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動員、民主轉型與多元共識:反思馬來西亞「阿拉」爭議事件 -- 曾劍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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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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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1, 2010, 3:16:22 AM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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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長文為以下兩篇文章的綜合: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1953.html

原題:揭穿一個馬來西亞假面,暴力逼出朝野共同語言:反思阿拉事件(上)

http://merdekareview.com/news/n/12006.html

族群宗教威權損民主,轉型應重塑多元共識:反思阿拉事件(下)

 

簡介:攻擊教堂連環暴力事件逼出的朝野「共同」價值,但仍然太脆弱,不足以形成系統,以延伸成為解決其他事情的原則。308大選開啟了變遷的因子,那麼今後衡量民主進程的指標就是,如何醞釀新的制度共識,在多元社會樹立起「共存與聯合」的價值,走向政治成熟。阿拉事件出現了兩個契機,一是重新檢視宗教信仰與現實的關聯,思考過去宗教陷入私人化,而忽略普遍公義的缺陷。二是,回教黨沒有隨同巫統起舞,可看作積極面對多元社會的嘗試,開啟了該黨思考宗教與多元社會的問題。

 

 

宗教動員、民主轉型與多元共識:

 

反思馬來西亞「阿拉」爭議事件

(馬來西亞)

 

曾劍鳴

 

阿拉字眼爭議發展至暴力攻擊事件,讓人始料未及,然而誠如形勢分析家所言,執政者踢到鐵板,嘗到族群宗教動員戲碼反噬的苦澀與痛苦,肯定不會讓事件延燒,來砸自己的腳。儘管如此,攻擊事件似乎沒有完全平息,因此具體評估事件的結局似乎還早。

 

本文目的不在分析事件的起因(例如複雜的宗教史)、政治形勢發展與意義(例如國陣與民聯之間的政治博弈),毋寧說希望拉開距離,思考事件背後,涉及底線價值以及其在多元社會中的意義。

 

逼出朝野的「共同」 語言

 

連環暴力攻擊事件引起朝野共同抨擊,有謂之悖離回教,有謂之觸犯文明價值底線,為普世和全國人民所不容。當然事件必然引起在野黨嘲弄為「一個馬來西亞」理念的破產,然而很諷刺與弔詭的,不就是因為暴力事件而逼出了朝野的「共同」價值與原則嗎(反暴力、反侵害宗教)?似乎在此事件「一個馬來西亞」成形了,至少朝野難得看來有了共同的語言。

 

「一個馬來西亞」言必稱「一個」似乎很有將各大族群宗教融為一體的味道,然而「一個」是基於什麼理念,是奉行自由民主嗎,是尊崇憲法嗎,不要忘記首相此前才明言我國從未是世俗國,大有已否認立國憲法的味道。霹靂政變也教訓了公民另一種暴力是「可能的」。因此要以什麼為統一或粘合公民的基礎呢?「一個」意味著有「多」的存在,需要用「一」來聯合之。換言之,要檢視「一」之所以有無粘合力,就是要看它似乎有無正視「多」,即面對差異的存在,而後設法協調共存與聯合。

 

現實扭曲「一」為「多數」壓制

 

「一個馬來西亞」並沒有正視兩大現存差異,一是建國以來的多元社會;二是烈火莫熄以來逐漸成形的馬來在野勢力。「一個馬來西亞」理念,嚷嚷的是差異者的和諧一致,差異者除非供奉「一」的至上,否則它自身是完全沒有自足與自主的意義的。除非華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云云,不然它自己是沒有意義的;政治異議者除非是當民主的櫥窗,否則它本來就不應該存在。

 

如果「一」(統一者)是沒有具體的定義,缺乏具體歷史傳統與政治理念的填充,想要以更高的「一」來統一「多」 (差異者),很容易就被現實策略扭曲為以現存的「多數」統一與壓制「少數」。易言之,本來寄望能協調共存與聯合的「一」被偷換為「主流」,而「主流」往往也就順理成章被解讀為統治集團的意志。

 

毫不奇怪,當權派報紙繼續舞弄「種族背叛者」與「質疑至尊者」罪名緊扣在政治對手頭上,此前還有虛構小說暗殺議員的「伸張藝術自由」的創作。乃有祭出內安法維持秩序云云,乃有暴力拖走民選議長,乃有警方用催淚彈維持都市秩序,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從主流報章到國家機器的文攻武嚇,對差異者的否定與仇恨早已醞釀成形,早有國家暴力的示範,民間倣傚又有何奇怪?當權者的「一」冒充為「秉公無私的更高者」,其實乃是服務「派系」,服務特殊者,服務「多元」中的一元。正是漠視差異者的存在,顯示我們缺乏基本的文明與政治價值底線。我們不承認他者與我們享有同等的權利。即然「一」是「派系」,而不是秉公無私的「更高者」,也就缺乏說服的權威,冀望它解決多元的衝突,無疑緣木求魚。

 

醞釀新的共識

 

不能說,建國五十多年,馬來西亞人民完全沒有共識,完全缺乏「一」 ,即企圖從更高處協調多元差異的理念。就如這次暴力攻擊事件,把朝野的共同感知逼了出來,也喚起了民間的凝聚感。但是,因著多年的政治威權壓制,以及種族霸權,法治與制度共共識幾乎遭破壞殆盡,社會成員之間一丁點的生活共同點,以及素樸的人道關懷,實在太脆弱,完全難以解決日趨複雜的社會衝突、政治對峙以及意識形態衝突。

 

我們可以想像,有信徒可能同情餓肚子或被打的乞丐,但是卻對遭警方打破頭的示威者,缺乏爭取起碼人道的正義感。同樣是面對暴力,兩者可能被解釋為不同的東西,後者因為其「政治性」,即使一般關注人道的宗教團體,也對其保持緘默。

 

因此,完全有理由認為,這次暴力事件逼出的朝野「共同」價值,仍然太脆弱,不足以形成系統,以延伸成為解決其他事情的原則(例如示威中的國家暴力)。一方面,上面已經指出了,執政者缺乏一套更高的理念,本身即是派系的偽飾;另一方面,民間仍然因為議題的切割,以及對自身理念缺乏覺知,並未形成一貫與徹底的信念,所以同樣缺乏一套更高的理念,來解決政治的多元衝突。

 

國家領導人嘲弄西方的政治文明,然而卻忘記了,恰恰後發展國家由於缺乏成熟的政治體制,以致陷入仇殺、貪腐、獨裁的陰影。如果說,三八大選開啟了變遷的因子,那麼今後衡量民主進程的指標就是,如何醞釀新的制度共識,在多元社會樹立起「共存與聯合」的價值,走向政治成熟。

 

 

審視宗教與多元社會

 

阿拉字眼爭議突然轉向暴力攻擊祈禱場所,令人詫異。除了基督天主與新教教堂受攻擊外,也各有一間回教堂及錫克教堂遇襲,宗教場所遇襲擊之多,當是建國以來首次,觸動了最深層的宗教敏感神經。

 

然而面對此挑戰,出現了兩個契機,一是教會或者宗教信仰者,可重新檢視宗教信仰與現實的關聯,思考過去宗教陷入私人化,而忽略普遍公義的缺陷。二是,回教黨沒有隨同巫統起舞,以爭奪激進的回教立場,這應該看作,積極面對多元社會的嘗試,開啟了該黨思考宗教與多元社會的問題。

 

過去威權政體下的族群宗教情緒化動員,傷害了民主體制,這次暴力事件逼出了朝野反暴力的共同語言,以及民間的凝聚力,可以借此重新塑造多元社會的共識,修復威權所傷害的體制,從三八大選後轉型,進一步醞釀新的制度共識,走向政治成熟。

 

為何宗教成為了造勢動員的工具,以及遭受攻擊的對象?其實,宗教的衝突不是單純因為社會差異或政治衝突所引起的,其發生需要中介,即社會組織的形式與歷史條件。怎樣的社會,才會造成容易發生種族和宗教衝突?以下先簡單勾勒歷史發展脈絡,再回答此問題。

 

宗教建制化的軌跡

 

五一三事件以及隨後政治強人的威權式統治,導致「種族威權國家」的建立。國家機器由上而下塑造社會,而分化的族群社會又反過來鞏固種族政治結構。不過,進入八十年代以後,巫統遭遇了回教黨的頑抗,開啟了爭取馬來選票的競爭,這就是澳洲學者克萊夫(Clive Kessler)所稱的 「回教政策拍賣會」,兩黨為爭取支持,而不惜抬高出價(即回教化政策的程度),而建國以來的憲政體制日益受侵蝕。

 

1982年,時任首相馬哈迪為收編民間蓬勃的回教運動,將當時回教青年領導人安華引入執政黨,隨後兩年開啟了「在國家行政上吸納回教價值政策」的年代,於是回教建制在國家制度內著根:回教銀行(1994年)、回教司法局(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Malaysia1996年)、回教發展局(Jabatan Kemajuan Islam Malaysia, JAKIM 1997年改組成)。

 

最具指標意義的是,1988年,增修憲法121條之1A)和憲法第5條之4,宣示民事法院的管轄權,不能及於回教法院。回教法院審議的罪項以及判決額度,仍受國會限制,但回教法院在司法體系內享有了獨立地位,其判決不能受民事法院挑戰。由此,回教徒的婚姻、財產、家庭等事項,完全納入回教法院的審議範圍。不過,按照憲法,回教法院是屬於州政府管轄的地方法院,而且各州地方法院相互獨立,互不干涉。儘管如此,首相署下的回教發展局專門負責全國的回教文化、教育與法律統合,因此其最大的企圖,就是整合和統一各州的回教法。

 

回教國爭論的濫觴

 

進入1990年代後,由於改教引起的糾紛,日漸引發各界關注民事法院與回教法院的權限。改換宗教、離婚者夾在民事法院與回教法院之間,往往難獲得較公正的對待,尤其是回教女性,由於各州回教法院對於離婚與贍養費有不同的規定,因此更形陷入無助。2004年,11個非政府組織成立「第11條款聯盟(Article 11),以捍衛信仰自由;2005年,律師公會等組織呼籲成立跨宗教理事會(Interfaith Commission of Malaysia ICM),但均引起部分回教組織強烈反對,並數次粗暴施壓解散他們的研討會。

 

除了實際的司法案件糾紛增多,1998年烈火莫熄滅以後,回教黨借助實力膨脹的時機,拋出了回教國課題,施壓國陣。九一一事件後,馬哈迪高調宣佈我國為回教國,更將爭議引向高潮。因著種族政治的框架,回教國成為了難以處理的課題。然而,三八大選衝破了禁忌,民聯內三黨的組合,似乎成為了跨族群的替代選擇,對國陣構成強大的威脅。因著政治局勢的鬆動,非政府組織拋出了「社會契約」與「回教國」兩大問題,頻頻質疑當權者的意識形態。

 

200810月,統治者會議罕見發表表明,指社會契約為建國之基礎,強調聯邦憲法確實賦權給馬來統治者捍衛統治者的地位、馬來人的權益、回教為官方宗教和馬來文為國文,同時也保證捍衛其他族群的利益。聲明也批評,社會契約不斷被挑起及質疑,引起社會不安。

 

情緒政治的條件

 

以上大體上是宗教事件發展事跡,但不應忘了,上述宗教建制化時,馬來西亞的國家權力的形式相當集中。一方面是,是威權式的壓制,一方面是種族政治的動員,因此造成強國家,弱社會;而社會組織形式偏向族群分化,欠缺現代社會所有的複雜認同與階層,即社區組織、工會、文化團體、族群、性別、愛好等不同性質的組織。

 

因此,社會成員的認同趨向單一,較強調先天的繼承,即血緣、家庭、語言與宗教等因素,所以行為容易受集體影響,反映了情感、文化與歷史傳統的巨大作用。相反的,現代社會的公民的利益趨向複雜,影響人們的行為,較是理性的計算,與組織化的利益考量。

 

暫且不論馬來西亞的現代性特徵,我們可以簡單指出,其政治現代化的程度,決定了動員的形式,這就是為何本地的政治論述都趨向空洞的口號,訴諸情感多於理性說服,擅於宮廷政治式的權謀爭鬥與計算,多於公共論壇式的論辯與多元利益團體參與決策。宗教對個人的生活、認同與潛意識有強大的召喚力與驅動力,也就必然成為了政治力量收編與控制的對象。毫不奇怪,一旦統治集團權力出現動搖,必然祭出族群與宗教策略,以鞏固政權,或假造危機,借此展示權力的穩定作用。

 

宗教與政治:宗教私人化的批判

 

以上分析可知,宗教之所以成為工具,完全是因為威權國家以及種族化社會機制所造成的結果。而阿拉事件爭議,基督教社會所面對的種種威脅,都可看作這個體制衍生的弊端。那基督教社會該如何看待這個體制?

 

這次暴力攻擊教會事件,幾乎各宗教均譴責暴力,指其悖反文明秩序。然而,此立場能否延伸為對於體制的基本立場?例如,宗教界如何看待這些問題:馬來西亞2003年至2007年扣留所死亡事件共有1535件;允許無審訊的內安法令,以及在扣留營內的殘酷的虐待;警察過度使用暴力,驅趕示威者。此前,我們已經指出,信徒可能同情餓肚子或被打的乞丐,但是卻對遭警方打破頭的示威者,缺乏爭取起碼人道的正義感。我們該如何看待這種因議題而切割原則的做法?

 

概括的提問就是:宗教與現存的政治秩序究竟有什麼關係?宗教的持存既然需要一定政治秩序的保證,那其對體制的義務是什麼?宗教在多元社會需要怎樣的政治思考?

 

或許,參考西方的神學不無啟發。二戰後,神學界都在反思德國教會與納粹政權勾結的錯誤。面對奧斯維辛集中營大屠殺,神學需要如何調整自身,以呼應體制正義的要求。另外,面對消費社會的崛起與市民的冷漠,神學如何自處?

 

德國神學家默茨(Johnn Baptist Metz)倡「新政治神學」,呼籲以實踐優位的立場,積極看待處境的要求,關注普遍的公義問題。例如,在第三世界某些褻瀆人的尊嚴、剝削、種族主義的情況,應該「以反抗和變革的範疇表述基督教的上帝言說」,教會應該是「具有社會批判自由的信仰建制」。 默茨批評在現代社會,宗教有蛻化為「私人化的危險」,即宗教完全適應了公私領域分化的現代社會,表面上信仰是尊崇個體的自由抉擇,實際卻是服膺生產體系的要求,喪失了宗教原初的表現。

 

回教國與既存憲政的零合關係

 

過去回教黨一再宣稱終極目標乃是建立回教國,然而,這也遭致強烈的批判,一是指責其忽略現代及多元社會的特質,另一則是質疑其政體形式是否為一宗教專制國家。

 

回教黨否定既存憲政體制的正當性,宣稱人擬定的憲法不能是一國的最高法,只有《古蘭經》才能享有最高原則的地位。同時在與巫統競逐時,不惜拋出一切宗教語言,甚至抨擊巫統為「異教徒」。因此,回教黨面對現存體制時,往往將其視為消極的障礙物,於是回教國與現存的憲政體制就處於「零合關係」,得此失彼。

 

三八大選前與選後,回教黨擱置了其回教國訴求,然而,該黨近期面臨巫統的強烈攻勢,回教黨宣傳局出版了《巫統背叛宗教民族》手冊,其中有批評納吉的「一個馬來西亞」為「邁向更世俗的馬來西亞」,顯然還是蘊含了現狀的世俗社會是該黨極欲否定的。這不能不令人懷疑回教黨加入民聯究竟服膺什麼共同的理念。

 

超越策略運用憲政的局限

 

該黨面對阿拉字眼事件,展現了寬容與開放的精神,不過其出發點乃是宗教的,即援引《古蘭經》證實天啟宗教皆可使用「阿拉」字眼。相反的,人民公正黨領袖安華卻是宣稱「堅守憲法第11條所捍衛的宗教自由,以及宗教團體處理內部事務的權利」。如果回教黨在面對憲政的課題上,不能與民聯盟黨達成共識,那麼這種合作是相當脆弱的,僅是權力的結盟。

 

回教黨應該從這次阿拉事件,重新檢討該黨對既存憲政體制的消極態度。回教先知穆罕默德曾云「宗教絕無強迫」,既然回教國乃是一嚴肅的終極目標,就不可違背此原則,換言之,實踐回教國的途徑絕不是毫無條件的,那麼能夠達到做到「宗教絕無強迫」的手段,顯然就與憲法所云的個人自由與民主程序,就似乎有了協調與對話的空間。這方面有待回教學者與憲政學者對話。

 

分析來看,回教黨對憲政的觀點可以有三種:絕對地否定、策略地運用、承認有交叉共識。策略地運用態度無疑令民眾與民權分子擔憂。從「宗教絕無強迫」論來看,憲政所保證的自由民主,其實並不蘊含否定信仰的抉擇(包括回教國),而是提出基本的程序要求,即信仰的前提應該是自由。換言之,延伸來看,憲政所保證的多元社會不必然是回教國的消極障礙,要落實終極目標必須先積極承認現狀除了具有妥協共存的意義之外,還有更重要的原則性的意義,即唯有在承認差異與自由的原則下,而不放棄自己的信念,才能堅持信仰的真切性。如果能採納此觀點,或許回教黨對現存體制不只爭取了更多的轉圜空間,對自由民主也能有更多體認與承擔,由此營造的共識,更有助於解決現有多元社會的衝突。

 

呼喚政治哲學反思

 

西方八十年代以來,面臨內部劇烈社會分化,價值差異擴大,公民凝聚趨弱,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提出了以下的問題意識,對我們多元社會與民主建設不無啟發。

 

「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們因各種合乎理性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而產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組成的穩定而公正的社會之長治久安如何可能?」

 

「在自由、平等、然而卻又因深刻的學說衝突而發生分化的公民之間,進行社會合作的公平項目是什麼?如果確實有可能建立一種必不可少的政治觀念,那麼,該政治觀念的結構和內容又是什麼?」

 

 

 

2010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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