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建立臉書或社群網站,內容應符合醫療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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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國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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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6, 2015, 2:06:44 AM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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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網站

衛生福利部針對網路報載「衛福部函釋:台灣醫療機構不得於臉書或社群網站建構官方專頁」一事,澄清說明如下

衛福部未限制醫療機構建置臉書或社群網站,惟醫療機構刊登網路資訊,應符合醫療法相關規定。

醫療機構建立臉書,應遵循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5條「醫療機構除第3條所定網址()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之規定,將該專屬臉書以超連結方式連結至其所屬官方網站,無專屬網站者,得以具備網域名稱或網址之專屬頁面為之,且內容均應符合醫療法相關規定,不得有假借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或以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健康禮卷,或是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分期付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有民眾反映不時收到LINE等即時通訊軟體傳送之美容醫學、偏方秘方等醫療廣告,衛生機關亦反映業者使用即時通訊軟體,因無網址網域可查詢,造成地方政府查處美容醫學等醫療廣告之疑慮與困難。衛福部再度呼籲醫療機構使用網路工具刊登醫療廣告應依照前述規定辦理,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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