尊重人權事業的神聖性和經久性。
四、 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助於創新憲法的多元實施機制,確保憲法中人權條款的落實,捍衛憲法的生命和權威。
習近平先生在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這句話深刻表達了“憲行中國”的基本治國理念。我國現行憲法中的一些良法條款關於各項人權的規定,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如何使憲法的這些良法條款真正成為塑造民族精神、凝聚政治共識、實現文明復興的權威標誌,關鍵就在於認真對待權利,貫徹落實憲法,為此我們必須積極探索多元的憲法實施機制。從各國憲政經驗來看,這些憲法實施機制大體包括釋憲機制、違憲審查機制、憲法司法化機制、憲法監督機制、憲法條款直接適用機制等。目前在我國,這些實施機制大都還停留在紙面規定上,需要通過更具體並且更具操作性的憲政實踐來激活。
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實就是創新多元憲法實施機制的一個切實可行的步驟。首先,該公約本身強調以約束政府和公權運作的方式,來達到尊重和保護人權的目的,因而可以間接理順憲法的人民主權基礎和權力制衡模式,提升政府的執政觀念及執政能力;其次,國際人權公約在實施過程中,積累了非常豐富和規範的人權保護法治經驗,其中的締約國報告程序、國家及個人的來文程序、督促各國立法和司法行政當局採取人權補救措施的規定等,有助於締約國履行人權承諾,實現廣泛深遠的憲政結構的改革和完善;第三,國際人權理事會在監督實施人權公約時,很好地做到了充分尊重各國的憲政和主權,其實踐主要是建立在促成協商一致和開展建設性對話與合作的基礎之上的,這在無形中為各國憲法的實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自主、理性、尊重、包容等前提條件的示範。
五、 盡早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可以使我國更加坦率公開地明確人權立國、憲行中國的至上原則,實現中華民族復興的偉大使命。
國際人權憲章有關人權的規範和實踐日益表明,人類的這些基本人權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賴性。這一點對於正在努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當下中國而言,具有格外重大的意義。悠悠萬事,人權最大。人權是目的,政權必須服務人權、保障人權始有合法性。人權立國、憲行天下的原則因此理當成為中國社會最大的共識。事實上,人權立國與憲行中國之間,存在著深刻而內在的關聯,正如習近平先生所闡發的那樣,“只有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眾,憲法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我們擔憂,由於缺乏人權素養,對人的自由、權利和尊嚴沒有基本的敬畏和保障,在一旦遭遇全面危機時,會使整個社會陷入仇恨與暴戾,走向分裂和敵對的叢林狀態;我們擔憂,由於缺乏憲政素養,對憲法的權威和神聖性沒有起碼的體認和信奉,會導致國家工具主義盛行,執政者難以樹立一整套符合現代文明的價值觀,進而喪失執政合法性以及必要的尊嚴。
總之,對於公民、政府、國家和民族而言,唯有人權立國、憲行中國,才是成就光榮與夢想的根本尺度和不二法門。我們需要培育一個以中正、和平、理性和開放為根基的公民社會,也需要建立一個以愛和正義為基礎的美好政治。人權立國、憲行中國的原則代表了我們最為誠摯善意的心願,也表達了我們對於個人命運、共同體福祉、國家榮耀、人類文明的深切關懷。我們相信,只要能夠做到以人為本,以憲為尊,我們就既能促進當下社會的和諧,也能以最小代價實現未來中國的繁榮強盛。我們也相信,只要以人權立國、憲行中國為努力的方向、重心和切入點,並堅定信心與信念,保持堅韌和細緻,一切事關國家民族發展大計的難題都不難獲解。如此,則個人幸甚,國家幸甚,民族幸甚。
基於此,我們懇切呼籲國務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向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有關締結《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議案;希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立即批准該公約。如果確因時間倉促,今年不能完成這一工作,也請開誠佈公,給全體國民一個解釋,同時宣佈一個確定的時間表,以求國民諒解,以昭政府大信。
為此,發起此次公民聯署。
首批簽名(排名不分先後,以拼音字母為序):
陳 樂,北京,獨立撰稿人
諶洪果,西安,學者
陳寶成,北京,媒體人
陳健民,香港,學者
陳鳳山,北京,獨立撰稿人
陳雲飛,成都,公民
曹保印,北京,作家,評論員
柴子文,香港,媒體人
崔衛平,北京,學者
戴 晴,北京,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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