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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六评中国信访——沉默的信访办 停摆的救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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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 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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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27, 2026, 8:13:45 PM (6 days ago)
Jul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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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语境下,我们常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一个公民的合法财产被扣押多年、行政与司法救济途径双双面临困局时,他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法律赋予的“层级监督”与“信访制度”。然而,当承载着这份希望的反映信函寄出后,迎来的却是一声不响的“超期沉默”。
这不仅仅是一位普通公民的维权遭遇,更是对地方行政机关是否真正践行“依法行政”的一道考题。
一、 寄出的不仅是信件,更是最后的救济期盼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一封寄往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信访办”)的挂号信。
2026年6月11日,上海市信访办签收了一份沉甸甸的快递。这是一份长达88页的反映函及全套证据材料。写信人是冯正虎,他请求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履行层级监督职责,责令此前“行政复议不作为”的上海市司法局限期纠正违法行为;若司法局仍不纠正,则请求市政府直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这封信的背后,是一个公民合法财产被公安机关长期非法扣押逾16年、救济渠道几近停摆的沉重现实。在穷尽了其他常规救济手段后,这封信是冯正虎向层级监督机关发出的最后呼吁。
然而,距离该信件被签收至今已过去近一个月,上海市信访办却始终保持着令人费解的静默。
二、 被“超期沉默”逾越的法律红线
在这场沉默中,被悄然逾越的是明文规定的法定期限和法定职责。
根据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各级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同时,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信访部门不仅负有“15日内书面告知”的义务,更负有对信访事项的“全程跟踪督办义务”。
让我们来梳理一下这起事件中简单却清晰的时间线:
● 2026年6月11日:上海市信访办签收反映函。
● 2026年6月26日:法定15日的“书面告知期限”届满。
● 截至2026年7月10日(出具催告函之日):签收已逾29日,超期未答复已达14天。
在这段漫长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书面告知送达,没有任何电话或短信沟通,更没有告知该信访事项是受理、不予受理,还是转送其他机关。这无疑构成了典型的“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告知而不告知”的行政不作为。
三、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灵魂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古老的法学名言,在信访程序中同样适用。
信访制度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的具体制度化保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而“15天内书面告知”,是信访程序中一道最基础,也最关键的关卡。
书面告知的存在,能够让信访人明确得知自己的诉求有没有被受理、由谁来办、按照什么程序办。一旦这道程序缺位,信访人就会陷入信息不对称的焦虑与盲区中,不仅无法及时补充材料,更无法预知下一步的权利救济方向。
当行政机关对法定的程序时限选择性失明,不仅是在消磨个体的耐心,更是在蚕食公众对信访制度乃至对法治政府的信任。
四、 最后的克制与善意催告
面对“逾期未复”的局面,冯正虎并未直接选择激烈的对抗,而是于2026年7月10日向上海市信访办送达了一份书面《催告函》。
这是一份饱含法理、逻辑清晰、措辞极为克制且充满善意的催告。在催告函中,他重申了自身的合理诉求,并善意提醒对方:
1. 若属于职责范围:请依法纠正超期行为,立即出具书面告知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实质办结。
2. 若不属于职责范围:亦请依法出具书面告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引导并说明正确的处理途径。
这封《催告函》是启动下一步更严厉法律程序前的最后一次沟通努力。正如冯正虎在信中所说,他真诚希望这一延误仅仅是由于行政工作疏漏或沟通不畅所致,无需启动对抗性的救济程序即可妥善解决。其诉求自始至终简单而卑微——仅仅需要一个依法、负责任的书面答复,好让中断的权利救济程序重新转动起来。
五、 若沉默继续,法治的下一步该怎么走?
如果这封带着充分克制与理性的《催告函》依然唤不醒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那么根据现行法律,维权者将不得不启动更为坚决的法律武器:
● 向上级机关反映追责: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请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责令改正,并启动问责。
● 向国家信访局投诉:依据相关规定,就上海市信访办未依法规范出具告知文书、导致“信访上行”的行为,向国家信访局提出改进工作及追责建议。
● 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信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这个“笼子”,就是由一条条具体的法定时限、一份份规范的书面告知、一次次严格的法定履职构成的。
我们期待上海市信访办能够本着“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宗旨,积极回应这份善意的催告,用一份依法、规范、透明的书面告知,为卡在程序半途的公民救济之路重新亮起绿灯。毕竟,法治的尊严,往往就体现在这微小的15日内书面告知之中。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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