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查申请书
吴丽红等对2011年8月2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京国土朝信访(市访)[2011]26号不服,特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农民集体土地被非法掠夺,集体财产流失,农民的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
北京市政府包庇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征地,违法拆迁,致使农民得不到合法的安置补偿,拆迁公司勾结龙爪树村村委员强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房屋。(附:信访投诉)
2011年4月18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经查,上述反映地块属于小红门乡北区住宅二期F地块项目用地,并于2005年12月31日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区二ΟΟ五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的批复》(京政地[2005]225号)的用地批复文件。同意由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小红门乡北区住宅二期F地块土地一级开发,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税费。"......(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不服于2011年5月12日以事实错误,没有证据支持为由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附:信访复查申请书)
2011年7月17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京国土信[2011]第55号答复称:"我局朝阳分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中有关答复内容有待进一步核实,我局已责成朝阳分局重新办理。"(附:京国土信(2011)第55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2011年8月2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京国土朝信访(市访)[2011]26号)答复称:"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03)第1132号)、(京地出[合]字(2003)第1133号)、(京地出[合]字(2003)第1134号),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小红门居住区(一期)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答复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不清,《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证明征地合法。申请人在《(2004规地字6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后)范围内有合法的住房并于1993年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附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23条等相关规定,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征地,致使农民得不到合法的安置补偿,拆迁公司勾结朝阳区政府、小红门乡政府、龙爪树村村委员、小红门村委会强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等法律规定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征地,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要求:立即停止违法征地、违法拆迁,恢复村庄原貌。
此致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签字):
2011年9月19日
附:1、信访复查申请书(原件) 1份 2页
2、信访投诉 1份 1页
3、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1份 1页
4、信访复查申请书 1份 2页
5、京国土信(2011)第55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1份 1页
6、京国土朝信访(市访)[2011]2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1份1页
7、2004规地字0064号用地规划许可证 1份 1页
8、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份 页
9、身份证复印件 份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