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屆董事會得票最多之董事未出席董事會,可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由出席董事於會議開始時互選1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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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國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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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5, 2014, 3:34:16 AM9/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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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20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一0三0二四二三四六0號
發布日期:103年09月17日

  △第1屆董事會得票最多之董事未出席董事會,可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之法意
   ,由出席董事於會議開始時互選1人擔任主席,以利開會
   一、按「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前段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同法第20
     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
     公司。是以,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自以董事長擔任董事會主席。同理,公
     司法第203條第1項後段規定:『但每屆第1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
     最多之董事召集之』。每屆第1次董事會,自以該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
     董事召集並擔任董事會主席,因此,公司尚不得以章程訂定由董事互推1人擔
     任該次董事會主席」。前經本部98年7月22日經商字第09802096480號函釋在
     案。
   二、復按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
     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是以,於公司每屆第一次董事
     會開會時,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已親自出席之情形,於適用前開
     函稱:「以該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並擔任董事會主席」,尚
     無疑義。惟於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
     代理出席之情形,因未親自出席之董事本即不可能擔任會議主席,而攸關公
     司持續經營的每屆選舉後之第一次董事會,尤不宜無端延宕,則可依公司法
     第208條第3項規定之法意,或參照內政部頒訂之「會議規範」,由出席董事
     於會議開始時互選1人擔任主席,以利召開董事會。本案補充本部98年7月22
     日經商字第09802096480號之函釋。
   (經濟部一0三、九、一七經商字第一0三0二四二三四六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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