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2號
核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一○三○○一八九一九一號令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陪產假規定,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按受僱者配偶於本法修正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定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本法修正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五日之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