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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吕荣亮怒将镇江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废除针对信访人的地方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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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 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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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31, 2019, 2:55:54 AM
7/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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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7月30日,本网获悉:从未欠人一分钱的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残疾人吕荣亮,就镇江市人民政府与镇江市信访局以其有信访行为,就作出《严重失信信访人认定通知书》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政行为,于昨天(7月29日周一)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与镇江市信访局作出的严重失信认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对两被告依据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据了解,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镇江市信访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8年12月25日对吕荣亮作出的镇信认字(2018)1号“严重失信信访人认定通知书”,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两被告依据的是《镇江市严重失信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这一地方规范性文件,而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是《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很显然,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指的是自然人,而镇江市人民政府以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变成了针对信访人,这样的规范性文件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昨天,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在接收吕荣亮的诉状后,见被告是镇江市人民政府与镇江市信访局,虽然也很清楚吕荣亮所诉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而非不具有可诉性的信访事项,但还是未按照修改后的诉讼法的规定当场立案,而是出具了起诉材料的收据,说要请示领导后作作立案决定。
从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与被告镇江市信访局对吕荣亮作出的镇信认字(2018)1号的行政处罚行为来看,残疾人吕荣亮属于《镇江市严重失信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这一恶法受害第一人。对此,吕荣亮表示必须依法阻止这种恶法,以免更多人权灾难发生。
残疾人吕荣亮屋所在工业园区政府违法征收房屋而维权。2016年8月30日,吕荣亮因为向政府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政府征收房屋的合法手续,结果政府设计将其诓骗到工业园区龙门村委会,然而由黑社会人员绑架至车内,用黑布袋套头并殴打致昏迷近5小时之久,然而再非法拘禁黑监狱中15天。在被非法拘禁过程中,吕荣亮每天遭到黑社会人员的暴力,导致多处骨折,体表多处软组织受伤,同时被非法拘禁在同一黑监狱的,还有另一位被强拆受害者马玉凤女士。
在经过长达15天的折磨后,先一天获释的马玉凤陪同吕荣亮的家人,赶到到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润州区检察院报案,吕荣亮才获得释放与救治!直到2016年9月26日,润州区公安分局对该起非法拘禁案立案,并就吕荣亮的伤情委托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
经过长达三年的鉴定,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公安分局才向吕荣亮出具了轻伤二级的结论,但拒绝依法给予当事人吕荣亮人体损伤法医学鉴定报告,甚至至今拒不对实施非法拘禁加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附:《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吕荣亮,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四级残疾人,公民身份证号码 321111196810122358,住镇江市润州区蒋乔街道富润华庭2区23幢606室。联系电话 13812451051。
被告: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叶飞,市长。
被告:江苏省镇江市信访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两被告作出的镇信认字(2018)1号《严重失信信访人认定通知书》的行政处罚行为;
2、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3、依法对两被告作出处罚所依据的《镇江市严重失信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15日,蒋乔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刘圣荣到原告住处,告知有一份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转送原告,原告认为刘圣荣并非两被告的工作人员或邮政人员,要求退回两被告。2019年4月15日,原告因为两被告的处罚造成恶劣影响,到润州区蒋乔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刘圣荣处,拿到了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被告镇江市信访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镇信认字(2018)1号严重失信信访人认定通知书【下简称通知书】,该“通知书”将原告认定为严重失信信访人,对原告实施社会信用管理的处罚。
被告在其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通知书”中,称经严重失信信访人认定委员会专家库成员认定,并经认定委员会合议,原告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信访人,根据《镇江市严重失信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对原告实施社会信用管理的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对原告实施社会信用管理的处罚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其依据的《镇江市严重失信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与其上位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相悖,更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该违法处罚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名誉和精神损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 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年7月 日
附:
1、原告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2、镇信认字(2018)1号严重失信信访人认定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行为违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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