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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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最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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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4, 2006, 5:13:27 AM7/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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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法宝-最新立法2006年第706期 总1532期   责任编辑:曹琴 推荐给同仁  意见反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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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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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建住房〔2006〕1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现就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提出如下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套型结构比例等,按法定程序审定、备案,并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在已完成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经深入分析当地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供应能力,确需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并附住房状况分析和市场预测报告。

  二、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
  对于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要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要求进行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需要调整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要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妥善处理。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按要求调整套型结构,并在调整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规划等许可内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城市人民政府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住房,依法该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
  当前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规避套型结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违反套型结构要求等行为。设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规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擅自更改设计、预留空间,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监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监理,致使套型结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国办发〔2006〕37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程序,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不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套型结构比例没有按要求公布或公布后未予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加强监督监察。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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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2006〕16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
  (一)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三)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四)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发展改革(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展销许可管理,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审查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六)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或地方建设(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 。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三、落实主管部门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责任
  (八)集中开展一次整治活动。各地要从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各级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要积极加以整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
  (十)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十一)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地要结合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级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抓紧部署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所辖城市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应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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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6〕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规范国家救灾防病的报告及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备地掌握救灾防病工作相关信息,保障救灾防病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在总结2003版《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我部制定了《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8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
  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规范国家救灾防病的报告及信息管理工作,为救灾防病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保障救灾防病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制定本规范。


  1.2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救灾防病预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救灾防病的报告及信息管理。

 2 救灾防病信息报告



  2.1 定义对灾害和受灾基本情况,以及因灾害造成的各类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和潜在危害,及其处置和评估等信息的报告。


  2.2 分类灾害类型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自然灾害灾区和人为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2.3 报告内容


  2.4 初次报告灾害和受灾基本情况、救灾防病工作开展情况和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


  2.5 阶段报告主要报告灾情和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和控制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2.6 总结报告灾害的发生情况;受灾基本情况;卫生系统损失情况;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控制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及评估;相关卫生资源消耗和需要补充的情况;经验及教训。

 3 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3.1 报告原则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


  3.2 报告方式和时限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基本责任报告单位,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提供相关工作和技术支持。责任报告单位应负责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收到报告信息。初次报告除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外,必须上报书面报告,时限为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上报。阶段报告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报。必要时,按上级要求进行书面方式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同时必须上报书面报告。救灾防病信息报告原则上以《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为主,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按附表的内容,使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其它形式上报。

 4 信息系统的管理



  4.1 系统要求信息报告系统的硬件及软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配备。


  4.2 人员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的有关要求,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确保信息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转。


  4.3 网络管理与维护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运行、数据库维护、信息安全、技术培训及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专项经费,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转和硬件更新。

  4.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等技术支持。

 5 安全与保密



  5.1 信息安全信息的应用与交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对所报告的信息打印存档,做好信息备份工作。


  5.2 系统安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技术环境,选择安全、可靠、高效的载体建立卫生信息通讯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信息报告系统设置不同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信息报告人员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与密码。WEB数据库服务器应设有防火墙,实行双机镜像热备份,备份数据专人保管。

 6 考核与督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与考核,建立奖惩制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救灾防病报告及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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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公信安[2006]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1999年,公安部、人事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以来,已累计培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互联网服务和联网使用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组织负责人、管理和技术人员8万余名,在防范、打击网上违法犯罪和预防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现,信息网络安全案件、事件造成的危害不断加大,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日益重要。当前,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信息网络管理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是做好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维护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统一部署,为提升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和更新专业知识,公安部、人事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06年至2010年5年间,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互联网服务和联网使用单位信息网络管理组织负责人、管理和技术人员为重点,每年对2至3万人次的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近1至2年,首先培训国家机关、重点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信息网络管理和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使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体系和长效管理体系,提高培训师资水平,规范培训机构,丰富培训方式方法,推动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将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纳入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一支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社会力量。


  二、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以近三年来涉及信息安全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政策措施、信息安全管理技术发展动态、防范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和有害信息传播的管理技术措施为重点,每年结合新出台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发展情况,对继续教育内容进行调整。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和网吧等公共上网场所安全管理三类,统一使用由公安部组织编写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二)继续教育方式和培训时间。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自学、研修、网络等多种有效、简便的培训方式方法。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集中培训。在重要领域信息网络管理使用单位、重点互联网服务和联网单位、信息安全产品生产和信息安全服务单位,由公安部、人事部统一组织开办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对参加高研班的学员颁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要注重质量和效果,每年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三)培训考试。公安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下达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培训工作主要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域内进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经过继续教育后参加由公安、人事部门组织开展的考试。各地原已组织开展的计算机安全员培训考试工作纳入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统一颁发《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加注培训类别、培训内容、课时和考试成绩,同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试专用章。《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加强管理和组织

  (一)组织方式。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具体负责,并成立“全国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建“全国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承担相关教材编写修订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人事部门联合成立省级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原计算机安全员培训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变更为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使用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试专用章),负责本地此项工作,各地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公安厅、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承担。

  (二)继续教育管理。施教机构经省级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承担公安部、人事部组织的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任务。其培训教员要经过全国统一考核合格后上岗。各地要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和统计,每年要将统计数据和工作情况上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照人事部开展“653工程”的统一要求,定期将有关统计数据和情况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三)监督保障。鼓励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把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和人员岗位聘用结合起来。公安机关要将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信息网络管理和使用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内容。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域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落实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其职工参加公安部、人事部计划内的培训,费用可从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安部、人事部举办的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人事部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办公室”进行审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下半年)。组建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机构,编写培训教材、培训大纲和考试题库,开展施教机构评估和培训师资的培训考核工作,全面启动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上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大规模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同时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对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继续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公安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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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6]13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特制定了《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为了给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今年托市收购的早籼稻,在市场价格没有明显回升前暂不安排销售;市场价格回升后,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顺价销售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


  二、做好早籼稻收购贷款发放工作。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分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三、正确理解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对短缺重点粮食品种出现价格下跌过多时,通过指定中储粮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按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在粮食主产区入市收购,减少市场流通量促使价格回升,保护农民种粮收益。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入市收购是在特殊情况下稳定市场粮价、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性行为。


  四、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起止时间。《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由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根据各地早籼稻上市时间及市场价格情况,按照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和国家质量标准,在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4个早籼稻主产省挂牌收购。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确定。


  五、合理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库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视市场情况适时对外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备案。接受委托的库点,在最低收购价预案未启动时,要积极入市自主收购。要防止被确定为委托库点后不积极收购造成农民“卖粮难”,从而导致粮价下跌。


  六、加强对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领导。各省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督促引导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要抓紧时间,切实抓好仓库维修工作,支持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做好托市粮集并等有关工作,确保新粮收购仓容。

  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早籼稻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省。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0元,是指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6年生产的等内品。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的早籼稻收购价格,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早籼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4省地方储备粮公司;(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公司。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后,视各地市场情况适时对外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储备粮公司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与地方储备粮公司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6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公司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七条 早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上市后,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地方储备粮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早籼稻。

  第九条 为调动企业参与早籼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在本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和最低收购价库存早籼稻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储备早籼稻,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地方储备早籼稻,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在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条 中储粮总公司公布的委托收储库点及其延伸收购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由委托收储库点按中储粮分公司有关要求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自治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本区内竞价销售,发生的利息、费用补贴及盈亏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必要时由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要将月度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第十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委托收储库点执行本预案收购的早籼稻,由其负责就地临时储存,并负责所收购早籼稻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临时存储早籼稻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4分/年,其中3.5分为指定库点的保管费用, 0.5分为监管、质检费用、跨县集并等费用,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及时足额将利息和保管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

  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托市收购的早籼稻实行临时储存,未经批准各收储库点不得擅自动用。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企业参与早籼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在市场粮价没有明显回升时暂不安排销售;在市场粮价回升后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托市收购的粮食销售收入单独核算,盈亏由中央财政统算。

  第十六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中储粮分公司应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如销售出库时品种、数量、等级与合同不符,由委托收储库点负全责。国家有关部门将结合每年的清仓查库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早籼稻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早籼稻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早籼稻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国家粮食局负责监督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要认真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早籼稻数量、质量的监管,确保储粮安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并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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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贡献山东实施计划》和《中国海洋大学蓝色兴鲁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贡献山东实施计划》和
《中国海洋大学蓝色兴鲁行动计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全省科技大会精神,加快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国石油大学和中国海洋大学两所教育部直属高校科技创新的优势,服务于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贡献山东实施计划》和《中国海洋大学蓝色兴鲁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两个计划》)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动员企业、科研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与《两个计划》的对接,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努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为落实科技兴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作出更大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贡献
山东实施计划(20006-2010)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06年5月8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是山东省3所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之一,拥有5个国家重点学科。石油主干学科专业水平居于国内领先地位,本科专业中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通用型专业已超过三分之二。

  在发展新阶段,我校决心按照省委提出的“一二三四五六”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参与山东区域经济建设,发挥学校学科与人才优势,构建服务平台,使学校成为山东省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决策咨询、文化传播的重要基地,成为“科教兴鲁”的一支生力军。


  一、整合优势科技资源,构建科技服务平台,强化科技服务

  依托学校5个国家级重点学科,22个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充分发挥学校在石油石化行业中的科技优势,加快“中国石油大学科技园”建设,打造油气加工技术、油田化学工程技术等6个科技服务平台。

  (一)建设油气加工技术平台,促进省内化学化工业发展。依托“重质油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油气加工新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加强催化新材料和催化剂制备新技术、石油炼制新技术和工艺、石油化工新技术和工艺、新型炭材料制备技术和工艺、绿色石油化工新过程等方向的研究,形成两段提升管催化裂化、重油悬浮床加氢、沥青和新型炭材料应用、炼油化工新工艺和新技术、新型催化材料和催化剂开发与应用、油气加工装备开发等一批成熟技术,为相应的大规模工业装置提供工艺包和技术咨询,为青岛市1000万吨大炼油、齐鲁石化、济南炼油厂、各地炼油厂以及省内其他化工企业提供关键技术,向化工辅助企业提供配套技术,促进省内石油化学化工业的发展。

  (二)建设油田化学工程技术平台,促进油田化学品产业开发。依托“山东省油田化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促进国家“十五”攻关计划“油田化学品产业化开发与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以钻井液、完井液化学与应用、油水井和近井化学处理、提高油藏波及系数的化学方法与理论、油气田地面化学工程为主要研究方向,创造和完善油水井井筒化学处理技术、三次采油用耐温、耐盐聚合物技术、三次采油用表面活性剂技术、完井液技术等。在目前有关技术在东营市近20家企业应用新增3亿多元产值的良好基础上,在省内建立更多的生产示范点和应用示范点,促进山东省油田化学品中小企业的集群化发展。

  (三)建设生物工程技术平台,促进生物技术的工业化应用。依托学校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牛津大学、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等世界著名高校合作建设的“生物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生物工程技术在提高油气采收率、石油安全清洁加工、石油化工产品生产、环境治理和保护、特种能源开发等方面的应用研究,促进生物技术在工业化中的应用。

  (四)建设环境环保技术平台,促进城市综合建设和企业污染治理。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环境工程研究中心”,利用国家安全评价资质,发挥在全国高校中唯一拥有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证书的优势,重点加强企业污水处理新型药剂及配套工艺、企业“恶臭”污染评估及治理、企业三废治理生物处理等方向的研究。研制开发企业污水处理剂的系列产品;开发特种废水达标处理工艺;形成污水处理的决策方法和综合配套工艺技术;建立企业污染评估、监测分析、综合治理方法及模型;开发出用于处理废水、废气的生化反应器,为城市综合建设和企业污染治理搞好服务。

  (五)建设机电工程技术平台、材料研究与开发技术平台,主动适应加工制造业发展需要。依托“石油机械工程重点实验室”、“石油机械装备机电新技术研发中心”,瞄准现代制造技术、新型金属材料及其连接技术两大研究方向,强化石油机械和通用机械技术研究,重点开发精密、微细加工及特种加工技术、数字化制造技术、快速响应制造技术、虚拟制造和网络制造技术、绿色制造技术、新型金属材料及其连接技术、表面改性技术等,面向机械制造业、机械加工业提供技术和服务。依托“先进材料加工与检测中心”、“无石棉摩擦材料研究推广中心”、“碳素材料研究中心”,以摩擦学、新材料连接、防护和检测、炭基纳米新材料为主要研究方向,形成各种材料研究与开发技术,包括高分子材料、纳米级超薄膜材料、耐磨材料、新型炭基复合材料等各种先进材料的制备,材料分析评价、腐蚀、防护与检测技术,先进材料的加工、连接、焊接智能控制技术等。为省内工业产品结构调整和加工制造业发展提供服务。

  (六)服务山东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控制技术平台。依托“监测技术与控制工程重点实验室”,加强生产过程先进控制与优化研究,开发先进控制与优化技术、企业生产装置的机理数学模型库和实时优化技术、生产计量与参数测控技术、节能技术等一批关键技术。基于动态机理数学模型,将过程分析、理论建模、变量观测、先进控制和在线实时优化融为一体,加强企业大型应用软件的开发,帮助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与管理水平及生产装置的经济效益。


  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满足省内各类人才培养培训需要

  (一)保证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持所培养人才综合素质高、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务实敬业的特色和优势,鼓励和推荐优秀毕业生留山东工作,为山东省各行各业发展建功立业。

  (二)加强通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深入研究省内各行业人才需求状况,与省内政府部门、企业人事部门加强信息联系,根据市场需求和预测信息,调整学科专业,优化人才结构,发挥工科优势,完善提高机械、建筑、化工、环境、材料、信息控制、电子电气、计算机、外语、经济管理等通用学科和专业。

  (三)重视外向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依托学校外语、经济管理学科专业,培养既懂专业、又会经济成本核算与运作、外语水平较高的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学校产学研合作办学优势,利用充足的实践教学基地和学校工程训练中心,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和等级工操作训练,培养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技术人才。

  (四)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落实“三百”目标,即每年为省内培养培训工程硕士生100名,培养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教师100名,培养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100名。依托学校青岛校区,建立开放式的“专家研修中心”。

  (五)全面提供继续教育和网络教育服务。发挥短期教育培训“短、平、快”的优势,积极与山东省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利用脱产培训、课程进修、专题讲座、远程教育等形式,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依托学校网络教育学院,利用已经建成的“天网”(卫星信号)、“地网”(企业和城市网络)系统和设施,建立完备的远程教育资源库和教育教学体系,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网络教育共享平台和资源共享平台。


  三、积极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一)教育服务。在“胜利学院”成功办学的基础上,继续探索举办独立二级学院,探索与地方政府联合办学、教育共建发展模式,支持地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带动区域高等教育发展。

  (二)文化服务。创造高品位的大学文化,鼓励师生深入城乡社会参加社会实践、教育宣传、科学普及等活动,为繁荣山东省文化作出积极贡献。

  (三)决策咨询服务。结合山东省重大发展战略和所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组织各研究领域的专家组,开展相关专题研究,提供高水平的咨询成果。发挥学校学术交流的优势,积极承办或举办与山东省发展战略有关的学术活动。结合学校优势学科领域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青岛市化学化工产业布局、海洋石油开采与环境、黄河三角洲开发等专题的研究。

  依托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中国石油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研究解决有关企业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合作立项,承接山东省及企事业单位有关研究课题,积极承担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培训任务。


  四、建立机制,积极行动,保证服务方案的落实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相关副校长分头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国石油大学贡献山东实施计划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积极主动地与山东省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沟通,并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完善该实施计划,增强服务和具体工作的针对性。

  为确保实施计划落到实处,学校将在现实施计划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分解,对应到学校具体部门,落实到学校具体工作中,建立分工负责、分头落实、奖优罚劣的机制,把实施计划化为实际行动。

  以实施计划为基础,根据山东省的要求,积极落实好与山东省共建的有关项目,制定各共建项目的落实计划,同时发挥好共建项目的辐射作用,带动其他服务项目的高水平建设,争取形成更多的服务点,建立学校服务山东、贡献山东的长效机制。

  附件:1.《中国石油大学贡献山东实施计划》首批科技服务平台(略)

  2.《中国石油大学贡献山东实施计划》首批重点技术推广项目(略)

  3.《中国石油大学贡献山东实施计划》首批人才培养培训项目(略)

中国海洋大学
蓝色兴鲁行动计划(2006-2010)
中国海洋大学 2006年5月2日)

  中国海洋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大学,是教育部、山东省、国家海洋局和青岛市重点共建的以海洋和水产学科为显著特色的高水平大学。学校以服务山东、特别是服务“海上山东”建设为己任,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学校特色优势,构筑国家级创新平台,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巩固我省在国家海洋科教和海洋战略研究领域的优势地位;发挥综合优势,为各级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培训。重点从海洋创新角度推进我省创新型省份的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蓝色兴鲁”,为“海上山东”、“生态山东”、“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构筑国家级创新平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巩固我省在国家海洋科教领域和海洋战略研究领域的优势地位

  (一)构筑国家级创新平台。全力推进“青岛国家海洋科学中心”建设,确保“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落户海大。通过国家级创新平台的建设,汇聚国内外一流创新人才,巩固我省在国家海洋科教领域和海洋战略研究领域的优势地位。

  (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积极承担“863”、“973”、科技攻关等国家科技计划体系项目(课题)。取得一批重要的科技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供新的科学技术支持。


  二、完善科技服务平台,为海洋经济和企业发展服务

  根据《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我校重点在八个方面建设科技服务平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科技服务。

  (一)建设海洋药物科学与技术平台,促进我省海洋药物产业发展。海洋药物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新兴的海洋医药科技产业。管华诗院士是我校也是我国海洋药物学科的奠基人和科学研究与产业化先行者。经过10余年的努力,我校形成了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团队和雄厚的学科实力。

  我校将依托学校日臻完善的药学学科,依托设在海大的国家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海洋大学海洋药物研究所和我校海洋药物研发中试基地--中国海洋大学兰太药业有限公司,依靠管华诗院士领衔的海洋药物科技创新团队,重点开发一批国家I类新药和新技术,为我省大批制药企业提供相关关键技术。

  (二)建设海洋生物与水产养殖技术平台,促进我省海洋生物产业和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学校将依托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部所拥有的“海水养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水产生物制品安全性山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海洋生物工程山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水产遗传育种山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等平台,依靠生化与生物材料、海水健康养殖、海洋生物遗传与种质工程、养殖生态与工程、遗传与繁育等科技开发与创新团队,重点加强一批海水养殖新品种和新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为我省水产企业服务,增强我省海水养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建设海洋水资源与能源开发及海洋腐蚀检测与防护技术平台,促进我省海洋水资源、能源和海洋防腐产业的快速发展。学校将依托“海洋化学理论与工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建)”、“海洋物理化学山东省重点实验室”、“青岛市海洋精细化工重点实验室”、“海洋化学研究所”、“海洋生物地球化学实验室”、“海洋污染生态化学实验室”,依靠高丛土皆院士领衔的海水淡化与海水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团队、应用化学技术创新团队,重点加强海水淡化技术开发、海洋能源的开发利用等技术研究,加强海洋腐蚀检测与防护、脱硫等技术推广,积极服务于城市建设和企业发展。

  (四)建设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平台,促进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和城乡现代化建设。依托我校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信息工程中心和青岛海大新星计算机公司(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是山东省唯一获得国家“863”计划CIMS认证的咨询服务资格的公司),依靠光电子、计算机图像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通信工程等科技创新团队,重点加强ASP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山东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开发、嵌入式系统应用技术开发、半导体照明工程与技术开发、超大幅面三维激光全息显示技术推广等工作,为山东信息产业发展和城乡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五)建设海洋新材料技术平台,促进我省制造业和涉海工程技术的快速发展。依托材料科学研究院,依托“特种海洋材料”山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依靠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尹衍升领衔的海洋新材料技术创新团队,重点加强海洋材料的复合强韧化及其设计技术、高强轻质深海合金材料设计技术、特种海洋无机材料制备技术、特种海洋有机材料制备技术、特种海洋复合材料制备技术、功能高分子涉海材料的制备技术等研究和开发,全面开展与我省企业的合作,为海洋新材料产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六)建设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技术平台,促进海洋灾害预警、海洋能源探测能力及其相关技术产业的发展。依托海洋环境学院、海洋地球科学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工程学院和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依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技术创新团队,重点加强青岛海洋与生态环境立体监测系统开发、水下激光探测系统推广、近海赤潮藻全自动分析工作站推广、海洋波浪浮标推广和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技术研究,促进我省海洋灾害预警、海洋能源探测能力及其相关技术产业的发展。

  (七)建设环境保护技术平台,服务“生态山东”建设。依托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海洋环境保护中心,整合全校与海洋环境相关的人才资源,形成生物、生态、化学、地质等方向的环保技术创新团队,积极承担我省环境保护方面的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加强黄河三角洲药用植物生态修复与药用功能开发技术研究和淹没式生物膜污水处理新技术与设备、渤海典型海岸带环境退化修复系列技术、滩涂典型人工湿地生物环境修复技术、盐碱土壤修复材料的研制与开发等技术的推广,为建设“生态山东”作出应有的贡献。

  (八)强化建设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和科技企业的孵化。海大现有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中国海洋大学高新技术产业中心、岙山卫生命科学与技术教研基地和小麦岛海洋生物产品研发基地等4个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学校将进一步强化上述4个平台的建设,全方位促进“863”计划等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服务山东经济建设,促进“海上山东”、“生态山东”建设计划的深入实施。


  三、发挥综合优势,加强战略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依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发展研究院”、“青岛市应用经济研究中心”、“海洋文化研究所”、“品牌形象研究所”、“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所”和各院系,适应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我校综合优势,整合学校的人才资源、科研资源,建立学校与地方政府的项目合作,有目标、有重点、有计划地对影响山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目前重点开展“三渔”问题与建设社会主义新渔村、山东海洋历史文化遗产与海洋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东北亚航运中心建设与山东省港口发展、“生态山东”建设过程中的涉海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等课题研究,为我省各级政府的渔业经济决策、海洋历史文化遗产和海洋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港口产业与港口经济和“生态山东”建设等方面的战略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四、确保规模质量,完善培养体系,为山东省培养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学校现有6个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7个博士后流动站,44个博士学位授权点和131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领域具有专业工程硕士授予权,建成了MBA和MPA专业学位点,有71个本科专业(理、工、文三大学科门类的专业所占比例分别为30%、30%和40%),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体系。

  未来5年,学校将进一步发挥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的优势,为山东省培养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一)确保人才培养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本科生的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按照人才培养需要,进行学科专业重组与导师队伍建设;加强与国家海洋局所属科研机构和青岛地区科研单位的合作,实行开放式的研究生教育,建立健全研究生课程和学位论文研究的评估制度及评估体系,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加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通过市场调查,准确预测省内各行业人才需求状况,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专业学科结构,优化人才培养,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懂国际规则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扎实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制定优惠政策,在我省急需的本科和研究生专业招生计划中向山东考生倾斜;采取得力措施鼓励相关专业的优秀毕业生留在山东工作,为山东省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尽可能多的人才支持。

  (三)进一步加大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积极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我校拥有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等4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开展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教育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教育。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面提供服务。

  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建立起为山东干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的专门机构,与山东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建立政策对接平台和沟通协调机制,为我省各级领导干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培训提供服务。利用我校作为TOFEL、雅思、中韩产学协作中心、日本语等级、国家公共外语等级考试中心的区位优势,发挥大学的文化服务与辐射功能,为山东东部地区的社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附件:1.《中国海洋大学蓝色兴鲁行动计划》科技服务平台简表(略)

  2.《中国海洋大学蓝色兴鲁行动计划》科技开发项目简介(略)

  3.《中国海洋大学蓝色兴鲁行动计划》决策咨询服务机构简表(略)

  4.《中国海洋大学蓝色兴鲁行动计划》面向社会人才培养培训体系简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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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工作方案(2006-2007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工作方案(2006-2007年)》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6〕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工作方案(2006-200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四日

上海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工作方案
(2006-2007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国办发〔2006〕2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加强综合协调,落实责任,抓住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探索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为鼓励自主创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使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有效遏制,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将本市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高到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盗版行为
  严厉查处通过邮政、航空、公路、铁路等渠道运输盗版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售卖盗版物品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打击盗版书刊、教材教辅以及网络侵权盗版等行为。重点整治中心城区内占路设摊销售盗版物品的违法行为。
  全面推动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抵制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的良好氛围。
  (二)继续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标侵权行为
  针对本市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新特点,坚持突出重点商标、重点商品、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深入做好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对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以及奥运会标识、世博会标志的保护措施。组织落实《上海市商业企业经销商品商标管理办法》,进一步搞好配套应用软件的推广使用。加大力度重点整治侵权行为突出的商品交易市场,对侵权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取缔。
  (三)对侵犯专利权的重点问题加大整治力度
  提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能力与效率,以食品药品及高新技术领域为重点,加强专利权保护。继续严厉打击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查处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从流通环节入手,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积极防范,加强监控,快速处理,有效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四)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
  强化对进出口贸易中侵权行为的风险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查手段,提高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和效率,切断侵权货物国际流通渠道。完善对出口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定牌加工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委托方备案制度,帮助企业加强自律和完善内部管理,增强对侵权活动的防范能力。
  (五)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管理
  按照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强化各类展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通过展会组织加工和销售假冒侵权商品。重点做好中国工博会和其它国际会展参展中的知识产权监督和保护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设立举报投诉中心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本市建立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并搭建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网络信息工作平台。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完整的案件受理、转交办理、跟踪监督、办结反馈、情况汇总等机制,推进保护知识产权执法、维权行动以及举报投诉的信息管理与服务,并强化案件督办。
  (二)完善跨地区协作执法机制
  市知识产权有关执法部门在总结现有的专利、商标、版权跨地区行政执法协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异地侵权案件移送、接收、处理、反馈的协作机制,对协作执法中涉及的适用法律、案件范围、处理程序等,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三)编制《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纲要》
  由上海世博局联合世博会执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编制《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纲要》,报请中央相关部门批准发布,为各国参展者的智力成果在中国获得保护提供明确指南,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为参展者的知识产权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稳步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
  成立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推进国有、外商投资、民营大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过开展软件版权保护法制教育和软件资产管理培训,分行业分批加以引导和推进。大力宣传表彰使用正版软件成效显著的企业,并把使用侵权软件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予以重点查处。
  (五)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状况评价机制
  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知办”,与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建立对本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成效评价机制。评价主体和内容包括市人大、市政协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意见,社会公众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认同感,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保护知识产权软环境的满意度。
  (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状况通报制度
  在近年来举行的“上海保护知识产权状况通报会”基础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不断丰富通报会的内容,扩大通报会参与对象,进一步完善本市保护知识产权状况通报制度。
  (七)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已被列入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要以书面方式向市保知办报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情况,经市保知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八)加强对重点市场和路段随机抽查
  由市保知办牵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组成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果检查组,对重点市场和路段实行随机抽查。发现销售假冒驰名、著名商标商品和盗版物品的行为,及时督促有关区县和部门依法查处。
  (九)落实工作责任制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和本工作方案,制订具体行政执法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区县内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一些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多发地区,要协调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治。
  市保知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联络各方、沟通信息、督查推进的作用,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
  要按照市整规办和市监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责任制的意见》(沪整规办〔2005〕第6号),落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责任制。
  (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要求,继续搞好全国统一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本市占路设摊销售、游商走贩叫卖、黄牛拉客兜售假冒商标商品和盗版物品的现象,加大整治力度。
  1、组织实施“山鹰行动”
  市公安部门继续开展“山鹰行动”,加强案件侦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尤其要重点打击利用网络为媒介贩卖假冒商标商品、盗版物品的犯罪行为。
  2、组织实施“阳光行动”
  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落实《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方案》,严厉打击侵权盗版音像制品行为,开展“阳光行动”,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的整治。
  3、组织实施“蓝天会展行动”
  根据商务部等中央七部门的安排,开展为期一年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蓝天会展行动”。以宣传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的案件为突破口,全面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增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遏制展会期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会展业管理水平,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展览会。
  4、组织实施集中执法“春秋行动”
  每年3月至4月、9月至10月,在各区县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集中执法“春秋行动”,重点整治占道设摊销售、游商走贩叫卖、黄牛拉客兜售假冒商标商品和盗版物品的不法行为。由市保知办牵头组织,市公安、工商、版权、文化、城管等部门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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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403号 2006年6月5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31号)下发后,我市各分局严格按照总局、市局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开展对2005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达标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作。日前,总局通过综合征管软件(CTAIS系统)调取了我市2005年度达标企业名单,市局已下发各局。为更好地推进我市达标企业的认定工作,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总局下发名单与市局2005年底通过各局上报统计的名单存在差异,各局应认真核对,并说明原因。


  二、各局应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尽快完成已提交认定申请达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各局应立即对至今仍未提交认定申请的达标企业下发要求其提交认定申请的通知,限定其提交申请的期限,对逾期仍未提交申请的达标企业,各局应书面通知达标企业,依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三、对总局下发的名单中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达标企业(包括按政策规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及全部销售额为免税收入和其他特殊原因的情况),各局应逐户说明原因,并上报市局。市局近期将对各局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局应汇总、统计达标企业的认定情况及本通知第一条要求说明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同《达标企业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2006年6月10前一并上报市局(电子信息通过邮件方式上报,邮件地址:市局流转税处四票稽核)。

  附件:

  1、达标企业认定情况统计表(略)

  2、2005年度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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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
(粤府[2006]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加强资源性非税收入征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由于法规建设和体制改革滞后等原因,非税收入征管的管理规范和制度规定不完善,非税收入该收未收、该管未管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地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运行效率偏低,地区间征管工作水平相差较大,影响了全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粤府[2004]40号文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重要意义

  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征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确保我省财政收入增长和继续当好排头兵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法规政策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遵循“依法征收,依规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研究和推动完善我省非税收入征管的法规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非税收入征管的规章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财政厅要加强立法调研,积极研究起草有关非税收入征管的法规草案,加快我省非税收入依法征管进程。有关工作,法制部门要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努力提高非税收入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粤府[2004]40号文要求,进一步拓展理财思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把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尽快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一)国有资产(资源)和公共资源(包括有限资源、带有垄断性经营牌照资源及其他政府管理的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所得收益按规定全额上缴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国有资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开发权、广告权、经营权等的招标拍卖,应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研究制订严格、规范、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1.国有土地、海域、场地等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以及砂、石、矿产资源探矿权、开采权,按有关规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或转让,应尽可能通过公开招租或拍卖方式进行。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建筑物等)的户外广告权和冠名权,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其中,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道、省道广告权的出让收益可以实行省市分成。鼓励企业投资参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的道路、港口等公共设施,其广告权、冠名权等收益归政府和企业共同拥有。

  4.公路客运和公交线路(包括城市内、城市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公交线路)的营运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营运人。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开展跨市、跨省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投标试点,之后再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5.城乡地下管网开发权、机动车加油站经营权、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

  6.私家小汽车吉样号牌可实行竞价发放。竞价发放的号牌不超过每期发放号牌总量的10%,其余全部实行电脑自选。

  (二)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经营收益和非经营收益。国有资产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产享有的其他收益,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国有资产收益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三)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事业单位收取的体现政府职能或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应纳入财政管理。

  (四)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包括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都应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管理,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政府公物仓,加强对罚没物资和变价收入的监管。


  四、加快全省非税收入征管电子化系统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电子信息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5]108号)的要求,加快全省非税收入征管电子化系统建设步伐,提高我省非税收入征管的效率和质量。要将收入项目、收入金额、票据使用、会计报表等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收银行、人民银行国库的网络连接,实现实时查询和实时监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对涉及中央、省与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实现自动按分成比例分别划解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五、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管非税收入,真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不得虚大或少列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凡应缴入国库的必须全额缴入国库,凡应缴入财政专户的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其他类别的非税收入,在国家和省未有明确规定前,由各级政府视当地实际决定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

  (二)对中央、省与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交级次,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缴交。各地不得截留或挤占中央和省的分成收入,各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和分成。

  (三)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各类纳入预算管理、应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汇划工作,准确、及时地将代收资金上解到各级国库。代收银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为执收单位开设任何形式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四)非税收入收缴过程中,执收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财政票据,建立财政票据稽查制度。

  (五)各地要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原则,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征收部门的正常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征收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六、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严格按照粤府[2004]40号文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考核机制。在国家和省没有明文取消征收项目、降低征收标准、改变征收政策的情况下,对没有依法征收或违规予以缓收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执收单位,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三)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要协助省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监督,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安全缴入国库。各级审计部门和各执收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要将非税收入纳入经常性审计范围,加强审计监督,确保非税收入合法合规收缴和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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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贵州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纲要(2006-2010)》和《2006贵州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贵州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纲要(2006-2010)》和《2006贵州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厅各有关处室:
  开展“整脏治乱”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省“两办”下发的《贵州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纲要(2006-2010)》、《2006贵州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纲要》和《方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和谐贵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旅游大省,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的道德素质,为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营造良好环境的高度,按照一年重点治理、两年初见成效、三年巩固提高、四年规范管理、五年大见成效的目标,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纲要》和《方案》对民政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要抓好社区建设,发挥社区作用。推进殡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整脏治乱”的部署,切实履行好民政部门在“整脏治乱”专项行动中的职责,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整脏治乱”专项行动中的积极作用
  民政部门作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指导部门,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牵头协调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整脏治乱”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整脏治乱”专项行动中的积极作用,为“整脏治乱”提供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保障。
  在城市,要以社区为平台,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力量,围绕“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要求,努力建设“和谐社区”。要把“整脏治乱”的内容纳入对社区居委会干部培训的内容,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对开展“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指导社区开展好“整脏治乱”宣传活动,建立健全“整脏治乱”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纲要》总体目标的要求,制定明确的“整脏治乱”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切实将“整脏治乱”工作抓出实效,并将其作为对社区居委会干部评估和考核的依据。要大力指导和引导驻区单位、物业管理机构和社区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到“整脏治乱”专项行动中来,建立健全共建机制、协商机制和指导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机构和组织的作用。要将“整脏治乱”作为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内容,与创建“示范社区”、“绿色社区”等活动紧密结合,加强对社区环境的综合整治,切实搞好社区的绿化、美化、净化,为社区居民营造干净、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
  在农村,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出发,以村民委员会为载体,调动和发挥广大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指导农村村级组织把“整脏治乱”纳入民主管理、群众监督和村规民约的内容,把“整脏治乱”的成果纳入对村干部年度考评内容,努力建设文明村寨、和谐村寨。要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范村寨管理,确保村风文明、村容整洁。

  二、以规范群众治丧和治理乱埋乱葬为重点,加强殡仪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殡葬改革
  近年来,以积极推行火葬、集中规范治丧、集中规范埋葬为工作重点,全省各地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殡葬改革呈现出加快推进的良好势头,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在部分地方占道停尸治丧、乱埋乱葬等现象依然存在,既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又有碍观瞻。各地一定要按照“整脏治乱”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提高城乡文明程度、树立贵州良好形象做出积极贡献。
  一是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认真搞好规划,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和推进力度,深入推进以“稳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和移风易俗”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各地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制订,拟定本辖区殡葬服务设施设置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殡仪馆(站)、经营性公墓及农村公益性公墓等基础设施建设,从今年起到2010年,力争在全省新建一批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要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监管,积极探索倡导各种文明、先进、科学的丧葬方式,以满足广大群众的丧葬需求。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自觉投入“整脏治乱”行动的良好氛围。二是开展殡葬执法专项行动,深入抓好以全省公路铁路主干线、风景名胜区、城市周边区域为重点的公墓坟墓治理整顿工作,加大对占道停尸治丧和乱埋乱葬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殡葬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措施,杜绝治丧过程中的“脏乱”现象。年内各地要组织对治理区域内乱埋乱葬坟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乱埋乱葬的坟墓逐一进行登记,摸清底数、查明情况。对需绿化遮挡的坟墓,要采取向群众调查、电视广播、发布通告等方式,尽可能找到坟主,并督促其按要求进行植树绿化遮挡;对无主坟或绿化遮挡效果不好仍在可视范围的乱埋乱葬坟墓,要坚决予以深埋或搬迁,严禁在治理区域内葬入新坟。
  各殡仪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文明的殡仪服务。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进集中规范埋葬、集中规范治丧,力争从源头上解决乱埋乱葬、占道停尸治丧等问题,实现标本兼治,达到“整脏治乱”的工作目标。

  三、切实抓好其它各项与“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密切相关的民政工作
  一是把实施民政安居工程与“整脏治乱”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各地在实施民政安居工程时,要按照“村容整洁”的要求,做好灾民新村的规划、选点、布局,确保建房工程质量和环境优美,努力改善灾民、贫困户特别是居住条件脏乱的灾民贫困户的居住环境。二是要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为契机,着力抓好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路、街、巷和楼(门)牌等地名标志是城市的脸面,是过往群众的眼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多方筹措资金,抓好地名标志的规范设置。对不规范的地名要及时清理,对损坏的地名标牌要重新修复设置。三是切实抓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努力为城市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加强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建设,从今年起到2010年,力争用5年的时间在全省各市和40万人口以上的县普遍设置救助管理站。要进一步规范救助行为,创新救助方式,不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四是切实抓好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疗养院等各类民政供养性事业单位的“整脏治乱”工作。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内的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疗养院、军供站、精神病院、殡仪服务机构、婚姻登记中心等各类民政基层单位和服务窗口的“脏乱”检查,确保做到设施整洁、环境优美、卫生条件良好、服务质量优等,防止出现脏乱的“死角”。要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认真作好农村敬老院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布局合理,区位优势;环境优美,生态协调;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文明和谐”要求和“十有三无”标准,从今年起到2010年,在全省新建和改造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农村敬老院,努力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和敬老院管理水平。五是切实做好灾民和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民政工作政策,妥善处理好人员集中的群体上访事件,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秩序的非正常情况。
  “整脏治乱”直接关乎贵州形象,关系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省委省政府精神,从民政部门的职能出发,把“整脏治乱”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明确分工,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阶段目标,细化工作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市州地民政局要将各地工作动态及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厅。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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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专家表示:净化证券市场有必要联动执法

刑法修正案(六)的通过标志着证券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衔接的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控制机制终于成功构建。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为了更有效地防控证券违法行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必要建立“信息共享、高效快捷”的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联动执法有法可依

    刘俊海说,证券监管部门联动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指在涉及资本市场的各种性质和领域的执法主体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落实有关的制度安排,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通力合作。

    “新《证券法》第185条明确了证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其他有关机关应当配合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但是实际上,与资本市场上1300多家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执法部门还有很多家,为了方便有关单位获取违法线索、监控违法行为、优化执法效果,有必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刘俊海解释说,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可能由于触犯多种法律“禁区”而纳入不同部门的监管范围,如工商部门可能掌握其欺诈消费者的信息,海关掌握伪造单据、违法出口退税的证据,国资委了解国有资产流失的动态,财政部门了解会计作假的资料,税务部门熟悉透漏税的情况等等,而现实中,工商部门对于关联公司的股权关系、登记设立的一些情况可能比证券监管部门更加熟悉。

    “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既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又可以便于证券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堵塞执法死角。而从法理上讲,所有的执法部门都是在执行国家的公权力权利,都要对国家公共利益负责,所以在整合多种执法信息的基础上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在理论上不会有障碍。”刘俊海强调。

    国外经验可供借鉴

    放眼国外,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不论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模式,都在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协调合作机制。

    据了解,国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常有三个层次的安排。第一个层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协调合作的框架和安排,如美国、德国和韩国,或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要求,如英国。

    第二层次是在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明确具体的职责分工、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及工作机制,如澳大利亚开发了服务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局和国家编制统计数据等三方需要的统计报告体系,由审慎监管局具体运作,另两家机构根据需要使用相应的数据和信息。

    第三层次是在操作层面上作出一系列安排,实际运作这一协调合作机制,如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局交叉参加对方理事会(董事会)。如英格兰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副行长兼任金融服务局理事会的理事,金融服务局主席兼任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的理事。

    近年来,我国在推进联动执法方面也作了很多努力。2003年6月初,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联合起草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的备忘录。2002年3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成立证券犯罪侦查局,该局和证监会稽查局合署办公。

    “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目前的合作多限在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进行,为了加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执法力度,有必要在借鉴这些成功的制度安排的基础上,扩大参与部门的范围。”刘俊海认为。

  通力合作实现“无缝对接”

    针对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刘俊海认为,部门联动执法机制至少应该建立以下制度。

    首先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确定各类违法信息应该由谁收集,并如何进行交流和共享,同时开发一套既能满足资本市场监管需要,又能减轻相关部门负担的统一的数据报送系统,让各部门以最低的成本高效地获取数据和信息。

    其次,建立证券、保险、银行、海关、税务、财政、工商以及公、检、法等多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的联席会议,分享执法经验,进行整体的资本市场执法部署,并针对资本市场的疑难案件,充分论证商讨,研究违法案件的新趋势。

    第三,建立更高层次的协调机构,统一指导更多部门的联动执法,并通过合署办公、人员交流等形式开展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合作处理案件。(记者 何鹏)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法检查的通知



教育部发言人:博士生学制改革正在研究论证中

中新网7月14日电 据东方早报报道,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昨天举行的“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表示,研究生培养机制将要改革,博士生学制问题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教育部正在研究和论证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具体改革方式,目前尚无定论。

  对此,地质大学校长张锦高表示,博士研究生的课题研究需要一定的周期,所以适当的延期是应该的,三年的时间对于有些学生并不够。在地质大学中,一般博士生完全毕业需要4年~5年。持同样看法的有东南大学校长易红,他表示延期毕业对于博士生来说很正常。文科和理科这样的学科延期的比较少,但是像工科这样要搞实验的科目延期的情况就比较多。东南大学采取导师选择,定期考核等方法来保障博士生论文的质量。在3年的期限内由国家提供经费给博士生,超过之后由导师在研究经费中拨款提供给学生。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对于延期问题也持赞成态度。他说人大博士生的一般期限在3年~6年,在人民大学内部学生没有太多延期的情况。为了保证研究生的质量,建议在论文开题,定期检查课题等方法上来保障。部分学校让导师共同担责。

  香港大学对于博士生培养和内地高校差别较大,香港大学校长徐立之介绍说,香港大学博士生学制一般为4年,有超期的学生,其导师要向学校的拨款委员会交纳罚金,提前毕业在香港的大学中较普遍,在学校中2年半到3年就毕业的人也大有人在。延毕的博士生只有极个别。东华大学校长徐明稚也认为,延期的时间太长是有问题的。延期因学科而异,但一般3年为期限不一定影响博士论文的质量,和学生的努力有关系,延期的学生对学校的资源占用也有影响。(徐晓阳、韩晓蓉、陈斌 )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 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合理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制定和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加快全国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加快地名数据库建设工作。

  据了解,自2005年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全面启动以来,各地以标准地名标志设置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切入点,规范地名,建立地名数据库,推动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实施。但由于管理体制不顺、资金不足等原因,一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

  为加快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通知强调,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总体规划,尽快制定本地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力争2006年底前启动这项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建立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国务院批转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市辖区及县辖区公所的名称应改按地名称呼的批复



百度4小时裁40多人 律师称可就解雇程序提出起诉

本周一,百度在4小时内完成了对该公司企业软件事业部(ES)40多名员工的裁员活动,而这个决定的宣布仅用了几分钟,在事件发生之前,被裁掉的员工表示并不知情,这也是百度成立以来的首次裁员行动。有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至少应该提前30天通知。

  毫无征兆

  被要求4小时内离开

  “2006年7月10日,我们突然接到邮件通知,要求下午2点全体部门员工召开重要会议。出人意料的是,COO朱洪波与人力资源总监鲁灵敏此时出现在会议室。”昨天下午,一位在此事件中被裁掉的前百度员工向记者讲述了事件的经过。

  “一直以来,大家都做得很努力,不过ES这块业务的成长性不够好,公司已经决定撤销ES部门。”朱洪波的话令所有员工惊讶,可更令人吃惊的还在后面。

  “给各位4个小时的时间来办理交接手续,将笔记本、门卡等物品交还公司,并离开公司,6点之前公司将关闭相关ERP账户和邮件系统。”鲁灵敏说这番话的时候已经是下午2点30分,距被要求离开公司的时限不足三小时。据该员工回忆,ES中仅有运营总监王啸幸免,目前他被调到客户端软件部。

  人走茶凉

  被裁员工有起诉打算

  “人走茶凉,心寒啊!”这是一名被裁百度员工MSN上的最新签名,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企业遇到困难需要辞退部分员工,至少应该提前通知,就这样来个“突然袭击”让人心寒,他说部分被裁员工最近有起诉百度的打算。

  被裁掉的员工们猜测,此次裁员的原因可能是“ES部门不大能赚钱”。记者在百度的财报上看到,百度主要的收入来源来自广告、竞价排名和企业软件三个方面,其中竞价排名的收入占到总收入的90%以上。

  而截至记者发稿时,在百度的主页上仍然挂着“招聘企业软件 售后技术支持工程师”的信息。

  最佳雇主

  被裁员工期权损失千万?

  据了解,百度曾获得“2005 CCTV中国年度最佳雇主”称号,今年也获2006最佳雇主新上榜企业奖,但被裁员工很难觉得它现在是最佳雇主。被裁员工透露,他们的补偿金并未按照HP、IBM等国际公司“N+6”或“N+7”的赔偿方案(其中N为员工在该企业的工作年头),甚至还低于联想的“N+3”,是采取了“N+1”的赔偿方式。

  “我们当初来百度就是因为有期权”。期权成为被裁员工心中最大的“痛”,百度在裁撤ES部门后,收回了对员工发放的剩余期权。而该部门拥有期权的人数占了总期权人数的20%,这部分期权金额超过千万元。

  百度说法

  裁员是正常的战略收缩

  对此次裁员,百度方面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是,这是正常的战略收缩。百度公司华南区公关经理张学涛昨天表示:软件事业部是在公司诞生之初,赢利模式还不清楚的情况下成立的,负责研发和经营企业信息管理解决方案类软件的部门,现在已与百度主要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不相吻合。

  张经理同时透露:虽然最终裁撤的决定本周才对外发布,但此项战略意图却在半年前就已在公司内部有所暗示,该部门员工早已基本了解公司的这一意图。他明确表明:裁撤的相关人员已按“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和劳务协议规定的内容妥善安置,其中一部分转到其他部门工作,另有十几人已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者均已领到了相应的补偿金。记者就期权一事采访百度有关人员时,该人员拒绝对此事发表任何评论。

  而对公司裁掉ES部门“员工已基本了解”的说法,接受记者采访的当事人予以否认。

  律师看法

  可从解雇程序上起诉百度

  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就此事认为:“员工期权不受法律保护,这次被裁的员工很可能吃了个哑巴亏。”该律师同时指出,百度这次解雇过程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符,如果有员工就此起诉,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王丹丹)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网上传播大量淫秽物品 被判入狱10个月

由公安部督办,广东肇庆市警方破获利用网络协助他人传播大量淫秽物品大案,主犯天津男子颜某在作案期间虽从未到过肇庆,但被肇庆市警方抓获后近日被该市中级法依法判决入狱十个月。

  据当地警方今日介绍,二00五年下半年,公安部在侦查中发现,有一个类似境外淫秽网站“XX娱乐”的国内网站大量传播淫秽物品。而有关网上信息飘忽不定,一会儿在北方,一会在南方,有时在深圳、有时在茂名、有时在肇庆、有时在天津,被公安部列为督办大案,交由各地公安网监部门侦查。

  警方称,两个月后,肇庆市警方首先发现该网站的一个联系方式,经过警方的摸查和网上线索比对,认定一名为“赵某”的人与该网站有密切关系,并发现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在天津活动,肇庆警方立即派员赴津。

  去年十月十七日,在天津市警方的协助下,犯罪嫌疑人颜某在天津市一住宅被抓获,警方在其住所搜出伪造的赵某假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九个,银行存折两本,用于做案的电脑主机一台。随后,颜某被押回肇庆市看守所羁押。

  经查,二00五年五月,颜某在中网数据中心网站申请注册一域名,又在中网数据中心租得一百M的虚拟空间,并将所租空间连同该域名一起转卖给“XX娱乐”网站站长“XXX收礼”,供境外“XX娱乐”网站使用。

  同年八月份,在“XXX收礼”的帮助下,颜某又在境外某网站申请免费虚拟空间,并将所申请的虚拟空间送给“XXX收礼”,此空间正是“XX娱乐”网站的“最新图片”区,内含大量淫秽色情图片。同年九月,颜XX在境外另一网站租用免费虚拟空间,建立了和境外“XX娱乐”网站相似度极高的个人网站,企图冒充真正的境外“XX娱乐”网站,达到赢利目的。

  据肇庆市公安局网监科科长游建军介绍,司法机关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对该案的犯罪地做出了广义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所在地、下载地、操作计算机地、甚至是网页的浏览地等均可以作为犯罪地。他称,根据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肇庆可认定为此案的犯罪结果地,依据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肇庆具有此案的刑事管辖权。(黄耀辉 陈永博 黄里利/中新社肇庆七月十三日电 )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建设部界定90平方米和70%两个概念

新华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 王永康) 中国建设部13日正式公布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前市场普遍存在疑虑的“90平方米”和“70%”两个概念给出了明确界定。

  今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文件中提出:“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但对于什么是套型建筑面积以及70%比例是项目控制还是总量控制,业界一直存在争议,受此影响,中国大部分城市的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出台,市场也处于迷惘状态。

  建设部在《意见》中明确指出,“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此前,公众普遍对套型建筑面积一词感到陌生,甚至不少业内人士也不明所以。有建设部官员指出,依据国家标准,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但它的计算极其复杂,远不如一般消费者熟知的建筑面积简单明了。

  还有专家指出,同一房子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要小于建筑面积,因此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的房子换算成通常所用的建筑面积甚至可能超过110平方米,这显然有悖于鼓励建设中小套型房子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关于70%的比例,《意见》提出了总量与项目结合的原则。具体规定是: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含县城)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东分院副院长陈晟认为,采取总量控制与项目控制相结合的方针符合实际需求,兼顾了开发商、消费者利益和实际情况,对于城市建设的良性走向是好事。但也有专家指出,这可能会使调控效果打折扣。

  针对普通商品房选址越来越远离市中心的情况,《意见》提出,各地要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房的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

  《意见》要求各地对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在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时,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为了确保调控目标落到实处,《意见》提出,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房贷业务日益下滑 部分银行松绑购第二套房首付

中新网7月14日电 尽管“国六条”提高了部分购房首付门槛要求,但《京华时报》记者13日了解到,多家银行根据央行此前“对90平米以下的自住房执行两成首付”的精神,向购买第二套房、且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米的优质客户,执行两成首付。目前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已采取类似做法。

  一家股份制银行房贷部负责人表示,在“国六条”出台后,银行已经对日益下滑的房贷业务心生担忧。在央行未明确定义“自住房”时,出于拉拢客户的考虑,该行对购买第二套房的优质客户将给出“首付两成、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下浮10%”的优惠。此前,该行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一般为3成。

  中信银行房贷部负责人也表示,为减少宏观调控对房贷业务影响,银行新制定的房贷措施一方面要符合央行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客户足量优惠。眼下,中信银行对“自己已有一套住房,另给父母买一套房”、且购房面积低于90平米的客户,仍可给出首付两成的优惠。一国有银行消费信贷部负责人也表示,该行正在考虑修改此前执行的“购第二套房首付3成”的做法。

  不过也有银行从严制定了房贷新细则。国内第5大行交通银行近日就明确表示,该行已把央行文件中指称的“自住房”定义为第一套房。也就是说,购买第二套的客户,不论其购房面积大小,都很难从交行获得两成的首付。业内人士认为,相对严谨的房贷措施将有利于银行调整客户结构,防范坏账风险,同时也不违背银监会“大幅提高多套房首付比例”的指示。(陈琰)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京沪穗三地表态:将严格执行楼市结构调控细则

中新网7月14日电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即165号文件)13日公开后,北京、上海、广州三大一线城市的地方细则时间表愈发受到关注。

  13日,《上海证券报》记者调查到,三城市相关部门已经纷纷酝酿地方细则,统一口径是严格按照建设部新的调控意见执行。但具体的执行内容,三城市都表示还没有最终确定,地方细则的出台时间也可能晚于市场预期。

  地方细则已经酝酿

  “广州将会尽快出台地方执行细则,相关内容能够落实。”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而对于165号文件引发的第一反应,该负责人称“目前还没有任何动静”。

  同时,上海市房地局有关人士介绍,“上海的地方细则现在还在讨论中。”

  和部分城市低调透露将不出台地方细则相反,上海、北京、广州三地的相关部门均表示,地方细则一定会出,且严格执行中央的统一口径。

  多部门总动员

  北京市建委新闻宣传部的负责人表示,因为此次地方细则涉及多个部门的执行内容,地方细则的讨论将召集规划局、发改委、建委等各相关部门。该负责人同时透露,此轮房地产宏观调控事关全局,北京市的地方细则很可能不从建委口径下发,而是直接由北京市政府统一发布。

  因此,专家也预计,由于此次执行涉及部门较多,细则出台的时间可能不会像市场想像的一样快。

  13日,上海部分开发商则在得到165号文件的消息后乐观预期,上海可能在本月中下旬推出地方细则。

  细则符合各市预期

  对于上海、北京等城市的开发商而言,70%的比例要求是否适用于单个项目是最受关注的内容。“在这些超大型都市,中心区域高档楼盘严格执行这一标准的难度很大。”上海一开发商称。

  同时,已经进入规划和审批环节的项目是否需要重新调整规划的困惑也导致了大量开发商停止进度,以待政策的明确。

  此前,曾有传言,一些大城市70% 的比例都希望是总量控制。“现在,尽管还要等待地方细则一段时间,但有一点基本可以肯定,对这些一线超大城市而言,应该可以总量定70%的比例了,这也符合预期。”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于兵兵)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长沙涉及公众利益重大审批事项将实行听证

本报讯(记者 舒薇 实习生 盛磊)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后,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长沙将推行社会听证制度,今年重点在规划听证方面选取一、二个项目进行试点,凡听证通不过的一律不实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小明参加会议。

  严防行政审批事项“瘦身”后反弹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如何受理?宠物健康合格证由什么单位核发?……今后,市民了解查询长沙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程序更方便——《长沙市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目前已编制完成。该《实施程序》对许可事项、许可对象、许可依据、许可期限和许可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市民查阅一目了然。

  据了解,经过全面清理和严格、规范审核,目前长沙取消和调整了一半以上的审批项目,确认了市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解决了行政审批过滥、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赵小明在会议上要求,今后要坚决防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反弹,对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审批事项,决不能以备案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对取消审批后还需继续审批监管的事项,特别是涉及多部门的事项,要明确责任,理顺关系。

  城市规划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今后,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长沙将推行社会听证制度。

  今年长沙将重点实施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许可事项,要进行咨询、论证。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市级以上大型公共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调整,与政府密切相关的中小学、幼儿园、公共绿地、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用地规划重大调整,以及涉及城市历史文化、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重大规划许可事项都将纳入社会听证,凡听证通不过的一律不实施。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浙江宁波拟为农民支付50%农业险保费

农业险保费政府掏一半

  慈溪率先试点,农民每年百亿损失有望不白流

  金报讯(记者 蒋慧玲 实习生 周东瓯)“我们在听取政协提案者意见后,决定将农业保险的品种在原定水稻、生猪、大棚蔬菜的基础上,再增加有地方特色的鸡、鸭两个品种,通过向市政府汇报,还将参保品种给予50%的保费补贴。”昨天记者从宁波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上获悉这一利好消息。

  农民一年损失上百亿

  让浙江省农业政策险“提速”的一个原因是台风的频繁光顾:去年就发生了“海棠”、“麦莎”、“泰利”、“卡努”、“龙王”5次台风。省保监局数据显示,浙江省5次台风中受灾的27.1万公顷农作物、28.4万公顷水产和死亡的3.1万头大牲畜,几乎没有得到保险赔偿。去年5次台风给浙江造成的农业方面的损失超过了100亿元,而去年接连登陆的台风灾害使宁波市100多个乡镇不同程度受灾,受灾人口200多万人,农林牧渔业损失达33.8亿元,不少农民损失惨重却得不到任何保险赔偿。

  “目前浙江几家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出于成本考虑,保险公司确实热情不够。”浙江某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证实,保险公司停掉亏损严重的农业险是无奈之举,即使还在开展这类业务的公司,市场也在不断萎缩。

  委员建议财政补贴保费

  今年两会期间,农工党市委会、九三学社市委会以及政协委员陈亚敏等都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提案》。他建议把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列入宁波“十一五”规划,制定农业保险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农户、保险人等的职能和作用,对一些主要的农林牧渔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避免农业保险的随意性。确定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的标准,把政府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实行“政府推动+商保经营”,由市政府统一公布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财政补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协调小组,明确具体负责部门,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慈溪市已全省率先试点

  按省政府统一部署,宁波目前已将慈溪市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省、市试点。慈溪市确定在初始阶段先在水稻、大棚蔬菜、生猪、鸡、鸭5个产业中试点。今后将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参保品种。

  据宁波市农业局局长邬仪扬介绍,慈溪已经明确以共保经营方式开展慈溪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等10家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其中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占50%的股份。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的参保对象在试点期间给予50%的保费补贴。

  慈溪市确定自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之日起,将所有政府投资的基建性项目保险业务,交由共保体承担,纳入农业保险专户。今后还将考虑逐步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汽车保险纳入以险养险范围。

  为体现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支持,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在试点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以险养险业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现代金报》供稿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宝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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