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丽红拆迁维权博客] 不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提起复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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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心境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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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19, 2011, 10:54:23 AM9/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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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查申请书

吴丽红等对2011年82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京国土朝信访(市访)[2011]26号不服,特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农民集体土地被非法掠夺,集体财产流失,农民的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

北京市政府包庇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征地,违法拆迁,致使农民得不到合法的安置补偿,拆迁公司勾结龙爪树村村委员强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房屋。(附:信访投诉)

2011418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经查,上述反映地块属于小红门乡北区住宅二期F地块项目用地,并于20051231日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区二ΟΟ五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的批复》(京政地[2005]225号)的用地批复文件。同意由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小红门乡北区住宅二期F地块土地一级开发,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税费。"......(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不服于2011512日以事实错误,没有证据支持为由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附:信访复查申请书)

2011717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京国土信[2011]55号答复称:"我局朝阳分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中有关答复内容有待进一步核实,我局已责成朝阳分局重新办理。"(附:京国土信(2011)第55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201182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京国土朝信访(市访)[2011]26号)答复称:"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字(2003)第1132号)、(京地出[]字(2003)第1133号)、(京地出[]字(2003)第1134号),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小红门居住区(一期)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答复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不清,《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证明征地合法。申请人在《(2004规地字6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后)范围内有合法的住房并于1993年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附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23条等相关规定,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征地,致使农民得不到合法的安置补偿,拆迁公司勾结朝阳区政府、小红门乡政府、龙爪树村村委员、小红门村委会强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等法律规定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征地,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要求:立即停止违法征地、违法拆迁,恢复村庄原貌。

此致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签字):

2011919

附:1、信访复查申请书(原件)    1份   2

2、信访投诉    1份  1

3、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1份  1

4、信访复查申请书    1份  2

5、京国土信(2011)第55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1份  1

6、京国土朝信访(市访)[2011]2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11

72004规地字0064号用地规划许可证  1份  1

8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份     页

9、身份证复印件       份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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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心境介 于 9/19/2011 07:51:00 上午 发布在 吴丽红拆迁维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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