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責之適切性
法律為國家之根本,是人民生活規範的經緯,也是人民對政府信任的表徵。市井小民能藉由法律保護自己不被別人侵犯權益;不法之人也會因懼怕法律打消犯罪的念頭;政府官員更要奉公守法,以免產生暴政。法律不僅能對國民行為產生約束,在現今地球村的時代,更因為國際法使國與國之間和平共處,即使產生紛爭,也有適當的法律作適宜的仲裁。法律是促進國家進步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好的法律和好的執法者,可令人民產生信賴感,不用擔心莫須有罪名加諸於身,也不用擔心不法之人不必付出刑事責任。在中國,法律從皇帝時代即產生,歷經千年的變革,應當有一套好的法律產生,但現今依舊有許多刑事案件因仲裁者做出不當的裁決,使人民對政府和律法有不好的觀感。探其原因,應為仲裁者死板的依照法條做出裁決,並未考慮人情之因素。最近有多起強姦犯輕判的案例,在社會版面鬧的沸沸揚揚,多數人覺得強姦犯對受害者無論是身體或心靈都會造成一輩子的傷害,但判決結果卻是強姦犯只需服幾年的牢役,即可重獲自由,這對受害者來說豈不是二度傷害?社會批判此等判決無法替受害人伸張正義亦無法對欲侵犯他人之人達到嚇阻之功用,更稱此事件的判決法官們為「恐龍法官」,批評他們腦袋僵化不知變通。
於法,恐龍法官並無過錯;於情,卻是不容於社會。西方人講求法理情,法重於情;但東方人講求情理法,先講情在看法。但無論何者,都顯現法與情密不可分,加害者、受害者甚至仲裁者皆是人,涉及人即關乎人情,若只依法條一板一眼行事,是無法做出最適宜的刑責裁決。人的心裡都有一付自己的天平,仲裁者在依法辦事時,不僅要講求證據,在做出判決時更要思考犯案者的動機、受害者的心靈還有社會大眾的道德標準。法與情並重,才能達到刑責的適切性。
韓非子說:「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法律不是僵化的條文,必須隨著時代與人民需求,立法者適時作出適宜的調整。執法者在做出裁決,亦也要謹慎思考做出最適宜的裁決。如此,在適宜的標準分寸下,才不會產生惡法傷民、酷吏濫刑等事件,傷害了法律真正的價值。
刑責之適切性
法律為國家之根本,是人民生活規範的經緯,也是人民對政府信任的表徵。市井小民能藉由法律保護自己不被別人侵犯權益;不法之人也會因懼怕法律打消犯罪的念頭;政府官員更要奉公守法,以免產生暴政。法律不僅能對國民行為產生約束,在現今地球村的時代,更因為國際法使國與國之間和平共處,即使產生紛爭,也有適當的法律作適宜的仲裁。法律是促進國家進步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好的法律和好的執法者,可令人民產生信賴感,不用擔心莫須有罪名加諸於身,也不用擔心不法之人不必付出刑事責任。在中國,法律從皇帝時代即產生,歷經千年的變革,應當有一套好的法律產生,但現今依舊有許多刑
事案件因仲裁者做出不當的裁決,使人民對政府和律法有不好的觀感。探其原因,應為仲裁者死板的依照法條做出裁決,並未考慮人情之因素。最近有多起強姦犯輕判的案例,在社會版面鬧的沸沸揚揚,多數人覺得強姦犯對受害者無論是身體或心靈都會造成一輩子的傷害,但判決結果卻是強姦犯只需服幾年的牢役,即可重獲自由,這對受害者來說豈不是二度傷害?社會批判此等判決無法替受害人伸張正義亦無法對欲侵犯他人之人達到嚇阻之功用,更稱此事件的判決法官們為「恐龍法官」,批評他們腦袋僵化不知變通。
於法,恐龍法官並無過錯;於情,卻是不容於社會。西方人講求法理情,法重於情;但東方人講求情理法,先講情在看法。但無論何者,都顯現法與情密不可分,加害者、受害者甚至仲裁者皆是人,涉及人即關乎人情,若只依法條一板一眼行事,是無法做出最適宜的刑責裁決。人的心裡都有一付自己的天平,仲裁者在依法辦事時,不僅要講求證據,在做出判決時更要思考犯案者的動機、受害者的心靈還有社會大眾的道德標準。法與情並重,才能達到刑責的適切性。
韓非子說:「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法律不是僵化的條文,必須隨著時代與人民需求,立法者適時作出適宜的調整。執法者在做出裁決,亦也要謹慎思考做出最適宜的裁決。如此,在適宜的標準分寸下,才不會產
生惡法傷民、酷吏濫刑等事件,傷害了法律真正的價值。
Chien於 2011年8月28日星期日UTC+8下午5時20分24秒寫道:刑責之適切性
法律為國家之根本,是人民生活規範的經緯,也是人民對政府信任的表徵。市井小民能藉由法律保護自己不被別人侵犯權益;不法之人也會因懼怕法律打消犯罪的念頭;政府官員更要奉公守法,以免產生暴政。法律不僅能對國民行為產生約束,在現今地球村的時代,更因為國際法使國與國之間和平共處,即使產生紛爭,也有適當的法律作適宜的仲裁。法律是促進國家進步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好的法律和好的執法者,可令人民產生信賴感,不用擔心莫須有罪名加諸於身,也不用擔心不法之人不必付出刑事責任。在中國,法律從皇帝時代即產生,歷經千年的變革,應當有一套好的法律產生,但現今依舊有許多刑
黃
事案件因仲裁者做出不當的裁決,使人民對政府和律法有不好的觀感。探其原因,應為仲裁者死板的依照法條做出裁決,並未考慮人情之因素。最近有多起強姦犯輕判的案例,在社會版面鬧的沸沸揚揚,多數人覺得強姦犯對受害者無論是身體或心靈都會造成一輩子的傷害,但判決結果卻是強姦犯只需服幾年的牢役,即可重獲自由,這對受害者來說豈不是二度傷害?社會批判此等判決無法替受害人伸張正義亦無法對欲侵犯他人之人達到嚇阻之功用,更稱此事件的判決法官們為「恐龍法官」,批評他們腦袋僵化不知變通。
於法,恐龍法官並無過錯;於情,卻是不容於社會。西方人講求法理情,法重於情;但東方人講求情理法,先講情在看法。但無論何者,都顯現法與情密不可分,加害者、受害者甚至仲裁者皆是人,涉及人即關乎人情,若只依法條一板一眼行事,是無法做出最適宜的刑責裁決。人的心裡都有一付自己的天平,仲裁者在依法辦事時,不僅要講求證據,在做出判決時更要思考犯案者的動機、受害者的心靈還有社會大眾的道德標準。法與情並重,才能達到刑責的適切性。
韓非子說:「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法律不是僵化的條文,必須隨著時代與人民需求,立法者適時作出適宜的調整。執法者在做出裁決,亦也要謹慎思考做出最適宜的裁決。如此,在適宜的標準分寸下,才不會產
^ ?效果時
生惡法傷民、酷吏濫刑等事件,傷害了法律真正的價值。
寫得真通順
kevin327於 2011年8月29日星期一UTC+8下午11時15分19秒寫道:
Chien於 2011年8月28日星期日UTC+8下午5時20分24秒寫道:刑責之適切性
法律為國家之根本,是人民生活規範的經緯,也是人民對政府信任的表徵。市井小民能藉由法律保護自己不被別人侵犯權益;不法之人也會因懼怕法律打消犯罪的念頭;政府官員更要奉公守法,以免產生暴政。法律不僅能對國民行為產生約束,在現今地球村的時代,更因為國際法使國與國之間和平共處,即使產生紛爭,也有適當的法律作適宜的仲裁。法律是促進國家進步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好的法律和好的執法者,可令人民產生信賴感,不用擔心莫須有罪名加諸於身,也不用擔心不法之人不必付出刑事責任。在中國,法律從皇帝時代即產生,歷經千年的變革,應當有一套好的法律產生,但現今依舊有許多刑
黃應該是"皇帝",文中意思是想表達君主統治及法律書寫成文字.
事案件因仲裁者做出不當的裁決,使人民對政府和律法有不好的觀感。探其原因,應為仲裁者死板的依照法條做出裁決,並未考慮人情之因素。最近有多起強姦犯輕判的案例,在社會版面鬧的沸沸揚揚,多數人覺得強姦犯對受害者無論是身體或心靈都會造成一輩子的傷害,但判決結果卻是強姦犯只需服幾年的牢役,即可重獲自由,這對受害者來說豈不是二度傷害?社會批判此等判決無法替受害人伸張正義亦無法對欲侵犯他人之人達到嚇阻之功用,更稱此事件的判決法官們為「恐龍法官」,批評他們腦袋僵化不知變通。
於法,恐龍法官並無過錯;於情,卻是不容於社會。西方人講求法理情,法重於情;但東方人講求情理法,先講情在看法。但無論何者,都顯現法與情密不可分,加害者、受害者甚至仲裁者皆是人,涉及人即關乎人情,若只依法條一板一眼行事,是無法做出最適宜的刑責裁決。人的心裡都有一付自己的天平,仲裁者在依法辦事時,不僅要講求證據,在做出判決時更要思考犯案者的動機、受害者的心靈還有社會大眾的道德標準。法與情並重,才能達到刑責的適切性。
韓非子說:「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法律不是僵化的條文,必須隨著時代與人民需求,立法者適時作出適宜的調整。執法者在做出裁決,亦也要謹慎思考做出最適宜的裁決。如此,在適宜的標準分寸下,才不會產
^ ?效果時不懂這段你修改的內容????
生惡法傷民、酷吏濫刑等事件,傷害了法律真正的價值。
寫得真通順
周礼》是我国保存最早的系统完整的行政法法典,也是周朝统治者在总结夏商周历朝统治经验基础上的具有集权制倾向的行政法典。影响了我国两千多年的集权制社会的行政体制、原则、规范和基本制度,对世界行政制度的建立完善也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伟大贡献。其所确立的六官制度到后世逐渐衍化为六部制。是我国最早的宪法性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
中国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竹简。1975年发掘出土。共1100多枚。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简文为墨书秦篆 ,有的写于战国晚期,有的写于秦始皇时期。
竹简经整理编纂,分为《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和《日书》9种。其中最重要的是有关秦代法律的文书,其内容已超出战国李悝的《法经》,具备了刑法、诉讼法、民法、军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方面内容。对农田水利、牛马饲养、粮食贮放、徭役征发、刑徒服役、工商业管理、官吏任免、军爵赏赐、物资帐目、军官任免、军队训练、战场纪律、战勤供应、战后奖惩等,都有具体规定,而以刑法最为成熟。这批竹简是研究战国晚期到秦始皇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军事的可信史料,也是校核古籍的重要依据。
法律是阶级的产物,夏、商、周都有法律,但有记载的最早的法典应当在秦代。
所以應該是"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