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民國103年8月25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30825b
令函要旨:
一、所詢「欲將個人自網路商店所購買電子書『整本』印下來,以供個人學術研究需求」一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列印屬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整本影印或部分影印,都屬於重製。因此,您可否將所購買之電子書整本列印,仍應視該書之著作財產權人(出版社或作者)之授權合約而定,若合約明文禁止或未載明可另行紙本列印,則不得為之。除您另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使用者若有紙本閱讀之需求,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列印,若將電子書整本列印,會有市場替代效果,恣已超過合理使用之範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