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
第十五章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一、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声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本公司所出具的相关申请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邹嘉华 栗宝卿 寇炳恩 梁永磐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侯国力 周浩 罗建军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张亚斌 冯丽霞 傅太平 易骆之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336
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声明
本公司同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本公司相关内容,确认《大唐华银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
引用前述内容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向华银电力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华银电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
前,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华银电力拥有权益的股份。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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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南湘投地方电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同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本公司相关内容,确认《大唐华银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
引用前述内容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向华银电力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华银电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
前,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华银电力拥有权益的股份。
湖南湘投地方电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38
四、大唐耒阳发电厂声明
本企业同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本企业相关内容,确认《大唐华银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
引用前述内容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企业承诺将及时向华银电力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华银电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
前,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华银电力拥有权益的股份。
大唐耒阳发电厂
339
五、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
引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中信建投证券已对《大唐
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中引用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审阅,确认《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费俊淇 石啸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郭瑛英 王波
内核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刘乃生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0
六、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声明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同 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本所出具的《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大
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
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已对《大唐华银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
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大唐华银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律师
经办律师:
邵文辉 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341
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同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大唐华银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中援引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相关内容,本所已对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相关
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永宏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宇科
贺艳峰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42
八、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同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大唐华银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中援引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相关内容,本所已对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相关
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经办会计师:梁永强
胡瑶瑶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43
九、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天健兴业同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在《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4)第
1113号、天兴评报字2014)第1114号、天兴评报字2014)第1115号评估报告
的相关内容,天健兴业已对《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
报字2014)第1113号、天兴评报字2014)第1114号、天兴评报字2014)第
1115号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
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汪仁华 李仰淮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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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北京中地华夏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声明
北京中地华夏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同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北京中地华夏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
地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北京中地华夏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对《大唐华银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中引用北京中地华夏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项目经办人:
北京中地华夏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4 12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