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韩 颖 女 38岁 身份证:110108197312290021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f1805室
工作单位:无 联系电话:13521984144
申请人:吴丽红 女 36岁 身份证:132629197411021323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
工作单位:无 联系电话:13683382357
代理人:野靖环 女 58岁 身份证:370303195301181741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27号
工作单位:光彩集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13621293734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法定代表人:尹燕京 局长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路15号
案 由:公安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复议请求:
1、请求确认海淀区公安局羊坊店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每位申请人被羁押1天的赔偿金201.66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2月4日,我们约好到玉渊潭公园游园。早上10时左右,我们刚走到世纪坛南面,就被警察拦住检查身份证。警察看完身份证又搜包,在吴丽红的包里发现一份给朝阳法院的起诉书,立即说我们是上访的,就把我们拽到公共汽车上。车里有7、8个警察,其中一个又检查了我们的身份证,还问我们反映什么问题。我们很害怕,不知道我们犯了什么法?也不知道要把我们带到哪里去?吓得我们不敢说话。警察们嘀咕几句,就又让我们下车。我们下了公共汽车,立即被塞进一辆警车,警车开进了羊坊店派出所。
佩戴036875警号的李爱民(墙上照片的警号是037685)把我们关押在地下室,他让我们如实说要反映什么问题,他可以帮助我们。我们说什么问题也没有,就是去玉渊潭公园玩。我们问他为什么把我们关押到派出所?他不说。
中午13点前后,小红门派出所和万寿寺派出所的警察来接我们回去,我们听说要接回去到派出所继续谈话时,就更害怕了,就要求自己回家,不跟警察走。但是接我们的警察不同意,他们就走了。我们跟羊坊店派出所的警察要求自己回家,也不让走。秦所长说留下我们做材料。于是,秦所长给我们做了询问笔录。
14点20分做完询问笔录后,还是不让我们走。15点15分我们向值班的037671号警察要求回家,他说:所长说了,让你们等着。
15点25分,警察邢涛把我们释放了。
我们被羊坊店派出所无缘无故关押5个半小时,派出所一直没有通知家属,我们的恐惧难以言表,我们的家人和朋友都焦急万分。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韩 颖 吴丽红
20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