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法定會議期間,非屬勞基法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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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國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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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1, 2015, 4:05:16 AM5/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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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勞動部104年5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函

主旨:有關實施輪班制工作之事業單位,其輪班人員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董事會、勞資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等法定會議之時間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桃園市產業總工會103年6月20日桃產工行字第103062003號函及全國產業總工會103年6月12日103全產總字第1030000110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旨揭法定會議之召開係應法令要求,勞工之與會若非雇主所指派,其與會期間非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與前開工作時間之定義有別,故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勞工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旨揭法定會議期間,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
三、另,勞動基準法所規範者係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如有優於法令之約定,當可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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