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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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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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01:37 PM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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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Bingle
Sent: August 28, 2008 10:15:02 PM

Hi Pasu, 目前NPO因为董事(Director)之间的争执,已经陷入一个多月的混乱。从八月份开始,NPO已经无法正常运转,银行帐务已经
由Pingle(Treasurer)在八月五日起冻结,等待争执解决。但是,一个月以来,由于董事之间仍然不能很好的进行协调,争执目前没有任何解决
的迹象。我在这里提议立刻解散目前的董事会(Board ofDirectors),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停止一切董事会以及NPO的运作。所有有争议
的议题,统一由会员大会解决。

如果你同意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立即解散,并授权由Milo(Recruiting Officer)负责协调组织会员大
会,选举出下一届的董事组成新的董事会,请附议。

Regards,
Bingle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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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06:58 PM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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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Pasu
Sent: August 28, 2008 11:11:40 PM

我的看法:
1.这个组织并不是从今年八月才开始无法正常运作,这个组织从来开始就没有正常运作过。这么些年没有开过一次会员大会,也没有正式制订过任何一项规章。
用sailor的话来说就不过是一个空头组织,用blur的话来说也没有给华社做过什么贡献,所以与其解散董事会,不如直接把这个组织解散掉。这样更彻
底一点,大家都不要争了。
2.如果“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停止一切董事会以及NPO的运作”,那么Milo协调组织会员大会算不算NPO的运作?措词上希望可以斟酌一下,更顺一
点。
3.“所有有争议的议题,统一由会员大会解决。”这里也希望可以具体一下,详细定义一下争议的议题,以及给出会员大会解决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
4.电话里提到媒体采访的事情,我觉得没有什么可以忧虑的。本来就号称是一个面向大众服务大众的组织,有什么不可以说的呢?至于丢脸难看之类,相信是非
自有公论。纸包不住火,真有问题了,捂是捂不住的,不然也不会有今天的局面。尤其你作为第三方的力量,又早已归隐多年,更加不需要有这方面的顾虑。
5.我这些意见,在这里给关心这件事情的各方都发一份。麻烦你帮我forward给rollor一下,我没有他的邮件地址。其他人各位觉得应该转发到
的,也麻烦帮我转发一下。谢啦。


> Date: Thu, 28 Aug 2008 19:15:01 -0700
> From: bin...@rogers.com
> Subject: NPO
> To: pasuin...@hotmail.com
>
> Hi Pasu,
>
> 目前NPO因为董事(Director)之间的争执,已经陷入一个多月的混乱。从八月份开始,NPO已经无法正常运转,银
> 行帐务已经由Pingle(Treasurer)在八月五日起冻结,等待争执解决。但是,一个月以来,由于董事之间仍然不能很好的进行协调,争执目前没有
> 任何解决的迹象。我在这里提议立刻解散目前的董事会(Board of
> Directors),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停止一切董事会以及NPO的运作。所有有争议的议题,统一由会员大会解决。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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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17:47 PM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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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Milo Lu
Sent: August 28, 2008 11:56:21 PM

Pasu,

我正在给Bingle 回email,就收到你的email 了。
我就把给Bingle 的一个建议直接发给大家了。

这个agreement 写的不错。只有一点建议,最好加上:“同时成立3人或5人选举委员会,” 即改为:
“并授权由Milo(Recruiting Officer)负责协调组织会员大会,同时成立3人或5人选举委员会,选举出下一届的董事组成新的董事
会,”


我去做协调组织通知会员参加会员大会不难,但更希望可以公开、民主、公正地解决这次争执和混乱。所以我的想法首先是有一个争执双方都认可的选举委员会来
筹备协调董事会选举。我目前想到的选举委员会名单:火狐,Bingle, 38, (Maya, 风筝)。请大家再提名。

关于Pasu的第3点,我建议由选举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列出争议议题,然后提前通知所有会员去考虑,最后在会员大会上一一投票表决(按照当初制定的
RCA章程,有些半数通过,有些2/3通过就算生效)。

另外,我把rollor 的email 加到这个email list 里了。


Milo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pasu inthesky
Sent: Thursday, August 28, 2008 11:11 PM
Subject: RE: NPO


我的看法:
1.这个组织并不是从今年八月才开始无法正常运作,这个组织从来开始就没有正常运作过。这么些年没有开过一次会员大会,也没有正式制订过任何一项规章。
用sailor的话来说就不过是一个空头组织,用blur的话来说也没有给华社做过什么贡献,所以与其解散董事会,不如直接把这个组织解散掉。这样更彻
底一点,大家都不要争了。
2.如果“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停止一切董事会以及NPO的运作”,那么Milo协调组织会员大会算不算NPO的运作?措词上希望可以斟酌一下,更顺一
点。
3.“所有有争议的议题,统一由会员大会解决。”这里也希望可以具体一下,详细定义一下争议的议题,以及给出会员大会解决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
4.电话里提到媒体采访的事情,我觉得没有什么可以忧虑的。本来就号称是一个面向大众服务大众的组织,有什么不可以说的呢?至于丢脸难看之类,相信是非
自有公论。纸包不住火,真有问题了,捂是捂不住的,不然也不会有今天的局面。尤其你作为第三方的力量,又早已归隐多年,更加不需要有这方面的顾虑。
5.我这些意见,在这里给关心这件事情的各方都发一份。麻烦你帮我forward给rollor一下,我没有他的邮件地址。其他人各位觉得应该转发到
的,也麻烦帮我转发一下。谢啦。


> Date: Thu, 28 Aug 2008 19:15:01 -0700
> From: bin...@rogers.com
> Subject: NPO
>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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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21:42 PM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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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Michael Qian
Sent: August 29, 2008 12:16:14 AM


这事总要有个结局(当然也可以大家一起互相恶心到死。),双方该说的都说了,要继续说啥也能猜得到,反正也谈不来,长痛不如短痛,来个了断吧。

冰果的提议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结束机会,我附议。


豪哥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pasu inthesky
Sent: Thursday, August 28, 2008 11:11:40 PM
Subject: RE: NPO

我的看法:
1.这个组织并不是从今年八月才开始无法正常运作,这个组织从来开始就没有正常运作过。这么些年没有开过一次会员大会,也没有正式制订过任何一项规章。
用sailor的话来说就不过是一个空头组织,用blur的话来说也没有给华社做过什么贡献,所以与其解散董事会,不如直接把这个组织解散掉。这样更彻
底一点,大家都不要争了。
2.如果“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停止一切董事会以及NPO的运作”,那么Milo协调组织会员大会算不算NPO的运作?措词上希望可以斟酌一下,更顺一
点。
3.“所有有争议的议题,统一由会员大会解决。”这里也希望可以具体一下,详细定义一下争议的议题,以及给出会员大会解决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
4.电话里提到媒体采访的事情,我觉得没有什么可以忧虑的。本来就号称是一个面向大众服务大众的组织,有什么不可以说的呢?至于丢脸难看之类,相信是非
自有公论。纸包不住火,真有问题了,捂是捂不住的,不然也不会有今天的局面。尤其你作为第三方的力量,又早已归隐多年,更加不需要有这方面的顾虑。
5.我这些意见,在这里给关心这件事情的各方都发一份。麻烦你帮我forward给rollor一下,我没有他的邮件地址。其他人各位觉得应该转发到
的,也麻烦帮我转发一下。谢啦。


> Date: Thu, 28 Aug 2008 19:15:01 -0700
> From: bin...@rogers.com
> Subject: NPO
>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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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23:26 PM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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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Mimi Chen
Sent: August 29, 2008 9:43:20 AM


上班前抓紧说一句,很不系统,想哪儿说哪儿吧:

PASU同学说解散会员我不是很支持,那不就成了从头开始,另立山头了嘛。别的好说,咱庸俗的说 一下:现在NPO名下那几钱银子怎么办?难道类似唐僧
取经组织遇到艰险时八戒同学提出的建议--分家分行李了事?所以,会员解散就不必了,正经开个会员大会,真正定个章程(避免一言堂,将民主进行到底
etc etc),然后以后按章办事就是了。

另外,我觉得3个director都可以打起来,新组织就不要补选了,还是3个就好了,类似于资本主义的3权制衡或者封建主义的3法司(反正3是个神奇
的数字,还是表改了)。

昨天谈到了会员界定的问题,希望在会员大会前有个统一的衡量标准,火线入党的就不要考虑了,免得双方势利(虽然不到敌我矛盾的高度)在最后时刻拉选票让
会员大会变成一个衡量火速召集群众的速度比赛的大会。

至于本人,我支持目前解散board,重新洗牌,支持让中立人士(比如milo? hoho)组织筹备会员资格界定和大会召集工作,其他的么,会上讨论
吧,无论是争包子还是争气,争名还是争利(if any),争民主还是争那个啥啥,会上以绝对民主来决定吧。

大家一路走来成功的事儿也是干过的,现在也不要搞的过于难看,就算意见不合了,好说好散吧,新社会了,离婚都不一定要打的鼻青脸肿,何况NPO的改选易
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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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Thu, 28 Aug 2008 21:16:13 -0700
From: michaelqian
Subject: Re: NPO




这事总要有个结局(当然也可以大家一起互相恶心到死。),双方该说的都说了,要继续说啥也能猜得到,反正也谈不来,长痛不如短痛,来个了断吧。

冰果的提议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结束机会,我附议。


豪哥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pasu inthesky
Sent: Thursday, August 28, 2008 11:11:40 PM
Subject: RE: NPO

我的看法:
1.这个组织并不是从今年八月才开始无法正常运作,这个组织从来开始就没有正常运作过。这么些年没有开过一次会员大会,也没有正式制订过任何一项规章。
用sailor的话来说就不过是一个空头组织,用blur的话来说也没有给华社做过什么贡献,所以与其解散董事会,不如直接把这个组织解散掉。这样更彻
底一点,大家都不要争了。
2.如果“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停止一切董事会以及NPO的运作”,那么Milo协调组织会员大会算不算NPO的运作?措词上希望可以斟酌一下,更顺一
点。
3.“所有有争议的议题,统一由会员大会解决。”这里也希望可以具体一下,详细定义一下争议的议题,以及给出会员大会解决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
4.电话里提到媒体采访的事情,我觉得没有什么可以忧虑的。本来就号称是一个面向大众服务大众的组织,有什么不可以说的呢?至于丢脸难看之类,相信是非
自有公论。纸包不住火,真有问题了,捂是捂不住的,不然也不会有今天的局面。尤其你作为第三方的力量,又早已归隐多年,更加不需要有这方面的顾虑。
5.我这些意见,在这里给关心这件事情的各方都发一份。麻烦你帮我forward给rollor一下,我没有他的邮件地址。其他人各位觉得应该转发到
的,也麻烦帮我转发一下。谢啦。


> Date: Thu, 28 Aug 2008 19:15:01 -0700
> From: bingle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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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25:40 PM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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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流水
Sent: August 29, 2008 11:31:13 AM

your honors,虽然我不是rca/bca(以下为表述方便,简称xca)会员,但毕竟也算是对此从头到尾都经历的老人了,if you
dont mind,容我说两句

大概是03年左右吧,随着日益扩大的活动规模,肉联迫切需要以一个组织的名义去租场地谈合同,这也是xca成立的目的/初衷;同时我们还模模糊糊觉得可
以用这个组织去做一些公益的事情。

水手哥和刁总在这里有一个美丽误会,到底哪个是主哪个是从,哪个是实哪个是虚,没说清楚,也是导致最后分歧的一个主因吧。

回到现在,帕锅说解散,那是气话,也不实际。现在的首要问题是明确xca的宗旨,到底xca是干什么的,如果这个问题不搞清楚,会员大会开100次也白
搭。

如果xca就是肉联的一个附属工具,出去和人打交道的时候跟人晃一晃(其实现实就是这个情况),那也没什么,只要和大家说清楚,fine, it's
a done deal。

另一方面,如果xca要blabla(此处省略200字),那么也和大家说清楚,你的服务对象,你的目标,你的实际措施有哪些,规章制度怎么制订,到时
候执行就是了。

另:xca改名是个好事,不管是要干实事还是当幌子,和一个私人注册的business重名都是不合适的。但是刁总把这个改名过程弄成了一次,网友怎么
说的,黑箱操作,呵呵,也确实不太合适。

以上,
xanada

ps. I added mildkiller and expertune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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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dalianmao
Subject: RE: NPO
Date: Fri, 29 Aug 2008 13:43:11 +0000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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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28:03 PM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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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Michael Qian
Sent: August 29, 2008 12:22:51 PM

11.....改夫姓了.

会议应该增加一些娱乐内容, 参加人员还是要老人为主, 不然多没劲.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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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31:06 PM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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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Bingle
Sent: August 29, 2008 12:56:33 PM

再转发一下Paul Chen同学昨晚的回复意见。

Re: NPO
From:expertune
Thursday, August 28, 2008 8:10:13 PM


我觉得既然争执两方服务移民的目标听起来都一样,应该好好坐下来谈一谈了,否则这件事情要搞得很难看了。所以,我同意你的建议,并且所有有争议的议题,
统一由会员大会解决。议题可以提,到时候集体表决。

Team work的要点之一就是要会compromise,希望所有争端能通过对话解决。

此致敬礼

pasuin...@gmail.com

unread,
Sep 7, 2008, 11:34:15 PM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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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Bingle
Sent: August 29, 2008 1:04:46 PM

特转发susse和Jamie的意见。

Date: Friday, August 29, 2008 8:34:44 AM
From: susse
Subject: NPO

Agree!! No arguement any more please.

Susse
Jamie

> Date: Thu, 28 Aug 2008 17:19:31 -0700
> From: bingle
> Subject: NPO
>
> Hi Susse and Jamie,
>
> 目前NPO因为董事(Director)之间的争执,已经陷入一个多月的混乱。从八月份开始,NPO已经无法正常运转,银行帐务已经由Pingle (Treasurer)在八月五日起冻结,等待争执解决。但是,一个月以来,由于董事之间仍然不能很好的进行协调,争执目前没有任何解决的迹象。我在这里提议立刻解散目前的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停止一切董事会以及NPO的运作。所有有争议的议题,统一由会员大会解决。
>
> 如果你同意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立即解散,并授权由Milo(Recruiting Officer)负责协调组织会员大会,选举出下一届的董事组成新的董事会,请附议。
> Regards,
> Bingle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Michael Qian
Sent: Friday, August 29, 2008 12:22:49 PM
Subject: Re: NPO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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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39:51 PM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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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Richard Lu
Sent: August 29, 2008 2:01:40 PM

不能把所有期望寄托在全体会员大会上。能来多少人?够法定人数吗?会有多少种意见?现在教堂的免费晚餐我都不去吃了,遑论一个投票活动
民主国家也有代议制,不是事事都全民公决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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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Fri, 29 Aug 2008 09:55:35 -0700
From: bingle
Subject: Re: NPO



再转发一下Paul Chen同学昨晚的回复意见。

Re: NPO
From:expertune
Thursday, August 28, 2008 8:10:13 PM
To:Bingle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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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40:24 PM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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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Diao, David
Sent: August 29, 2008 2:13:00 PM

Hi, Everyone:

昨天晚上因为网络问题,没能及时收到来信。看到这么多人真正地关心这个组织的建设和成长,确实非常高兴。本来是想等Sailor 从加西回来后,召集大
家开个扩大会的。Bingle 能带头组织这样的讨论,我就可以多花些时间陪儿子玩去了 :p





恕我多绪叨几句。成立NPO的时候对其目的、章程等有过明确的定义,在政府那里也有文档备案,否则政府根本不可能批准这样一个组织的成立。05-06年
期间,当时的主要骨干们也曾多次开会(Milo, Rollor该参加过),希望能在公平合理的制度下,进一步完善组织建设,多组织一些有益于移民社区
的活动,同时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但是在随后几年的运行中,虽然做过不断的尝试, 这些宗旨与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体现。规划好的事宜,也因种种原因
被打乱。



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在与部分会员反复商讨之后,今年6月7日董事会三人在Ellesmere Community Centre 开会。会上我提出三条
建议:1、更改组织名称,以明确所有关系,分清责权利,并为与其他组织、社团的合作做相应准备。2、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以更全面地代表会员意见,保证
决策的公平合理,同时也避免因个人意见不同影响组织的正常运行。理想的人数为7人(这个数字有大量科学研究支持,相信大家不会陌生)。但是考虑到目前
NPO的规模,暂时先增加到5人。董事的产生应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3、以服务华人社区为宗旨的前提下,加强和其他组织、社团的合作。我也又一次建
议召开会员大会讨论相应事宜。Sailor对改名坚决反对,同时表示召开会员大会有相当的难度。当天会议结束的时候,我们议定继续讨论。后面的一周
内,Sailor一直没有回音,只有我和Leo商讨了一些细节。

公司法规定需要召开会员大会由特别决议的形式决定的几类事宜里包括:更改公司宗旨,更改公司地址,更改公司名称,增减董事会人数等。Milo所说必须由
2/3会员同意的就是这些决议。既然无法组织会员大会,我们就参考以前更改公司地址的方式向政府申报,并得以批准。后面发生的事情,大家也都有一定的了
解,作为当事的一方,我不多说了。



回到组织建设的正题上来,我建议在讨论其他细节问题之前,不妨大家再讨论一下组织的宗旨和方向,如果这个大问题弄不明白,其他的规章制度订了也是白订。
跟Rollor打电话的时候我就说过:不能明确组织的宗旨和目标,不能将这些信息深入彻底地和会员、准会员沟通,那对他们是不公平的。比如我以服务社会
号召大家加入,实质上是搞老鼠会做传销,大家会怎么想?关于章程,所发的附件是一份样本,大家可以参考着看看,多考虑考虑。

最后针对董事会人数的考虑再解释几句。陈力提到三权分立是个很好的想法,但是不是说三个董事就是三权了。实际上,董事会相当于议会拥有立法权,行政官员
(或者我们说的活动协调人,etc)相当于政府拥有的是执行权,独立的监督委员会是监督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小组织,现在不可能把行政和立法完全分开,
所有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必须多多参与各项活动的组织运行,但是同时也必须要注意不能因为自己有个什么样的头衔就凭个人意愿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我们一直没
有一个有效的监督体制,如果说建立这样一个机构的话,我个人推荐 Rollor 主管。有人提出来担心董事人数多了会影响各项活动的实施。实际上这个问
题可以从几面来看。一、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有更多的人参与,得出的结果一定比少数人的思考更全面审慎,虽然决策时间长些,但是也避免发生朝令夕改现象的
发生。二、理论上活动的具体实施靠的是行政管理,在规章制度的保障下,减少执行决策层次,可以有效减少分歧争议,加快执行过程。三、如前所述,我们的董
事都是要干实事的。过去几年中,在生活、工作等方面,我们有很多的想法没能实施。一旦关系能够理顺,马上就需要大量人手来逐项落实。到时候恐怕会为缺人
而发愁呢。

先说到这里,欢迎大家进一步讨论。



Thanks





David Diao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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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45:47 PM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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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Re: NPO‏
From: Diao, David
Sent: August 29, 2008 2:22:35 PM

Security scan upon download
samplebyl...pdf (17.8 KB)

######
###Pasu附注:本邮件附件见http://groups.google.com/group/xcawatch/web/
samplebylawswithmembers.pdf
######

Ooops, forgot the attachment. D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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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49:50 PM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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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pasu
Sent: August 30, 2008 12:30:43 AM


谢谢大熊。

有几点,我想问清楚一下。伟哥讲妥协,我觉得是对的。不过,妥协应该是在尊重规则前提下的妥协,是
个人观点对共同规则的妥协,而不是稀里糊涂你好我好的妥协。XCA走到今天这么不堪的局面,就是因为
清楚明白的规则太少含糊其辞的妥协太多。既然是要公开公正民主地来解决问题,那么还是应该有一个清
楚明确的出发点为好。

首先我想问一下,
1. 解散董事会的依据是什么?
2. 解散的过程是怎么样的?
3. 解散董事会是否需要会员大会投票通过?
4. 董事会解散之后的操作,比如说授权某人或者某些人负责组织重新选举董事会,这个授权如何作出?
5. 重新选举董事会的负责人或者负责委员会有什么样的职责和权力?
6. 重新选举董事会的负责人选需要什么样的资格?
7. 你提到“选举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列出争议议题”,这个过程如何操作?如何认定一个议题是否属于
争议议题?
8. 董事会在被解散之前所作的决定是否有效并且在解散之后继续有效?

相信关于这些问题在你和bingle的脑海里面都或多或少会有考虑到,这里我想问的是内部制度或者法律上
的依据,两位贤兄有教与我。


其次我想问一下,Treasurer在八月五日冻结组织银行帐务的依据是什么?得到了什么样的授权?


另外,关于这个组织成立的目的,我查了查故纸堆,找到下面这些内容:

“RCA是非盈利性质的组织,它由它的会员(Member)所共同拥有。”
“从法律上讲,RCA和Rolia.net是两个独立的实体,两者没有从属关系,也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RCA的建立,是一些Rolia.net的会员希望能够从虚拟的网上论坛走到现实中的社区,并且一样还要坚持
和发扬网上的积极向上的心态,乐观豁达的态度,友善互助的精神。通过组织各类活动,能够凝聚更多的
力量,从而为"自己"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和帮助,并通过加强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也给更多的人展示自
己才华、为华人社区贡献的场所。”
————以上引自Bingle于2005年在Rolia.net发表的《RCA FAQ》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Botwav Cultural Association is for
the purposes of
• uniting the residents of Ontario who are of Chinese origin;
• preserving and perpetuating the traditions of Chinese;
• sponsoring literary, musical and other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events, festivals,
pageants and conventions for the promotion of people of Chinese
descent;
• promoting interests of members and mutual aid and assistance
whenever necessary;
• establishing and maintaining a centre for cultural activities for
Canadians of
Chinese descent in the Province of Ontario;
• and such other complementary purposes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se
objects.”
————以上引自BCA(前RCA)报政府备案的By-Law

从这些历史资料来看,当初成立NPO的目的,恐怕很难说是为了给Rolia.net建立一个附属的工具。可惜,
这么些年发生的事情,却恰恰让NPO沦为Rolia.net附属的一个工具。这其中的原因,我想来想去,很重要
的一点,就是大家都太习惯于关起门来你好我好大家好,说是要服务大众,却在决策的时候把大众拒之门
外,连围观的资格都没有。

有鉴于此,我提议,这个mailing list里讨论的内容,应该对大众公开。如果大家都很忙,那么这个事情
我可以来做。

Pa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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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bingle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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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51:08 PM9/7/08
to xcawatch
Re: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August 30, 2008 2:03:31 AM


我同意 Pasu 的意见,既然大家的讨论都是正大光明、没啥见不得人的事情,那就找个中立的地方公布出来,让公众也有个起码的知情
权。botwav.org 从一开始就注册在 NPO 名下,不属于任何个人,但是目前没有论坛功能。所以我建议去言谈阁,http://
yantange.com,和我们任何人没有利益关系。我和 Rollor 在那里已经有一些讨论了。

从一开始我就说,这次的冲突不是我和水手个人之间的恩怨,而是在于如何推动组织的制度化、正规化的分歧。之所以上周日的会议改成讨论会,就是看到大家为
避免分裂局面所做的努力。既然大家还愿意在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下,一起发展,那就提供一个场合让大家面对面地讨论些问题。可惜不是所有参与这个讨论的朋
友都到场发言。不过嘛,现在不再做围观的群众,总归是个好现象。

至于需要大家投票通过的相关决议,按照政府法律就是两个:增加董事会人数和更改Head Office 地址。目前收到的投票已超过能作出决定的法定人
数,考虑到还有一些选票要下周才能收到,所以暂时还没有开封、统计,以免影响其他人的决定。既然大家都用投票的形式表了态,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另外开会讨
论了。

如果说进一步讨论的话,我建议还是先集中在下午所说的宗旨和章程上。如果这些根本性的问题解决不了,其他的细节也就没有意义了。

Diao





2008/8/30 pasu inthe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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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7, 2008, 11:57:14 PM9/7/08
to xcawatch
Re: Fw: NPO‏
From: Bingle
Sent: August 30, 2008 12:56:04 PM

首先,我要澄清一点。因为head office的更改一再被提起。在NPO成立的时候,因为RCA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作为董事会任命的
secretary,我负责保管RCA的文件,并志愿提供我的家庭住址作为head office的地址。之后RCA也没有找到新的head
office,因此,我家地址一直是head office的地址,并在我2005年搬家的时候,进行了更改。所谓的更改,也只是在每年提供政府备案信
息时依据事实如实提供。而我作为secretary,在报备的文件里,也没有提供任何虚假的信息。因此,将来更改head office依据公司法规定
的更严谨程序来办理,是件好事。但我认为将过去head office的更改程序与目前其他NPO重大变更事项并列及作为其程序手段的注脚,是不合适
的。

关于解散董事会一事,我想需要首先讲清楚董事会是什么。对于NPO来说,所有权在会员。然后,会员选出董事,授权董事会来任命NPO的officer,
完成NPO的运作。而每次会员大会召开的同时,现任董事全部retire,董事会解散,直到选举产生新一任董事和董事会。所以,董事相对于会员,只是在
于他们得到了会员授予的privilege,在一定时间内负责NPO的运作。

我现在在做的,可以视作是对董事会的不信任案:不信任现在的董事会能够解决争执。而会员提出一个不信任的动议,需要得到任何的授权吗?

以我对事态的观察,目前的董事会成员,实际上是在滥用会员授权的董事privilege,而不是在合作完成会员大会的召开。我相信会员都收到过各种名头
且内容冲突的电子邮件,每人各执一词,号称得到会员的支持拥护,而实际上令会员无所适从。因此,作为一个会员,我个人已经对目前的董事会没有了信任,并
且,我认为法律赋予会员的选举董事的权利,面临被剥夺的可能。

那么,如果我能够得到多数会员同意我的动议,我将以此作为依据,要求董事会立即停止运作,由非董事会成员主持召开会员大会。从法律上讲,在召开会员大会
之前的这段时间,董事仍然没有retire。我希望董事尊重多数会员的意见,在这段空窗期停止使用董事的privilege。但如果董事们在会员大会之
前仍然进行各种动作,我相信在本次会员大会,或者未来的会员大会上,这些多数会员会做出自己的判断。

实际上,在提出这个动议的时候,我对于会员大会应该是怎样的流程,应该包括那些议题等等,我并不关心。因为无论是NPO名称也好,NPO的宗旨和目的也
好,统统是要由全体会员来决定。而这种会员意志的体现,无非就是章程的改写,董事的选举,以及授权由董事会完成的决议。具体到程序上,老实讲,我目前没
有思考,我也不认为该由我来思考。这要由milo组织选举委员会来进行。

至于各位提到的讨论本身,同样的,我认为什么形式都可以。私下交流也好,邮件交流也好,论坛交流也好,甚至上电视做广告也好,都可以,我也不认为有组织
一个统一交流模式的必要。只要最后会员大会能够顺利召开,会员的意志得到充分的体现,就是个done deal。


Bingle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pingle
Sent: Saturday, August 30, 2008 11:00:54 AM
Subject: Re: Fw: NPO

Ok,我来回答pasu的问题——“其次我想问一下,Treasurer在八月五日冻结组织银行帐务的依据是什么?得到了什么样的授权?”。

我先要澄清的是,我所说的要求冻结银行帐务,是一个请求全体董事会成员共同合作,在非常时期暂不进行银行交易,主要指款项支出,如果NPO有必须向第三
方支付的债务,必须获得全部三位董事批准以后才能开出支票。我并没有真正去银行要求从银行方面冻结NPO的帐户。作为一个courtesy
request,我不认为需要得到任何授权,我只是在履行作为NPO一名officer的工作职责。

至于我提出这一请求的根本依据,就在于银行帐户里面这八千多块钱,是NPO全体会员的共同财产,作为treasurer,我有保护这一财产在特殊情况下
不被不正当使用的责任。

7月份改名的事实公布以后,大家已亲眼目睹几位董事的分歧和争执。先是刁董事要求我把张董事的signing officer(支票签字权)从银行去
除,我认为张仍然是NPO董事及president,这一要求没有合理依据,所以拒绝执行这一要求,并说服刁董事放弃这一要求。其后刁董事又指示把银行
帐户的开户名更新成BCA,但很快我又接到张董事指示,要求一切保持原样,暂时不变。对于这样互相冲突的董事指令,我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我自己的判
断,更改户名不是什么大事,随时出具文件就可以去银行柜台办理,不如等改名争议/申诉尘埃落定再一次解决,而不是改来改去。但是,这种情况给了我一个很
重要的警示,我不能预见将来不会收到关于支用银行款项的有冲突指令,有鉴于此,我于八月五日向三位董事发email请求暂停银行交易。事实上,这一请求
得到了诸位董事的支持。当时张董事手里尚有若干NPO空白支票,一周后这些支票全部移交到了我处。目前NPO的银行卡和全部支票都在我手中保管。

希望我的以上回答能够澄清pasu和其他会员的疑问。如果大家有其他相关问题和建议,欢迎提出。

另外,我建议milo把所有会员email加到邮件列表。目前的邮件列表有些奇怪,有些会员不在列,有些列席人士不是会员。我个人认为大部分讨论全体会
员参与即可,邮件列表讨论就很好,没必要非要依附到某个论坛去讨论。我不认为言谈阁就是个很好的中立讨论区,且不说围观群众的倾向性如何,本身许多会员
可能根本不是那边论坛的参与者,拉大队去那边有促销论坛之嫌。

pingle



--- On Sat, 8/30/08, Bingle wrote:

From: Bingle
Subject: Fw: NPO
To: pingle
Received: Saturday, August 30, 2008, 2:19 PM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pasu

pasuin...@gmail.com

unread,
Sep 8, 2008, 12:01:45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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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Fw: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August 30, 2008 1:43:50 PM

对不起,我想问一下为什么我提出停止争议方签字权的要求没有合理依据?而一直要到8月5日以后才"意识到可能会有其他冲突指令"?我提出来的要求和
Pingle 最终的决定有什么区别?根据最基本的利益冲突准则,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就该主动回避相应嫌疑,财务负责人也该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我之
所以同意Pingle 后来的建议,一是相信大家都能公平合理地处理好相关事宜,二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尽量减少大家的负担。




2008/8/30 <pingle>

pasuin...@gmail.com

unread,
Sep 8, 2008, 12:04:37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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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Fw: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August 30, 2008 2:54:37 PM

Bingle 提出的问题牵涉到以什么为衡量的基础准绳。在公司法里更改 head office 地址与更改名称的要求是一样的,我个人认为这个法律
是相比较最公正的标准,所以要求同样地对待两件事情。哪里不对,还请讲明白些。

同样,对于我们这个 NPO, 无论是谁做董事,总归要有一个行事的章程做依据。8月24日讨论会的议题就是这个章程,目的正是为了放弃争执,回到共同
建设的出发点,给大家提供一个发言的机会。如果对与会众人的投票有异议(虽然现在还不知道结果如何),为什么不到场当面讲明呢?

有疑问没关系,大家还可以继续交流,所谓理不辨不明嘛。我的建议就是在进行董事会选举之前,先把章程理清,否则不明不白地还是一桶糨糊。

至于交流形式,我希望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凭着事实说话,不必故意地隐瞒信息误导他人。诸位都是在网上挖坑埋坑的老专家了,我相信各位的公正与判断力。


Diao


2008/8/30 Bingle

pasuin...@gmail.com

unread,
Sep 8, 2008, 12:06:33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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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Fw: NPO‏
From: pingle
Sent: August 30, 2008 8:54:34 PM

我也想请问,一个公司的现任董事兼president,在没有任何涉及财务方面不适当行为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忽然在不被通知的情况下被取消签字权?难道
仅仅因为他同时作为董事,对董事会的更名决定有争议,就成为理由了吗?如果这是董事会的正式决议,请问另一位贝董事是否能够站出来表明态度?

我的要求是让所有董事都配合非常时期冻结财务事宜,这和取消president的签字权,显而易见不是一码事。如果有人觉得是一样的,请咨询任何其他会
计师的意见。

说实话,最初我做出判断,仅仅是基于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常识。事后随着事态发展,我已友情咨询律师界朋友的意见,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律师的意见是在选
择不辞职(辞职是最简单的办法,但不是最负责任的)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所管理资产的安全。

关于去银行办理更名手续,需要用到银行卡,要求更名的董事要我把银行卡交出由其办理。虽然最早我是同意了的,但事后又有相冲突指令,而银行卡是比支票签
字权和支票更重要的财务工具,我经过慎重考虑,觉得交给任何一方我都有顾虑,所以才最后不同意。

Pingle

--- On Sat, 8/30/08, David Diao wrote: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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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10:48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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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Fw: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August 30, 2008 11:55:28 PM

如果大家还记得的话,我们当年也制订过相应的财务规则。中间一条就是若干金额以上的支出要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那么作为每年最大的一项活动的新年晚会,
恰恰就缺乏相应的控制。从各项支出的预算,到吸纳募捐的活动组织,到最终票价的确定,都没有明确的计划,更缺乏全面的统筹。为帮助组织活动的人员理解掌
握这些概念,去年晚会前我还特意将一份培训用的案例发给相关人员。但是到最后也没有提出一个正式的预算来。那么不遵守财务制度, lacking
of prudential due diligence, 对于一个非盈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算不算财务方面的不适当行为?

现在的财务冻结完全依靠的是个人自觉。一旦有人不自觉去动用公共资产,则完全没有任何有效的约束。我提的是建议,具体实施还要靠 Treasurer个
人的判断。

无论如何,到目前为止公共财产还没有受到影响。对 Pingle 的责任心和努力,我非常感谢。

Diao


2008/8/30 <pi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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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12:54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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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Fw: NPO‏
From: Milo Lu
Sent: August 31, 2008 2:21:51 AM

在Bingle/Pingle 回答基础上,我再补充一些:

Bingle提出的对董事会的不信任案如果得到了多数会员的支持,相信就是依据。同时我提出了“选举委员会”这个临时性应急机构的想法,就是想通过它暂
时化解现在的危机,缓解双方的矛盾,确保“最后会员大会能够顺利召开,会员的意志得到充分的体现”。
这个“选举委员会”如果也得到了多数会员的同意和支持,相信这应该就是授权。
在目前双方分歧(包括对选举)如此严重的情况之下,如果没有这么个“选举委员会”,我想不出更好的做到“公开公正民主地来解决问题”的方案。
对于“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应该被授予处理和会员大会召开的所有相关细节的决定权。
为了尽量做到公平和公正,“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先由大家广泛讨论,最好分歧双方有一个共同认可的名单,这是朝着顺利解决分歧矛盾迈出的很大一步。

对于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我正式提名火狐,Bingle, x888 (Chen Li)

我是希望选举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一个客观的规则来保证“会员意志的体现,无非就是章程的改写,董事的选举,以及授权由董事会完成的决议。”
每一位会员,包括我都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每位成员尽力说明应该怎样才能做到最好地体现会员意志,怎样才是更公平合理,什么是急需解决的争议议题。但最终决
定权在选举委员会手里,包扩会员大会当天如果有任何争议的话,都由选举委员会的多数票定夺。
选举委员会认为可以押后解决的问题、议题,统统交由新一届董事会处理。

我会把每一位会员加入这个mailing List 的,至少让他们收到所有我们关于这个事情的讨论。有些会员的email已经不好用了,我需要时间收
集他们经常用的email 地址。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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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15:14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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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Fw: NPO‏
From: Daniel
Sent: August 31, 2008 9:34:01 AM

忒累了,看这样的email忒累了。

首先我建议还是在NPO论坛上开辟一个临时讨论区比较好。信息的不完整或传送时机不同步会增加不必要的误解,讨论区也比较容易追踪历史和将来归档,也对
将来的会员大会是个必要的背景信息补充。如此频繁往复的email将来会RE成多大?开始中间或者最后有没有遗漏的收信人?

其次,现在话题或者提案比较多,讨论目的范围方式模糊,即便成立委员会或者召开会员大会,让大家做什么?!能在一次会议中解决所有问题?如不能,日复一
日的见面会或者电话会议或者这样的email讨论可行么?解决问题首先要分歧各方达成一个共识。目前看分歧不少,我建议分阶段讨论逐步达成各项共识。

例如,首先界定谁是会员?这个不明确,如何开会员大会?广义的还是狭义的都需要明确下先。

例如,讨论提案汇总,都要讨论什么?机构改组还是机构分解?无论哪样都不会是个简单的事情,要分几部分讨论?如改组,比如改成董事会,董事会主
席,CEO,CFO,COO....(让我们将O进行到底:))的模式,那么怎么改,多少董事,如何监管,任期。。。。很多问题都需明确达成共识。如分
解NPO,例如成立RCA专管rolia网络社区的服务(事实似乎也大部分如此),成立BCA负责除rolia社区之外的社区服务(这个因负责范围不同
而分解的说法也许对外好听些,对政府那边申报也合适?),那么如何分账也许就成为最复杂的讨论项目,比机构改组容易些?大的提案确定了讨论方向,然后再
讨论细节,似乎比现在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层出不穷的话题能稍微快一些达成done deal?

我从NPO前时代到NPO现在一直都在,但没有密切参与,有些事情也许不清楚,这次讨论也是半路知晓,抡完3斧子我继续看。记得很久前我曾戏称NPO是
牛皮哦,现在看嚼起来还当真费牙 :pp

thanks everyone for your TIME.




Best regards,
M.K.


--- On Sun, 8/31/08, Milo Lu wrote:

From: Milo Lu
Subject: Re: Fw: 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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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17:29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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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Fw: NPO‏
From: Leo Bei
Sent: August 31, 2008 3:22:53 PM

过去其他两位Dirtector争执的焦点之一是会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我认为我们搞改选也好,增选也好,先要搞清楚这个BCA是谁的,(是大家的,大家
是哪些人?)如果结果是目前会员名单上的35个人,我认为也没有必要搞什么委员会,35个人当中有些也不在多伦多了,实际会来开会的也就10几二十个
人,还要什么委员会?大家讨论表决就好了。

现在的问题是大家都想代表会员说话,又都不能代表会员说话,那就让会员自己说话好了。

Leo




2008/8/31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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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18:22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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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Fw: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August 31, 2008 11:56:09 PM

既然现在 Bingle公开地把他的顾虑提出来了,那么我附议一下:不管是否已经有多数会员支持,从现在起到问题得到解决前,董事会不再进行任何活
动。如果其他两个董事也同意的话,那我们就可以省些力气了。解散董事会倒还是不能,万一有目前不能预见的事情发生,还需要董事会代表NPO出面的。

Milo 提出的选举委员会的想法很好。在很多非盈利机构的选举中,都是采用这种形式。即由选举委员会遴选董事候选人,由会员大会批准通过。但是选举委
员会的责任和权力也仅仅局限在根据章程和组织发展需要筛选候选人,并没有立法权和相关细节的决定权。否则还选什么董事会啊,直接让这个选举委员会换个头
衔就行了 :D

和选举董事一样,所谓选举委员会的推选也要有一个大家认可的中立、公正的标准,否则全凭个人好恶来决定,难免有偏颇。

Diao




2008/8/31 Milo 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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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20:32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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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Fw: NPO‏
From: Michael Qian
Sent: September 1, 2008 9:11:21 PM

任何董事,必须不参合大法弟子,必须允许水缸自由发言,必须酷爱8卦。

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神圣的不可磨灭的超越时空的普世价值。


水缸正义男联盟之豪哥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David Diao
Sent: Sunday, August 31, 2008 11:55:58 PM
Subject: Re: Fw: 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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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21:22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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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Mimi Chen
Sent: September 1, 2008 9:34:11 PM


果然,一系列RE email看起来很锻炼思维能力(感谢大家虽然英文都水平卓越但是都木拿英文发言,不然要晕菜了)。经过阅读目前的全部email,
基本感觉是:大家要不就把问题扣的过细(是否合理,是否detail,是否应该如何如何),要不就把问题说的过笼统(大家坐下来谈,要和谐不要无谓的斗
嘴)。我觉得,一个NPO千头万绪可多可少,要一口吃下去或者分N口慢慢嚼都不是好办法,不如先着眼目前,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解决。
比如,第一个,界定会员。既然XCA的章程说,XCA这个NPO是所有会员的,董事们只是在进行管理,那么请公开所有登记会员的名单,注明目前可以联系
到的人士,肯定已经回国的人士,不知所踪的人士等等),让所有会员(或者扩大到所有可能参加会员大会的人)可以了解到底自己都应该和谁共同拥有这个组
织。
第2个,当会员名单清晰后,建立内部讨论区,不能在rolia.net,也不应该在言谈格或者胡同口。因为在这些论坛分支下难保是否绝对公开,透明,也
许可以适用老套的yahoo group之类的功能,反正,各位会员的发言要有据可查,不可被非本人删除或者改动(嘿嘿)。
第3个,当讨论者和讨论场所都可以确定之后,开始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讨论。比如,第一个问题就可以是,是否解散现在的董事会,进行重新改选;新董事提
名。
总之,如果大家就这么转着圈的email,讨论,如果连who和where 这俩问题都还没明确,那么我觉得谈what, when, how都还遥远
着呢。

大脸猫


--------------------------------------------------------------------------------

Date: Mon, 1 Sep 2008 18:11:20 -0700
From: michaelqian
Subject: Re: Fw: NPO



任何董事,必须不参合大法弟子,必须允许水缸自由发言,必须酷爱8卦。

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神圣的不可磨灭的超越时空的普世价值。


水缸正义男联盟之豪哥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David Diao
Sent: Sunday, August 31, 2008 11:55:58 PM
Subject: Re: Fw: 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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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23:25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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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Leo Bei
Sent: September 1, 2008 10:32:47 PM

非常同意大脸猫的观点。既然会员可以提对董事会的不信任案,以后的委员会如何得到会员的绝对信任?我们会员人数又不多,Milo完全可以逐个联系,开辟
一个讨论版,我们把所有问题谈清楚了,让会员决定多好。

另外,猫猫你的名字太让人浮想联翩了。:P

Leo
2008/9/1 Mimi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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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24:24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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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Bingle
Sent: September 1, 2008 11:35:01 PM

hi, David Diao, Leo Bei and Sailor Zhang,

首先,从程序上,我请三位以会员的身份,考虑是否同意我的建议:如果你同意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立即解散,并授权由
Milo(Recruiting Officer)负责协调组织会员大会,选举出下一届的董事组成新的董事会,请附议。

其次,David Diao以董事的身份进行了附议,建议董事会停止运作直到问题解决。 从礼貌上,如果三位董事能够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我乐见由董事会
直接授权Milo组织选举委员会开始协调组织会员大会。

Bi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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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27:33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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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pasu
Sent: September 2, 2008 12:32:09 AM

bingle童鞋,我8月30日提的如下问题,还在等答案。尤其是5678。no offense,but再也不要告诉我因为milo是好人,所以我们
可以完全相信他。

在没有公开公正民主的程序出台之前,请不要奢望什么公开公正民主的操作。

1. 解散董事会的依据是什么?
2. 解散的过程是怎么样的?
3. 解散董事会是否需要会员大会投票通过?
4. 董事会解散之后的操作,比如说授权某人或者某些人负责组织重新选举董事会,这个授权如何作出?
5. 重新选举董事会的负责人或者负责委员会有什么样的职责和权力?
6. 重新选举董事会的负责人选需要什么样的资格?
7. 你提到“选举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列出争议议题”,这个过程如何操作?如何认定一个议题是否属于
争议议题?
8. 董事会在被解散之前所作的决定是否有效并且在解散之后继续有效?




--------------------------------------------------------------------------------

Date: Mon, 1 Sep 2008 20:35:00 -0700
From: bingle
Subject: Re: NPO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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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28:28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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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Sailor Zhang
Sent: September 2, 2008 1:04:17 AM


我同意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立即解散,并授权由Milo(RecruitingOfficer)负责协调组织会员大会,选举
出下一届的董事组成新的董事会.

Sailor

2008/9/1 Bingle :

>> hi, David Diao, Leo Bei and Sailor Zhang,
>> 首先,从程序上,我请三位以会员的身份,考虑是否同意我的建议:如果你同意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立即解散,并授权由Milo(Recruiting Officer)负责协调组织会员大会,选举出下一届的董事组成新的董事会,请附议。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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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29:37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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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Milo Lu
Sent: September 2, 2008 1:27:20 AM

Pasu 提的很好。
就事论事地说,不管Milo 是不是好人,和能不能在这次解决争执中做到公平公正是两回事。
就因为我一个人没法做到真正的公平,所以才想到了建议成立选举委员会的idea,由该小组来做选举等民主程序,选举委员会的组长才是重新选举董事会的负
责人,我应该只算是个跑腿的。:D
选举委员会是有那么一点点陪审团的意思,谁对公开公正民主的程序有任何建议都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由他们广泛征求意见后来判断公平合理。

我是觉得这才是个高效率的办法。否则email 来email 去,一人一个想法,遇到分歧怎样算是表决通过或是表决不通过都无法定义,那就无休止讨论
下去了?
现在不是4年前了,讨论点问题,大家几乎全体一致通过很容易。

Milo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pasu inthesky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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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30:25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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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johnny wang
Sent: September 2, 2008 7:38:51 AM

看了半天,一直没有发言,附议一下。
--- On Mon, 9/1/08, Bingle wrote:

From: Bingle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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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31:19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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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Hong Guo
Sent: September 2, 2008 9:30:03 AM

附议一下.



Thanks,



Hong Guo



--- On Mon, 9/1/08, Bingle wrote:

From: Bingle
Subject: Re: NPO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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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31:51 AM9/8/08
to xcawatch
Re: NPO‏
From: Leo Bei
Sent: September 2, 2008 9:32:50 AM

我的意見:

1,同意董事會在會員大會前停止運作,各位董事在此期間不以BCA董事或者其他職務進行代表BCA的活動和言論。但可以以會員身份表達自己的意見。

2,同意授權由milo負責組織會員大會,但是是否改選,如何改選應該由會員大會投票作出決定。

3,反對另外組織委員會,所有決定應由全體會員投票作出。

Leo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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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32:44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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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Xia Chu
Sent: September 2, 2008 9:39:39 AM



附议一下.



Thanks,



Jessica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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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Tue, 2 Sep 2008 06:30:01 -0700
From: hoguo
Subject: Re: NPO

pasuin...@gmail.com

unread,
Sep 8, 2008, 12:36:15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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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Michael Qian
Sent: September 2, 2008 10:34:12 AM


小手帕说得很好。现在大家都急猴猴地要开大会,但是不要忘了开大会是为了公正地发表意见,而不是糊弄一时半会儿。

以前XCA的事如此糊弄,说是为了服务社区,然后捐款完了,义工用完了,回头又说XCA就是为网站服务的,网站是私人的。还不许有意见,有意见就开除
ID。这会员当得太爽了。

我下次也来这么个NPO,光税就省大了,还能找免费labor, 我要两个会员义工帮忙发货,货是我的,会员义工是XCA的,为社区服务,行不?

今天本来不爽,又发现现在发贴要用e-mail实现,很好很强大。发几句牢骚,就当是我放P,不要上心啊。。。。


豪哥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pasu inthesky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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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37:16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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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Richard Lu
Sent: September 2, 2008 11:53:01 AM

我还是想说,会员大会能搞起来吗?多少人算大会?要是只来了10几20人,能算大会吗?


--------------------------------------------------------------------------------
Date: Tue, 2 Sep 2008 07:34:11 -0700
From: michaelqian
Subject: Re: NPO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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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38:43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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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Milo Lu
Sent: September 4, 2008 12:06:01 AM

我提名的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火狐不愿意做,火狐推荐的另一个成员也想做,x888极可能也不打算掺和。但是现在分歧明显存在,需要会员的表态及表决,而且
不少人热情高涨要尽快开大会。所以这个大会还是得搞。
若还是找不到其他成员,就只有由Bingle 做选举委员会的唯一成员了。Bingle 已经有了一个对会员大会及章程修改、选举的大致流程设计,请
Bingle 公布出来吧。
另外请会员把通信地址含邮编email 给我,我好把开大会的会议通知尽早书面寄给每个人。

我和Bingle 的想法很简单,不希望这种混乱状态持续下去,尽早了断。会员大会搞不了红红火火或没多少人参加就那么着吧,只怪这不是个员工与资本家
的涨工资谈判大会。。。


Milo
----- Original Message -----

pasuin...@gmail.com

unread,
Sep 8, 2008, 12:40:02 AM9/8/08
to xcawatch
RE: NPO‏
From: pasu
Sent: September 4, 2008 12:13:36 AM

milo童鞋,提醒一下,你这个选举委员会的想法还没有得到董事会或者三分之二会员的同意。

Pasu



--------------------------------------------------------------------------------

From: milogood
Subject: Re: NPO

pasuin...@gmail.com

unread,
Sep 8, 2008, 12:41:10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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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NPO‏
From: Michael Qian
Sent: September 4, 2008 8:31:45 AM

一个人的委员会??????????????????????? 11......反对!

这委员会候选人一定要是前面e-mail指定的那几个吗?

pasuin...@gmail.com

unread,
Sep 8, 2008, 12:42:35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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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NPO‏
From: Pingle Yang
Sent: September 4, 2008 11:07:43 AM

我也坚决反对。大家继续提名合适的委员会候选人吧。Koko(Petqueen)怎么样?

Pingle
-----原始邮件-----
发件人: Michael Qian
发送时间: 2008年9月4日 8:32
主题: Re: 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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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44:10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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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Rollor
Sent: September 4, 2008 11:18:42 AM


不一定非要"委员会"不可。现在需要的只是大家都认可的、立场中立的协调人员,一个人也是可以的。这个人的目的是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选举程序,并且协调
执行程序。现在既然Bingle 可以做这个事,那么,我建议 David、Sailor 和 Leo 表态,是否同意由他担任选举协调人。若不同意,
请提名其他人员。

Rol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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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45:21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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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Leo Bei
Sent: September 4, 2008 3:48:06 PM

我的意见上面说了,这个"委员会"太搞笑了。Milo只要通知所有会员开会,大家work out几项动议,投票表决就好了。

问题是:会员资格的认定大家都还有不同看法,Rollor的会员申诉到现在还没被接受,在Rolia网站上还在招收新的RCA会员。这个鸡和蛋的问题如
何解决?

另外中间人,立场中立这个概念非常模糊,立场绝对中立的人是没有的,即使外表上看上去是这样。而且感觉上这个中间人权力非常大,制定程序,协调执行,岂
不是一手遮天?这个BCA是会员共同拥有的,解决了鸡蛋问题后大家表决才是正途。

注:目前董事会暂停,rollor让我表态,我仅以普通会员的身份表达以上意见。

Leo



2008/9/4 Rol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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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2:46:06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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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4, 2008 8:52:15 PM


前面我就说过,在确定具体人选之前,还是先要明确选择的标准。Rollor 所说的立场中立,可以算是一条标准。但是要怎么样才能确定某个人立场中立,
还需要更详细深入的讨论。

比如 Milo 上次提名的三个人,火姐、Bingle 都和我私交甚笃,38 过去几年对新年晚会有很深的投入,从这个角度上说,他们都不符合中立的
条件。还望三思。

Diao





2008/9/4 Leo 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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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9:16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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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Rollor
Sent: September 5, 2008 10:45:38 AM


同意 Leo 说的,鸡和蛋的问题很难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永远争论下去,永远不会有结果。那么,我建议就不要去试图解决,而是认可现状,现在是鸡
就是鸡,现在是蛋就是蛋。 也不要费劲找什么中间人、委员会了,就请 Milo 召集开会,议题主要为选举,选举前给大家介绍一下协会最近几年的情况和
目前的财务状况。其他的事留给新董事会去处理。

Rol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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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1:29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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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2:27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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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allison chen
Sent: September 5, 2008 11:20:06 AM



那什么,作为一个老ROLIAN的党外人士,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和以前一样,摒弃政治上的偏见,制定合理的制约章程,让这个NPO实实在在为大陆移民做点
事儿,至于怎么选举,并不重要,大多数人统一一个意见就成了。
对于那个新会员老会员的问题,如果可能,就制定一个时间界限,比如2008年以前登记的都算,至于火线突击登记的,我会认为就是为选举而登记的,这个蛋
孵出的鸡不是那么可口。:)
总之,一句话,建立和谐社会很重要,吵来吵去就是让别人看笑话,鹤蚌相争,渔翁得利,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有事好商量,大家不要为了这个伤了和气。
如果选举程式决定不了,大家就先投一次票,决定选举程式。然后再走下一步好了。





--------------------------------------------------------------------------------

> Date: Fri, 5 Sep 2008 10:45:38 -0400
> From: rollingor
> Subject: Re: 答复: NPO

>
> 同意 Leo 说的,鸡和蛋的问题很难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永远争论下去,永远不会有结果。那么,我建议就不要去试图解决,而是认可现状,现在是鸡就是鸡,现在是蛋就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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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4:02 A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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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pasu
Sent: September 5, 2008 10:30:00 PM

跟大家说一件事情,提一个建议。

一件事情是:一个星期以前,上个星期六,我提出要把这个邮件讨论里的内容公开。一个星期过去了,除了pingle和bingle分别表示了模糊的反对和
支持倾向,其他人都没有表态。那么我在这里打个招呼,我准备把这个邮件列表的内容在9月7日星期天结束之前公开。如果哪位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信件内容,请
说明,我会帮你屏蔽你发的内容。另外,大家的邮件地址我也会屏蔽掉。

一个建议是:我还是那句话,这个组织就该解散掉。现在问题的实质是这个组织里面有两帮人已经是水火不容,另外有一些无所谓的或者试图和稀泥的。大家明明
都已经离心离德,何苦非要纠缠在一起?有时间干点正经的不好嘛?想办晚会的去办晚会,想搞公益的去搞公益。群众不关心政治,不喜欢吵架,群众只要实惠。
你看一边开的讨论会没有人来,一边操办的委员会也没有人愿意参合,搞什么搞呢?通过选票的斗争就不是政治斗争吗?选票民主是在票箱里的民主,票箱之外的
丑陋嘴脸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斗争一样,都是一样难看的,群众都不愿意沾腥。为什么一定要斗?为什么一定要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不是我把你赶
走就是你把我赶走?安省注册工程师泡陈先生物理学得最好,他曾经说过,人事斗争就像压弹簧,你压得越厉害,反弹也就越厉害。就算其中一方如愿通过选票把
另一方赶出去,难道另一方就会善罢甘休吗?如果随便有一边意善罢甘休的话,根本就没有今天了。所以bingle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我就说了,你这样解决
不了问题。

分家吧。散伙分行李是最快的解决办法。首先大家请投票同意解散这个组织。然后sailor去注册一个NPO,老刁和贝贝另外注册一个NPO。价钱上双方
都去询价,谁拿到的报价低,就两家都去那里做,回来费用统一找pingle报销,其他以前的没报的费用,也赶紧报了。然后剩下的钱的支配权按现有会员人
数均分,每人可以决定一份钱的去向,在两个新组织之间选择。定一个时间,比如一个星期,为截止日期,在这个日期之前,会员把决定发在这个邮件列表
里,milo负责统计,大家都可以监督。不表态的拉倒,到最后不算在分母里。最后,把帐号里剩下的钱,按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有效票数按比例摊分给两个新
组织。好了,到了这里,照咱水哥的说法,大家就可以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该干嘛干嘛去啦。世界就清净niao

大家考虑一下吧。同意的请附议一下。谢谢。

最后抄一首歪诗给大家乐乐:

世人笑我太疯癫,
我笑他人看不穿。
不见武陵豪杰墓,
无花无酒锄做田。

Pasu

> Date: Fri, 5 Sep 2008 10:45:38 -0400
> From: rollingor
> Subject: Re: 答复: NPO

>
> 同意 Leo 说的,鸡和蛋的问题很难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永远争论下去,永远不会有结果。那么,我建议就不要去试图解决,而是认可现状,现在是鸡就是鸡,现在是蛋就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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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9:37:50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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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Michael Qian
Sent: September 5, 2008 11:14:15 PM

好帖要顶。支持开放讨论,要置顶。

关于分行李,讨厌的问题是唐僧取经团到底有多少人,也就是长枪小贝说的鸡蛋问题,还请帕锦涛童鞋考虑。

豪哥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pa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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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9:53:12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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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Sailor Zhang
Sent: September 6, 2008 11:26:39 AM

俺非常同意火狐同学的意见. 希望大家能够和以前一样,摒弃政治上的偏见,制定合理的制约章程,让这个NPO实实在在为大陆移民做点事儿.

新会员老会员的问题, 一直以来俺都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参与争论, 但是现在各种传闻沸沸扬扬, 俺还是正儿八经地澄清一下为好.

首先, 是RCA从成立以来的会员情况.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NPO的发起人在成立时就是合法的正式会员. RCA在政府备案的发起人有四位, 分别是 Pingle, Bingle, 老刁
和我.

在2005年初时, 吸收了一批会员总共有35位, 这35位都是当时RCA活动的义工. 过后虽然RCA的活动一直没停,但也没有进行招收新会员的宣
传. 在2008年, 我们恢复了吸收新会员的宣传, 从恢复宣传时起到目前, 总吸收了新报名的一批会员共33位.
他们都具备有12个月内多于8小时的RCA义工时间. 另外还有十几位申请者因为义工小时数未满, 会员资格on hold,将留待其义工时间足够之后
再确认.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 RCA从没有宣布过停止吸收会员, 还有, 2005年和2008年吸收的会员, 吸收标准是一样的, 都是以义工小时数作为标
准.

用义工小时数作为会员吸收标准是RCA会员制度的亮点, 也是早期RCA会议中明确下来的制度. RCA的所有权属于所有的会员,大家奉献自己的时间精
力作为义工参与RCA的活动, 为RCA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他们因此加入RCA, 并成为RCA的主人.

RCA章程中有理事会批准新会员的条文, 但是没有具体说明批准/拒绝的标准. 在实际运作中, 从来没有进行过批准的操作, 即使2005年吸收的人
也没有.

----> 22. 任何个人兴趣与RCA宗旨不冲突的人,都可申请成为会员。申请经书记提交理事会后,由理事会批准并在书记处注册成为正式会员。

RCA章程中有理事会每年度审核会员身份的条文.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 从来没有进行过审核的操作.

----> 23. 每年度由理事会进行会员身份的审核,维持会员身份的条件由理事会决定,不能满足条件的会员,将失去会员身份。

如果没有最近的风波, 相信没有任何人, 会质疑2008年加入的会员们的资格问题. 他们都是过去一年的义工, 是RCA活动的有生力量.

如果一定要以章程中"理事会批准新会员"说事, 那么, 2005年和2008年申请的人都没有被理事会批准过. 从这个最严格的标准上来说,按照公司
法规定, RCA的所有会员只包括四位初始的发起人: Pingle, Bingle, Sailor, 老刁.
之后RCA就没有新会员加入. 会员大会就是只有这四位同学参加. 显然这不是大家愿意面对的情形.

我们认为, 所有2005年加入的会员, 以及2008年加入的符合义工小时数的会员, 都是RCA的正式会员, 都是RCA的拥有者.
从RCA以义工服务社区的精神和宗旨的角度, 他们奉献了义工时间, 他们有热情和兴趣加入RCA的行列, 我们不应该因为管理上的疏忽,因为理事会的
疏忽, 就拒绝认同他们的会员资格.

祝 大家好!

Sailor

2008/9/5 allison chen :
>> 那什么,作为一个老ROLIAN的党外人士,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和以前一样,摒弃政治上的偏见,制定合理的制约章程,让这个NPO实实在在为大陆移民做点事儿,至于怎么选举,并不重要,大多数人统一一个意见就成了。
>> 对于那个新会员老会员的问题,如果可能,就制定一个时间界限,比如2008年以前登记的都算,至于火线突击登记的,我会认为就是为选举而登记的,这个蛋孵出的鸡不是那么可口。:)
>> 总之,一句话,建立和谐社会很重要,吵来吵去就是让别人看笑话,鹤蚌相争,渔翁得利,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有事好商量,大家不要为了这个伤了和气。
>> 如果选举程式决定不了,大家就先投一次票,决定选举程式。然后再走下一步好了。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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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9:54:09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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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6, 2008 1:20:28 PM

05年招收义工的事情,是所有人都知道的。08年所谓恢复吸收新会员的宣传,董事会的三个成员中两个都不知道,这就很说明问题了。要说这样也行,那先等
等,让我也划拉一帮自己的兄弟进来再说。


2008/9/6 Sailor Zhang

俺非常同意火狐同学的意见. 希望大家能够和以前一样,摒弃政治上的偏见,制定合理的制约章程,让这个NPO实实在在为大陆移民做点事儿.

新会员老会员的问题, 一直以来俺都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参与争论, 但是现在各种传闻沸沸扬扬, 俺还是正儿八经地澄清一下为好.

首先, 是RCA从成立以来的会员情况.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NPO的发起人在成立时就是合法的正式会员. RCA在政府备案的发起人有四位, 分别是 Pingle, Bingle, 老刁
和我.

在2005年初时, 吸收了一批会员总共有35位, 这35位都是当时RCA活动的义工. 过后虽然RCA的活动一直没停,
但也没有进行招收新会员的宣传. 在2008年, 我们恢复了吸收新会员的宣传, 从恢复宣传时起到目前, 总吸收了新报名的一批会员共33位.
他们都具备有12个月内多于8小时的RCA义工时间. 另外还有十几位申请者因为义工小时数未满, 会员资格on hold,
将留待其义工时间足够之后再确认.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 RCA从没有宣布过停止吸收会员, 还有, 2005年和2008年吸收的会员, 吸收标准是一样的, 都是以义工小时数作为标
准.

用义工小时数作为会员吸收标准是RCA会员制度的亮点, 也是早期RCA会议中明确下来的制度. RCA的所有权属于所有的会员,
大家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作为义工参与RCA的活动, 为RCA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他们因此加入RCA, 并成为RCA的主人.

RCA章程中有理事会批准新会员的条文, 但是没有具体说明批准/拒绝的标准. 在实际运作中, 从来没有进行过批准的操作, 即使2005年吸收的人
也没有.

----> 22. 任何个人兴趣与RCA宗旨不冲突的人,都可申请成为会员。申请经书记提交理事会后,由理事会批准并在书记处注册成为正式会员。

RCA章程中有理事会每年度审核会员身份的条文.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 从来没有进行过审核的操作.

----> 23. 每年度由理事会进行会员身份的审核,维持会员身份的条件由理事会决定,不能满足条件的会员,将失去会员身份。

如果没有最近的风波, 相信没有任何人, 会质疑2008年加入的会员们的资格问题. 他们都是过去一年的义工, 是RCA活动的有生力量.

如果一定要以章程中"理事会批准新会员"说事, 那么, 2005年和2008年申请的人都没有被理事会批准过. 从这个最严格的标准上来说,
按照公司法规定, RCA的所有会员只包括四位初始的发起人: Pingle, Bingle, Sailor, 老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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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9:55:14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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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6, 2008 1:37:08 PM


从一开始起,我们的目的就是为了能有一个合理的规章制度,让这个NPO实实在在为大陆移民做点事儿。

请 Sailor 作为NPO的发起人,先解释一下下面一些问题:

1、为什么"更改名称对于一个组织来说, 是彻底的变动"?" 这种变动无疑必须得到所有三位 director 的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 需要一
致同意是根据什么准则?

2、既然"方便ROLIA网友组织社区服务活动" 仅仅是NPO产生的目的之一, 那么其他的目的是什么?




2008/9/6 Sailor Zhang

俺非常同意火狐同学的意见. 希望大家能够和以前一样,摒弃政治上的偏见,制定合理的制约章程,让这个NPO实实在在为大陆移民做点事儿.

新会员老会员的问题, 一直以来俺都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参与争论, 但是现在各种传闻沸沸扬扬, 俺还是正儿八经地澄清一下为好.

首先, 是RCA从成立以来的会员情况.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NPO的发起人在成立时就是合法的正式会员. RCA在政府备案的发起人有四位, 分别是 Pingle, Bingle, 老刁
和我.

在2005年初时, 吸收了一批会员总共有35位, 这35位都是当时RCA活动的义工. 过后虽然RCA的活动一直没停,
但也没有进行招收新会员的宣传. 在2008年, 我们恢复了吸收新会员的宣传, 从恢复宣传时起到目前, 总吸收了新报名的一批会员共33位.
他们都具备有12个月内多于8小时的RCA义工时间. 另外还有十几位申请者因为义工小时数未满, 会员资格on hold,
将留待其义工时间足够之后再确认.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 RCA从没有宣布过停止吸收会员, 还有, 2005年和2008年吸收的会员, 吸收标准是一样的, 都是以义工小时数作为标
准.

用义工小时数作为会员吸收标准是RCA会员制度的亮点, 也是早期RCA会议中明确下来的制度. RCA的所有权属于所有的会员,
大家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作为义工参与RCA的活动, 为RCA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他们因此加入RCA, 并成为RCA的主人.

RCA章程中有理事会批准新会员的条文, 但是没有具体说明批准/拒绝的标准. 在实际运作中, 从来没有进行过批准的操作, 即使2005年吸收的人
也没有.

----> 22. 任何个人兴趣与RCA宗旨不冲突的人,都可申请成为会员。申请经书记提交理事会后,由理事会批准并在书记处注册成为正式会员。

RCA章程中有理事会每年度审核会员身份的条文.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 从来没有进行过审核的操作.

----> 23. 每年度由理事会进行会员身份的审核,维持会员身份的条件由理事会决定,不能满足条件的会员,将失去会员身份。

如果没有最近的风波, 相信没有任何人, 会质疑2008年加入的会员们的资格问题. 他们都是过去一年的义工, 是RCA活动的有生力量.

如果一定要以章程中"理事会批准新会员"说事, 那么, 2005年和2008年申请的人都没有被理事会批准过. 从这个最严格的标准上来说,
按照公司法规定, RCA的所有会员只包括四位初始的发起人: Pingle, Bingle, Sailor, 老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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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00:28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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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pingle
Sent: September 6, 2008 1:43:10 PM


分行李的建议,倒是一个好主意。但是呢,豪哥讲的很对,很遗憾地说,pasu的方案操作上还是有个老问题会浮现出来,需要解决和界定。比如说,最首要
的:谁是有资格参加分钱的会员?

作为给这个NPO保管钱匣子的人,我可以很肯定地说,目前NPO帐面上的钱,绝大部分来自于历年晚会的盈利。(见楼下所附数据。)NPO吸收会员的途
径,也是来自于为晚会奉献时间和精力的义工们。现在登记在案的所谓“老会员”,都是2005年及以前数年晚会的义工。假如只因为选举之争,不承认
2006年到2008年晚会义工中合乎条件也愿意登记加入NPO的会员资格,分钱的时候把他们排除在外,是不是有失公平?用人的时候召之即来,分钱的时
候一脚踢开,我认为这样子是说不过去的。更严肃地说,假如这批义工/会员为此提起法律诉讼,NPO败诉的可能是很大的。

“想办晚会的去办晚会,想搞公益的去搞公益”,这一条我非常支持,也想讲讲我的建议。既然NPO的那点财产都是来自办晚会,办晚会也确实比搞公益需要更
多的资金和人力投入,搞公益的同学能不能发扬点风格,就“挥一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从而皆大欢喜呢?这样子只需要另起一个新摊子,保留一个旧摊子,比
打散旧摊子重起两个新摊子,要 cost-effective得多。将来呢,搞晚会的NPO作为回报华社,友情支援一下搞公益的摊子,也不是不可行的
呀。


附:历年晚会及主要文艺演出盈利情况
$2,128.96 2004 Gala
$2,274.68 2005 Gala
$1,082.32 2005 Rolia Idol
$ 441.38 2006 Gala
$2,457.74 2007 Gala
$ 733.49 2007 Talkshow Night
$1,000 2008 Gala (Estimated)
------------------------------
$10,118.57 Total


Pingle

--- On Sat, 9/6/08, Michael Qian wrote: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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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04:41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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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Sailor Zhang
Sent: September 6, 2008 1:48:47 PM

老刁, 就你提出的两个问题:

1、为什么"更改名称对于一个组织来说, 是彻底的变动"?" 这种变动无疑必须得到所有三位 director 的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
需要一致同意是根据什么准则?

My Answer: 请参阅RCA章程第三条:
----> 3. 章程的修改以及RCA注册的变更,必须由理事会全体通过。

2、既然"方便ROLIA网友组织社区服务活动" 仅仅是NPO产生的目的之一, 那么其他的目的是什么?

My answer: 我不明白你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什么原因.
如果是因为你自己不清楚这个问题的答案, 请你到RCA组织讨论区阅读置顶的那些历史文章:
http://www.rolia.net/f/list.php?f=51 当你读过后应该就很清晰了. 如果是另一种情形,
你知道答案但是想考我, 对不起, 我现在没有时间回答你的考卷.

Sailor

2008/9/6 David D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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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09:32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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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pingle
Sent: September 6, 2008 3:24:09 PM


Pasu,你现在很情绪化,而这种强烈的情绪可能已经使你看不清别人究竟在说什么了。

首先,分家是你提出来的。我就你这个建议从财务和公平角度提出一些意见。从我个人来讲,我根本不希望分家,办晚会和搞公益根本就没什么冲突,为什么不能
一起办和搞?!

其次,要把一部分人扫地出门的不是我,我希望的是所有的05年以前和以后的义工/会员都在一起做事,人多力量大,该办什么和搞什么就办什么和搞什么。在
我看来,选举董事只是让几个人来代表会员来运作这个NPO,如果有的人觉得自己选不上董事就没办法再为NPO出力,那我觉得非常遗憾。

第三,这里没有哪位是没干过/参与过晚会义工的,你让谁来领车票?

Pingle

--- On Sat, 9/6/08, pasu inthesky wrote:

From: pasu
Subject: RE: 答复: NPO
Received: Saturday, September 6, 2008, 6:24 PM


pingle你这个话虽然说得漂亮,可说到底就是要把一部分人扫地出门。那好吧,谁没参与过历次晚会义务工作的同学,请去pingle那里领车票。

Pasu



--------------------------------------------------------------------------------

Date: Sat, 6 Sep 2008 10:43:08 -0700
From: pingle
Subject: Re: 答复: NPO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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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11:37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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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6, 2008 9:26:44 PM


我且问你,那个论坛是谁的?是属于大家的公共论坛吗?

你引用的帖子里,我说的很明白了:没有授权,你那个通知只能当是空气。

你再去好好看看你那个所谓的通知,通篇从头到尾,除了晚会就是其他文娱活动。其他的讲座交流怎么一个也没有?是你不承认那些活动呢,还是故意遗漏。就算
是你所列的那些活动里,起码有两组人员已经有自己独立的NPO了,你还真好意思往自己那里划拉啊?



2008/9/6 Sailor Zhang

老刁, 吸收新会员的宣传在论坛上放在最醒目的大方框位置:

★ RCA/BCA 新会员网上报名系统开通! 欢迎现在,以及过去一年里参与RCA活动(如新年晚会等)的义工(包括演员)正式报名加入
RCA/BCA!

你肯定是知道的, 不然你也不会在7月30日发这个帖了: http://www.rolia.net/f/post.php?f=51&b=0&c=0&pno=63

RCA欢迎更多的朋友参与我们的义工进而成为RCA的会员, 如果你的朋友们有热情有兴趣, 随时欢迎他们的加入, 谢谢~~~

Sailor

2008/9/6 David Diao :

> 05年招收义工的事情,是所有人都知道的。08年所谓恢复吸收新会员的宣传,董事会的三个成员中两个都不知道,这就很说明问题了。要说这样也行,那先等等,让我也划拉一帮自己的兄弟进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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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13:16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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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6, 2008 9:38:18 PM

说的好啊,这会儿拿出章程来了。那个章程草案啥时候成了正式的文件了。你自己在几天前还是"建议"用8小时为标准,过了两天就变为"唯一"标准了,这些
你跟谁商讨过了,又在那个董事会全体通过啦?你自己在组织活动中独断专行,把大家的活动变成你网站的附属,这一本质性变化你跟谁商讨过了,又在那个董事
会全体通过啦?

说到组织的目的,03年的时候就提出来"忘掉晚会,忘掉Rolia",所以才有的这个NPO,其目的就是为了走出个人网站的局限,为华人社区多做些实
事。后面几年的发展中,你这个 President, 不但没有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反而用种种错误行为阻挠了组织的正常发展。你自己好好反省去吧。要
是自己记性不好,非得人提示的话,我倒是可以帮你好好回忆回忆。



2008/9/6 Sailor 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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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15:29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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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Sailor Zhang
Sent: September 6, 2008 9:55:24 PM

老刁, RCA自从2003年初筹办始, 所有的讨论, 通知, 全部都是发布在ROLIA论坛上的. 我不认为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在过去的12个月里, RCA组织的活动我都列在报名项目中, 是的, 除了晚会就是其他文娱活动. 从2007年7月到现在,
RCA没有组织过其他的活动, 你提的讲座交流一个也没有办过, 所以就没有在列表中了.

今后随着活动的开展, 这个列表会有更新.

Sailor

2008/9/6 David Diao :
> 我且问你,那个论坛是谁的?是属于大家的公共论坛吗?
>
> 你引用的帖子里,我说的很明白了:没有授权,你那个通知只能当是空气。
>
> 你再去好好看看你那个所谓的通知,通篇从头到尾,除了晚会就是其他文娱活动。其他的讲座交流怎么一个也没有?是你不承认那些活动呢,还是故意遗漏。就算是你所列的那些活动里,起码有两组人员已经有自己独立的NPO了,你还真好意思往自己那里划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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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17:43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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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Sailor Zhang
Sent: September 6, 2008 10:34:13 PM


老刁, 这个章程是Bingle执笔, 由最初的三位director讨论过的, Word文档上还可以看到当初你和bingle的讨论.
我始终认为, 在当时咱们三位都是认可这一份章程的, 不然也不会以这份章程为基础开展活动.

章程第三条 "3. 章程的修改以及RCA注册的变更,必须由理事会全体通过。" 自始至今, 你都没有表示过异议, 尤其在最初讨论阶段.

没错, 我们一直没有一个正式的签字手续来确认这个章程, 这是基于大家相互之间的信任. 并且, 这份章程的内容也多次由bingle,
还有你, 在ROLIA论坛上介绍和解释给公众. 我一直理解为你是深刻地理解并认同这一份章程的.

如果你认为应该否认这份章程的合法性, 那么, 按照公司法规定, RCA的所有会员只包括四位初始的发起人: Pingle, Bingle,
Sailor, 老刁. 之后RCA就没有新会员加入. 会员大会就是只有这四位同学参加.

请明确表态你是否承认这份章程.

8小时标准不是我的建议, 是当时大家在YorkU开会时确定下来的, 后来也在论坛上介绍过.

你指责我"把大家的活动变成你网站的附属", 这是很严重的指控, 请提供证据.

每一次RCA的活动, 都明确说明主办机构为Rolia Cultural Association, 如果有例外, 请指出.

请详细说明, 我是如何"用种种错误行为阻挠了组织的正常发展". 这是很严重的指控, 请提供证据.

Sailor

2008/9/6 David Diao :
> 说的好啊,这会儿拿出章程来了。那个章程草案啥时候成了正式的文件了。你自己在几天前还是"建议"用8小时为标准,过了两天就变为"唯一"标准了,这些你跟谁商讨过了,又在那个董事会全体通过啦?你自己在组织活动中独断专行,把大家的活动变成你网站的附属,这一本质性变化你跟谁商讨过了,又在那个董事会全体通过啦?
>
> 说到组织的目的,03年的时候就提出来"忘掉晚会,忘掉Rolia",所以才有的这个NPO,其目的就是为了走出个人网站的局限,为华人社区多做些实事。后面几年的发展中,你这个
> President,
> 不但没有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反而用种种错误行为阻挠了组织的正常发展。你自己好好反省去吧。要是自己记性不好,非得人提示的话,我倒是可以帮你好好回忆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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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20:08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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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6, 2008 10:37:29 PM

那你讲讲,为什么从2007年7月到现在没有组织过其他活动?


2008/9/6 Sailor 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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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23:29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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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pasu
Sent: September 6, 2008 10:40:30 PM


对,分家是我提出来的,可你不是也说是个“好主意”“非常支持”嘛。

至于谁该领车票,我不知道,因为不是我在让人“挥一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

晚会和公益自然是可以一起办的,只不过这个组织里面的分歧已经不是这么简单。如果你要说你不知道,你可以去新分出来的两个网站去发帖问问,相信大家都会
很热心地给你好好解释。

有些话不是光说得漂亮就可以的。

至于董事不董事的,我至少到上一次晚会还在做义工,虽然我从来也没有担任过这个组织的任何正式职务,你要说谁你就把话说清楚。

Pa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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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Sat, 6 Sep 2008 12:24:08 -0700
From: pingle
Subject: RE: 答复: NPO



Pasu,你现在很情绪化,而这种强烈的情绪可能已经使你看不清别人究竟在说什么了。

首先,分家是你提出来的。我就你这个建议从财务和公平角度提出一些意见。从我个人来讲,我根本不希望分家,办晚会和搞公益根本就没什么冲突,为什么不能
一起办和搞?!

其次,要把一部分人扫地出门的不是我,我希望的是所有的05年以前和以后的义工/会员都在一起做事,人多力量大,该办什么和搞什么就办什么和搞什么。在
我看来,选举董事只是让几个人来代表会员来运作这个NPO,如果有的人觉得自己选不上董事就没办法再为NPO出力,那我觉得非常遗憾。

第三,这里没有哪位是没干过/参与过晚会义工的,你让谁来领车票?

Pi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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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25:36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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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6, 2008 10:49:13 PM


非要我表态的话,可以明确地告诉你,这份中文章程缺乏合理性,更没有合法性。我认可的章程是那份提交给政府的英文文件。当初撰写中文版,不过是为了方便
向会员交流。既然是草案,那么我们的讨论到现在也没有终止。我自开始起就没有同意过这份章程,特别是现在更觉得这份章程有种种不妥之处。哪里来的"自始
至今, 都没有表示过异议"?

我和 Bingle 介绍和解释给公众的就是 "NPO 是属于大家的" 这一基本概念。你有什么不同意见尽可以发表。

如果你想回到以董事会决议来决定一切的方式上来,我没有意见。



2008/9/6 Sailor 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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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30:06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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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Bingle
Sent: September 6, 2008 11:16:27 PM


David,

不好意思打断一下你们二位的辩论,因为这里又涉及到我的工作了。看我的嘴唇: NPO从来没有过英文的章程(by-law),我不清楚你认可的“章程是
那份提交给政府的英文文件”是个what。请明示。

如果你说自己从来没有认可过这个章程,请问,在我们讨论的章程文件(在我发给你们的word文件中,你和我都有关于具体细节的讨论)或者讨论的邮件中,
你在哪里提到了自己“不认可”这个章程?而在NPO运作的这几年中,你又在何时何地同何人讲过你“不认可”这个章程。(讲句粗话: 拉屎可以,不能想什
么时候坐回去就什么时候坐回去,Pasu,当你公开这个邮件的时候,请保留这句话。)

另,既然你认可"NPO 是属于大家的",请问为什么不能让更多的“大家”来加入,来降低这个NPO沦为“某人私产”的风险?

不好意思,问题太多,请挑你喜欢的回答。BTW,我对你跟张Sailor之间的私人恩怨没有任何兴趣,但请你在讲到任何涉及我过去作为Director
或者Officer的工作时,不要信口开河。

Bi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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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32:09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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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pasu
Sent: September 6, 2008 11:19:59 PM


Bingle你放心,我没有一面让人文责自负,一面又随便删改别人发言的习惯。

Pa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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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Sat, 6 Sep 2008 20:16:26 -0700
From: bingle
Subject: Re: 答复: 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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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34:08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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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expertune
Sent: September 6, 2008 11:30:06 PM

我考,好复杂。。。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pasu
Sent: Saturday, September 06, 2008 11:19 PM
Subject: RE: 答复: 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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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37:23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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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pingle
Sent: September 6, 2008 11:31:55 PM


你说的太对了,光话说得漂亮是没有用,因为肯漂亮的办事的人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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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40:05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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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pasu
Sent: September 6, 2008 11:36:04 PM


这点我完全同意。

所以我才提出一个分家的方案,既然过不下去,就分开好了。起码是个可以讨论可以细化的方案嘛,不然扯皮到什么时候?

Pa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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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Sat, 6 Sep 2008 20:31:5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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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43:10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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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7, 2008 12:10:46 AM

我来针对 Pingle 的提议讲一讲。

NPO 之所以成为非盈利组织,就是因为其根本目标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框架下进行的所有盈利性活动,目标是为了其他公益性活动提供资金。具体到我们
自己,05年的时候就说过"新年晚会、万圣节舞会这样的娱乐性活动,能够有少量的赢余,用这些钱去支持我们的公益事业。" 既然我们将自己定位为一个
服务华人社区的组织,而不是一个文娱团体,那么所谓晚会的盈利就不应该只归晚会所有。作为会计,Pingle 应该对企业中 Profit
Centre 和 Cost Centre 的定义和功能有明确的了解。 作为统一整体的一部分,Cost Centre即便不直接产生利润,也应该有
其合理的预算分配。特别是对于我们这个非盈利组织来说,衡量的标准应该是看我们的公益事业是否得以发展。很遗憾,因为我们的President 的种种
错误言行,导致了这几年中,NPO组织的公益活动越来越少,很多原来热心参与这些活动的人也渐行渐远。此次更名、增加董事会的名额,正是为了扭转这一局
面所做的努力。对此,大家有什么疑问,我一定会详细回答。

Rolia.org被什么人修改了,我找不到以前发布的历届晚会的财务报告,所以拿不出具体的数字。但是这几年晚会的支出越来越高是众所周知的。从
Pingle 提供的数字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个大支出带来的收益并没有提高,从收益率的角度来看,是明显下降的。同时06、08两届的收入明显低于历史
平均。前两天我说的组织晚会的负责人 Lack of Prudential Due Diligence,这就是明证。这个算是题外话,可以另外讨
论。回到盈利的本质上来,历届晚会的盈余主除了来自于票房收入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个人捐款。以去年为例,盈余是1000元,那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捐
款,晚会应该是亏的了。票房收入取决于组织者的运筹,这个暂且不表。关于捐款那一块,倒是该问问人家是给公益活动捐的呢,还是专门为了一台晚会捐的。

最后说说谁有资格参加分钱。Pingle 说"NPO帐面上的钱,绝大部分来自于历年晚会的盈利",这个绝对没错。但是第一如前所述捐款那部分可不一定
属于晚会,要分的话最好问问捐款人的意见。第二而参加晚会的义工们,也未必全是仅仅为了晚会奉献。不管别人,我自己参加组织晚会,所报的目的就是为了能
够通过这种形式为其他公益活动筹集一些资金。当然有人就是为了晚会,也是无可厚非的。既然目的不同,那么简单地一刀切,全部给谁都不合适。"现在登记在
案的所谓"老会员",都是2005年及以前数年晚会的义工" 不假,但是 Pingle 可能没有注意到一个事实,这些老会员登记的场合都不是在晚会,
而是在NPO 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中。也就是说他们即不是以晚会义工的名义登记的,也不是为了晚会而登记的,而是真正地理解了 NPO 为大众服务的宗
旨之后才加入进来的。我一直承认历届晚会义工都有加入 NPO 的权利和资格,我认为这一权利和资格不仅仅局限于晚会义工,也应该包含其他各类活动的义
工,也不应局限于06-08年期间,而应延伸到所NPO成立之初的2003年。我反对的是在缺乏深入沟通了解的前提下,利用未经授权的渠道、采取非法的
手段招收会员。特别是在停滞多年后,到了要开大会的时候突击拉人。

好了,既然在原来的框架内,晚会是挣钱的,搞公益的是花钱的。如果要分家的话,倒不如搞晚会的另起一个炉灶,大大方方地把自己只搞文艺活动的宗旨写到明
面上。搞公益的就可以继续发扬现有 NPO 的精神,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各类交流活动中。至于钱吗,本来挣的钱就是要花在公益事业上的,还是留给公益事业
好了。搞晚会反正是能挣钱的,得有点儿白手起家的豪情吧。大家当初在教堂地下室开始的时候,可是一个子儿也没有啊。当然啦,要是觉得有困难,从公益基金
中间拿出部分来暂借过渡一下,也是可以商讨的。

Diao


200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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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0:47:16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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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7, 2008 12:43:18 AM

03年我离开加拿大之前,根据英文范例,撰写过一分英文章程发给你们两个。后来我回国办公司,申请注册的时候,章程是必须的文件,所以以为这里也要交
呢。刚刚查了一下,在这里申请创建公司还真的不需要递交章程。你们具体经手这件事情,知道的应该比我清楚。这个算是我想当然,是我的错了。

但是,在我们讨论的章程草稿和相关邮件中,我有哪里说过"认可" 它是正式章程了。我认可的是它是一份还没有决定、还有待进一步讨论、不能做指导性纲领
的草稿。述我也回句粗话:拉屎是种正常的生理反应,但是不是搁哪儿都能拉的,更不是哪个口都能往外拉的。

关于会员的问题,我在另一封信里回答了。

BTW, 我在这里讨论的都是 NPO 的问题,哪里来的私人恩怨?有什么样的事情,大家凭着事实去讨论就是了,没必要自己先给自己扣顶帽子戴。

Diao


2008/9/6 Bi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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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02:09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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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Bingle
Sent: September 7, 2008 8:29:19 AM


抱歉,David,当我说NPO从来没有过英文的章程(by-law)的时候,就是说连草稿也没有过。如果另外参与登记的Sailor,收到过或保存有
David说的英文章程,请指出和提供。

另外,前面一封邮件中,你的问题我一直没有回复,这里一并回复。

From: David Diao
Bingle 提出的问题牵涉到以什么为衡量的基础准绳。在公司法里更改 head office地址与更改名称的要求是一样的,我个人认为这个法律是
相比较最公正的标准,所以要求同样地对待两件事情。哪里不对,还请讲明白些。

From: Bingle
更改NPO的名称,实际上更改的是supplementary letters patent的内容,安省公司法对此规定如下:
Supplementary letters patent
131. (1)A corporation may apply to the Lieutenant Governor for the
issue of supplementary letters patent,
(a) extending, limiting or otherwise varying its objects;
(b) changing its name;
(c) varying any provision in its letters patent or prior supplementary
letters patent;
(d) providing for any matter or thing in respect of which provision
may be made in letters patent under this Act;
(e) converting it into a company;
(f) converting it into a corporation, with or without share capital.
R.S.O. 1990, c. C.38, s. 131 (1).
Authorization
(2)An application under subsection (1) shall be authorized by a
special resolution. 1999, c. 12, Sched. F, s. 21.
(3)Repealed: 1999, c. 12, Sched. F, s. 21.
Contents of application for conversion into company
(4)If
the application is under clause (1) (e) or (f) and the corporation is
to become a company, the application shall set forth the authorized
capital, the classes of shares, if any, into which it is to be
divided,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each class, the par value of each share or,
where the shares are to be without par value, the consideration, if
any, exceeding which each share or the aggregate consideration, if
any,
exceeding which all the shares of each class may not be issued, and,
where there are to be preference shares, the preferences, rights,
conditions, restrictions, limitations or prohibitions attaching to
them
or each class of them, and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n which the
members will become shareholders. R.S.O. 1990, c. C.38, s. 131 (4).
(5)Repealed: 1998, c. 18, Sched. E, s. 67.
Special Act corporations excepted
(6)This
section does not apply to a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by special Act,
except that a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by special Act may apply under
this section for the issue of supplementary letters patent changing
its
name. R.S.O. 1990, c. C.38, s. 131 (6).

http://www.e-laws.gov.on.ca/html/statutes/english/elaws_statutes_90c38_e.htm#BK133

上述法律文本中并无任何字眼提到head office,如我引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请指出。而更改head office,仅仅是在向安省政府提交的
annual return中,将实际的head office的地址,进行更改,最后由安省政府备案。Annual Return非常简单,也不需要
提交任何其他文件。

据我了解,目前董事们对所提交的更改supplementary letters patent的申请表 (已由安省政府确认)中,在这一栏的日期存
疑: The resolution anuthorizing this application was confirmed by the
shreholders/members of the corporation on: 2008 June 08. 这是目前董事们在名字争议上的
焦点之一。 而就我个人的观察和理解,我相信这个日期实际上并不存在。如果这一日期不是一个伪造的日期,而是真实的日期,请更正我的认知错误。

至于ANNUAL RETURN具体是什么样子,APPLICATION FOR SUPPLEMENTARY LETTERS PATENT具体是什
么样子,如有人感兴趣,可向我索取复印件或扫描件。我重申一下,本人对更改supplementary letters patent,以及此次更改引
起的争议并无兴趣,但请在未来的任何关于此事的讨论或者争论中,不要再将更改head office作为注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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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05:01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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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Michael Qian
Sent: September 7, 2008 11:28:03 AM


11.....牛啊.

首先, 大家先停止人参攻击, 水手要注意点, 有小贝贝是不一样的.

第二, 改名程序问题, 可以一直研究下去, 但是反正要改, 水手也同意了,不值得讨论下去.

第三, 讨论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 一个董事指责另一个董事不守章程, 然后发现原来没有章程, 因为董事们自己没有制定章程. 然后董事要制定章
程, 另外的董事又不同意制订章程.

第四, 我是给NPO捐过款的, 但是我的捐款绝对不是给私人的, 是会员用的. 要是私人和NPO的钱混在一起, 没说的, 还钱!

第五, 我是给NPO做义工的, 不是给私人做义工.

第六, 这会员资格不是ID, 不是想删就删的. 也不是一个人想给就给, 大家的态度都很清楚, 不要新招人, 其他Director也表态了, 为
啥Rolia的网站上还贴着报名连接?


豪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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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08:12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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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pasu
Sent: September 6, 2008 2:17:20 PM


水手同学,如果2005年招收的会员真的从来没有被正当程序批准过的话,那么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即是:“从这个最严格的标准上来说, 按照公司法规
定, RCA的所有会员只包括四位初始的发起人: Pingle, Bingle, Sailor, 老刁. 之后RCA就没有新会员加入.”

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没有的不要说成有,有的也不要说成没有。既然只有你们四个会员,那么我想我们大家都可以轻松很多。真好。

Pasu

> Date: Sat, 6 Sep 2008 11:26:38 -0400
> From: sailorzhang
> Subject: Re: 答复: NPO
>
> 俺非常同意火狐同学的意见. 希望大家能够和以前一样,摒弃政治上的偏见,制定合理的制约章程,让这个NPO实实在在为大陆移民做点事儿.
>
> 新会员老会员的问题, 一直以来俺都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参与争论, 但是现在各种传闻沸沸扬扬, 俺还是正儿八经地澄清一下为好.
>
> 首先, 是RCA从成立以来的会员情况.
>
>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NPO的发起人在成立时就是合法的正式会员. RCA在政府备案的发起人有四位, 分别是 Pingle, Bingle, 老刁和我.
>
> 在2005年初时, 吸收了一批会员总共有35位, 这35位都是当时RCA活动的义工. 过后虽然RCA的活动一直没停,
> 但也没有进行招收新会员的宣传. 在2008年, 我们恢复了吸收新会员的宣传, 从恢复宣传时起到目前, 总吸收了新报名的一批会员共33位.
> 他们都具备有12个月内多于8小时的RCA义工时间. 另外还有十几位申请者因为义工小时数未满, 会员资格on hold,
> 将留待其义工时间足够之后再确认.
>
>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 RCA从没有宣布过停止吸收会员, 还有, 2005年和2008年吸收的会员, 吸收标准是一样的, 都是以义工小时数作为标准.
>
> 用义工小时数作为会员吸收标准是RCA会员制度的亮点, 也是早期RCA会议中明确下来的制度. RCA的所有权属于所有的会员,
> 大家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作为义工参与RCA的活动, 为RCA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他们因此加入RCA, 并成为RCA的主人.
>
> RCA章程中有理事会批准新会员的条文, 但是没有具体说明批准/拒绝的标准. 在实际运作中, 从来没有进行过批准的操作, 即使2005年吸收的人也没有.
>
> ----> 22. 任何个人兴趣与RCA宗旨不冲突的人,都可申请成为会员。申请经书记提交理事会后,由理事会批准并在书记处注册成为正式会员。
>
> RCA章程中有理事会每年度审核会员身份的条文.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 从来没有进行过审核的操作.
>
> ----> 23. 每年度由理事会进行会员身份的审核,维持会员身份的条件由理事会决定,不能满足条件的会员,将失去会员身份。
>
> 如果没有最近的风波, 相信没有任何人, 会质疑2008年加入的会员们的资格问题. 他们都是过去一年的义工, 是RCA活动的有生力量.
>
> 如果一定要以章程中"理事会批准新会员"说事, 那么, 2005年和2008年申请的人都没有被理事会批准过. 从这个最严格的标准上来说,
> 按照公司法规定, RCA的所有会员只包括四位初始的发起人: Pingle, Bingle, Sailor, 老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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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11:12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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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pingle
Sent: September 7, 2008 12:14:52 PM

David,
我想没有人否认挣钱的programs的盈余应该用于回报社区的其他非盈利活动。

但我必须指出的是,除了票房收入以外,另外两种收入来源捐款和广告赞助要有区分,历年来,纯粹的网友捐款并没有你说的那么多。2004年晚会有$652
为网友晚会捐款。2005年底筹办2006年晚会的时候,收到过Michael Qian个人捐赠的$200,我当时是按照对晚会的捐赠纪录的。如果
Michael有异议,我可以调整对program的分配,没有问题。其他大笔非票务收入,都是来自公司或者个人的商业广告和赞助,记入当年晚会收入中
是没有疑义的。2007年晚会期间收到某公司一笔赞助款,但赞助代理人直接指定此款项只用于舞蹈队,所以已经纪录到舞蹈队的帐务中。2008年只有一位
网友捐款$400用于晚会义工。

另外,我想补充的是,对于NPO来讲,重要的是采用加拿大会计准则要求的Restricted fund method来分开记录外界捐赠者指定用途的
捐款,确保专款专用,profit centre和cost centre的划分在这里并不是很相关的概念。除了Restricted Fund之外,
其他fund视为non-restricted,列入General Fund。

关于解散NPO和分配财产,如果这一动议真正拿出来表决,我会投反对票。原因如我之前email所述,操作上仍牵扯到公平问题。如果非到了解散不可的地
步,我也不同意会员平分资产。对于财产处置公司法提供了除了会员平分之外的另一option——捐赠给政府或其他NPO或慈善机构。

如果资产分配/归属问题,成为了一个理性决策的绊脚石,那么捐赠出去以后,是否能有助于有争议的双方回归理性呢?

Pingle

--- On Sun, 9/7/08, David Diao wrote:
2008/9/6 <pi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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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16:35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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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pingle
Sent: September 7, 2008 12:24:12 PM

豪哥,你这个第4条讲话什么意思啊?你捐的钱是交给我的,我是存到NPO帐上的,你这个“私人和NPO的钱混到一起“是个很严重的指控啊,没有根据请不
要乱讲。你也是个专业人士,相信你明白应当如何尊重其他的专业人士的操守。

我管钱的这几年,NPO没有一分钱进过我或者其他人私人的口袋。大家口袋里的几分钱不小心掉进NPO倒是有可能,比如晚会卖水的义工交上来的水款,经常
是会比实际所得高一些的。又或者给NPO办事寄信买了点信封邮票,忘记找我报账的也恐怕大有人在。

前面对网友捐款的问题,实际上只涉及捐款记录到NPO帐目的那个program里面,跟给私人还是NPO没有任何关系。

Pingle

--- On Sun, 9/7/08, Michael Qian wrote:

From: Michael Qian
Subject: Re: 答复: 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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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24:56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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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Michael Qian
Sent: September 7, 2008 1:47:44 PM

豪哥以蓝天为纸大海为墨青山为笔唏血写下证词:

这个私银指的是个私人网站,8是你呀8是你。

所以呐,只要钱在大家的NPO那里,就可以。关键系,NPO不是一只人的,不是一条人就可以替全体人民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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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26:51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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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Tiger Wang
Sent: September 7, 2008 1:56:32 PM


Pingle.
我叫王小虎.我就是想咨询一下我在2005年$1000 和2007年$1000捐款是否到帐了.我两张支票的Title都是开给
RCA我也没有打过任何商业广告.第一次是通过EGG转交,第二次是通过BeiBei. 如果钱还在,如果我现在还有机会指定用途.能麻烦你把这钱帮我
转给红十字(四川地震)基金吗?

谢谢.

Thanks!

Tiger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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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Sun, 7 Sep 2008 09:14:51 -0700
From: pingle
Subject: Re: 答复: 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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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28:53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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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Milo Lu
Sent: September 7, 2008 2:29:47 PM


这个是我请几届晚会的组织者 x888 就晚会的事情及盈余使用给的说法。 --- Milo


2008/9/7 Li Chen

关于晚会盈利减少,主要是因为我们没想让盈利增加。所以几百义工的门票和部分服装都包了。另外赞助方式也变了,人家宁可搞晚会的义工吃下去,而不是捐
款。再就是为了能让效果更好,制作成本上也投入较大,票价并没有提高。

一句话,我们不知道为什么要盈利那么多,所以回馈给义工和观众的就多了些。这也是网上网下台前幕后呼吁不要把义工用尽喽,算大家共同的愿望吧。

晚会本身就为上千人提供一些多伦多华人和文化的气息,目的是想让海外华人,特别是后代亲眼看到华人是怎么唱歌怎么跳舞的。这是最好的公益活动。意义也非
常重大。通过这种草根的参与,让这些咱们华人能从小逐渐对华人的唱歌跳舞有认识,去了解,去学习,去选择作为自己的兴趣爱好,甚至从事的职业,。。。,
这对华人在多伦多的成长都是很有利的。这些台前幕后的人员,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让上百人实现梦想,难道比不上一个讲座,一个聚会,更精彩吗?让上百人
实现梦想,这本身不是公益吗?何况,因为晚会的成功,呼呼出更多跃跃欲试的人,可以说,每年台上寻梦的人都有至少一半是新的。这就是给更多人机会。

和其它公益活动比,晚会给华人社区的影响,不会小。

我个人的意见和想法而已,其实我对这些争论没有任何兴趣。我支持这样几个方案,
1。把钱留给晚会,继续让几百人圆梦(公益),继续宣传华人文化(公益),继续召唤潜在的力量投入进来(公益),在资源可以的时候,继续办童声合唱、少
儿舞蹈、少年宫、Rolia Idol。。。(都是公益),这些都是公益。
2。(分家和我没关系,但是)可以让两个机构列出自己要举办的活动,给出预算,然后俺预算分钱。当然指能实施的活动,不要光喊口号。从前没有做过的事
情,未必获得批准,因为credit 比较差。
3。全数捐给四川,建希望小学。或者全数捐给多伦多的华人老人院。甚至可以捐给最近遇难的华人同胞。。。。

我无意参与任何争论,只是看到有些误解,想澄清一下。我其实懒得卷入这场争论,所以,如果有可能,不需要说这是我的观点。观点在此,并不需要知道是谁说
的。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pingle
Sent: Sunday, September 07, 2008 12:14 PM
Subject: Re: 答复: NPO


pasuin...@gmail.com

unread,
Sep 8, 2008, 11:31:24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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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7, 2008 3:55:03 PM

如果你和Sailor 都否认的话,我也没法子从丢掉的笔记本电脑中把它再找回来了。但是既然我一直以为它是成立NPO递交的正式文档,给政府的文档不
会是中文的吧。

Bingle 关于更名手续的阐述完全正确。这次更名,就是在董事会讨论后,由两个Directors 签字,将Supplementary
Letter of Patent递交给政府部门。我不明白6月8日这个日期有什么问题?Bingle 所说"这个日期实际上并不存在"是什么意思?历
史上2008年6月8日确确实实是存在的啊,难道各位当天都穿越啦?要说6月38日不存在,那我倒是同意。还请把问题说得更清楚些。

我认为争论的焦点并不在于哪天通过的决议,而是决议通过的方法和形式。更名所需的决议为 Special Resolution, 更改 Head
Office 地址同样也需要。公司法 Change Head Office, 272 (2) A corporation may by
special resolution change the location of its head office to another
place in Ontario.

那么什么是 Special Resolution 呢?简单直观的参考是Not for Profit Incorporator's
Handbook
"Special Resolution" means a resolution passed by the directors and
confirmed with or without variation by at least two-thirds of the
votes cast at a general meeting of the members of the corporation duly
called for that purpose or in lieu of such confirmation by the consent
in writing of all the members entitled to vote at such a meeting.

在董事会讨论更名这一议题的时候,我就提出开会员大会的建议,但是被 Sailor 拒绝了。既然不能开会员大会,那怎么能够让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以
Special Resolution 这一形式通过呢,只有参考以前同样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在我们这个NPO 短短的历史上,需要Special
Resolution 的只有更改地址这个案例可以参考,那么在更改名称这一决议的形成中就采用了同样的过程和标准。我的观点是:以前变更地址的决议过
程是合法、正确的,这次更名的决议过程也同样是合法、正确的。 Bingle 一再说不要用更改head office作为讨论的注脚,那么好,只要各
位能提出另一个更适用的案例,我们可以换一个参考标准去讨论。

这样的讨论都是对事不对人的,Bingle 大可以不必因为自己是当事人之一担心。作为董事会的一员,个人不需要为董事会决议的对错负责;作为
Secretary, 职责在于将组织活动的相关文件整理存档,运营操作上的失误应由负责的President 承担。

再说两句更改 Head Office的事情, 政府法律的要求是

" The location of the head office is established in the Letters
Patent. However, a corporation may by special resolution change the
location of its head office to another place in Ontario (s. 277 of the
Act).
A notice of such special resolution must be filed with the Companies
Branch (there is no fee for filing) and published by the corporation
in the Ontario Gazette within 14 days after the resolution has been
passed."

很明显,仅仅在年度报告内更改Head Office地址并不符合政府的要求。这个问题不是要讨论的重点,只要大家能够了解政府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我不
会再赘述。

Diao






2008/9/7 Bingle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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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33:41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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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Bingle
Sent: September 7, 2008 4:25:31 PM

David,

我想请问在法律文本里面,may是什么意思?
Change Head Office, 272 (2) A corporation MAY by special resolution
change the location of its head office to another place in Ontario.

我想请问在法律文本里面,shall是什么意思?
Supplementary letters patent (2)An application under subsection (1)
SHALL be authorized by a special resolution. 1999, c. 12, Sched. F,
s. 21.

我想请问6月8日或之前有哪一位会员收到了要求确认Special resolution的通知?我的认知是到现在也没有任何会员收到过任何正式的要求
确认更名的通知。如果属实,请问你填写6月8日这一“不存在”的日期的依据是什么?
The resolution anuthorizing this application was confirmed by the
shreholders/members of the corporation on: 2008 June 08.

建议你就以上问题先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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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37:29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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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pingle
Sent: September 7, 2008 4:36:47 PM

Hi Tiger,
根据我的纪录,我于2005年底收到过两笔数额各为$1,000的支票,来自W.P.Consulting Inc.,如果我没有搞错的话,这是你的公
司名称。其中一张支票是指明捐赠给愚人家属的,早已转交到了受益人手中。另外一张支票由egg转交,是给RCA(抱歉我在上封email没能提及这一慷
慨奉献),当时我给你邮寄的收据注明“Donation to 2006 Rolia GALA”,你收到后并未表示异议。如果你现在要退捐或者转用
途,我没有办法做这个决定,因为超过了我的职权范围。

2007年我没有从Beibei处收到具名为W.P.Consulting或者Tiger Wang的支票。如果你保留了银行的cancelled
cheque,可否麻烦给我一个复件,以便进一步调查。

谢谢!

Pingle

--- On Sun, 9/7/08, Tiger Wang wrote:

From: Tiger Wang
Subject: RE: 答复: NPO

Received: Sunday, September 7, 2008, 5:56 PM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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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54:18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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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pingle
Sent: September 7, 2008 4:50:26 PM

豪哥啊豪哥,我哪有那闲工夫给什么私人网站管钱?保管钱匣子责任太重大,该讲清楚的地方还请千万不要吝啬笔墨。
http://www.e-laws.gov.on.ca/html/statutes/english/elaws_statutes_90c3...
> 说的好啊,这会儿拿出章程来了。那个章程草案啥时候成了正式的文件了。你自己在几天前还是"建议"用8小时为标准,过了两天就变为"唯一"标准了,这些你跟谁商­讨过了,又在那个董事会全体通过啦?你自己在组织活动中独断专行,把大家的活动变成你网站的附属,这一本质性变化你跟谁商讨过了,又在那个董事会全体通过啦?


> 说到组织的目的,03年的时候就提出来"忘掉晚会,忘掉Rolia",所以才有的这个NPO,其目的就是为了走出个人网站的局限,为华人社区多做些实事。后面几­年的发展中,你这个
>> >> > 那什么,作为一个老ROLIAN的党外人士,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和以前一样,摒弃政治上的偏见,制定合理的制约章程,让这个NPO实实在在为大陆移民做点事儿,至­于怎么选举,并不重要,大多数人统一一个意见就成了。


>> >> > 对于那个新会员老会员的问题,如果可能,就制定一个时间界限,比如2008年以前登记的都算,至于火线突击登记的,我会认为就是为选举而登记的,这个蛋孵出的鸡­不是那么可口。:)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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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8, 2008, 11:58:23 PM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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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7, 2008 4:53:31 PM

对于捐款的用途,已有捐款人提出建议,我不置喙。友情提醒一下,如38所提到,08年晚会的部分捐款是以赞助义工工作餐的形式的体现出来的,对于
Off-Balance-Sheet Transaction 的具体规定我不清楚,但是审计要求中很明确的一条是 " The nature
and the reason for each off-balance-sheet item must be fully
understood, and any such relationships should be adequately
disclosed."

既然提到Restricted Fund, 怕大家不明白,这里把 Pingle 以前整理的财务记录公布给大家作为参考。反正是公开文件,也没啥可以
藏着掖着的。作为范例,请大家翻到2006年那页,第107行 Cindy Zheng in Trust, 第144行 Like Fund, 分别
是给 Cindy Zheng 和 愚人大哥的捐款。这两个栏目应该算是 Restricted Fund。第166行是 Restricted
Income, 也就是说如果在这里记录有收入的话,也该专款专用。169-174行所列的收入为 Unrestricted, 即属于公共账户,可以
用于 NPO 组织的任何活动。在这些收入中即有个人对文艺活动的赞助 (Rolia Idol),也有活动广告收入。185行至194行的
Event Income 显示的是收入来源,并没有指明其收入的用途仅仅限制在晚会这类文娱活动上,应该算作 General Fund。

如果到了非解散不可的地步,我同意 Pingle 的建议,在结清现有帐务之后将剩余财产捐赠给政府或其他NPO或慈善机构。

Diao



2008/9/7 <pi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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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9, 2008, 12:01:49 AM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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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7, 2008 4:55:06 PM


Security scan upon download
RCA GL De...xls (113.9 KB)
ooops, 忘了附件了。

######
###Pasu附注:该附件应发件人要求不予公开。请参见9月9日的邮件内容。
######


2008/9/7 David D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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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9, 2008, 12:06:57 AM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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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Leo Bei
Sent: September 7, 2008 5:07:41 PM

Hi Pingle,

我手头有一张Systrend 07年12月开给RCA 的1000元支票。因为上面没有具体人名,我一直以为是老市长的广告款。刚跟tiger确认,
这笔1000元就是他上面说的捐款,因为换了公司名,所以就不是以前的W.P.Consulting Inc。非常抱歉,是我弄错了。

刚跟tiger沟通,他表示他仍旧愿意捐款,但等我们这次争论的结果出来之后再决定这笔钱的去向。

Leo


2008/9/7 <pingle>

是没有疑义的。2007年晚会期间收到某公司一笔赞助款,但赞助代理人直接指定此款项只用于舞蹈队,所以已经纪录到舞蹈队的帐务中。2008年只有


候一脚踢开,我认为这样子是说不过去的。更严肃地说,假如这批义工/会员为此提起法律诉讼,NPO败诉的可能是很大的。



支持倾向,其他人都没有表态。那么我在这里打个招呼,我准备把这个邮件列表的内容在9月7日星期天结束之前公开。如果哪位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信件内
容,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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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9, 2008, 12:09:36 AM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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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7, 2008 5:23:50 PM


我又不是律师,怎么能给你解释法律文本呢?只能说我个人的理解,272(2)中的 MAY, 是指一个企业有通过 Special
Resolution 这种形式更改Head Office 地址的"可能"。那么更改地址有没有通过 Special Resolution 的必要
呢?上封信最后提到了,在政府的官方手册里明确指出 更改地址的时候"A notice of such special resolution
MUST be filed with the Companies Branch (there is no fee for filing)
and published by the corporation in the Ontario Gazette within 14 days
after the resolution has been passed". 你不会需要我再给你解释 MUST 的含义吧。

Supplementary letters patent SHALL be authorized by a special
resolution. 是说"需要"有Special Resolution。Special Resolution 怎么通过呢?说了多少遍了,参
考的是更改 Head Office MUST 提供的Special Resolution 的方式。那么当年更改地址的时候,哪一位会员收到要求确
认 Special Resolution 的正式通知了?填写6月8日,是因为在当天的董事会上我们讨论了这一议题,并由董事会作出相应决议。你还有
什么问题,尽管提。

Diao




2008/9/7 Bingle

pasu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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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9, 2008, 12:14:01 AM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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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答复: NPO‏
From: Pingle Yang
Sent: September 7, 2008 5:24:17 PM

David,
这个文件非常的raw material,没有财务背景的读者会非常困惑,不适合作为报告给会员。我建议会员们disregard这个文件。按照公司法
的要求,会员大会上要向会员报告财务情况,我会准备几个简单明了易懂但又合乎要求的报告交给大会。

关于08年晚会有实物捐赠,这是我第一次得到信息。我会向x888了解具体资料,如果属实,将相应在revenue/expenses两边做出
recognition。

Pasu,
请不要公布David的附件。因为它不是一个财务报告,最严格的disclosure条文(一般针对上市公司)也没有要求对外界公布一个组织的
General Ledger details.

谢谢。

Pingle
-----原始邮件-----
发件人: David Diao
发送时间: 2008年9月7日 16:55
主题: Re: 答复: NPO


ooops, 忘了附件了。


2008/9/7 David Diao

对于捐款的用途,已有捐款人提出建议,我不置喙。友情提醒一下,如38所提到,08年晚会的部分捐款是以赞助义工工作餐的形式的体现出来的,对于
Off-Balance-Sheet Transaction 的具体规定我不清楚,但是审计要求中很明确的一条是 " The nature
and the reason for each off-balance-sheet item must be fully
understood, and any such relationships should be adequately
disclosed."

既然提到Restricted Fund, 怕大家不明白,这里把 Pingle 以前整理的财务记录公布给大家作为参考。反正是公开文件,也没啥可以
藏着掖着的。作为范例,请大家翻到2006年那页,第107行 Cindy Zheng in Trust, 第144行 Like Fund, 分别
是给 Cindy Zheng 和 愚人大哥的捐款。这两个栏目应该算是 Restricted Fund。第166行是 Restricted
Income, 也就是说如果在这里记录有收入的话,也该专款专用。169-174行所列的收入为 Unrestricted, 即属于公共账户,可以
用于 NPO 组织的任何活动。在这些收入中即有个人对文艺活动的赞助 (Rolia Idol),也有活动广告收入。185行至194行的
Event Income 显示的是收入来源,并没有指明其收入的用途仅仅限制在晚会这类文娱活动上,应该算作 General Fund。

如果到了非解散不可的地步,我同意 Pingle 的建议,在结清现有帐务之后将剩余财产捐赠给政府或其他NPO或慈善机构。

Diao



2008/9/7 <pingle>


David,
我想没有人否认挣钱的programs的盈余应该用于回报社区的其他非盈利活动。

但我必须指出的是,除了票房收入以外,另外两种收入来源捐款和广告赞助要有区分,历年来,纯粹的网友捐款并没有你说的那么多。2004年晚会有$652
为网友晚会捐款。2005年底筹办2006年晚会的时候,收到过Michael Qian个人捐赠的$200,我当时是按照对晚会的捐赠纪录的。如果
Michael有异议,我可以调整对program的分配,没有问题。其他大笔非票务收入,都是来自公司或者个人的商业广告和赞助,记入当年晚会收入中
是没有疑义的。2007年晚会期间收到某公司一笔赞助款,但赞助代理人直接指定此款项只用于舞蹈队,所以已经纪录到舞蹈队的帐务中。2008年只有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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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9, 2008, 12:18:39 AM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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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答复: NPO‏
From: Pingle Yang
Sent: September 7, 2008 6:03:13 PM

Hi Leo,
因为David上一封邮件提到x888讲的晚会有人专门捐款给义工解决吃饭问题,要注意不要遗漏掉帐务,我刚才跟x888(Chen,Li)通了电话,
了解了一下具体情况。陈导演说,捐款给义工吃饭的义人就是Tiger Wang,数额就是$1,000。而这笔钱已经专款专用,根据纪录,负责伙食后勤
的义工杨森提交了总额$1,081.81的采购饭菜收据,实报实销。据陈导说,义工们也已经面谢过Tiger的支持。

既然情况是这样子,这笔钱去向一目了然,不需要再容后决定。能否请你再跟Tiger沟通说明,请他另换一张新支票,然后我们尽快入账。

我在此再次感谢Tiger对NPO及其活动义工的长期慷慨支持。

谢谢。
Pingle
-----原始邮件-----
发件人: Leo Bei
发送时间: 2008年9月7日 17:08
主题: Re: 答复: 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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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9, 2008, 12:21:20 AM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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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答复: NPO‏
From: Pingle Yang
Sent: September 7, 2008 6:10:39 PM

David,
这里面的逻辑你没有理顺。272(2)说的是一个企业May通过Special Resolution形式更改HO地址。如果企业决定按照这种方式去
改,那么好,"A notice of such special resolution MUST be filed with the
Companies Branch (there is no fee for filing) and published by the
corporation in the Ontario Gazette within 14 days after the resolution
has been passed". 可是,272(2)的May,不是Must,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不采用Special Resolution的方
式。企业如果决定不按照这种方式去改HO,那么后面的“"A notice of such special resolution MUST
……”就没有了依托的根据。

你是考过T和G,上过MBA的人,这样的逻辑题如果丢分就太可惜了。

Pingle
-----原始邮件-----
发件人: David Diao
发送时间: 2008年9月7日 17:24
主题: Re: 答复: NPO
http://www.e-laws.gov.on.ca/html/statutes/english/elaws_statutes_90c3...
> 说的好啊,这会儿拿出章程来了。那个章程草案啥时候成了正式的文件了。你自己在几天前还是"建议"用8小时为标准,过了两天就变为"唯一"标准了,这些你跟谁商­讨过了,又在那个董事会全体通过啦?你自己在组织活动中独断专行,把大家的活动变成你网站的附属,这一本质性变化你跟谁商讨过了,又在那个董事会全体通过啦?


> 说到组织的目的,03年的时候就提出来"忘掉晚会,忘掉Rolia",所以才有的这个NPO,其目的就是为了走出个人网站的局限,为华人社区多做些实事。后面几­年的发展中,你这个
>> >> > 那什么,作为一个老ROLIAN的党外人士,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和以前一样,摒弃政治上的偏见,制定合理的制约章程,让这个NPO实实在在为大陆移民做点事儿,至­于怎么选举,并不重要,大多数人统一一个意见就成了。


>> >> > 对于那个新会员老会员的问题,如果可能,就制定一个时间界限,比如2008年以前登记的都算,至于火线突击登记的,我会认为就是为选举而登记的,这个蛋孵出的鸡­不是那么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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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9, 2008, 12:24:04 AM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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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答复: NPO‏
From: Tiger Wang
Sent: September 7, 2008 6:36:40 PM


谢谢你的鼓励. 我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华人社区的活动.

但作为一个普通的捐款人. 我希望RCA能够进一步地改进你们的组织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尽量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1000的捐款支票
Pending了九个月没有被Cash out). 财务负责人竟一点不知情. 我心里的感受真的不是很好.......


BeiBei你随时来我家拿支票.

希望你们能够圆满解决矛盾.只要XCA还为社区做事我还会支持你们.

Thanks!

Tiger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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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9, 2008, 12:27:29 AM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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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答复: 答复: NPO‏
From: Pingle Yang
Sent: September 7, 2008 7:01:45 PM


Tiger, 你批评得十分对。类似的事情的确不应该发生,我的工作没有做好,我就什么借口也不提了。我会利用最近这段难得的空闲时间,起草一个适合
NPO实际情况的简单易行而又有效的财务制度的草案,到时候提请新任董事会的审核批准。获得批准以后,以后组织活动的收支预算都按规范来做。欢迎继续监
督和批评。


谢谢!
Pingle
-----原始邮件-----
发件人: Tiger Wang
发送时间: 2008年9月7日 18:36
主题: RE: 答复: 答复: 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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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9, 2008, 12:29:08 AM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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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7, 2008 7:46:38 PM


272(2) 里的 MAY, 说的是如果一个企业需要更改地址,那么可以通过Special Resolution 这种方法来变更。MAY 强调的
是更改地址的"可能"行,而不是更改地址可以采用Special Resolution, 也可以不采用 Special Resolution。如果
企业法里有"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不采用Special Resolution的方式"这一条,麻烦帮我找出来。

作为参考,你可以再看看Change in number of directors 285.(1)A corporation may by
special resolution increase or decrease the number of its directors.
R.S.O. 1990, c. C.38, s. 285 (1).
完全同样的表述。




2008/9/7 Pingle Yang

David,
这里面的逻辑你没有理顺。272(2)说的是一个企业May通过Special Resolution形式更改HO地址。如果企业决定按照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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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9, 2008, 12:30:53 AM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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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7, 2008 8:43:39 PM


即便读者没有财务背景也没必要Disregard 这个文件吧。先不说国移家庭男IT女会计的标准组合如何普遍,就财务报告本身来讲其基础就是原始票据
和记录。就算读不懂总帐,也可以留作记录,以备将来查核。




2008/9/7 Pingle Yang
Michael有异议,我可以调整对program的分配,没有问题。其他大笔非票务收入,都是来自公司或者个人的商业广告和赞助,记入当年晚会收入

是没有疑义的。2007年晚会期间收到某公司一笔赞助款,但赞助代理人直接指定此款项只用于舞蹈队,所以已经纪录到舞蹈队的帐务中。2008年只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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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9, 2008, 12:32:11 AM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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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NPO‏
From: David Diao
Sent: September 7, 2008 9:59:37 PM

38 作为晚会的导演,对晚会有深厚的感情,可以理解。作为NPO 活动的一部分,晚会的公益性质没有人否认,其成功带给大家的快乐也是有目共睹的。但
是文娱活动绝对不是 NPO 活动的全部,早在05年的时候,NPO 的活动就明确分为生活、娱乐和事业三部分。作为有机一体的组成,我觉得说哪个"最
好"都是不合适的,简单比较哪一个活动"更精彩"也缺乏客观公正的标准。在NPO运做中如何平衡三部分活动的资源,共同提高,本来就该是承担组织日常运
营的President 的工作。

作为NPO, 确实不需要过多的盈利。决定盈利多少要根据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根据需要某些活动是可以亏本运行的。比如NPO组织的历次交流活动,完全免
费,由NPO支付场地租金。针对晚会收益,38说的多回馈给义工和观众,可以作为理由之一。但是是否还能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呢?比如是否能进一步降低票
价,吸引更多的人来观看;比如除了有人赞助的午饭,是否能给早来的义工提供早餐;比如控制制作成本,用结余去资助需要帮助的人。作为NPO负责人就要从
整体上考虑这些可能,探讨各种方案的利弊和风险。我所说的 lack of prudential due diligence,就是指缺乏这类讨论。
特别是作为NPO每年规模最大活动的晚会,更应该在启动活动之前就有一个周详的计划和打算。诸如38说的免除义工门票、提供服装补助,这些本来就是应该
的。如果收入不够,就要想办法通过拉赞助、卖广告、控制成本等来达到预期目标。38所说的控制盈利这一目标,从来没有在NPO内部提出来,更没有就其具
体实施措施讨论过。而04、05两届晚会的筹划中,对其目标都是有明确规划的,并对相应的票价定位与成本控制有仔细的考虑。最后的结果超出预期的好。如
果能照那样的方式发展,说不定38的那些美好梦想早就实现好几个了呢。

Diao



2008/9/7 Milo Lu
Michael有异议,我可以调整对program的分配,没有问题。其他大笔非票务收入,都是来自公司或者个人的商业广告和赞助,记入当年晚会收入

是没有疑义的。2007年晚会期间收到某公司一笔赞助款,但赞助代理人直接指定此款项只用于舞蹈队,所以已经纪录到舞蹈队的帐务中。2008年只有一

pasuin...@gmail.com

unread,
Sep 9, 2008, 12:35:40 AM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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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答复: 答复: NPO‏
From: pasu
Sent: September 7, 2008 10:55:14 PM

Pingle

关于这个组织的总帐该不该公开的话题,我没有专业知识。我想做的事情只是在发言人自愿的基础上把这个讨论公开,如果老刁不愿意公开他的信件内容,我会照
办。如果你不愿意公开你的信件内容,我也绝对会照办。但是如果是你不愿意公开其他人的信件内容,那么我没有这个义务,也没有这个权利。

Pa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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