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关于Leo Bei 的RCA理事职务无效的说明
From: Sailor Zhang
Sent: September 20, 2008 1:38:47 PM
由于理事会的疏忽, 以前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 并且还放在annual return中. 现在发现了, 就要澄清, 就要更正.
可以参考现成的case. 老刁你未经合法手续办理更名, 在提交政府的文件提供不实信息, 政府当时接收了你的文件, 并不等于你违反法律的事实不
存在.
> Re: 关于Leo Bei 的RCA理事职务无效的说明
> From: David Diao
> Sent: September 20, 2008 1:31:18 PM
>
> Security scan upon download
> scan0004-...JPG (471.0 KB)
> ######
> ### Pasu附注:该附件见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xcawatch/web/scan0004-1.JPG
> ######
>
> 不用多说,请大家看看今年向政府报备的 annual return,Schedule A 第一页。如果大家想看正式文件,可以到政府相关部门查
> 询。
>
>
>
> > 关于Leo Bei 的RCA理事职务无效的说明
> > From: Sailor Zhang
> > Sent: September 20, 2008 12:46:18 PM
>
> > 各位朋友好!
>
> > RCA是依据安省的公司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机构, 它的运作受公司法的管辖.
>
> >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NPO的发起人在成立时就是合法的正式会员. RCA在政府备案的发起人有四位, 分别是 Pingle, Bingle, 老刁
> > 和我.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其中, Bingle, 老刁和我三位是合法的的初始理事(director).
>
> > RCA的章程草案早就成形, 许多事务, 包括吸收会员, 包括理事的接替, 都是依照这份章程草案的规定来进行的.
>
> > 但是, 由于理事会的疏忽, 我们一直没有一个正式的确认和签字手续来确认这个章程草案. 所以, 老刁公开声称这份章程草案不具备合法性, 我也同
> > 意这份章程草案到目前为止, 不具备法律上的合法性.
>
> > 因此, 第一, 从法律上, 以章程草案为依据所吸收的会员是无效的;
>
> > 第二, 根据公司法规定, 现在RCA的所有合法会员仍然只有四位, 分别是:pingle, bingle, 老刁和我.
>
> > 第三, 2005年的时候, bingle辞去理事职务时依据章程草案指定贝贝接替理事职务, 由于章程草案在法律上无效, 所以这个理事接替的做法在
> > 法律上是无效的. 公司法规定, 只有会员才能担任理事, 并且, 除了初始理事之外, 理事只能通过会员大会的选举产生. 根据第一点, 贝贝连合
> > 法会员都不是, 更不可能担任理事了. 所以, Leo Bei的理事职务是无效的.
>
> > 特此告知.
>
> > Sailor Zhang
> > President of RCA- Hide quoted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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