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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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最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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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26, 2006, 1:51:44 AM6/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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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法宝-最新立法2006年第677期 总1503期   责任编辑:汪阳春 推荐给同仁  意见反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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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防汛工作的通知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下发“生育关怀行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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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19号)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4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
2006年4月7日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9号令 2006年4月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执法证的管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监管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和使用执法证。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力监管机构对本单位人员使用执法证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电力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与电力监管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二)熟悉电力监管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经过电力监管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第五条 电力监管执法培训和考试,由电监会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执法证,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电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提出。电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向电监会人事部门提交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册和相关证明材料。
  电监会人事部门审查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执法证。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业务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查、现场处罚、案件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执行监管决定等现场执法工作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第八条 执法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毁损、涂改。

  第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暂扣其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现场执法时未按照要求出示执法证的;
  (四)执法态度蛮横或者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五)参加执法专门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执法证暂扣期限为30日。暂扣期间,持证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电监会审查,吊销其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涂改执法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执法证的;
  (四)滥用执法证或者利用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被吊销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本单位持证人员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审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执法证。
  执法证被收回的,本年度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重新接受电力监管执法培训及考试。
  电监会派出机构持证人员的年度审验结果,应当报电监会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持证人对暂扣、吊销或者收回执法证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电监会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电监会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执法证丢失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电监会人事部门报告,在电监会网站和中国电力报上公告声明作废,由电监会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补发。

  第十四条 持证人因调动、退休、辞职、被辞退或者被开除等原因,不再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所在单位收回执法证,由电监会人事部门注销。

  第十五条 执法证由电监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电监会印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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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日 保监发[2006]1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深化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制度,加强车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规范车险业务经营行为,促进车险业务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监管,严格限制向下浮动上限

  (一)各公司应科学合理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二)对现行使用的车险产品费率进行调整的保险公司,应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进行申报。重新申报的车险基准费率总体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调整前的水平。

  (三)各公司应审慎进行车险产品费率的调整。2006年4月1日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总公司要对车险产品费率(包括手续费、佣金支付比例)重新进行调整的,间隔期应不短于半年。

  (四)不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保险公司,要将原有的各项费率因子向下浮动上限由50%调整为30%。调整后应报告保监会备案。


  二、严格执行车险产品手续费(佣金)标准明示报告制度,并据实列支

  (一)各公司应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保监会报备的车险产品精算报告中,根据实际情况真实填报手续费(佣金)支付比例。

  (二)各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应在经营中严格遵循,不得突破。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的总体手续费(佣金)水平与每份车险保单的手续费(佣金)水平均不得超过报备的手续费(佣金)标准。

  (三)各公司应检查、调整现行的车险信息系统,保证在新的车险产品费率运行时能够将手续费(佣金)分解到每份车险保单。


  三、各保险公司要提高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车险运营的内部控制

  (一)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手续费(佣金)实际支付金额,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佣金)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二)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向被保险人赠送其他保险产品的方式变相降低车险费率。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规范车险的退保、退费批改操作。涉及退保、退费的批改,必须经过投保人的书面申请,并取得投保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签章后,保险公司才可进行办理。保险公司不得以退费、退保等形式支付手续费。

  (四)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控制。对应收保费应建立账龄分析制度,严格催收管理,不得以应收保费挂账等形式支付手续费。

  (五)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费收入真实性的管理,严禁以撕单、埋单、坐扣保费、鸳鸯单等形式进行账外经营套取资金。

  (六)各保险公司要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各公司不得在赔款支出项目中列支与理赔无关的费用,严禁以编造假赔案或虚增赔案损失等形式套取资金,堵塞各种“跑、冒、滴、漏”现象。

  (七)各保险公司应建立核保、核赔关键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滥用费率因子打折、利用赔款套取资金等扰乱市场行为而没有发挥管理职责的关键岗位人员,保险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保监局应加强对车险业务的监管力度,促进车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车险业务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执行车险条款费率情况、列支手续费的科目与标准、车险经营合规性等管理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在大型车险业务招标过程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违规进行恶性竞争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保监局对在车险经营过程中违规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坚决进行查处;对车险亏损严重的公司给予高度关注。

  (三)各保监局应根据《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关于车险费率调整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6号)要求,对所辖区域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车险费率调整的申请进行严格把关。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工作,完善各项准备,加强部署与宣传,正面引导市场对车险费率调整的反应,防范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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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防汛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防汛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人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的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人防工程的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十一五”规划要求,现就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人防工程防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人防工程防汛工作责任制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防汛工作要在立足防大汛的前提下,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位、指挥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防汛工作实行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各级人防办岗位责任制,各部门人防办要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汛工作检查、指导,明确各级人防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到防汛责任落实到人。


  二、认真组织防汛工作检查,做好各项防汛准备

  (一)防汛检查的重点。着重检查早期通道工程、与地铁连接和已开发利用特别是居住人员的人防工程,对可能发生灌淹、渗漏、短路漏电、伤及人员、坍塌及由于坍塌危及地面人员、交通、建筑设施安全的具体部位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分析和预测,彻底查清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抢险措施,完善抢险方案。

  (二)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各部门人防办要认真总结和借鉴以往人防工程防汛工作的经验教训,组织修订和完善各级各类人防工程防汛应急预案,使防汛工作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提高可操作性;尚未制定预案的单位要抓紧制定,明确组织、职责和工作流程,健全制度,有效开展人防工程防汛工作。

  (三)健全防汛组织。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人防防汛组织不健全和人防干部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人防防汛组织机构,完善机制,进一步明确防汛组织任务与责任,熟悉方案与组织程序,确保防汛工作组织顺畅。

  (四)组织技能培训。补充完善抢险队伍并组织进行人防工程防汛知识学习和抢险技术培训;熟悉防汛预案并组织对所辖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防汛行动进行训练和演练,提高作业技术水平,增强防汛抢险能力。

  (五)做好防汛物资准备。检查人防工程防汛物资准备是否充足、到位,主要做好自备电源、抽水设备、沙袋、照明设备、通信设备、常用工具、运输工具等人防防汛物资准备。各级人防办应按照“分级负责,满足急需”的原则,统筹分析,编制出能够满足本级人防工程防汛抢险的物资储备定额,使人防工程防汛物资储备总量达到定额要求。

  (六)建立防汛值班、巡查制度。加强各级人防防汛值班,确保防汛值班制度落实和通讯联络畅通。建立和落实汛期人防工程巡视检查制度,要对防汛重点人防工程设专人进行监测检查,尤其加强雨中和雨后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加强人防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要把人防防汛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大事来抓,要把人防防汛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好防汛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落实,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了解和解决防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各项防汛检查和准备工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根据北京市防汛和气象部门预报,今年北京地区在汛期内的降雨量可能多于去年,汛期从6月1日至9月15日,各部门和各级人防主管人员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

  各部门于6月20日前将修订后的人防工程防汛应急预案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防汛值班电话:63099839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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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下发“生育关怀行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下发“生育关怀行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计生协[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协,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直机关计生协,解放军、武警部队计生办:
  为将中国计生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共同开展的“生育关怀行动”推向深入,以试点引路,特拟定《“生育关怀行动”试点工作方案》。望各级计生协深刻领会精神,聚焦生育行为,分析群众需求,争取政府支持,动员社会力量,使“生育关怀行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经验,向全国推广。
  附件:“生育关怀行动”试点工作方案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二OO六年五月十四日

“生育关怀行动”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共同制定的《“生育关怀行动”方案》,定于2006~2007年在全国选部分县(市、区)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试点工作,探索经验,以点带面,促进“生育关怀行动”在全国广泛、深入地开展。

  一、指导思想
  “生育关怀行动”试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聚焦生育行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物质帮扶、精神慰籍、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关怀行动,造福于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和人群,探索有效途径,促进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试点条件
  1、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支持“五关怀”试点工作,有明确的目标人群及需求;有良好的社会支持环境;协会组织网络健全,工作基础好,对试点工作积极性高。
  2、以“五关怀”(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为内容,每个试点地区各选择其中一项作为主要任务。
  3、有可行的方案和工作计划及可实现的工作目标。
  4、试点协会有创新思路、总结经验、提供示范的能力。
  5、自筹不低于50万元的赞助资金,用于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试点工作。

  三、报批程序
  1、县(市、区)计生协向省级计生协提出申请和试点计划。
  2、省级计生协权衡、考核后,推荐一个试点,报中国计生协“生育关怀行动”办公室。
  3、“生育关怀行动”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中国计生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联合下发批复通知。
  4、中国计生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与试点所在省级计生协签定相关协议,省级计生协与试点计生协签定相关协议。

  四、组织领导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成立的“生育关怀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把握试点工作的发展方向。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对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日常管理、总结经验和沟通信息;下设的专家组参与策划、指导、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各试点所在省(区、市)、地(市)计生协成立“生育关怀行动”领导小组,指导试点工作。
  试点县(市、区)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计生委(局)、计生协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五、时间安排
  2006年6月15日前,各省(区、市)计生协提交试点单位推荐报告;
  2006年6月,中国计生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行动”领导小组确定试点单位;
  2006年7月,“生育关怀行动”办公室举办试点前期培训班;
  2006年8~9月,开展基线调查,完成调查报告,形成各试点实施方案并报有关单位;
  2006年9月,国家“生育关怀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试点工作启动会议,部署试点工作;
  2006年10月~2007年9月,各试点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2007年10月,省级“生育关怀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各试点单位开展绩效评估;国家“生育关怀行动”领导小组对各省试点单位进行考评;
  2007年11月,撰写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有关单位;
  2007年12月,中国计生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总结试点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加强指导。省、地两级计划生育协会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把“生育关怀行动”试点作为“协会服务行动拓展年活动”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努力帮助解决试点县(市、区)的实际困难,为试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2、多种形式开展“五关怀”活动。坚持经济资助与精神慰籍并重的原则,在开展经济资助、物质帮扶的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和组织合作,大力开展“生育关怀结亲情”活动,对目标人群进行心理的、精神的关怀和慰籍,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服务,减轻和消除他们的孤独感和无助感,帮民所需,还民以情。
  3、加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试点单位要广开渠道,多方筹措资金,省、地两级计生协给予支持和帮助,保证活动正常运转。严格按照本行动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
  4、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协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报道,紧扣“生育关怀行动”主题,以生动、具体的活动,开展新闻宣传、深入访谈和追踪报道,在县(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上开设专栏或组织专题节目,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在全社会营造“生育关怀行动”的强烈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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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6〕648号)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新资发〔2006〕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营业场所(公司住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9层,并对公司章程作相应的修改。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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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2006〕36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
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的重要指示,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三峡库区“三农”问题的关心落到实处,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的工作要求,现就我市实施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工程项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提高我市三峡库区耕(园)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园)地面积,妥善安置农村移民,保护生态环境,探索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增加地力的方式,创新土地开发整理运作的新机制,努力为我市三峡库区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农民长远生计、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实施工程项目的基本原则:坚持珍惜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尊重科学、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坚持项目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特事特办的原则;坚持严格监督、利民惠民的原则。


  二、工程项目范围和主要任务

  工程项目范围:万州区、涪陵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丰都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石柱县适宜进行耕(园)地耕作层剥离和覆土培肥区域。

  工程项目的主要任务:(一)完成对淹没区耕(园)地耕作层的剥离、搬迁;(二)按照移土和覆土总量平衡、土壤质地合理搭配的原则,对我市三峡库区淹没线以上瘠薄耕(园)地进行“坡改梯”改造和覆土培肥;(三)兼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耕地质量、农村道路、林网等工程建设。


  三、工程项目进度安排

  工程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2006年9月20日前,完成139-156米水位线淹没耕(园)地耕作层的剥离、搬迁、覆土或堆放、部分“坡改梯”任务;二期工程: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156-175米水位线淹没耕(园)地耕作层的剥离、搬迁、覆土和“坡改梯”任务。2009年汛期前完成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

  为认真组织实施好我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陈光国,市政府副市长谭栖伟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移民局、市审计局、市农综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工程项目按照“市政府主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当地农民参与”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工程项目市级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负责区县(自治县)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准和工程实施检查及竣工验收;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批下达、资金拨付和监管,参与工程项目论证、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市农业局负责研究制定工程项目取土、覆土技术规范和实施技术指导,参与工程的论证、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市审计局负责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市监察局负责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工程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农业、审计、移民、监察等部门参加的“移土培肥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工程项目实施以乡镇为单位,以村组为单元,以农民为主体。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民实施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项目任务要具体落实到乡、村、组。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工程项目资金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按项目的不同类型确定。移土和覆土培肥,按国家和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进行预算,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市级财政按7 :3的比例予以安排;“坡改梯”工程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进行申报,中央财政全额预算资金。市级配套的移土和覆土培肥资金,由市级收取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安排。具体配套投资额度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安排。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要在积极做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认真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耕地质量建设、农村道路、林网建设、库周绿化带等各项支农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工程项目涉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设立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工程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工程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修改,更不得超预算和违反规定开支。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工程项目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工程项目

  我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是一项造福于广大库区人民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为切实把这项工程组织好、实施好,做到让党中央、国务院满意,让市委、市政府满意,让广大农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群众的检验,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任务。

  (一)认真开展土地资源和权属调查。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对移土和覆土培肥区的耕(园)地资源进行实地调查评价,切实做好权属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要根据工程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登记资料,运用数字化和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查清库区适宜移土和覆土的耕(园)地面积、地类、权属和土壤状况,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明确标注移土和覆土区的位置,确保工程实施范围、面积、位置、工程量和投资预算的真实准确。

  (二)科学编制工程项目专项规划。市国土房管局要在有关区县(自治县)现状调查评价和权属确认的基础上,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田、水、路、村综合整治的要求,统筹考虑175米水位线以下移土区和175米水位线以上覆土区耕(园)地资源现状、资源潜力和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认真组织编制2006-2009年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与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生态和环境保护、村庄和集镇建设等规划有机衔接。专项规划应于2006年12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三)合理编制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实施的区域、任务、进度和资金预算,按一个项目科学合理分别编制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坡改梯”工程项目可研、初设和预算等申报材料。一期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应于2006年6月25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配套的“坡改梯”工程项目申报资料应于2006年7月30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在认真组织实施一期工程的同时,要抓紧研究编制二期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配套的“坡改梯”工程项目可研、初设和预算等申报材料,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

  为保证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市国土房管局要组织农业、水利、地质和环境等方面的专家,认真对区县(自治县)实施方案确定的耕作层剥离和覆土(或堆土)区域、位置、面积、厚度及数量、运输方案,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规定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审查,并于2006年7月20日前完成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

  (四)积极做好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我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点多、面广、实施情况复杂,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和“坡改梯”工程项目,确保工程质量,真正做到建一块成一块,建一片成一片。通过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有关要求对覆土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达到增加耕(园)地面积和耕作层厚度,改良土壤,增强排灌和保土、保水、保肥的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村容村貌改善的目的。市国土房管局要组织好工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依法确认土地权属,确保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五)广泛宣传动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施一期工程的时间紧、任务重,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库区农民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要大力宣传工程项目建设对妥善安置移民、增加农民收入、保护耕地和库区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引导项目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农民群众提高对开展工程项目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为工程建设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同时,工程项目实施中,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凡农民能施工的工程,原则上都应组织农民施工;农民不能承担,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工程施工单位施工的,也应尽量招用当地农民工,让农民通过参与工程项目实施得到实惠。工程建设要尊重农民意愿,严禁侵害农民利益,不得强行让农民义务投工投劳;给农民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要给予补偿。工程项目实施后,确需对土地权属和承包地进行调整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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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6〕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我区相继建立健全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了医疗、教育、住房、司法、就业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一系列专项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了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等措施,保障了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区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新兴工业化战略的逐步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面临着新问题、新情况。加快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解决深化改革中产生的问题和困难群众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部门工作考核目标,作为领导重点督办事项,逐步建立和完善为民解困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构建和谐新疆,加快建立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为主体,以专项救助为重点,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综合性、多层次覆盖全区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多层次、多途径逐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各种困难。
  2.城乡统筹,标准有别。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体系完整、制度统一、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救助标准上体现地区之间、家庭结构类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的差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3.资源整合,优化配置。要逐步探索整合各类救助资源的有效方式,形成政府与社会的救助合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资源的配置效益。
  4.依法救助,管理规范。要积极完善有关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建立健全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规范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要坚持公正、公开与公平的原则,逐步规范救助的对象、条件、内容、标准与程序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使社会救助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5.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实力的增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制定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相衔接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总体目标
  2006年至2007年,初步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以乡镇、街道为平台的工作运行机制,逐步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主体,专项救助为重点,优惠政策、社会互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框架。2008年至2010年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牧区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灾民救助、优抚对象救助、社会福利救助等生活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廉租房等)、司法援助、就业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以及社会互助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低保范围和报批程序,加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大病、重病、残疾、年老、“三无”、“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人员进行分类保障,实施重点救助。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标准应当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相关标准有机衔接。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加强低保资金的发放管理和低保信息化建设。
  (二)探索建立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农村低保工作的试点经验,在总结经验、扩大试点、稳步推开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农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健全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各地要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确保供养标准落实到位,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供设备设施和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积极推进集中供养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逐步形成以县、乡、镇农村敬老院为主,村五保供养点为辅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使全区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制度。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全面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灾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平,强化部门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运送和发放制度,强化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确保24小时内灾民吃、穿、住、医等救助措施到位;将灾后恢复重建纳入项目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五)进一步规范完善优抚救助制度。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适时调整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建立健全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全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改善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做好孤寡在乡老复员军人集中供养工作,优先把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各类救助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救助制度。加强对孤老残幼、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和社会服务。以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救助管理中心等福利机构救助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改善他们的教育、医疗、娱乐、休养、交通等设施条件,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就医问题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扩大基金渠道,提高医疗救助效果。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机构行为,促进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
  (八)完善各级各类教育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对困难家庭中小学“两免一补”政策,切实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通过建立健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制度和减免学费、提供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困难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学业。各地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有在读学生的困难家庭予以帮助。
  (九)进一步实施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建立完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解危解困工程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多渠道解决困难居民廉租住房的房源,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增加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与抗震安居工程、灾民倒房重建及生态移民等项目建设相结合,加大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力度。对重点优抚对象、困难残疾人、五保户、农牧区特困户等特殊群体优先考虑予以补助。
  (十)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要求,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保证资金支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贫弱群体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书、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建立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相应的救助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帮助贫困弱势群众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
  (十一)积极实施就业援助。进一步落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和有富余劳动力家庭“一家一”就业援助、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在乡(镇)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中,要优先安排特困群众参加,并减免有关费用。进一步拓宽城镇再就业渠道,对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实行培训补助。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街道、社区等各类用人单位优先将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纳入就业再就业服务范围,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最大限度地解决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就业难问题。
  (十二)充分发挥各级慈善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落实社会捐赠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健全覆盖全区县(市)、街道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受站点,形成多层次的社会捐助网络,建立有效的社会捐赠机制,广泛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帮助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解决生活难题。认真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救助工作,帮助城乡特殊困难家庭脱贫致富。重视和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通过兴办社会救助服务实体,为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广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实行救助工作者与社会工作者相结合,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相结合,专业化队伍与志愿者相结合,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队伍,为社会救助体系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支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扶贫超市”、“爱心捐助家园”,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捐助的积极性,营造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夯实基础,确保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与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计划和“十一五”规划,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各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分析研究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劳动保障、计划、财政、卫生、教育、城建、国土资源、司法、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慈善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切实保障各级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各地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保障所需资金,逐步提高社会救助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新增财政收入应优先保证社会救助的需要。自治区财政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社会救助的转移支付力度。要探索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和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社会救助投入,提高救助水平。要进一步做好社会捐赠,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
  (三)大力加强社会救助基层服务网络建设。社会救助基层组织服务网络承担着落实各项救助政策,直接服务广大困难群众的重要任务,是整个社会救助体系运行的关键环节。各地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机构建设和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力量的配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对救助信息、救助资源与救助活动进行统一调配和管理,确保各类救助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各社区要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点,专人负责开展有关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社会救助人员培训,适时建立社会救助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骨干队伍的素质与能力。要切实改善社会救助机构的工作条件,加快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地汇集和向有关部门提供城乡社会救助信息,提高救助工作效率与水平。要保证社会救助机构所需经费,切实帮助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解决经费问题。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各地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开展有效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救助资金管理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拨付、使用要及时汇总、统计与监督,逐步实行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保证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在救助对象管理上,不同的救助对象实行不同的救助政策和管理办法。要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操作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严格规定社会救助的申请、核查、审核、审批、监督、资金发放、档案管理等程序,并结合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救助工作成为“阳光工程”。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建立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有机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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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印发《关于北京市新闻出版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印发《关于北京市新闻出版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领域各单位:

  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研究,现将《关于北京市新闻出版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北京市新闻出版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抓好北京市新闻出版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出版发行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首都新闻出版业健康繁荣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新闻出版总署及北京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新闻出版领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主要内容,结合新闻出版工作的实际,切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努力创造“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二、指导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查、纠、建并举,坚持自查自纠、从严惩治,着力于长效机制的建设。

  (二)实事求是,把握政策。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治理商业贿赂与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关系,做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统筹全局,整体推进。既要突出重点,对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予以治理,又要从全局和长远出发,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三、工作安排

  (一)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深入贯彻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交易原则,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客观需要;是促进新闻出版事业全面繁荣和出版产业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在新闻出版领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属新闻出版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商业贿赂对经济社会和对新闻出版事业繁荣发展的严重危害,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新闻出版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

  1、开展自查自纠的内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和市属新闻出版单位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结合新闻出版工作实际,对市场交易活动中是否存在的下列问题,进行认真自查: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人员,为推销、购买商品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行贿,为获得交易机会、条件或其他利益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利用掌握的资源接受或索取贿赂,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甚至索贿受贿;有的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支持一些企业垄断市场和不正当竞争,从中获利甚至收取回扣。对查摆的问题,要进行政策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治理措施的制定,要突出教材教辅图书发行和报刊发行的环节。

  2、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5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按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认真检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其他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检查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有无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和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接受索取贿赂、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认真检查经营、财务、购销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各项规定是否落实。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剖析原因。要明确整改重点,抓住管理、购销等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扎扎实实进行治理,并要严格落实整改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不断巩固成效,建章立制,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3、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主管主办单位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新闻出版局将适时开展重点抽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检查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将会同主管主办单位及时加以督导。每一阶段的进展情况,各单位在上报主管、主办单位的同时,抄报市新闻出版局。

  (三)严肃查办案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肃查办新闻出版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1、加强信访工作,组织力量排查,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排查,充分利用信访部门等其他信访资源,建立举报投诉信息网络,畅通和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

  2、严格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对发现的案件,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3、坚持总体部署、分工协作、联合执法,形成行政、纪检部门协同办案的联查协办工作机制。完善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协调机制,努力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推进新闻出版职业道德建设。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与深入开展“三项教育”学习活动结合起来,提高自律意识,建立行业规范,总结和推广“承诺制”等有助于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具有公共约束力的行业交易规则,自觉做到公平、诚信、守法、敬业、廉洁,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积极营造“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氛围和环境。

  2、加强对市场活动的有效监管。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管理、财务等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开展执法监察。

  3、推进新闻出版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新闻出版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探索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研究制定《新闻出版业失信惩戒暂行规定》,进一步增强全行业的信用意识,积极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4、完善出版物市场体系。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纳入到出版物市场体系建设的配套措施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建立新闻出版资源市场监管体系。从生产要素市场入手,努力推进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的形成。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

  5、深化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加强行政监管。逐步完善新闻出版核算体系,加强企事业单位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中间交易成本,堵塞漏洞,逐步消除容易滋生商业贿赂行为的体制和机制弊端。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治理新闻出版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加强统一领导,市新闻出版局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冯俊科同志任组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孙向东同志和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组长杜淑华同志任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局办公室、人教处、驻局纪检组监察处联合组成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孙向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局主要业务处室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和主管主办单位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或者由一名主管业务的负责同志主要负责。

  (二)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各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要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在及时上报主管主办单位的同时报告市新闻出版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积极探索,推进工作。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探索,提出治理的思路和对策。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冯俊科(市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孙向东(市新闻出版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杜淑华:(市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组长)

  成 员:庞 微(市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野霏(市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梁成林(市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 瑛(市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孙向东

  副主任:杜淑华

  成 员:赵广银(市新闻出版局助理巡视员、办公室主任)

      马新明(市新闻出版局人教处处长)

      马慧琴(驻市新闻出版局纪检副组长、监察处处长)

      张 苏(市新闻出版局出版处处长)

      殷爱平(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处处长)

      喻 萍(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处处长)

      周 浩(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处处长)

      王会友(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处长)

      刘 军(市新闻出版局市场处处长)

      李国荣(市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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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鲁政发[2005]180号文件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鲁政发[2005]180号文件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对管辖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具体负责。

  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书制度。各级政府、政府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要逐年度分别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范围,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事故,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单位食堂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机制。引入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的评价机制,构建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略)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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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推进我市城市林业的发展,有效保护我市生态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06]13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全面贯彻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区政府要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区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未落实防火办定编的区要在今年内完成人员定编,并配齐人员;未制定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的区要在10月前完成;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作用。在防火紧要期增派临时护林员,加大设卡检查和巡山力度,及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积极组织开展林缘田边可燃物计划烧除,实行疏堵结合的野外火源管理机制。按照《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员暂行规定》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每年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确保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的需要。对市下达的防火设施专项建设经费,区要按规定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火灾案件的查处。各区要制定完善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各区要建立一支15-30人的专业扑救队伍,各镇(街)要建立一支40-80人的半专业扑救队。对扑救队员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备足扑火机具和物质,每年组织扑救队进行一次扑救安全培训,提高扑救能力,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并确保扑救安全。辖区内的森林火灾8小时扑灭率不低于90%,森林火灾扑灭后复燃率不超过森林火灾发生总起数的5%,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


  五、森林火灾控制指标。按照省政府要求,辖区内规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0.5次/万公顷和0.5‰;其余有林地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1次/万公顷和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各区森林火灾发生和受害面积控制数详见附表。


  六、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上工作目标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省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对各区森林防火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七、年终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区奖励3万元。连续5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镇(街)奖励2万元。


  八、本责任书自2006年起施行,一定5年,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附件:厦门市各区年森林火灾控制指标一览表(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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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监督法草案 吴邦国参加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监督法草案 吴邦国参加审议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张宗堂、邹声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下午分组审议了监督法草案。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审议。

    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始对监督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制定监督法十分必要 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权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这些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权的行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制定监督法,对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前两次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较大的修改,并充分听取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目前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争取早日出台。

  草案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 立法思路科学适当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的监督法草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草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对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这样的立法思路,是科学的、适当的。

    草案注意处理与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衔接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原草案大部分内容是对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的汇总,而目前的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作出了切合实际、比较全面的规定,并注意了与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规定的衔接,不都照搬照抄,既简明扼要,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坚持的原则、监督政府专项工作、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在监督“两院”工作的同时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包括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草案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审议。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将实施《畜牧法》保障与规范畜牧业经营发展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五日电(记者 尹丹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即将施行,在中国农业总产值和农民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中已占重要地位的畜牧业,其行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将由此受到法律的保障与规范。

  该畜牧法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将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国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今天在此间表示,该法是保障中国畜牧业发展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畜牧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据悉,中国畜牧业产值已逾一点三万亿元人民币,占农业总产值的百分之三十五。农民人均来自畜牧业的收入超过六百元,约占农民家庭经营现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在一些畜牧业发达地区,畜牧业现金收入更占到农民现金收入的一半左右。去年,与畜牧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饲料工业、畜产品加工、兽药等产业的产值超过八千亿元。

  不过,近年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畜禽遗传资源缺乏严格的保护制度,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经常发生,动物疫病风险加大,畜牧业生产方式依然落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然存在等。

  张宝文表示,畜牧法确立了畜牧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介绍,该法规定了一系列对畜牧业的扶持措施,如: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扶持畜禽养殖生产方面,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等。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恢复我国正常的畜牧业生产和出口



四项改革齐上阵 企业所得税法有望8月提交审议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昨日表示,正在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改革确定四个趋势:“将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内、外资税前扣除项目要统一,优惠项目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并且设定一段过渡期”。

    史耀斌在“公共财政改革与中国和谐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指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有望于今年8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快将于明年通过”。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推出统一的所得税法。

    公平税负和降低税率是趋势

    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表示:“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所处的经济周期,再结合我国近几年持续的财政增收情况看,宏观税负降低是必然的趋势。”“虽然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是我认为肯定会低于30%。”史耀斌表示,目前某些说法认为能够降低到15%,“是不可取的”。

    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是33%,对外资企业法定所得税税率是30%,并且地方政府还可以加收3%。“实际上,内、外资的名义税率水平是相当的”,史耀斌阐释道,按照规定,只有经济特区内的生产型外资企业执行15%所得税税率;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无论是内、外资都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生产型外资企业持行24%的所得税税率。

    有专家认为,税前扣除项目的统一比降低税率更能够体现此次“两税合并”的特点。史耀斌明确表示:“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将统一起来。”他介绍道,目前外资企业在计税工资、接受捐赠方面可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则受到种种限制。“现在可以确定的是计税工资、捐赠等方面将来都会实行统一扣除的”,他说,“这方面可以表述为‘外资向内资靠’。”

    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生表示,“目前的所得税扣除项目,内、外资企业7大扣除项目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基本上都体现了外资享受了比内资企业更优惠的政策。

  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对优惠项目的调整是本次所得税改革的一大看点。

    史耀斌表示,优惠项目将由现在的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产业优惠为主。“新所得税法颁布后,凡是处于产业优惠范围内的企业都将享受税收优惠”,他说,“不管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内资还是外资只要符合标准都会执行优惠税率”。

    贾康也指出,新所得税法将体现产业导向政策,对提高外资利用效率和我国产业升级有积极影响。“根据产业持行优惠税率,可能会使某些低技术含量的外资企业税率提高,但是高技术含量的外资企业仍然能够获得优惠税率”,他表示,我们需要更多地考虑外资投资的方向,而不能“来者不拒”。

    “目前,对外资企业来说,引导其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是我们希望看到的”,贾康说,对内资企业来说,只有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促使企业更好地发展。“减税、公平竞争和提高外资利用水平是此次所得税改革的鲜明特征”。

    过渡期和相关改革配套化减阻力

    史耀斌谈到,采取过渡期的方式,能够减少既得利益者对新法推出的阻力。“在过渡期内,允许已经成立的纳税人继续享受已获的优惠”,他说,而对新成立的纳税人则按照新税法执行。有专家认为,5—7年的过渡期是比较合适的。

    “所得税改革还将改变以直接减免税的优惠方式,变为以投资抵免、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史耀斌还表示,这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优惠方式。

    贾康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配套推出能够化减改革的阻力”。北京市国税局局长张志勇认为“增值税转型可能比企业所得税影响更大”。“相对于增值税改革,所得税对企业投资的影响要小得多”,张志勇说,企业流转税对企业来说更加敏感,“我们测算过,所得税对一个企业长期投资来说,是‘小数点后的影响’”。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3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6修订)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义务教育免杂费不能拖泥带水

本报北京6月25日电(记者程刚) 备受公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正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三审,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24日的分组审议中,多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这一规定提出建议。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经过第三次审议后,有望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按照草案规定,一旦表决通过,这部法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该法开始实施时,全国所有城市和部分农村地区的家长,仍然必须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缴纳杂费。此外,尽管明年即可实现所有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但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

  “草案中的这两条规定是对立的,放在一起讲不通。”王梅祥委员说。包括王梅祥、杨国庆、曾宪梓在内的多位委员呼吁:草案应删除有关“免杂费逐步实施”的条款,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

  在全国台联工作的杨国庆委员说,他到青海省玉树县扶贫时,曾经高兴地看到,当地利用台胞的捐款兴建了8所希望小学,学校的操场等设施都修得很好。可是,让他感到万分惊讶的是:虽然希望小学建起来了,解决了孩子无校可上的问题,但是这8所学校里的100多个孩子还是因为家里没钱,上不了学。实际上,全县还有很多这样上不起学的孩子。

  杨国庆委员被告知,当地学生上学一年大概需要400多元的学杂费。“我那时候才知道义务教育还要收杂费。”于是,他找到一些旅美台胞,为这个县的失学孩子筹资,每个学生一年补助40美元。在玉树县,通过全国台联和旅美台胞筹资支付学杂费的学生有600多名。

  “我赞成义务教育免杂费。早就该免了,不能再犹豫。”杨国庆委员说。

  卢瑞华委员则表示:“连孩子的杂费都解决不了,立这部法就实在说不过去。”

  曾宪梓委员认为,义务教育投入不足,并非国家财力不够,而是在很多地方花钱不合理。“很多钱没有用在应该用的地方。”他说。

  成思危副委员长担心,如果按草案现在的规定,可能会延缓实现不收杂费的时间。

  路甬祥副委员长和王维城委员均建议,即便规定了要逐步实施免杂费,草案也应该对彻底免收杂费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如果不把时间表写进去,这部法律就不完整。”王维城委员说。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暂不列入刑律修正案引发争议

常委委员建议就该条款单独表决

    由于争议巨大,提交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违规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条款,暂时搁置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尽管如此,在24日的分组审议中,仍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呼吁,应将违规胎儿性别鉴定纳入刑律。

    列席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贤模带来了一个令多位委员吃惊的案例——泉州有一个医生,自己在家里买了一台B超仪器,为有需要的人做胎儿性别鉴定以牟利。福建有关方面根据举报前往查处,结果表明,这个医生为他人做胎儿性别鉴定45例,其中有22例最后选择了堕胎。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违规医生手中的B超仪器几乎成了一部“杀人机器”。不过,让监管部门尴尬的是,由于刑法中对此类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作规定,无法追究这个医生的刑事责任,最后只好以非法行医对其进行了处理。

    令来自医疗卫生行业的王永炎委员担心的是,目前在有些地方,违规胎儿性别鉴定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而是形成了团伙违规——在有些基层医院,从二级医院到乡镇卫生所,都有B超机。“实际上并不一定是作B超的医务人员在做,其他的医生也做。医院院长明明知道这件事是不应该做的,但也支持。”王永炎委员说。

    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这条规定,反对的声音与赞成的声音同样激烈。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4日在对三审稿作说明时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慎重研究,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暂不规定。

    持反对意见的主要是一些司法和法律专家。他们认为:中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

    另一方面,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不必然导致堕胎。另外,按照草案的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这在法理上、情理上都说不通,即便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实践中也很难取证、操作。

    据悉,福建省曾在全国率先制定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条例。

    黄贤模表示,目前男女性别比率失常的情况已非常严重,福建新生婴儿男女比例已经达到了117∶10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已达到120∶100以上,远远超过了允许的范围。“这种趋势还在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这种情况更加严重。”他说。

    他认为,老百姓重男轻女的观念不是一两百年形成的,一两千年以来就是如此,通过思想教育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可能会导致今后性别比失调更加严重,到时候亡羊补牢就太迟了。“要遏制违规胎儿性别鉴定仅靠思想教育是不够的,必须与法制相结合。”

    郑功成委员和王永炎委员均认为,保护孕妇知情权不应成为可以做胎儿性别鉴定的理由。郑功成委员表示,在更强调知情权的欧美发达国家,宗教认为堕胎即等于谋杀,没有医生敢冒杀人的罪名为妇女堕胎。我国重男轻女仍然根深蒂固,如果不将选择性别堕胎纳入刑律,而一味强调父母对所孕子女应该有知情权,将会鼓励性别选择堕胎的势头。

    多位委员均认为,在当前严峻形势下,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是迫切需要的。

    尽管草案三审稿取消了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罪这一条款,但倪岳峰委员和万学文委员均建议,立法机关可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这一条款单独表决。据悉,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有望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交表决。(本报记者 程刚)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



反垄断法草案初审议 规定政府主导反行政性垄断

本报记者 赵杰 发自北京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初次审议了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草案(下称“草案”)。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为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

  据悉,委员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法学、经济学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就国家反垄断政策进行研究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以及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行政性垄断要担法律责任

  初次审议的草案共8章56条,其中明确禁止了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曹康泰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目前市场上,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

  此前,有起草专家说看到草案删除了三种主要垄断形式之一的行政性垄断章节。后来经过协调和论证,正式露面的草案还是恢复了这一章节。该专家对此表示赞同。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系主任黄勇也认为:“草案从技术上虽然还有值得争论和改进的地方,但是大的框架能够容纳这一章节,就更全面和符合中国现实了。”

  有官员和学者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规定,“社会各界的态度非常一致,大家都认为行政性垄断需要反对,只是在是否需要专章规定上有争论。”

  此次的草案,还对行政性垄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提到: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理。

  法律责任规定争议

  目前,另一部一直充当着反垄断角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显然,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草案参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是,这一技术性问题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意见认为,草案未能突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规定,虽然后者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当时也取得了一致认可,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更加复杂化,现在要对反垄断进行立法,就应该更符合现实,“使操作性更明确”。

  但也有意见认为,草案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是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在未来执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对不适合的条款予以修改,但是现在不能要求一步到位。”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如期审议反垄断法草案



诱惑侦查所取证据能否采信仍有争议

本报记者 李松 见习记者 范玲莉 通讯员 高雪松

  20岁的女孩刘某,禁不住男友的花言巧语哄骗,为其借来1万元作为贩毒本金,结果同样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了4年徒刑,最美好的青春时光只能在铁窗中度过。数据显示,吸食和贩卖毒品的人群每年都呈绝对上升趋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自1999年成立毒品犯罪专案组以来,办理了千余件毒品案件,为此,记者就今年该院审查涉毒案件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等方面采访了专案组检察官徐曙昶和付晓梅。

  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三类人员须加严管

  付晓梅告诉记者,在历年来审查的涉毒案件中,贩卖毒品一直都是主要犯罪类型。据今年上半年的统计,贩毒案占到整个毒品犯罪案件的81%,其他则多为持有毒品或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名。近年来,我国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加大,使得毒品紧缺、价格高涨,吸毒者吸毒的费用也越来越高。在朝阳区检察院上半年受理的贩卖毒品的案件中,“以贩养吸”的比重高达99%,甚至有些小饭馆打着正常营业的幌子,实际却是以家庭为团伙的毒品窝点。

  据了解,海洛因号称“毒品之王”,无论它给人的快感还是成瘾的速度及耐药性,都是其他毒品无法与之相比的。海洛因的交易量仍然居各毒品之首,是吸毒人员的首选。但根据朝阳区检察院办案统计的结果来看,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人工合成类毒品,由于其原料来源不受物种限制且易于制作,在市场上大量存在,这些新型毒品开始悄悄占领着市场。对此,付晓梅表示,我国相关的法律还缺少应对措施。

  在涉毒案犯的构成上,付晓梅介绍,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占了很大比例。另外,原籍为新疆、甘肃、青海等西部欠发达省份及偏远地区的农民,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对贩毒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加之生活水平低、急于脱贫,在贩毒的高利诱惑下往往铤而走险。这3类人员是涉毒案件的“高危人群”。

  吸毒群体两极分化女性案犯比例上升

  据徐曙昶分析,近年来毒品犯罪中的吸毒群体逐渐呈现两极分化。其中吸食精神类毒品(如冰毒、摇头丸、K粉)的以25岁以下的青年人为主,这类人群吸毒时间较短、毒瘾较轻,精神类毒品已经可以满足他们的要求;而吸食麻醉类毒品(如海洛因、大麻)的则多为中年以上、吸毒历史较长的人群。

  “从毒品犯罪分子性别比例来看,由于毒品犯罪很少使用暴力,交易过程简单,故女性参与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刑事案件。”徐曙昶说。据统计,女性嫌疑人占到整个毒品犯罪案件的20%以上。另外,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有近一半通过从事卖淫活动赚钱来吸食毒品。

  徐曙昶告诉记者,在以前审理的运输毒品案件中,一般以火车和汽车的运输方式为主。但自去年以来,该院受理的运输毒品案件中,有80%以上是以包裹的形式交付邮政部门进行运输的,这种新型犯罪方式的出现使得侦查部门必须不断对原有侦查方式做出调整。

  取证问题成为难点诱惑侦查是否可行

  由于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犯罪分子的贩毒交易方式十分隐蔽,多在熟人之间进行交易,犯罪证据又易于消失和毁灭,因而取证问题成了侦破毒品案件的一大难点。通过普通的侦查方式难以进行有效的打击,往往成案率比较低。付晓梅告诉记者,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方式是采用诱惑侦查的方式,但是这种侦查方式是否符合程序、从中取得的证据能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被法庭采信,仍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为此,付晓梅和徐曙昶认为,应当在毒品的来源、运输和流通上加大防范和治理力度。一是堵塞通道、遏制毒品来源。通过加强缉毒队伍力量,防止毒品进入。同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强化证据意识,深挖犯罪事实。二是加强铁路客运、货运的安全检查,提高监控设施的科技含量,严堵毒品的运输途径。三是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理。在娱乐场所吸毒的主要是吸食摇头丸,参与人员也主要是一些青少年和社会闲散人员。从案发情况看,很多青少年认为摇头丸不是毒品,甚至把吸食摇头丸作为一种时尚。为此,付晓梅同时提出,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大、中小学、居民小区、城乡接合部的宣传,遏制新吸毒人员的滋生,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

  相关链接

  漫漫禁毒路

  本报见习记者 徐伟

  提起毒品,许多人的记忆都定格在1840年清政府与以英国为首的列强所进行的那场鸦片战争。这场迄今为止世界上惟一以毒品来命名的战争,几乎将一个民族推向覆灭的深渊。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根治毒品的禁毒工作。

  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就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短短3年时间,戒断了绝大多数烟民的烟瘾,种植、制造、贩运、吸食毒品的丑恶现象在我国基本消失。

  上世纪80年代,国内毒品犯罪沉渣泛起,走私、贩卖毒品案件迅速增加。

  毒品泛滥带来巨大损失

  毒品泛滥已经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据估计,仅登记在册的64.3万海洛因滥用者每年至少消耗270亿人民币。由吸毒引发的贩毒、抢劫、盗窃等暴力性犯罪不断上升。

  从1998年到2003年,中国禁毒执法部门破获了50多万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了51吨海洛因,52吨冰毒,14.8吨鸦片和1412吨易制毒化学品。

  据公安部透露,2005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5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5.8万,打掉贩毒团伙1550个,摧毁制毒厂点34个,缴获海洛因6.9吨、冰毒5.5吨、鸦片2.3吨、摇头丸234万粒、氯胺酮2.6吨。

  近六百家强制戒毒所

  据统计,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正逐年攀升,1989年为7万人,1997年为54万人,截至2004年,中国吸毒人员达到79.1万人。而且海洛因、摇头丸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多种毒品交叉滥用的局面已经形成。

  目前全国建立了近600个强制戒毒所,拥有床位11.6万多张;此外还有劳教戒毒机构165个,共有床位14.3万多张。

  2005年全国共强制戒毒29.8万人次、劳教戒毒7万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3%和8.6%;自愿戒毒13.5万人次,戒断巩固3年以上的11.6万名。

  大部分地区海洛因滥用问题得到基本控制,一些地区滥用人数出现了负增长。

  预防教育形式多样

  毒品的危害可以用“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来概括。而加强禁毒宣传势在必行。

  随着1990年11月3日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成立,各地相继也成立了禁毒委员会。大街小巷、街头田间,不仅有固定的禁毒教育基地,而且流动的宣传车也是巡回展览。

  2005年10月16日10时,北京、大连、青岛等7个城市同时启动了全国“万家歌舞娱乐场所禁毒承诺行动”。两千余名歌舞娱乐场所业主代表和上万名群众出席了各地的启动仪式,并纷纷在禁毒承诺书、禁毒横幅上签名承诺。

  支持毒源地替代种植

  世界毒品最大的产地之一——金三角地区,种植罂粟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金三角地区生产的海洛因大部分流入我国,一部分流入国际毒品市场。只有铲除境外毒源地的毒品种植,才能彻底禁绝毒品。

  从20世纪90年代起,在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领导下,云南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与相邻的缅甸、老挝等国家合作,在罂粟种植地区开展了甘蔗、玉米、稻谷等多种农业经济作物的经济替代种植。

  中国还与缅、老、越、泰分别签署了《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于2001年8月在北京发表了《北京宣言》。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至2004年底,中国政府和企业共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并提供大量的技术力量,帮助金三角地区发展替代植物,金三角地区的边民减少了62万亩的罂粟种植,昔日的罂粟花海已变成稻田和橡胶园。

  禁毒法把禁毒作为基本国策

  除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工作,对吸毒人员要开展大普查、大收戒、大帮教活动外,禁毒法已列入本届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目前已形成禁毒法初稿,相关条款正在论证中。

  据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杨凤瑞介绍,禁毒立法的核心内容是,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精神,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工作作为基本国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教育、禁吸戒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抓好禁毒专项斗争中审判工作的通知



检察官建议举报奖励制度应完善

对举报有功者实行奖励的做法古已有之,其作用也得到了历史的检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专门有奖励的内容,并于1994年颁布了《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笔者认为,现行举报奖励规定有两个明显的不足:一是奖励范围小,只限于“大案要案”,并不是所有举报有功人员都能获得奖励;二是没有明确奖励的数额或比例,实践中实际支付的奖励数额也普遍偏低,因而举报奖励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激励补偿作用。与检察机关举报奖励规定相比,其后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和《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则完善得多,值得借鉴。

  此外,如何评价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公开奖励,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近几年来,关于举报有功人员公开奖励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笔者认为,上述规定的价值取向与举报制度为举报人保密的基本原则相背离,是自相矛盾的做法。因为,举报人的身份一经公开,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性随之显著增加。与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相比,公开奖励所具有的“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的价值要小得多。不能为举报的激励功能而牺牲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针对前述举报奖励规定的缺陷,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借鉴成功经验,尽快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一是修改把举报奖励范围限定在“大案要案”的规定,确定对所有举报有功人员均实行奖励的原则;二是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实行举报奖励数额与举报犯罪数额或挽回损失数额挂钩的奖励办法,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三是停止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公开奖励的做法,推行秘密奖励的方式;四是加大举报奖励基金的建设力度,在积极向社会募捐奖励基金的同时,采取从查办案件挽回经济损失中提取举报奖励基金的做法,尽快夯实举报奖励基金的基础。

  (李继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专家建议用身份证取代户口本推动大学生就业

身份证取代户口本专家建议统一大学生就业市场

  本报记者郭晋晖发自北京

  当前的户籍制度正在把许多大学生挡在大城市的门外,使本来就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为此,清华大学一项课题建议,用身份证取代户口本,将社会保险和住房补贴与身份证直接挂钩。

  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刚刚完成的这项课题认为,针对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地区分割的现状,应该从作为劳动力市场流量的大学毕业生入手,启动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市场。

  “从这一批新人开始,完全采用新制度,使他们出城容易,进城也不难。比如在北京的学生,没找到工作可以到外地去,如果干得好还可以再回来。”课题负责人杨涛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劳动力市场流量改革

  杨涛在研究中发现,中国劳动力跨区域之间流动回报率非常高,流动往往意味着更好的工资和更加合适的岗位,对于缩减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有很大的帮助。

  但相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大学生自由流动性较差,原因在于他们的迁移成本较高,户籍还影响社保、福利和住房补贴等。

  杨涛认为,成熟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要素市场,打破劳动力市场城市间制度和政策障碍是早晚的事。但解决2.6亿劳动力存量的问题难度比较大,而将每年几百万的大学生作为试点,针对流量来进行渐进的改革是可行的。因此,可以把启动统一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作为全盘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突破口。

  “如果大学毕业生很敏感地移动到需要他们的制度去,彻底打破一些障碍的话,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杨涛称。

  月薪1500元的白领

  要达到融合劳动力市场效果,杨涛认为在具体的配套改革上至少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养老金的自由转移、住房市场的改革及减少地方保护。

  按照杨涛的设想,启动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之后,每个大学生将拥有可携带的养老金账户。但现实的情况是,中国的养老金目前还属于省级统筹,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住房公积金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些都是制约大学生自由迁移的因素。

  户籍制度把城市劳动力市场分为本地市场和外来劳动力市场,虽然这种分割正在消除,但依然存在,尤其是在一些薪酬和福利较好的行业。

  世界银行去年公布的一份关于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报告显示,目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保护主义行为在服务业如文化、教育、医疗、科学技术研究、金融、保险和银行以及房地产尤为严重。

  这些“白领”行业正是大学生们所期望的,但这些岗位在很多城市,大部分是留给本地生源的,这无疑加剧了大学生就业中结构性矛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力市场处副处长李祥伟透露,在劳动力市场中符合大学生期望的岗位非常有限,而且劳动力市场对大学生的需求也不足。

  从该部每个季度进行的雇主调查来看,雇主明确提出要求招用大学生的岗位平均只有20%左右,按照每年近1000万新增就业岗位计算,市场能提供的岗位也不过200万个。

  李祥伟认为,现在每年毕业的大学生已经超过了400万人,按照普通大学生职业期望和最低的薪酬水平,月薪1500元的白领岗位并不是一个很高的要求,但即使如此,劳动力市场仍然无法提供。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及2006年需求情况调查分析》的通知


法宝快讯  

“北大法宝”新增《法学文献库》和《参考库》

“北大法宝”新增《法学文献库》和《参考库》 2004年8月“北大法宝”法学文献库隆重推出,广大用户企盼已久的“法条学理注释”功能同时面市。用户可尽情浏览近9000篇法学论文,解决判决书、代理词“说理”问题; 《法学文献库》是以知名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的法律专业人士创作的法律论文为主要内容的文献库。内容涵盖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及诉讼法学等在内的各法学门类。 2004年10月“北大法宝”10个《参考库》同时推出,提供多种参考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工作报告数据库》内容包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历届历次会议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历届历次会议中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历届历次会议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历届历次会议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 《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数据库》内容包括在立法过程中,由相应部门就立法案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草案及其说明。 《执法报告数据库》内容包括自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报告。 《新闻发布会记者答问数据库》内容包括国家机关相应的负责人就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白皮书数据库》包括我国就人权、妇女状况、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西藏的现代化、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儿童状况、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各个方面问题发表的白皮书。 《各机构历史沿革情况数据库》包括人大、高法高检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历史沿革情况所作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率先配备《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

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的技术支持下,最高法院机关对原有《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进行了更新升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全国地方各级法院中率先安装使用该系统。最高法院机关和北京地区三级法院内部局域网内能够使用《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的计算机终端分别达到了500台和3100台,今后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审判庭和合议庭均会使用《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查询、组织法律依据和相关信息。该系统的配备节省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大量的翻书查阅资料、学习研究、分析判断案情和制作裁判文书的时间,极大地提高法院信息化程度和工作效率,对于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更好地做到"司法为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全国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也在陆续推广配备该系统。   《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人民法院出版社和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共同研制,系统内容共约5亿字,包括10个相对独立但又可关联使用的数据库、7个栏目及3个链接网站。其内容包括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查阅引用、裁判文书写作、参考典型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法学教程、法律中英文对照文本及其他法律资料等,具有强大的查询和信息关联功能,构成了对审判和法院其他工作及法官学习研究的全方位支持。



http://www.chinalawinfo.com/ 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
2006年6月26日
星  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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