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
艾未未:你好!
你向绵阳市财政局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于2009年12月9日收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身故后、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请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请在收到此通知起1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如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我们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处理。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绵阳市财政局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