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信
控告人:吴丽红 女 37岁 满族 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 无业 身份证号:132629197411021323 联系电话:13683382357
被控告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花乡法庭审理吴丽红、伍晓玲诉中国铁通集团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控告事项:违反法定程序拖延办案。
事实和理由:控告人就与中国铁通集团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1日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截止今日,丰台区人民法院花乡法庭在既未给予立案,也未告知案件是否受理等相关情况下,于2011年11月23日上午,突然通知控告人该案于2011年11月25日上午9.00点开庭,但随即又于一天后取消。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的规定和第115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有关立案公开的规定。使控告人至今尚不了解该诉讼是否立案、该案是否组成合议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明显的剥夺了控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致程序公正毁于执法者自身。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本案中,丰台区花乡法庭在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对控告人的诉讼既不予以立案,又无不予立案裁定;既通知开庭,又随意取消;以及不公开合议庭组成人员基本情况等。其对案件无理由拖延的意向已非常明显,且情节较重,应依条例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此致
丰台区人民法院 抄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吴丽红
20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