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2日 保监发[2006]19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防汛工作的通知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下发“生育关怀行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计生协[2006]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保监发改〔2006〕6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2006〕3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86号)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印发《关于北京市新闻出版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鲁政发[2005]180号文件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6〕1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监督法草案 吴邦国参加审议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张宗堂、邹声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下午分组审议了监督法草案。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审议。 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始对监督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制定监督法十分必要 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权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这些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权的行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制定监督法,对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前两次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较大的修改,并充分听取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目前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争取早日出台。 草案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 立法思路科学适当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的监督法草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草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对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这样的立法思路,是科学的、适当的。 草案注意处理与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衔接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原草案大部分内容是对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的汇总,而目前的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作出了切合实际、比较全面的规定,并注意了与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规定的衔接,不都照搬照抄,既简明扼要,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坚持的原则、监督政府专项工作、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在监督“两院”工作的同时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包括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草案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审议。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五日电(记者 尹丹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即将施行,在中国农业总产值和农民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中已占重要地位的畜牧业,其行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将由此受到法律的保障与规范。 该畜牧法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将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国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今天在此间表示,该法是保障中国畜牧业发展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畜牧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据悉,中国畜牧业产值已逾一点三万亿元人民币,占农业总产值的百分之三十五。农民人均来自畜牧业的收入超过六百元,约占农民家庭经营现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在一些畜牧业发达地区,畜牧业现金收入更占到农民现金收入的一半左右。去年,与畜牧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饲料工业、畜产品加工、兽药等产业的产值超过八千亿元。 不过,近年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畜禽遗传资源缺乏严格的保护制度,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经常发生,动物疫病风险加大,畜牧业生产方式依然落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然存在等。 张宝文表示,畜牧法确立了畜牧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介绍,该法规定了一系列对畜牧业的扶持措施,如: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扶持畜禽养殖生产方面,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等。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恢复我国正常的畜牧业生产和出口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昨日表示,正在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改革确定四个趋势:“将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内、外资税前扣除项目要统一,优惠项目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并且设定一段过渡期”。 史耀斌在“公共财政改革与中国和谐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指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有望于今年8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快将于明年通过”。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推出统一的所得税法。 公平税负和降低税率是趋势 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表示:“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所处的经济周期,再结合我国近几年持续的财政增收情况看,宏观税负降低是必然的趋势。”“虽然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是我认为肯定会低于30%。”史耀斌表示,目前某些说法认为能够降低到15%,“是不可取的”。 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是33%,对外资企业法定所得税税率是30%,并且地方政府还可以加收3%。“实际上,内、外资的名义税率水平是相当的”,史耀斌阐释道,按照规定,只有经济特区内的生产型外资企业执行15%所得税税率;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无论是内、外资都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生产型外资企业持行24%的所得税税率。 有专家认为,税前扣除项目的统一比降低税率更能够体现此次“两税合并”的特点。史耀斌明确表示:“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将统一起来。”他介绍道,目前外资企业在计税工资、接受捐赠方面可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则受到种种限制。“现在可以确定的是计税工资、捐赠等方面将来都会实行统一扣除的”,他说,“这方面可以表述为‘外资向内资靠’。” 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生表示,“目前的所得税扣除项目,内、外资企业7大扣除项目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基本上都体现了外资享受了比内资企业更优惠的政策。 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对优惠项目的调整是本次所得税改革的一大看点。 史耀斌表示,优惠项目将由现在的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产业优惠为主。“新所得税法颁布后,凡是处于产业优惠范围内的企业都将享受税收优惠”,他说,“不管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内资还是外资只要符合标准都会执行优惠税率”。 贾康也指出,新所得税法将体现产业导向政策,对提高外资利用效率和我国产业升级有积极影响。“根据产业持行优惠税率,可能会使某些低技术含量的外资企业税率提高,但是高技术含量的外资企业仍然能够获得优惠税率”,他表示,我们需要更多地考虑外资投资的方向,而不能“来者不拒”。 “目前,对外资企业来说,引导其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是我们希望看到的”,贾康说,对内资企业来说,只有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促使企业更好地发展。“减税、公平竞争和提高外资利用水平是此次所得税改革的鲜明特征”。 过渡期和相关改革配套化减阻力 史耀斌谈到,采取过渡期的方式,能够减少既得利益者对新法推出的阻力。“在过渡期内,允许已经成立的纳税人继续享受已获的优惠”,他说,而对新成立的纳税人则按照新税法执行。有专家认为,5—7年的过渡期是比较合适的。 “所得税改革还将改变以直接减免税的优惠方式,变为以投资抵免、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史耀斌还表示,这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优惠方式。 贾康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配套推出能够化减改革的阻力”。北京市国税局局长张志勇认为“增值税转型可能比企业所得税影响更大”。“相对于增值税改革,所得税对企业投资的影响要小得多”,张志勇说,企业流转税对企业来说更加敏感,“我们测算过,所得税对一个企业长期投资来说,是‘小数点后的影响’”。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3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6修订)
本报北京6月25日电(记者程刚) 备受公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正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三审,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24日的分组审议中,多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这一规定提出建议。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经过第三次审议后,有望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按照草案规定,一旦表决通过,这部法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该法开始实施时,全国所有城市和部分农村地区的家长,仍然必须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缴纳杂费。此外,尽管明年即可实现所有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但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 “草案中的这两条规定是对立的,放在一起讲不通。”王梅祥委员说。包括王梅祥、杨国庆、曾宪梓在内的多位委员呼吁:草案应删除有关“免杂费逐步实施”的条款,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 在全国台联工作的杨国庆委员说,他到青海省玉树县扶贫时,曾经高兴地看到,当地利用台胞的捐款兴建了8所希望小学,学校的操场等设施都修得很好。可是,让他感到万分惊讶的是:虽然希望小学建起来了,解决了孩子无校可上的问题,但是这8所学校里的100多个孩子还是因为家里没钱,上不了学。实际上,全县还有很多这样上不起学的孩子。 杨国庆委员被告知,当地学生上学一年大概需要400多元的学杂费。“我那时候才知道义务教育还要收杂费。”于是,他找到一些旅美台胞,为这个县的失学孩子筹资,每个学生一年补助40美元。在玉树县,通过全国台联和旅美台胞筹资支付学杂费的学生有600多名。 “我赞成义务教育免杂费。早就该免了,不能再犹豫。”杨国庆委员说。 卢瑞华委员则表示:“连孩子的杂费都解决不了,立这部法就实在说不过去。” 曾宪梓委员认为,义务教育投入不足,并非国家财力不够,而是在很多地方花钱不合理。“很多钱没有用在应该用的地方。”他说。 成思危副委员长担心,如果按草案现在的规定,可能会延缓实现不收杂费的时间。 路甬祥副委员长和王维城委员均建议,即便规定了要逐步实施免杂费,草案也应该对彻底免收杂费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如果不把时间表写进去,这部法律就不完整。”王维城委员说。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常委委员建议就该条款单独表决 由于争议巨大,提交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违规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条款,暂时搁置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尽管如此,在24日的分组审议中,仍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呼吁,应将违规胎儿性别鉴定纳入刑律。 列席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贤模带来了一个令多位委员吃惊的案例——泉州有一个医生,自己在家里买了一台B超仪器,为有需要的人做胎儿性别鉴定以牟利。福建有关方面根据举报前往查处,结果表明,这个医生为他人做胎儿性别鉴定45例,其中有22例最后选择了堕胎。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违规医生手中的B超仪器几乎成了一部“杀人机器”。不过,让监管部门尴尬的是,由于刑法中对此类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作规定,无法追究这个医生的刑事责任,最后只好以非法行医对其进行了处理。 令来自医疗卫生行业的王永炎委员担心的是,目前在有些地方,违规胎儿性别鉴定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而是形成了团伙违规——在有些基层医院,从二级医院到乡镇卫生所,都有B超机。“实际上并不一定是作B超的医务人员在做,其他的医生也做。医院院长明明知道这件事是不应该做的,但也支持。”王永炎委员说。 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这条规定,反对的声音与赞成的声音同样激烈。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4日在对三审稿作说明时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慎重研究,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暂不规定。 持反对意见的主要是一些司法和法律专家。他们认为:中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 另一方面,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不必然导致堕胎。另外,按照草案的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这在法理上、情理上都说不通,即便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实践中也很难取证、操作。 据悉,福建省曾在全国率先制定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条例。 黄贤模表示,目前男女性别比率失常的情况已非常严重,福建新生婴儿男女比例已经达到了117∶10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已达到120∶100以上,远远超过了允许的范围。“这种趋势还在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这种情况更加严重。”他说。 他认为,老百姓重男轻女的观念不是一两百年形成的,一两千年以来就是如此,通过思想教育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可能会导致今后性别比失调更加严重,到时候亡羊补牢就太迟了。“要遏制违规胎儿性别鉴定仅靠思想教育是不够的,必须与法制相结合。” 郑功成委员和王永炎委员均认为,保护孕妇知情权不应成为可以做胎儿性别鉴定的理由。郑功成委员表示,在更强调知情权的欧美发达国家,宗教认为堕胎即等于谋杀,没有医生敢冒杀人的罪名为妇女堕胎。我国重男轻女仍然根深蒂固,如果不将选择性别堕胎纳入刑律,而一味强调父母对所孕子女应该有知情权,将会鼓励性别选择堕胎的势头。 多位委员均认为,在当前严峻形势下,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是迫切需要的。 尽管草案三审稿取消了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罪这一条款,但倪岳峰委员和万学文委员均建议,立法机关可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这一条款单独表决。据悉,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有望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交表决。(本报记者 程刚)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
本报记者 赵杰 发自北京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初次审议了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草案(下称“草案”)。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为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 据悉,委员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法学、经济学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就国家反垄断政策进行研究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以及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行政性垄断要担法律责任 初次审议的草案共8章56条,其中明确禁止了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曹康泰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目前市场上,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 此前,有起草专家说看到草案删除了三种主要垄断形式之一的行政性垄断章节。后来经过协调和论证,正式露面的草案还是恢复了这一章节。该专家对此表示赞同。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系主任黄勇也认为:“草案从技术上虽然还有值得争论和改进的地方,但是大的框架能够容纳这一章节,就更全面和符合中国现实了。” 有官员和学者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规定,“社会各界的态度非常一致,大家都认为行政性垄断需要反对,只是在是否需要专章规定上有争论。” 此次的草案,还对行政性垄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提到: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理。 法律责任规定争议 目前,另一部一直充当着反垄断角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显然,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草案参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是,这一技术性问题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意见认为,草案未能突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规定,虽然后者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当时也取得了一致认可,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更加复杂化,现在要对反垄断进行立法,就应该更符合现实,“使操作性更明确”。 但也有意见认为,草案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是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在未来执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对不适合的条款予以修改,但是现在不能要求一步到位。”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如期审议反垄断法草案
本报记者 李松 见习记者 范玲莉 通讯员 高雪松 20岁的女孩刘某,禁不住男友的花言巧语哄骗,为其借来1万元作为贩毒本金,结果同样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了4年徒刑,最美好的青春时光只能在铁窗中度过。数据显示,吸食和贩卖毒品的人群每年都呈绝对上升趋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自1999年成立毒品犯罪专案组以来,办理了千余件毒品案件,为此,记者就今年该院审查涉毒案件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等方面采访了专案组检察官徐曙昶和付晓梅。 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三类人员须加严管 付晓梅告诉记者,在历年来审查的涉毒案件中,贩卖毒品一直都是主要犯罪类型。据今年上半年的统计,贩毒案占到整个毒品犯罪案件的81%,其他则多为持有毒品或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名。近年来,我国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加大,使得毒品紧缺、价格高涨,吸毒者吸毒的费用也越来越高。在朝阳区检察院上半年受理的贩卖毒品的案件中,“以贩养吸”的比重高达99%,甚至有些小饭馆打着正常营业的幌子,实际却是以家庭为团伙的毒品窝点。 据了解,海洛因号称“毒品之王”,无论它给人的快感还是成瘾的速度及耐药性,都是其他毒品无法与之相比的。海洛因的交易量仍然居各毒品之首,是吸毒人员的首选。但根据朝阳区检察院办案统计的结果来看,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人工合成类毒品,由于其原料来源不受物种限制且易于制作,在市场上大量存在,这些新型毒品开始悄悄占领着市场。对此,付晓梅表示,我国相关的法律还缺少应对措施。 在涉毒案犯的构成上,付晓梅介绍,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占了很大比例。另外,原籍为新疆、甘肃、青海等西部欠发达省份及偏远地区的农民,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对贩毒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加之生活水平低、急于脱贫,在贩毒的高利诱惑下往往铤而走险。这3类人员是涉毒案件的“高危人群”。 吸毒群体两极分化女性案犯比例上升 据徐曙昶分析,近年来毒品犯罪中的吸毒群体逐渐呈现两极分化。其中吸食精神类毒品(如冰毒、摇头丸、K粉)的以25岁以下的青年人为主,这类人群吸毒时间较短、毒瘾较轻,精神类毒品已经可以满足他们的要求;而吸食麻醉类毒品(如海洛因、大麻)的则多为中年以上、吸毒历史较长的人群。 “从毒品犯罪分子性别比例来看,由于毒品犯罪很少使用暴力,交易过程简单,故女性参与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刑事案件。”徐曙昶说。据统计,女性嫌疑人占到整个毒品犯罪案件的20%以上。另外,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有近一半通过从事卖淫活动赚钱来吸食毒品。 徐曙昶告诉记者,在以前审理的运输毒品案件中,一般以火车和汽车的运输方式为主。但自去年以来,该院受理的运输毒品案件中,有80%以上是以包裹的形式交付邮政部门进行运输的,这种新型犯罪方式的出现使得侦查部门必须不断对原有侦查方式做出调整。 取证问题成为难点诱惑侦查是否可行 由于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犯罪分子的贩毒交易方式十分隐蔽,多在熟人之间进行交易,犯罪证据又易于消失和毁灭,因而取证问题成了侦破毒品案件的一大难点。通过普通的侦查方式难以进行有效的打击,往往成案率比较低。付晓梅告诉记者,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方式是采用诱惑侦查的方式,但是这种侦查方式是否符合程序、从中取得的证据能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被法庭采信,仍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为此,付晓梅和徐曙昶认为,应当在毒品的来源、运输和流通上加大防范和治理力度。一是堵塞通道、遏制毒品来源。通过加强缉毒队伍力量,防止毒品进入。同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强化证据意识,深挖犯罪事实。二是加强铁路客运、货运的安全检查,提高监控设施的科技含量,严堵毒品的运输途径。三是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理。在娱乐场所吸毒的主要是吸食摇头丸,参与人员也主要是一些青少年和社会闲散人员。从案发情况看,很多青少年认为摇头丸不是毒品,甚至把吸食摇头丸作为一种时尚。为此,付晓梅同时提出,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大、中小学、居民小区、城乡接合部的宣传,遏制新吸毒人员的滋生,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 相关链接 漫漫禁毒路 本报见习记者 徐伟 提起毒品,许多人的记忆都定格在1840年清政府与以英国为首的列强所进行的那场鸦片战争。这场迄今为止世界上惟一以毒品来命名的战争,几乎将一个民族推向覆灭的深渊。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根治毒品的禁毒工作。 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就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短短3年时间,戒断了绝大多数烟民的烟瘾,种植、制造、贩运、吸食毒品的丑恶现象在我国基本消失。 上世纪80年代,国内毒品犯罪沉渣泛起,走私、贩卖毒品案件迅速增加。 毒品泛滥带来巨大损失 毒品泛滥已经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据估计,仅登记在册的64.3万海洛因滥用者每年至少消耗270亿人民币。由吸毒引发的贩毒、抢劫、盗窃等暴力性犯罪不断上升。 从1998年到2003年,中国禁毒执法部门破获了50多万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了51吨海洛因,52吨冰毒,14.8吨鸦片和1412吨易制毒化学品。 据公安部透露,2005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5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5.8万,打掉贩毒团伙1550个,摧毁制毒厂点34个,缴获海洛因6.9吨、冰毒5.5吨、鸦片2.3吨、摇头丸234万粒、氯胺酮2.6吨。 近六百家强制戒毒所 据统计,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正逐年攀升,1989年为7万人,1997年为54万人,截至2004年,中国吸毒人员达到79.1万人。而且海洛因、摇头丸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多种毒品交叉滥用的局面已经形成。 目前全国建立了近600个强制戒毒所,拥有床位11.6万多张;此外还有劳教戒毒机构165个,共有床位14.3万多张。 2005年全国共强制戒毒29.8万人次、劳教戒毒7万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3%和8.6%;自愿戒毒13.5万人次,戒断巩固3年以上的11.6万名。 大部分地区海洛因滥用问题得到基本控制,一些地区滥用人数出现了负增长。 预防教育形式多样 毒品的危害可以用“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来概括。而加强禁毒宣传势在必行。 随着1990年11月3日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成立,各地相继也成立了禁毒委员会。大街小巷、街头田间,不仅有固定的禁毒教育基地,而且流动的宣传车也是巡回展览。 2005年10月16日10时,北京、大连、青岛等7个城市同时启动了全国“万家歌舞娱乐场所禁毒承诺行动”。两千余名歌舞娱乐场所业主代表和上万名群众出席了各地的启动仪式,并纷纷在禁毒承诺书、禁毒横幅上签名承诺。 支持毒源地替代种植 世界毒品最大的产地之一——金三角地区,种植罂粟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金三角地区生产的海洛因大部分流入我国,一部分流入国际毒品市场。只有铲除境外毒源地的毒品种植,才能彻底禁绝毒品。 从20世纪90年代起,在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领导下,云南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与相邻的缅甸、老挝等国家合作,在罂粟种植地区开展了甘蔗、玉米、稻谷等多种农业经济作物的经济替代种植。 中国还与缅、老、越、泰分别签署了《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于2001年8月在北京发表了《北京宣言》。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至2004年底,中国政府和企业共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并提供大量的技术力量,帮助金三角地区发展替代植物,金三角地区的边民减少了62万亩的罂粟种植,昔日的罂粟花海已变成稻田和橡胶园。 禁毒法把禁毒作为基本国策 除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工作,对吸毒人员要开展大普查、大收戒、大帮教活动外,禁毒法已列入本届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目前已形成禁毒法初稿,相关条款正在论证中。 据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杨凤瑞介绍,禁毒立法的核心内容是,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精神,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工作作为基本国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教育、禁吸戒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抓好禁毒专项斗争中审判工作的通知
对举报有功者实行奖励的做法古已有之,其作用也得到了历史的检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专门有奖励的内容,并于1994年颁布了《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笔者认为,现行举报奖励规定有两个明显的不足:一是奖励范围小,只限于“大案要案”,并不是所有举报有功人员都能获得奖励;二是没有明确奖励的数额或比例,实践中实际支付的奖励数额也普遍偏低,因而举报奖励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激励补偿作用。与检察机关举报奖励规定相比,其后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和《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则完善得多,值得借鉴。 此外,如何评价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公开奖励,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近几年来,关于举报有功人员公开奖励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笔者认为,上述规定的价值取向与举报制度为举报人保密的基本原则相背离,是自相矛盾的做法。因为,举报人的身份一经公开,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性随之显著增加。与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相比,公开奖励所具有的“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的价值要小得多。不能为举报的激励功能而牺牲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针对前述举报奖励规定的缺陷,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借鉴成功经验,尽快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一是修改把举报奖励范围限定在“大案要案”的规定,确定对所有举报有功人员均实行奖励的原则;二是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实行举报奖励数额与举报犯罪数额或挽回损失数额挂钩的奖励办法,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三是停止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公开奖励的做法,推行秘密奖励的方式;四是加大举报奖励基金的建设力度,在积极向社会募捐奖励基金的同时,采取从查办案件挽回经济损失中提取举报奖励基金的做法,尽快夯实举报奖励基金的基础。 (李继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身份证取代户口本专家建议统一大学生就业市场 本报记者郭晋晖发自北京 当前的户籍制度正在把许多大学生挡在大城市的门外,使本来就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为此,清华大学一项课题建议,用身份证取代户口本,将社会保险和住房补贴与身份证直接挂钩。 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刚刚完成的这项课题认为,针对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地区分割的现状,应该从作为劳动力市场流量的大学毕业生入手,启动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市场。 “从这一批新人开始,完全采用新制度,使他们出城容易,进城也不难。比如在北京的学生,没找到工作可以到外地去,如果干得好还可以再回来。”课题负责人杨涛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劳动力市场流量改革 杨涛在研究中发现,中国劳动力跨区域之间流动回报率非常高,流动往往意味着更好的工资和更加合适的岗位,对于缩减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有很大的帮助。 但相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大学生自由流动性较差,原因在于他们的迁移成本较高,户籍还影响社保、福利和住房补贴等。 杨涛认为,成熟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要素市场,打破劳动力市场城市间制度和政策障碍是早晚的事。但解决2.6亿劳动力存量的问题难度比较大,而将每年几百万的大学生作为试点,针对流量来进行渐进的改革是可行的。因此,可以把启动统一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作为全盘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突破口。 “如果大学毕业生很敏感地移动到需要他们的制度去,彻底打破一些障碍的话,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杨涛称。 月薪1500元的白领 要达到融合劳动力市场效果,杨涛认为在具体的配套改革上至少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养老金的自由转移、住房市场的改革及减少地方保护。 按照杨涛的设想,启动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之后,每个大学生将拥有可携带的养老金账户。但现实的情况是,中国的养老金目前还属于省级统筹,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住房公积金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些都是制约大学生自由迁移的因素。 户籍制度把城市劳动力市场分为本地市场和外来劳动力市场,虽然这种分割正在消除,但依然存在,尤其是在一些薪酬和福利较好的行业。 世界银行去年公布的一份关于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报告显示,目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保护主义行为在服务业如文化、教育、医疗、科学技术研究、金融、保险和银行以及房地产尤为严重。 这些“白领”行业正是大学生们所期望的,但这些岗位在很多城市,大部分是留给本地生源的,这无疑加剧了大学生就业中结构性矛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力市场处副处长李祥伟透露,在劳动力市场中符合大学生期望的岗位非常有限,而且劳动力市场对大学生的需求也不足。 从该部每个季度进行的雇主调查来看,雇主明确提出要求招用大学生的岗位平均只有20%左右,按照每年近1000万新增就业岗位计算,市场能提供的岗位也不过200万个。 李祥伟认为,现在每年毕业的大学生已经超过了400万人,按照普通大学生职业期望和最低的薪酬水平,月薪1500元的白领岗位并不是一个很高的要求,但即使如此,劳动力市场仍然无法提供。来源:第一财经日报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及2006年需求情况调查分析》的通知
“北大法宝”新增《法学文献库》和《参考库》 2004年8月“北大法宝”法学文献库隆重推出,广大用户企盼已久的“法条学理注释”功能同时面市。用户可尽情浏览近9000篇法学论文,解决判决书、代理词“说理”问题; 《法学文献库》是以知名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的法律专业人士创作的法律论文为主要内容的文献库。内容涵盖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及诉讼法学等在内的各法学门类。 2004年10月“北大法宝”10个《参考库》同时推出,提供多种参考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工作报告数据库》内容包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历届历次会议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历届历次会议中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历届历次会议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历届历次会议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 《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数据库》内容包括在立法过程中,由相应部门就立法案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草案及其说明。 《执法报告数据库》内容包括自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报告。 《新闻发布会记者答问数据库》内容包括国家机关相应的负责人就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白皮书数据库》包括我国就人权、妇女状况、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西藏的现代化、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儿童状况、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各个方面问题发表的白皮书。 《各机构历史沿革情况数据库》包括人大、高法高检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历史沿革情况所作的说明。
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的技术支持下,最高法院机关对原有《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进行了更新升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全国地方各级法院中率先安装使用该系统。最高法院机关和北京地区三级法院内部局域网内能够使用《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的计算机终端分别达到了500台和3100台,今后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审判庭和合议庭均会使用《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查询、组织法律依据和相关信息。该系统的配备节省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大量的翻书查阅资料、学习研究、分析判断案情和制作裁判文书的时间,极大地提高法院信息化程度和工作效率,对于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更好地做到"司法为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全国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也在陆续推广配备该系统。 《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人民法院出版社和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共同研制,系统内容共约5亿字,包括10个相对独立但又可关联使用的数据库、7个栏目及3个链接网站。其内容包括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查阅引用、裁判文书写作、参考典型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法学教程、法律中英文对照文本及其他法律资料等,具有强大的查询和信息关联功能,构成了对审判和法院其他工作及法官学习研究的全方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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