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11月4日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通過有關累犯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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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國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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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5, 2014, 5:13:05 AM1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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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

問題:

被告前犯甲、乙二罪,分別經普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三年確定,又於民國八十九年間犯丙罪,經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前開三罪嗣經軍事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年八月確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執行完畢,其於五年內(一○○年三月六日)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丁罪,是否成立累犯?

決議:

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為:「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被告係於新法施行後始犯丁罪,其行為時,刑法已無「於前所犯罪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規定」之相關明文,是否成立累犯,自應以犯丁罪時之法律為斷,不能適用行為前之法律。被告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修正前,因犯罪受軍法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但已與普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執行完畢,乃其故意犯丁罪前既存之事實,並符合犯丁罪行為時累犯之要件,而其犯丁罪後有關累犯之規定又無變更,當無法律不溯既往或行為後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論以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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