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正名運動的意涵
以鄒族為例之探討
tibusungu ‘e vayayana(peongsi), cou
汪明輝
一、前言
八月一日政府訂為原住民族日,陳總統主持南島論壇籌備處成立大會,當天也同時將高雄縣三民鄉改名為瑪雅鄉,據悉鄉內的民族、民權與民生三村也可能會改名,這消息讓期待「正名」已久的原住民族人或會有願望「終於實現」之感,但這距離原住民正名運動開啟以來已超過二十年了,不知是該歡呼其終於修成正果或是搖頭其過程之牛步?然而我們進一步要探討的是由三民主義的三民改為日治時期的瑪雅的過程中,是其反黨國意識(三民主義)型態才獲執政者青睞而促成(所謂政治或選舉考量),還是原住民族在瑪雅中找到了自己的認同或恢復了真正的名字,實踐了正名之真義?
回顧過去原住民族正名運動,成就不可謂不大,國家在相關政策與法令方面已有具體建置,如原住民姓名條例(2000)暨原住民姓名條例實施細則(2000)、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1995通過,2006新修)、原住民族族別認定辦法(2004)、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其中有回復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條文),尚有原住民身分法(2001)等相關法條,法制逐步完備,然而,三民鄉之更名為瑪雅鄉卻如新聞頭條一般新鮮,而其他回復地名以及姓名之案例仍只是零星不普及,大部分仍照用漢化名字,如果正名對原住民而言真的重要,為何不大舉改名復名?然而事實卻非如此,很值得原住民深思。
本文之目的在於重新審視原住民族正名之真義,文中作者強調名字不只是名字,正名也絕非只是統治國家之戶政事務,必須將之視為原住民族解殖(decolonize,去殖民)與建構運動的核心,正名,需要回歸族語言命名系統,不論人名或地名,涉及的是族群整體社會倫理與人地關係倫理的重建,是故,需要以民族集體行動方式方能達成。本文引用的例子多舉鄒族作說明,鄒族近來曾有過兩次正名/更名,一是吳鳳鄉改為阿里山鄉,另一為曹族改為鄒族,本文內容大多基於作者過去相關研究與論述重新加以整理呈現。
二、原住民族解殖運動與自我命名權
正名為原住民族運動之首要,回顧過去名稱由山胞正名為原住民,進而再修正為原住民族,即原住民族逐步朝向主張自己是一民族或國族( peoples, nation),正是解殖運動的重要戰略,主張為民族意謂著具有同全球其他數以千計的民/國族一樣的地位與權利,這其中只有近兩百個民/國族是具有國家組織,即所謂之國/民族國家(nation state),並組成聯合國(United Nation),但聯合國的最初理想係架構在世界上所有的國/民族(nation)都是平等、具有民族自決權利之基礎上,如今聯合國族卻實質變成少數國族國家俱樂部(club of nation states),宰制著國際社會,其他數千支民族包括原住民族則是沒有國家組織,而成為無國家國族(nation without state),在聯合國中卻始終是無代表或無席位的國族(unrepresented nation),其傳統領域都被沒入到國族國家之疆域之中,而成為國族國家之中被統治或殖民的國族(nation within state),此即中文所謂國中之國、國對國或是新夥伴關係之基礎所在。因而,民/國族之身分與地位,乃是確保原住民族在不論是統治國家內或是全球社會中得以屹立的要件,民/國族仍然是原住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思維行動平台,使得我們可以超越國家思維框限。
然而民/國族存在的要件為何?首先就在於民族的名字,不論是何種語言或符號,族名等於是在全球社會的定位標籤,為民族存在的身分証明。族名或姓名背後代表的是民族集體性、倫理性完整的語言符號與知識邏輯,是用以架構民族獨特生活世界(life world)及定位其中之人與人、人與天地倫理關係的認知與自我命名系統(naming system),由於受到長期之殖民同化,民族語言逐漸移轉為統治者/殖民語言,而民族知識與命名系統隨著語言逐步消失而被殖民知識與命名系統取代,正名、復名或更名,不只是名字或符號的改變,象徵著命名權的恢復,也代表著語言知識系統的重建,最終是要恢復或重建生活世界之集體倫理,重建民族本身。
就民族權力而言,命名權屬自決權範疇,是自主自治的象徵,也是不可讓渡之權力,命名應該依民族自決原則而非僅是個人意願,更非由國家主導,然而即時在當今高喊自治自主的時勢裡,卻未落實此一理念,如果正名只是個人依照個人意願,到戶政事務所變更「國民」身份證上的名字,並非民族自決行動,也與民族建構運動無太大關聯。
三、原住民族人名
承上述,原住民族之命名屬於廣泛的民族語言知識暨符號系統,單就名制而言,可分為人名與地名兩系統。人名便涉及族群組織系統與結構倫理,牽涉到個人與集體層次,即除了個人際間的倫理,尚有家族、以及聯合家族(joint family)甚至有氏族(clan)以及更大的亞族(subtribe)然後構成民族,每一層集體即有名稱,一般我們只注意到個人姓名與族名,而戶略當中的集體名稱。
個人之正名開啟了重建個人與所屬集體的聯結關係,這些集體也都需要藉著復名予以重建,其重要性甚至超過個人正名。如下表(表一),以鄒族為例,每一個族人都是屬於不同的社會群體,循著鄒語命名系統可以清楚的組織脈絡,但是翻譯成漢姓卻無視於家族倫常或所謂共守禁忌(cono peisia)關係,而任由各戶政單位賦予姓氏名稱,而攪亂社會倫理。換言之,重建鄒語命名系統即可重建此一倫理關係,名字存在於語言之中,簡言之,名字就是語言,所以恢復名字其實需要恢復語言達成,進而恢復民族。此所謂語言指的是鄒族語言,過去並無文字,常有藉漢文字表音,近來則有羅馬拼音符號,就以「鄒」族言之,鄒為官方所認知與承認的族名,並非cou或tsou,由曹更名為鄒字,固然更接近北鄒族的原因,但中文中還有有州、周、奏、揍、週等等許多同音、近音字,為何要選鄒做為族名,顯然不只是音準問題,而是受到漢文字義的左右,不管是多麼接近原音的字,仍然漢語,不是族語,仍不準確,這情形同樣發生在其他族群上。
又筆者過去也曾使用「迪布孫烏 貝雍西」代表tibusungu ‘e peongsi印製於名片上,以準備取代「汪明輝」,選擇這些字完全是個人行為,並未經與家族聯繫或同意,當然這樣的行為最後卻是切斷了與那些仍然姓汪的家族關係。再思考選這些字而不是別的字的原因,除了發音,還是字義上的考量,然而無論哪一字,其發音還是一樣不準確,既然如此,在還沒有使用羅馬拼音之前,「汪明輝」三字字義豈不是更佳?當然使用迪布孫烏在中文上也有突顯其異族名之功效,在中文世界似乎可以如此奇特的名字突顯其不落人後的正名,或還有其政治意義吧。一旦我們在漢字堆裡作自認為正確選擇時,除了假借其讀音,我們恐已經套入了殖民語言所設下的語言價值標準而不自知,在殖民語言中借取文字作為原住民族認同以及個人認同的標誌,在解殖運動中,似乎又是奇怪、又是無奈的反諷。
徹底的正名當然是需要以族語拼音,因為族語才是族群知識系統的母體,族語才能引領我們走出殖民(語言)情境,並走進原住民族真正的生活世界。
表一鄒族親屬組織及姓氏名稱
氏族 | 聯合家族(亞氏族) (鄒族姓氏) | 親屬關係 | 漢姓 |
1.yasiungu | yasiungu | (來自玉山老氏族) | 安 |
| muknana | (自yasiungu分出) | 武 |
| tiakiana | (yasiungu之養子、異族) | 鄭 |
| yasakiei | (自yasiungu分出) | 洋 |
| teneoana | (yasiungu養子) | 田 |
2.yakumankana | yakumangana | (自tosku分出) | 楊 |
| tosku | (來自玉山的老氏族) | 杜 |
| nia-pasuyana | (自yakumangana分出) | 楊 |
| kulatana | (自yakumangana分出) | 楊 |
| yavaiyana | (自yakumangana分出) | 楊 |
3.yaisikana | yaisikana | (來自玉山老氏族) | 石 |
| voyuana | (自yaisikana分出) | 石 |
| nia-voyuana | (自voyuana分出) | 石 |
4.yulunana | yulunana | (自muknana分出) | 湯/巫 |
| mvhozana | (yulunana兄弟族) | 葉 |
| luheacana | (yulunana兄弟族) | 羅/甘 |
| ibiana | (yulunana之養子、布農族) | 李 |
| nia-yaiciana | (自yulunana分出,絕嗣) | 蔡 |
5.nia-hosa | nia-hosa | (來自玉山老氏族) | 梁 |
| akuyana | (自nia-hosa分出) | 陳 |
| tutusana | (nia-hosa兄弟族) | 朱 |
6.vayayana(peongsi) | kautuana | (出自vayayana,現任 peongsi) | 汪 |
| vayayana | (原任peongsi) | 汪 |
| yapasuyongana | (自yavaiana分出) | 汪 |
| nia-yapasuyonkana | (自yapasuyongana分出,絕嗣) | |
| sangoana | (peongsi養子,絕嗣) | |
| yavaiana | (tutusana兄弟族) | 陽 |
7.tapangu (peongsi) | tapangu | (自nia-uyongana分出,為 peongsi) | 汪/方 |
| nia-uyongana | (原任之peongsi) | 吳 |
| nia-moe’oana | (nia-uyongana兄弟族) | 毛 |
| tabanuana | (tapangu之養子,異族) | 陸 |
8.yataayungana | yataayungana | (來自玉山老氏族
) | 高 |
| noacachiana | (來自玉山老氏族 ) | 莊 |
| yoifoana | (noacachiana兄弟族) | 莊 |
| e’ucna | (來自玉山老氏族 ) | 溫 |
| nia-e’ucna | (e’ucna之兄弟族) | 溫 |
| ayaukana | (來自玉山老氏族) | 浦 |
| poiconu | (yatauyongana養子) | 浦 |
| usaiana | (poiconu養子) | 文 |
| anuana | (poiconu養子) | 湯 |
資料:汪明輝 1990。
四、原住民族部落山川地名
空間三層涵義與空間解殖
原住民族運動包含社會與空間之解殖,而更正、回復地名可以說是一種空間的解殖(spatial decolonization),然而將正名關聯到空間建構之相關論述甚少,許多文獻仍將注意力集中在地名拼音讀音以及字面意義探討,或是地名意義顯示下之文學或美學。筆者曾先後嘗試加以探討(汪明輝 1990, 1991),在有關原住民族運動的空間策性及其空間策略(汪明輝 1998, 1999)文中,引用愛德華.索雅(Soja E. 1985, 1988, 1992, 1996)有關空間性主張,提出空間性之三層(第一、第二、第三空間)意義,分別為客觀具體空間、主觀意義空間以及生活空間(如圖一):
資料:汪明輝 2001
圖一 索雅空間性三元辯證
圖一所顯示的是三種空間是彼此包含、相互滲透之三元辯證體(trialectic),國家機器及主流社會霸權穿透前述三種空間性對原住民進行空間殖民與壓迫,原住民族也將在這三種空間層面進行解殖抗爭,爭回原有的差異的或民族的空間(汪明輝 1999),基本上,地名屬於主觀空間;統治者夾帶主流價值之地名,不論是正、負面價值,因為語言之同化,而取代原有代表原住民環境識覺、價值觀之地名,進而在原有地景中,任意興建廟宇、紀念碑、牌樓,設立圍攔、標語等無關原住民文化之設施,更甚者將這些地名或設施設立在對原住民有意義的場所和地點,如舊社地、古道、儀式中心、族靈地、墓地及其他歷史建築。原住民的地名、價值、意義被埋藏在主流之底層。最重要的乃是命名權同領域權喪失,地名、地景變異,去除了原住民之空間主體性(汪明輝 1997)。
地名之場所意義
地名包括原住民生活空間領域中之聚落、獵場、耕地、漁場名稱以及地表上各個場所,如果說恢復姓名為原住民社會重振之首,則恢復地名便為空間領域復原之始,只有恢復人名而無地名,則社會復振難以竟功。(汪明輝 1997)人名與地名看似不同,實則合為民族整體倫理關係所指涉之表徵符號,兩者相互包含符映,相生相成,缺一不可。
地名隱含著族群對該地方環境的認知與想像,或因自然環境特質如地形、氣候、土石、生物景觀等現象而得名,或因歷史事件、人物而來,抑或起於信仰神靈觀念等,內涵反應族群敏銳細緻的觀察與識覺。每一地名代表一個空間範圍,而通常皆有一土地神或者祖靈駐守,不論是獵場、耕地或溪流,代表著土地所有權配置單元,分配歸屬於族人,而依循社群(人名)組織系統,最後藉著部落社群團結儀式,統合四周空間領域,形成所謂自然主權(inherent rights)之基礎。再以北鄒族為例說明人名與地名之關係;(見 表二)
表二 原住民人名與地名系統:以北鄒為例
人名 | 鄒族名字 | 地名 | 鄒族名字 | 說明 |
原住民族 | | 原住民族領域 | puhpungu (地表廣裘) | 原住民世界 |
民族 | 鄒族—cou | 鄒族領域 | hupa(獵場) ta cou (ex. psoseongana) | 以獵場為最高所有權 |
亞族 | 特富野--tfuya | 亞族領域 | hupa ta hosa ne tfuya | 特富野群領域 |
氏族 | 安氏族--yasiungu | 氏族領域 | hupa no yasiungu | 安氏族獵場所有權 |
亞氏族 | 武姓亞氏族--muknana | 亞氏族使用領域 | hupa no muknana | 安氏族內武亞氏族獵場永久使用權 |
家族 | 武姓家族--emoo | 家族使用土地 | t’ot’o (開墾地)no muknana ta lalauya(樂野小社) | 亞氏族分散各部落更小獵區漁區耕地林野的永久使用權 |
家庭 | 武家(父系)--hnou/amo | 家庭用地 | zoyu(耕地) ta hnou ta muknana | 流動的土地各種現耕、休耕地 |
個人 | 武某-- voyu ’e muknana | 個人財產 | toton’u(小米田) ta voyu | 部分屬於voyu個人現在使用耕地 |
資料:作者原表。
表二顯示族人所屬各種群體的名字—人名,係對應於不同層級之空間名稱—地名,人名需要地名加以定位(哪裡人),因此鄒族需要熟悉的不只是自己的名字而已,而是一串名字,需要明瞭自己是屬於哪一氏族系統以及居住歸屬於哪一空間領域,人名代表的是社群結構倫理,地名正符應此一結構而形成空間結構倫理,空間是依照社群而結構。
外來地名:空間殖民語彙
然而這個原本清楚的空間結構紋理,被統治國家所摧毀,首先是否定族群之領域自然主權,收為官有,接著便是進行行政區劃,然後賦予新的殖民語言之地名,隨之也賦予地方新的地名意義,這正是空間殖民。三民鄉如此,瑪雅鄉也是如此,他是國土行政區劃下的行政區,主體為鄉民並非原住民族,鄉民隸屬於縣府。基於此,由改掉三民鄉,或許成功擺脫黨國意識形態包袱(或污名),然而改為瑪雅鄉,卻仍然不是當初居民傳統地名,只能稱為更名,只有當回歸到族語自稱地名方能稱為正名。最終還是要以原住民族為主體,重新以民族領域空間系統為基礎劃定疆界,再恢復傳統部落山川地名。
表三顯示鄒族傳統四大族群之鄒語社地名稱和漢文史書上的中文地名以及現代行政區名稱,從現今之行政區可以看出其傳統領域範圍。實際上imucu(伊母祝)群已經於上世紀初消失,而luhtu(鹿都)群也僅存mamahavana(久美)部落,因此,現存者主要以tfuya(特富野)群以及tapangu(達邦)群之社地名稱。
鄒族部落早在1647年荷蘭人之番社戶口中便以鄒語拼音地名出現,顯見部落之歷史久遠,每一個部落均有其各自發展史,歷史記憶均銘刻在社地名稱,有關族群戰爭、疾病瘟疫、氏族遷移以及社會宗教經濟等生活,早已超越單存字面上之意義,而形成社群之空間認同焦點與情感依附之歸屬。更重要的是,四大群的部落構成以hosa(或大社)為中心下轄有數個lenohi’u(小社)而構成的部落群,每一部落群各自形成一個獨立的祭儀、政治、軍事團體,各有部落首長(peongsi),因此,部落名稱標誌著部落階層體系,地名透露著部落在鄒族領域空間之定位。
然而後來的統治政權賦予新的語言地名,清代的地名使用怪異不雅文字以標示讀音,如沙送、豚母勞乃至頂笨仔、龜頭社以有別於文雅漢地名,國府後完全打亂傳統社群空間結構,先將兩大社並入達邦村,也賦予其他部落以新名稱,並命名此一新鄉政區為吳鳳鄉,在鄉內原有階層性部落體系,變成鄉村階層,鄉村長並取代了原有社群與部落領袖。這些名稱與鄒語無任何關係,甚且刻意以吳鳳汙辱鄒族,透過地名,統治者進行徹底解體。這便是二十多年前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發動第一波正名運動的起點,最後並成功將吳鳳鄉改名為阿里山鄉。然而基於前述,阿里山鄉並非鄒語本名,鄉亦非鄒族領域空間結構單元,改成阿里山鄉可能擺脫污名,並擁有了聞名中外的阿里山之美名。但鄒族稱阿里山為psoseongana,也很有名的塔山鄒語為hohcubu,草嶺風景區的居民最近又改稱此為桌山,我們只能說是阿里山修正了漢文地名,但卻沒有回復到鄒語地名。主要還是因為在中文世界打轉,更深層來說,改名並未改變鄒族領域遭國家侵占的事實。
表三 鄒族部落傳統名稱與文獻中及今日所屬行政區地名
所屬社群 | 鄒語社名 | 今日行政區名稱 | 文獻上之地名 |
apangu 達邦群 | tapangu taptuana nia va‘hu nia ’ucna
kupicana yo’hunge fitfa c’oc’osu sasango ngibiey yoi’ana saviki cacaya
yamakayua tiukuana susuai paayai singvi ipaipangu ya’isana nia hosa cayamavana yaviana cuuc’u | 阿里山鄉達邦村達邦社 同上 同上 里佳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山美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新美村 同上 同上 同上 茶山村 同上 同上 | 踏枋或達邦 達德安 年仔肉耳 頂笨仔 落鳳社 龜頭社 樟腳社 殺送 殺米箕 瀨頭 籐橋頭 |
tfuya 特富野群 | tfuya cuana yingiana ‘ayao seofkonana taina pasana
lalauya cpu’u meoyina tanapavana veiyo yayovea svusvuyu ecuu yasuveua pcopcoknu pnguu chumana fnafnau teomu’ha
tmuapuhpusu | 阿里山達邦村特富野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樂野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來吉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圖富雅、豚母嘮 流嘮 石埔有 無荖咽 竹角 流流紫 |
luhtu 鹿都群 | hosa mamahavana huhuv’o teocfunga nia feo’isi sinapayani skoskopna | 信義鄉同富村和社 望美村久美社 神木村 同富村 羅娜村 新鄉村 望美村望鄉社區 | 和社 楠仔腳萬 |
rimucu 伊母祝群 | romasna pipiho lompuhu ponyo po’oyuana | 竹崎鄉鹿滿 梅山鄉 古坑鄉草領 阿里山鄉豐山村 同上 | 鹿麻產 阿拔泉 石谷盤 全仔社 |
資料來源:汪明輝 1990, 1992,1997
五、復名原則及其民族程序正名遲緩的原因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或可指出現今政府推動之正名顯示其認知與操作上可能的問題,一、正名並未從理論上建構人名與地名以及族名之關係,地名與人名似乎無關;二、未能釐清正名與民族社會/空間倫理重建的關係;三為視正名為原住民個人志趣,且只是戶政事務,故無民族集體正名可能作法;四則為正名並未重視回歸族語命名,只有在國家語言中打轉。當然造成這些情況的首要原因,還是因為欠缺民族(nation)思惟,以致於未能認清證明與民族解殖運動的重要關聯,或者,從另一角度言之,我們根本還深陷在殖民情境中,無法超越國家以及主流語言所設下的標準與框限。這些如果不改,則正名將無盡頭,為有改變作法才有可能成功。作者提出三個原則,依違民族自覺與自治原則;一為集體原則;另一為族語原則。略述如下:
民族自決與自治原則
目前的作法,幾乎沒有這樣的理念與相對應的作為,正名為民族運動之首,民族為自決之主體,而民族人名或地名等名制即為民族社會空間結構倫理符號,是故正名為民族自決事務,而國家須予以承認與尊重,並予以從旁協助。而現階段原住民政策正是朝向民自制發展,正名應與自治設置配合,首先將正名行動策略需要符合自治目標與路線,將正名視為民族自治重要方針。其次,依照自治精神,國家需實際上促進民族成立正名委員會,並賦予權力主導籌劃各族正名發展理論與行動策略,進行調查與研究以及民族會議,以具體實踐其民族正名意願。
集體原則
正名不只是個人事務,乃係民族集體共業,因此必須在凝聚民族集體意志與力量前提下,始能完成,個人改名若無族群集體協商會議,改名可能反而切斷與民族原有倫理關係。重要的是此集體是需要跨越、打破行政區劃籓籬,站在族群傳統社群倫理基礎重新整合。
族語原則
過去的地名或是人民之正名,幾乎走不出漢語世界,因而得到的新名字常是冗長而怪異(就中文標準)的字串,即使可以接受,卻未能真正回復族語名字,作者認為族語是正名最起碼的標準,至於中文姓名應否保留,亦留給各族語正名委員會自主決定。
六、結語
本文從民族解殖運動角度並輔以鄒族之例子,論述民族正名之涵義,名字不僅是我們熟知的族名、姓名或是地名,同時是民族內在命名系統的整體,包含人名到族名系統、部落名稱系統以及山川地名系統,這些本身正是民族傳統知識並為族語所承載,其涉及之範圍正好符應民族生活世界,正名係民族社會與空間解殖及其建構運動核心,不單是個人志趣或是行政事務。
三民鄉改為瑪雅鄉,有如吳鳳鄉改為阿里山鄉,我們可以慶祝其終於擺脫污名,但另方面,卻尚未回復族語名稱,正名似乎需要更大的勇氣才能跨越中文----殖民語言的價值框限,或者說需要更大的自信以族語說出我們真正的名字,方能走進原住民生活世界。
正名不能淪為戶政或地政事務,而是原住民族自決權利之部分,其實施需要依循自決自治之原則,國家應尊重並協助外,更須賦予實質權力,使其主導正名之推展,並朝向民族自治目標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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