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解僱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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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國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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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16, 2015, 2:26:41 AM1/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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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列下列幾點供參考: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資遣時得向僱主請領資遣費,請於結算薪資時一併提醒僱主支付。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之規定,可請僱主開立服務證明書,因係遭資遣解雇,請其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備往後若有聲請失業給付需求,需提供主管機關此份文件。

三、其餘權益部份,因個案不同,且須視勞動契約約定內容,建議尋求專業人士諮詢。


相關條文(勞動基準法)


16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17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19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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