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及勞動部103年9月15日勞動保1字第1030023733號函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為10%。
又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規定,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1%,故104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實收9%。
勞保局表示請投保單位自104年1月1日起以新費率計收應繳之保險費,目前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採「漸進微調費率調整機制」,然而為了提供更好的給付條件,須調高保險費,方能使勞工保險制度長久維持,使勞工獲得更周全的保障,以達勞資雙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