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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思位律师就其被非法判刑提出刑事控告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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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 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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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5, 2025, 8:43:21 PM (5 days ago)
Oc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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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5年10月15日,本网获悉:2025年10月13日,卢思位律师在蔺其磊律师陪同下,前往成都市检察院和成都市中级法院,就他的案件提出刑事控告和申诉,控告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罪,这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之一,但成都市检察院以最高检没有具体规定为由,拒绝接收卢律师的控告材料,甚至连最基本的收取材料的凭证都拒绝出具。成都中级法院程序性的给了卢思位一份回执。
卢思位是中国知名人权律师。2023年7月28日上午,卢思位在老挝准备登上一列开往泰国的火车时,被老挝警方逮捕。其原定行程是在泰国搭乘班机前往美国与家人团聚。2023年9月,卢思位被老挝政府遣返中国,随后被中共当局关押,后被取保候审。2024年10月10日,卢思位再遭抓捕。2025年4月18日,卢思位被四川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判刑11个月,罚金一万元。2025年8月5日刑满出狱。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卢思位,男,1973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30109XXXX,联系电话13558826965。
被控告人如下:
一、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承办控告人涉嫌偷越国(边)境一案的所有警察、法制科科长、分管局长、局长,包括但不限于李军、李舸、洪学均、张晨璐、刘洋、陈昌全等;
二、成华区检察院检察员余大志、王敏眉、赵浩明,以及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
三、成华区法院法官黄洁、范灵、谢思源以及分管刑事的副院长、院长;
四、成都市中院法官张燕、江建、李抒璟以及刑庭庭长、分管刑事副院长、院长;
五、成都市检察院办理控告人案件的二审检察员(名字待查),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
控告诉求:
一、追究具体承办人员的刑事责任,所有承办人员涉嫌罪名为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
二、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若分管领导故意指使、逼迫承办人员对控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启动再审程序,宣告控告人无罪并给予国家赔偿;
四、为防止类似政治迫害案件在四川继续发生,应报上级监察委和中央巡视组深挖违法、犯罪线索,尤其稽查是否有党政部门干预司法、恶意制造官民矛盾、杀良冒功等行为,出具调查结论后向社会公布。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原为成都市一名执业律师,自2005年开始执业,在执业过程中,控告人办理了一些所谓的“敏感”案件,因此遭受四川省司法厅和成都市司法局忌恨,2019年底,控告人被限制出境,2021年,控告人因办理港人“偷渡”案,四川省司法厅随即以控告人“发表不当言论,危害国家安全”为由,吊销了控告人的律师执照。吊销执照后,控告人被公安机关政治警察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常年跟踪、监视、骚扰、威胁,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收入锐减,生活出现困难。
2023年3月,成都市公安局政保人员告知控告人限制出境将继续,且不能给予确切解除边控的时间,控告人迫于无奈从云南河口偷渡至越南,后在老挝过境泰国时被老挝警方拘押后遣返中国。
2023年9月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局以控告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立案,历经两年,成华区法院判决控告人有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1万。(详见一审、二审判决及裁定)。
控告人现不服判决,且提出控告,简述如下:
一、本案的起因是成都市公安局违法限制控告人出入境的基本人权,公安、检察院、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因果关系,控告人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不构成犯罪。各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明知本案来龙去脉,且在我强烈要求查明被边控的前提下,仍然对我的诉讼权利置之不理,掐头去尾地评价控告人的偷渡行为,属于“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情形,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承办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在诉讼过程中,控告人多次要求调取各类证据、申请政治警察出庭作证、重新鉴定等,但各司法机关及承办人员均置若罔闻,导致案件的关键原因没有查清,此种恶意阻挠控告人行使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的主观要件,应严肃追责。
三、本案曾引发国际舆情,各级司法机关的分管领导、单位领导却任由承办人员胡作非为,损害司法公正,抹黑中国的国际形象,最起码应负领导责任。同时,不排除相关领导人员指使、命令承办人员非法办案,若果真如此,则尤为恶劣,更应严肃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控告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现依法提出控告,请妥为办理。
此 致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卢思位 2025年10月9日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卢思位,男,1973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30109XXXX,联系电话13558826965。
申诉人因不服(2024)川0108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书》以及(2025)川01刑终403号《刑事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一、再审撤销(2024)川0108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书》以及(2025)川01刑终403号《刑事裁定书》;
二、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诉讼程序违法,成华区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承办人员涉嫌犯罪,二审法院未予纠正。
1. 本案逮捕及起诉程序违法,2024年8月15日,成华区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最迟应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但成华检察院却超过法定期限于2024年10月10日决定逮捕申诉人,并于同年10月14日才逾期诉至成华法院,上述办案期限均超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 本案起诉至法院后,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成华检察院于2025年1月2日随意补充侦查一次,且补侦后无任何实质性定罪或量刑证据,导致申诉人被变相超期羁押,显属滥用职权。
3.2023年10月底,成华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申诉人时,本案的所有证据均已收集、固定。当时成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逮捕,但时隔一年后,检察院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仅逮捕而且起诉申诉人,属于对无罪的人进行追诉的情形,承办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一审、二审法院均无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导致本案的前因后果未查清。
1. 申诉人自2019年底被成都市公安局非法限制出境(无任何书面文书和法定理由),为查明上述事实,申诉人申请了四名成都市公安局的政治警察出庭作证,并申请调取成都市公安局限制申诉人出境的理由、期限及依据等书面文件,但一审、二审法院均粗暴地认为上述申请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拒绝调取证据和通知证人出庭,导致本案的起因没有查明。
2. 申诉人自2021年1月起,被大量不明身份的人员全天候跟踪、跟控,申诉人的房屋门前被违法安装监视器,车辆被偷装在线监听、定位设备,给申诉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申诉人多次向公安机关政治警察要求停止此等违法行为,但政保警察不仅不停止相关措施,反而变本加厉,使得申诉人根本无法在成都市正常工作生活。
3. 申诉人因被非法限制出入境且人身安全受到现实威胁,在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救济自身权利的情况下,加之思念亲人,不得已越境出国,属于自救行为,具有当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错误,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真实。
1.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境不是事实,申诉人向傅某某咨询出境事宜不构成双方的商议和约定,更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勾结境外的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情形。
2. 一审判决罗列的第11项证据篡改了申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申诉人向傅某某咨询时,傅某某表示,他无法帮助申诉人出境,只表示申诉人如果自行想办法出境后,他可以提供帮助。而一审法院却表述为“傅牧师说如果出了中国国境可以想办法安排其去妻女所在国”,显然故意混淆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
3. 一审判决罗列的第7项证据不真实。申诉人的家人并未请求傅某某帮助申诉人从中国出境。傅某某的其他说法均系其单方面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4.一审判决罗列的第9项证据,即司法鉴定意见书属非法证据,老挝警察殴打申诉人后,所有检材(包括两部手机、平板电脑)均被非法打开并被控制长达57天,不排除老挝警方或其他人员故意植入不利于申诉人的信息。
四、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任意扩大了司法解释的范围。
1. 两级法院的评判自相矛盾,且擅自扩大司法解释的解释范围。法院一方面认为只能评价申诉人从中国偷越国(边)境到越南的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又将申诉人到达越南后其他境外人员提供的帮助行为认定为系“勾结境外组织、人员”的情形,显系牵强附会。申诉人认为,既使不考虑申诉人被非法边控的事实,本案也仅能评价申诉人从中国“偷越”进入越南这一行为,该行为系申诉人个人随机决定,无任何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帮助。法院将申诉人进入越南后联系境外人员提供帮助解释为“勾结境外组织、个人”的情形,显系任意扩大司法解释,属徇私枉法行为。
2. 两级法院强词夺理,对成都市公安局违法限制申诉人出境以及对申诉人日常迫害的行为只字不提,反而要求申诉人应当遵守出入境的管理法规,属避实就虚,颠倒前因后果,申诉人坚决不服。 刑法的定罪量刑讲究实质正义,不能掐头去尾地评价一个孤立的行为,显然两级法院在适用法律上采取了双重标准。
五、本案的本质是成都市各司法当局对申诉人迫害的继续,承办本案的公检法所有人员均涉嫌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罪。
申诉人原为律师,曾办理多起所谓的“敏感”案件,2021年被四川省司法厅以荒唐理由吊销执照,后又遭成都市政治警察常年骚扰、跟控、威胁、限制出境,在无法正常出境的情况下不得已冒险越境,属自救行为。如果任由这种侵犯人权的现象蔓延开来,所有人包括当权者和司法从业者都不会有任何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迫害必须停止,正义应得得到伸张,申诉人能否平反昭雪是检验中国是否是法治社会的标志性事件之一,让我们拭目以待。
综上,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再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此 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卢思位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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