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吴丽红,女,农民,1974年11月2日出生,邮编:100164
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电话:13683382357,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李贺清,乡长
复议请求:1、确认小红门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
2、要求恢复郭家村路原貌;
3、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1年2月27日申请人向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以邮寄的方式向小红门乡政府投诉,郭家村路被堵。2月28日申请人和家人、朋友7人一起到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信访办要求恢复道路畅通,赵胜利接待了我们,并告知会马上向领导反映。至今已经190天了,小红门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投诉置之不理,构成了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39条、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第2条、第3条第(一)项、第6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特向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请朝阳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1年9月19日
附:1、行政复议申请书2份 2页 2、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1份 1页
3、2010.2.27投诉信 1份 1页 4、身份证复印件 1份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