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破產法擬修正並更名為債務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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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國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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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5, 2015, 10:53:30 PM6/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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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

破產法自二十四年公布施行以來,其間雖經三次修正,惟整體立法及體制均未改動。數十年來,我社會基礎結構及經濟活動已有大幅嬗變,現行法未能充分發揮調整經濟秩序之功能,不足適應現代社會經濟需求及國際潮流。司法院乃自八十二年起,邀集學者、實務專家組成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小組),參考聯合國破產法立法指南、國際破產模範法、歐洲債務清理規則暨美、英、法、德、日、韓、瑞士等外國之立法例、國內外學說及實務經驗,就現行法進行全面之檢討修正。期冀符合現代經濟生活,使陷入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按其債務情形依本法所定之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和解、重整)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破產)清理債務,妥適調整債務人、債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債務人事業之重建或經濟生活之更生,從而促進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

本次修正係從順應當代思潮,廣納多元價值,健全整體經濟秩序,接軌國際社會之面向,重新建構完整之債務清理程序。雖採複數程序,但加強各種債務清理程序間之連結。除擴大使用程序主體,便利使用債務清理程序,充實債務人財產保全制度,強化債務清理成效外,並將公司法上重整程序納入整併,增訂公法人之債務清理程序暨外國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是原「破產法」名稱已無法涵括,爰修正名稱為「債務清理法」。

修正重點

一、放寬程序開始原因及擴大使用主體
二、債務清理入口單一程序原則
三、充實債務人財產保全之制度
四、監督人、管理人及司法事務官
五、保全管理人及監查人
六、健全債權人會議、關係人會議及可決標準之調整
七、債權之行使及限制
八、採行非訟化審理並強化裁定之效力
九、保障勞工工資債權
十、債務人、準債務人及其使用人之協力義務
十一、債務清理程序之轉換及銜接
十二、增訂和解方案履行監督機制
十三、充實工、商業會和解程序並加強法院監督
十四、準債務人賠償責任及濫用法人格股東責任之追究
十五、調整自然人之破產財團範圍
十六、自然人破產程序免責制度之合理化及不免責裁定之羈束力
十七、增訂法人重整程序
十八、增訂公法人債務清理程序
十九、增訂外國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

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04.6.2.doc
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104.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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