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我们走丢了的"教育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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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南环中学物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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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17, 2007, 10:06:26 AM2/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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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建 发布时间: 2007-02-08 06:00 光明网


两会期间,浙江省人大代表、瑞安中学副校长陈良明提出《关于恢复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中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建议》,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关
注。2005年浙江省教育主管部门在全国率先废除普通中学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规定,至今,全国也只浙江一家。试行一年多,负面影响大。(2
月3日《今日早报》

从来没有哪个年代的教师像现在这般处境尴尬动辄得咎。中国基础教育在"纠偏体罚"的风潮里一窝蜂地又走向了"激励教育、赏识教育"的极端,仿佛谁
提"教育惩戒权"就是心理变态、就是蓄意谋害,加上这些年基础教育市场化走向的诡异,企业规则中的"上帝意识"等服务思想和教育理念混为一谈,于是学生
的话语权成了真理,批评不得、处罚不得,结果这一批批没有接受过正态教育、在自由与自我风气中长大的公民是如何"回馈"社会的呢?心理脆弱、丧失健全人
格、自我中心......基础教育惩戒权的走失,其实正隐寓着公民素养的可预期性危机。

萧伯纳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人感到自己可耻的地方越多,受尊敬的程度就越高。"中国传统教育历来是很强调自省、自律的,"日三省吾身"则"智明而
行无过矣"。但人的"自省"与"自律"往往是以"它省"和"它律"为起点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而言,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建立条件反射的过程,要建立某种良好
的行为,是需要相应的强化的。从品德形成的心理过程来看,惩罚必不可少,人的是非善恶观念是在行为中体现出来的,其行为的后果得到道义的支持或惩戒,就
得到了或正或负的强化。这是团体压力迫使其成员"向善"的过程,也是个人品德成长及人的社会化的过程。如同磁石的两极,教育惩戒和教育激励是完整教育的
应有要素。

学校和所有社会序列中的单元一样,总是有规矩的地方,如果只需表扬与奖励,所有的校规校纪都该被格式化了。当我们的抽象派教育专家力陈"教育惩戒
权"之"弊端"的时候,他们可能忘记了现实语境:一是我国法律赋予青少年的权利是宽泛的,而寥寥的义务只在不具任何强制性的《小(中)学生守则》、《小
(中)学生行为规范》上--考虑到青少年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刑法、民法中只是对年满14~18周岁的青少年规定了相对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如果没
有"教育惩戒权",当学生违反规范、危害社会时,则出现学校"管不了"、司法机关"不能管"的监管真空;二是教育惩罚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
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并非是针对所有学生的"恶意权"或"寻租权"。就譬如有人有菜刀
杀人,但不能就此禁止菜刀切菜一样--过往教育惩罚实施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抵是惩罚的不当使用,而不是惩罚本身的问题。

中国教育"缺钙"的现状是毋庸讳言的,病因之一就是缺乏惩戒教育、缺乏有痛感的唤醒。其实,天下的教师有几个天生以"惩戒学生"为职业旨归的呢?教
育惩戒与体罚、心罚不同,因它不是出自怨恨或虐待之心,而是出自博大深沉的爱。遗憾的是,在"教育惩戒权走失"的过程中,我们的不少媒体也起了推波助澜
的作用--我们别忘了:即便是号称"儿童天堂"的美国,也保留着学校从"口头训诫"到"放学后留校罚劳动或强迫参加心理咨询"甚至"长期停学或退学"的
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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