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吴丽红 女 37岁 身份证:132629197411021323 邮编:100164
住址: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 工作单位:无 电话:13683382357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住所地:朝阳区道家园1号
法定代表人:肖兴国 职务:局长 电话:010-85953400
案由:非法拘禁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朝阳区拘留所非法拘禁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29日申请人被关押在朝阳区拘留所。被申请人的做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非法拘禁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丽红
201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