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蘋果日報據報載,有一協會免費提供弱勢家庭喪葬服務,遭內政部要求依《殯葬管理條例》申請營業許可。
內政部官員稱殯葬業需申請營業許可、辦理公司登記、加入公會始得營業,門檻不高,絕無刁難;該協會游走法律邊緣,將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是否違法裁罰。
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如下:
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之殯葬場所開發租售業及
殯葬服務業,並已報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視同取
得前項許可。
殯葬禮儀服務業於前二項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者,應持原
許可經營證明報請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營業
。但其設有營業處所營業者,並應加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殯葬服務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加入該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
第一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可證書,並加入所在地之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其於原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申請經營許可之程序、事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其他業者稱既從事殯葬業,依規定自當取得登記;有官員表示目前將該協會認定為志工不予取締,但會輔導其進行登記。
該從事免費殯葬服務之業者係擔心是否會有營業稅的問題,然營業稅法規定:
| 第六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
依上開條文意旨,如辦理者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等,且未銷售貨物或勞務獲取利益,則無課徵營業稅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