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正「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戶役政資料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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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國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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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3, 2015, 5:14:45 AM1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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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院台資二字第 1040021463 號 函修正全文 6 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一、目的 為規範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妥適應用內政部戶役政連 結作業查詢戶役政資料(以下簡稱戶役政資料),以防止資訊不當使 用或外洩情事,避免個人隱私權受不當侵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詢及運用限制 本院及所屬機關為辦理審判相關業務時,得使用本院戶役政資料查詢 系統(以下簡稱戶役政查詢系統)查詢戶役政資料。 前項之查詢及運用,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並應以侵害最少之方式為 之,而侵害所致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三、使用者管理
(一)查詢人員識別碼及密碼之申請、使用及註銷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 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 注意要點」規定辦理。
(二)查詢戶役政資料時,不得共用及擅自利用他人識別碼或憑證。若因 職務調整,識別碼須交接續用者,須請資訊單位或本院資訊處變更 密碼後,始可續用。
(三)系統授權之查詢人員係指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保護官、法 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及專責查詢人員等本院授權得查詢戶役政資 料者。專責查詢人員須經機關指定並核准,接受法官等委託查詢戶 役政資料。
(四)本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單位應至少每半年一次檢核識別碼授權之有 效性。
(五)本院管理者職務異動時,應於異動前或當日,由新任管理者於承接 業務時停止原管理者帳號,並新增新管理者帳號。

四、作業管理
(一)查詢戶役政資料時應輸入承辦案件之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之依據。
(二)法官因業務需要,得委託專責查詢人員代為查詢、列印資料。非屬 系統授權查詢人員,有查詢戶役政資料之必要時,得提出申請,並 經機關主管核可後,交由機關指定之專責查詢人員代為查詢。
(三)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保護,並於使用完畢或列印隨案附卷後,如有 電子檔應即刪除電子檔案。
(四)查詢系統應記錄查詢人代碼、網路來源位址、案號及查詢鍵值,並 妥善保存以供日後查核。查詢紀錄至少保存 5 年備查。
(五)本院申請查詢系統作業單位主管及承辦人異動時,應函知內政部。
(六)連線查詢戶役政資料逾時,系統應自動登出。
(七)本院每 2 年應檢視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之申請項目及使用情形, 如無需求之必要項目,應函請內政部終止該連結作業。

五、查核與稽核程序
(一)本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室人員,應就技術層面協助各該機關建立健 全管理制度及協助辦理各項查核事宜。
(二)查核單位係指負責查核使用記錄之單位。法官部分,各法院應由首 長指定庭長或相當層級人員每月抽查查詢人之查詢紀錄是否確為公 務所需,如有疑義則交各院政風室續辦;其他人員部分由各院政風 室依規定辦理,查核結果應至少保留 3 年備查。
(三)查核單位之查核人員應每月就查詢人員之查詢紀錄進行查核事宜, 如有異常使用情形,應進行追查,確屬異常者,應通報政風單位查 明後簽報處理。抽查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每月至少應抽十筆,單月查詢數十件以下應全數查核。
(四)本院每半年辦理資訊安全稽核業務一次,受稽核機關(單位)應配合提供查核相關資料,稽核結果應至少保留 3 年備查,並得視需要送請受稽核機關(單位)參考改進或辦理獎懲。
(五)內政部本於職權辦理稽核業務時,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應配合提供查 核相關資料。

六、相關法律責任
(一)使用戶役政資料違反規定查詢或使用,依相關法規負行政、民事或 刑事責任。
(二)使用戶役政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致 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依個資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若事屬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未善盡 管理之責,致未經授權使用,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應負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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