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比照實體店家,須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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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國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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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18, 2014, 3:34:06 AM11/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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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透過實體或網路通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維護租稅之公平性、中立性,網路賣家之課稅標準應比照實體商家,即無論使用何種管道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復依現行一般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課稅標準,營業稅起徵點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因此網路賣家利用網際網路經常性、常態性販售商品,如每月銷售額高於前開規定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並舉例說明:查獲網路賣家甲君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提供商品銷售訊息,每月得標交易異常,經向該網站經營者調閱甲君登記資料、每月拍賣成交明細及交易帳戶等,並查核甲君交易使用帳戶資金往來情形,發現甲君帳戶每日均有金額匯入、筆數頻繁,經調查確認係甲君於網路上銷售貨物之貨款,核認甲君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銷售額3仟餘萬元,而予以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合計約300餘萬元。

該局最後呼籲,國稅局會定期蒐集並查核各大拍賣網站上之交易資料,另外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可向國稅局提出檢舉。如業者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辦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營業稅銷售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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