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國內出差交通費報支相關事項問答集」1份,請查照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109年1月9日主預字第1090100078號函辦理。 |
二、 | 行政院於108年11月26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嗣本府配合前揭報支要點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並以108年12月18日府主預字第1080452133號函(計達)分行在案。 |
三、 | 惟主計總處近期接獲各機關洽詢:國內出差放寬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交通費單據,是否不管搭乘何種交通工具,均可以高鐵全票票價報支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即交通費報支均應以「實際搭乘的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的金額」來報支。例如:搭乘臺鐵莒光號,應以實際支付的莒光號列車票價報支;搭乘高鐵自由座,應以實際支付的高鐵自由座優惠票價報支;購買高鐵早鳥票,應以實際支付的高鐵早鳥優惠票價報支。 |
四、 | 茲考量本次修正大幅放寬交通費之檢據規定,為避免各機關同仁誤解,經主計總處蒐集近期各機關洽詢問題,整理成旨揭問答集,請貴機關(單位)加強宣導,強化同仁法治觀念,避免遭致廉政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