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內政部內政部將於104年推出之新政策或措施,分別為「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一律補假」、「預售屋買賣契約應揭露停車空間面積資訊」;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及「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開放陸客金馬澎落地簽」及「移民署組織法施行」等6項。茲列如下:
1.
民政司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一律補假 一、內政部於今(103)年6月11日修正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自104年起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二、自104年1月1日施行。
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一律補假,除落實保障民眾權益外,明定補假方式亦有助形成連假,有利家族團聚及觀光經濟發展。以104年為例,除除夕及春節外,和平紀念日、兒童暨清明、端午、中秋節及國慶日等放假日均有3天以上的連假。
2.
地政司
預售屋買賣契約應揭露停車空間面積資訊 一、近年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態樣繁多,且個別建案所設計規劃共有部分之內容、位置及範圍均不盡相同,倘相關資訊未公開揭露,恐衍生交易糾紛。為處理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停車空間之登記面積及公共設施比例持分事宜,並提供消費者更公開透明之資訊,及配合「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用語一致化,爰將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增列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本(103)年4月28日公告,訂於104年1月1日生效,亦即自生效日起,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均應載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之條款。
二、自104年1月1日生效施行。
提供消費者更公開及透明之資訊,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預售屋買賣契約應揭露地下層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等資訊,以減少預售屋買賣停車空間面積糾紛。
3.
役政署
修正放寬「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家庭重大變故可服補充兵 一、為擴大照顧弱勢役男家庭,解決役男家屬有罹癌情形時,需受較多醫療、人力、物力、時間等周密照顧,減輕是類役男家庭舉家照護之負擔,增訂「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可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二、又為照顧役男入營前家庭突生重大變故,如澎湖空難、高雄氣爆等重大意外,本辦法第2條增訂「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三、另修正本辦法第7條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相關證明文件,只需提具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無需檢附「戶籍謄本」之規定。
四、 自103年12月29日生效施行。
本次修正放寬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可擴大照顧弱勢役男家庭,又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取代原本應檢附戶籍謄本規定,免去役男須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之困擾,達確實落實照顧役男家庭及簡政便民服務。
4.
役政署
修正「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放寬弱勢役男家庭獲得安家費及生活扶助金計算標準 一、 按現行規定,役男戶內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其扶養無工作能力者,於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時,不計入其家庭總收入,亦不列為扶助口數;惟考量實務上扶養義務人雖有能力扶養,卻有未扶養而致他方生活陷於困境之情形,故增訂第5條第1項但書,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訪視評估後,得以受扶養人最佳利益考量,將其列為扶助口數。
二、 另為符兩性平權意旨,並考量兄弟姊妹結婚生子後,其家庭主要照顧對象為其配偶及子女,各自負擔生活家計支出,基於落實照顧役男家屬之意旨,故第5條第2項但書修正為兄弟姊妹有配偶、子女者,不予計列家庭總收入。
三、 考量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對其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兄弟姊妹,多已關係不佳或無往來,為免該等人員未提供經濟援助卻須併入家庭總收入,致生不利影響,故增訂第5條第4項予以排除,俾使其他役男家屬能依事實需要獲得生活扶助。
四、 現行規定,兄弟同屬役男者,經核列為生活扶助戶者,得各發一次安家費,考量弱勢家庭因役男入營服役,恐使家庭面臨生計困境,故修正第10條兄弟同屬役男者,直系血親尊親屬一次安家費得各別核發,以適時安定役男家屬生計,使役男能安心服役。
五、 自104年1月1日生效施行。
一、 本次修正排除列計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父母家庭總收入,使其他役男家屬能依事實需要獲得生活扶助。
二、 又考量弱勢家庭因役男入營服役,恐使家庭面臨生計困境,故放寬兄弟同屬役男者,直系血親尊親屬一次安家費得各別核發,以適時安定役男家屬生計,使役男能安心服役。
5.
移民署
開放陸客金馬澎落地簽 一、自104年元旦起,中國大陸觀光客可以小三通方式抵達金馬澎地區時,辦理臨時入境停留(落地簽)入境。
二、自104年1月1日施行。
大陸觀光客到金馬澎的「落地簽」,提供更彈性的旅遊規劃,可望吸引更多陸客到臺灣離島觀光。
6.
移民署
移民署組織法施行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名稱,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
二、將外籍與大陸配偶家庭服務及防制人口販運等工作納入法定掌理事項。
三、調整署內單位架構,除國境事務大隊外,將原本分散全國各地的派出單位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專勤事務第二大隊、服務事務大隊及收容事務大隊4個大隊,整併為北區、中區及南區等3個事務大隊。
四、自104年1月2日施行。
配合政府兩岸政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各項交流活動人數遽增,新住民在臺人數逐年攀升,移民署統籌入出國(境)管理,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及防制人口販運等業務調整以區域為基礎之整合組織模式,可提高行政效率,增加管理效能,使控制幅度能更妥適,並達成移民工作專業化,具體效益如下:
一、事權統一、靈活調度。
二、有效調整管理幅度。
三、強化人才交流、培養通識主管人員。
四、簡化作業流程,提升機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