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研議放寬電子票證繳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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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國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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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1, 2015, 4:25:00 AM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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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4327

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0670

主  旨:預告修正「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修正草案總說明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九十八

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訂定「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並於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公布施行。為利電子票證可更廣泛地於小規模商家運用,並協助持卡人於繳納政府部門相關款項時,有更多元之繳款方式,爰修正本準則相關條文。

本次計修正四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 考量持卡人以電子票證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捐、罰鍰或其他費用(簡稱政府部門款項)、電信服務費、支付捐贈金或至特約機構

以電子票證繳納政府部門款項之交易風險較一般交易低,爰將屬

第一類商品或服務性質之「政府部門規費」放寬為「繳納政府部

門規費、稅捐、罰鍰或其他費用」,並將電信服務費、捐贈金及「特

約機構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之規費、稅捐與罰鍰及受公用事業

委託代收之服務費」納入第一類商品或服務性質範疇。(修正條文

第五條)

二、 參酌現行信用卡組織對感應式電子票證交易之感應距離限制,增加電子票證於小規模特約機構交易之安全控管機制選項,以防杜

不當扣款之情事。另實務上部分加盟店因自身實收資本額及年營

業額規模較小,須適用前述防杜小規模特約機構不當扣款之機

制,惟考量加盟關係之特殊經營型態,且業主可透過加盟契約控

管其加盟店,爰增訂當發行機構於與加盟業主之特約機構契約

中,已要求該業主對加盟店倘發生不當扣款情事,須對持卡人負

同一責任;且發行機構亦訂定防止加盟店不當扣款之內部控制制

度之兩種條件,則該情境下之加盟店可不適用前開防杜機制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 為利條文內容更符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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