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吴丽红,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邮编:100164
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电话:13683382357,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李贺清,乡长
复议请求:1、确认小红门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
2、要求小红门乡人民政府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3、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5日申请人向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以邮寄的方式申请了涉及个人生活的相关政府信息(见大宗邮件交寄清单本埠挂号信函:XB52697403911),至今已经80天了,小红门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置之不理,构成了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第13条、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第3条第(一)项的规定特向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请朝阳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丽红
2011年9月19日
附:1、行政复议申请书2份 2页 2、大宗邮件交寄清单 1份 1页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1份 1页 4、身份证复印件 1份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