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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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管制藥品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
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
一 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 影響精神藥品。
三 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
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
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

第一級管制藥品 (包括其鹽類)
┌─────────────────────────┬────┐
│品 項│備 註│
├─────────────────────────┼────┤
│1 乙醯托啡因 (Acetorphine) │麻醉藥品│
│2 古柯 (Cocai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 │
│ 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 │
│ 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3 二氫去氧嗎啡 (Desomorphine) │麻醉藥品│
│4 二氫愛托啡因 (Dihydroetorphine) │麻醉藥品│
│6 海洛因 (Heroin)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 │
│ 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 │
│ 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5 愛托啡因 (Etorphine) │麻醉藥品│
│7 酚派丙酮 (Ketobemidone) │麻醉藥品│
│8 鴉片 (阿片) (Opium) │麻醉藥品│
│9 嗎啡 (Morphi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1.0 毫升以│ │
│ 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者│ │
│ ,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
※表內各品項中文名,中華藥典收載之不同命名於 () 內加註。

第二級管制藥品 (包括其鹽類)
┌─────────────────────────┬────┐
│品 項│備 註│
├─────────────────────────┼────┤
│1 乙醯阿法甲基吩坦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麻醉藥品│
│ yl) │ │
│2 乙醯二氫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 │麻醉藥品│
│3 乙醯美沙多 (Acetylmethadol) │麻醉藥品│
│4 阿法-甲基吩坦尼 (Alpha-methyl-fentanyl) │麻醉藥品│
│5 阿法-美沙多 (Alpha-methadol) │麻醉藥品│
│6 阿法-甲基硫吩坦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麻醉藥品│
│7 阿法-普魯汀 (Alphaprodine) │麻醉藥品│
│8 阿華吩坦尼 (Alfentanyl) │麻醉藥品│
│9 丙烯普魯汀 (Allylprodine) │麻醉藥品│
│10 阿法-乙醯美沙多 (Alphacetyl-methadol) │麻醉藥品│
│11 阿法-美普魯汀 (Alphameprodine) │麻醉藥品│
│12 安非他命 (Amphetam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3 安尼勒立汀 (Anileridine) │麻醉藥品│
│14 苯才西汀 (Benzethidine) │麻醉藥品│
│15 基嗎啡 (Benzylmorphine) │麻醉藥品│
│16 貝他-乙醯美沙多 (Betacetylmethadol) │麻醉藥品│
│17 貝他-羥基吩坦尼 (Betahydroxyfentanyl) │麻醉藥品│
│18 貝他-羥基甲基吩坦尼 (Betahydroxy-3 methyl-fen-│麻醉藥品│
│ tanyl) │ │
│19 貝他-美普魯汀 (Betameprodine) │麻醉藥品│
│20 貝他-美沙多 (Betamethadol) │麻醉藥品│
│21 貝他-普魯汀 (Betaprodine) │麻醉藥品│
│22 培集屈密特 (Bezitramide) │麻醉藥品│
│23 二甲氧基溴安非他命 (Brolamfetamine) │麻醉藥品│
│24 大麻 (Cannabis) 〔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麻醉藥品│
│ 品 (樹脂除外) 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 │
│ 活性之製品〕 │ │
│25 大麻脂 (Cannabis resin) │麻醉藥品│
│26 大麻浸膏 (Cannabis extracts) │麻醉藥品│
│27 大麻酊 (Cannabis tinctures) │麻醉藥品│
│28 卡吩坦尼 (Carfentanyl) │麻醉藥品│
│29 卡西酮 (Cathino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30 克羅尼他淨 (Clonitazene) │麻醉藥品│
│31 古柯 (Coca) │麻醉藥品│
│32 古柯葉 (Coca leaves) │麻醉藥品│
│33 可待因 (Codeine) 及其製劑含量每 100 │麻醉藥品│
│ 毫升 (或 100 公克) 5.0 公克以上【不包括含量每│ │
│ 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以下,且經放│ │
│ 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者,並以有│ │
│ 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34 甲基溴可待因 (Codeine-methyl-bromide) │麻醉藥品│
│35 N-氧化可待因 (Codeine-N-oxide) │麻醉藥品│
│36 可多克淨 (Codoxime) │麻醉藥品│
│37 罌粟草膏 (Concentrated Poppy straw) │麻醉藥品│
│38 賽普諾啡 (Cyprenorphine) │麻醉藥品│
│39 右旋安非他命 (Dexamphetam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40 右旋嗎拉密特 (Dextromoramide) │麻醉藥品│
│41 右旋普帕西芬 (Dextropropoxyphe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42 狄安普魯密特 (Diampromide) │麻醉藥品│
│43 二乙胺二 吩丁烯 (Diethylthiambutene) │麻醉藥品│
│44 二乙基色胺 (DET) │ │
│45 狄芬諾新 (Difenoxin) │麻醉藥品│
│46 二氫可待因 (Dihydrocodeine) 及其製劑含量每 100│麻醉藥品│
│ 毫升 (或 100 公克) 5.0 公克公上 │ │
│47 二氫嗎啡 (Dihydromorphine) │麻醉藥品│
│48 狄門諾沙多 (Dimenoxadol) │麻醉藥品│
│49 狄美菲坦諾 (Dimepheptanol) │麻醉藥品│
│50 二甲胺二 吩丁烯 (Dimethylthiambutene) │麻醉藥品│
│51 二甲基色胺 (DMT) │ │
│52 嗎福 二苯丁酸乙酯 (Dioxaphetyl butyrate) │麻醉藥品│
│53 狄芬諾西萊 (Diphenoxylate) │麻醉藥品│
│54 狄匹潘濃 (Dipipanone) │麻醉藥品│
│55 二甲氧基安非他命 (DMA) │ │
│56 (1、2 -二甲基己基) 羥基四氫甲基二苯 喃 (DMHP│ │
│ ) │ │
│57 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 (DOET) │ │
│58 二甲氧基甲苯異丙胺 (DOM、STP) │ │
│59 托蒂巴醇 (Drotebanol) │麻醉藥品│
│60 愛哥寧 (Ecgoni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61 愛哥寧衍化物 (Ecgonine Derivatives)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62 甲乙胺二 吩丁烯 (Ethylmethyl-thiambutene) │麻醉藥品│
│63 乙基嗎啡 (Ethylmorphi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64 乙環利定 (Eticyclidine) │ │
│65 愛托尼他淨 (Etonitazene) │麻醉藥品│
│66 愛托失立汀 (Etoxeridine) │麻醉藥品│
│67 吩坦尼 (Fentanyl)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68 芬乃他林 (Fenetylline) │ │
│69 佛萊西汀 (Furethidine) │麻醉藥品│
│70 羥二氫嗎啡 (Hydromorphinol) │麻醉藥品│
│71 二氫可待因酮 (Hydrocodo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72 二氫嗎啡酮 (Hydromorpho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73 羥基配西汀 (Hydroxypethidine) │麻醉藥品│
│74 伊玻蓋因 (Iboga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75 異美沙冬 (Isomethadone) │麻醉藥品│
│76 左旋安非他命 (Levamphetam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77 左旋甲基嗎汎 (Levomethorphan) │麻醉藥品│
│78 左旋嗎拉密特 (Levomoramide) │麻醉藥品│
│79 左旋嗎汎 (Levorphanol)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80 左旋吩納西嗎汎 (Levophenacyl-morphan) │麻醉藥品│
│81 麥角二乙胺 (LSD、Lysergid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82 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 (MDA)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83 N-α-二甲基-3,4- (亞甲二氧基) 苯乙基胺 (MDMA,│ │
│ N-α-dimethyl-3,4- (methylenedioxy) phenethyl-│ │
│ am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下,包裝 1│ │
│ .0 毫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 │
│ 使用於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84 甲氯 酮 (Mecloqualone) │ │
│85 三甲氧苯乙胺 (Mescal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86 美他唑新 (Metazocine) │麻醉藥品│
│87 美沙冬 (Methado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88 美沙冬中間物 (Methadone-intermediate) │麻醉藥品│
│89 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90 外消旋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Racemat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91 甲 酮 (Methaqualo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92 4-甲基阿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 │ │
│93 甲基去氧嗎啡 (Methyldesorphine) │麻醉藥品│
│94 甲基二氫嗎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 │麻醉藥品│
│95 三-甲基吩坦尼 (3-Methylfentanyl)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96 三-甲基硫吩坦尼 (3-Methylthio-fentanyl) │麻醉藥品│
│97 美托邦 (Metopon) │麻醉藥品│
│98 二-甲氧基-α-甲基-4.5- (亞甲二氧基) 苯乙基胺 [│ │
│ (MMDA,2-methoxy-α-methyl-4.5-(methylenedioxy│ │
│ )phenethylamine] │ │
│99 嗎拉特中間物 (Moramide-intermediate) │麻醉藥品│
│100 嗎啡甲溴化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麻醉藥品│
│101 甲基磺胺嗎啡 (Morphine methylsulfonate) │麻醉藥品│
│102 N-氧化嗎啡及其衍化物 (Morphine-N-oxide and i-│麻醉藥品│
│ ts Derivatives) │ │
│103 一-甲基-四-苯基-4-丙酸氧 啶 [MPPP,1-methyl │麻醉藥品│
│ 4-pheny l-4-piperidinol propionate (ester) ] │ │
│104 密羅啡因 (Myrophine) │麻醉藥品│
│105 那密濃 (Nabilone) │ │
│106 N-乙基安非他命 (N-ethyl-amphetam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07 N-乙基-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 (N-ethyl-MDA) │ │
│108 N-乙基-三- 啶二苯基乙醇酸 (N-ethyl-3-piperi-│ │
│ dyl benzilate) │ │
│109 N-羥基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 (N-hydroxy-MDA) │ │
│110 N-甲基-三- 啶二苯基乙醇酸 (N-methyl-3-piper-│ │
│ idy1 benzilate) │ │
│111 菸鹼醯二氫可待因 (Nicodicodine) │麻醉藥品│
│112 菸鹼醯可待因 (Nicocodine) │麻醉藥品│
│113 菸鹼醯嗎啡 (Nicomorphine) │麻醉藥品│
│114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N-N-dimethyl-amphetamine)│ │
│115 去甲基乙醯美沙多 (Noracymethadol) │麻醉藥品│
│116 原可待因 (Norcodei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17 左旋原嗎汎 (Norlevorphanol) │麻醉藥品│
│118 原美沙冬 (Normethadone) │麻醉藥品│
│119 原嗎啡 (Normorphi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20 原匹潘濃 (Norpipanone) │麻醉藥品│
│121 罌粟 (Opium Poppy) │麻醉藥品│
│122 羥氫可待因酮 (羥可酮) (Oxycodo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23 羥二氫嗎啡酮 (Oxymorpho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24 對二氟吩坦尼 (Para-fluoro-fentanyl) │麻醉藥品│
│125 六氫大麻酚 (Parahexyl) │ │
│126 苯環利定 (Phencyclid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27 潘他唑新 (Pentazoc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28 1-苯乙基-4-苯基-4-醋酸 啶酯 [PEPAP, l-phene-│麻醉藥品│
│ thyl-4-phenyl-4-piperidinol acetate (ester) ]│ │
│129 配西汀 (Pethidi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30 配西汀中間物-A (Pethidine intermediate-A) │麻醉藥品│
│131 配西汀中間物-B (Pethidine intermediate-B) │麻醉藥品│
│132 配西汀中間物-C (Pethidine intermediate-C) │麻醉藥品│
│133 配有特 (Peyote) │ │
│134 芬那多松 (Phenadoxone) │麻醉藥品│
│135 吩喃普魯密特 (Phenampromide) │麻醉藥品│
│136 吩那唑新 (Phenazocine) │麻醉藥品│
│137 吩諾嗎汎 (Phenomorphan) │麻醉藥品│
│138 吩諾配立汀 (Phenoperidine) │麻醉藥品│
│139 福可汀 (Pholcodine) │麻醉藥品│
│140 匹立屈密特 (Piritramide) │麻醉藥品│
│141 副甲氧基安非他命 (PMA) │ │
│142 罌粟草 (Poppy straw) │麻醉藥品│
│143 普魯亥他淨 (Proheptazine) │麻醉藥品│
│144 普魯配立汀 (Properidine) │麻醉藥品│
│145 普魯匹蘭 (Propiram) │麻醉藥品│
│146 裸頭草辛 (Psilocine) │ │
│147 西洛西賓 (Psilocybine) │ │
│148 外消旋甲基嗎汎 (Racemethorphan) │麻醉藥品│
│149 外消旋嗎拉密特 (Racemoramide) │麻醉藥品│
│150 外消旋嗎汎 (Racemorphan) │麻醉藥品│
│151 環丙胺 咯烷 (Rolicyclidine) │ │
│152 蘇芬坦尼 (Sufentanil) │麻醉藥品│
│153 替諾環定 (Tenocyclidine、TCP) │ │
│154 1-[1-(2- 吩)環己烷基] 咯啶 [TCPy,1-[1- (2- │ │
│ thienyl) cyclohexyl] pyrrolidine] │ │
│155 四氫大麻酚 (包括 Tetrahydrocannabinol 異構物及│ │
│ 其立體化學變體) │ │
│ 【如以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之製品製品中含四氫│ │
│ 大麻酚不得超過 10ug/g (10ppm) 】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56 蒂巴康 (Thebacon) │麻醉藥品│
│157 蒂巴因 (Thebai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58 硫芬坦尼 (Thiofentanyl) │麻醉藥品│
│159 痛立定 (Tilidine) │麻醉藥品│
│160 三甲氧基安非他命 (TMA) │ │
│161 屈美配立汀 (Trimeperidine) │麻醉藥品│
│162 嗎啡立汀 (Morpheridine) │麻醉藥品│
│163 匹密諾汀 (Piminodine) │麻醉藥品│
│164 乙基色胺 (Etryptamine) │ │
│165 左旋甲基安非他命 (Levomethamphetam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66 甲基卡西酮 (Methcathino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67 伽瑪-羥基丁酸 (Gammahydroxybutyrate 、GHB) │ │
└─────────────────────────┴────┘
※表內各品項中文名,中華藥典收載之不同命名於 () 內加註。

第三級管制藥品 (包括其鹽類)
┌─────────────────────────┬────┐
│品 項│備 註│
├─────────────────────────┼────┤
│1 異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 │
│ 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 │
│ 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2 伯替唑他 (Brotizolam) │ │
│3 丁基原啡因 (Buprenorphi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 │
│ 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 │
│ 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4 布他比妥 (Butalbital)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 │
│ 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 │
│ 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5 去甲假麻黃 (Cathine) │ │
│6 環巴比妥 (Cyclobarbital) │ │
│7 格魯米特 (Glutethimid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 │
│ 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 │
│ 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8 派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 │
│ 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 │
│ 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9 納布芬 (Nalbuphine) │麻醉藥品│
│10 納洛芬 (Nalorphine) │麻醉藥品│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1 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2 苯甲嗎 (Phenmetrazine) │ │
│13 西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4 特拉嗎竇 (Tramadol) │ │
│15 三唑他 (三唑侖) (Triazol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6 可待因 (Codeine) 製劑含量每一○○毫升 (或一○│ │
│ ○公克) 一‧○公克以上,未滿五‧○公克 │ │
│17 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8 洁 普洛 (Zipeprol) │ │
│19 愷他命 (Ketamine) │ │
│20 二氫可待因 (Dihydrocodenine) 製劑含量每 100 │ │
│ 毫升 (或 100 公克) 1.0 公克以上,未滿 5.0 公克│ │
└─────────────────────────┴────┘
※表內各品項中文名,中華藥典收載之不同命名於 () 內加註。

第四級管制藥品 (包括其鹽類)
┌─────────────────────────┬────┐
│品 項│備 註│
├─────────────────────────┼────┤
│1 二丙烯基巴比妥 (Allobarbital) │ │
│2 阿普唑他 (三氮二氮平) (Alprazol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 │
│ 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 │
│ 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3 二乙胺苯丙酮 (Amfepramone) │ │
│4 阿米雷斯 (Aminorex)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 │
│ 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 │
│ 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5 巴比妥 (Barbital)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 │
│ 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 │
│ 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6 甲苯異丙胺 (Benzfetamine) │ │
│7 溴西泮 (溴氮平) (Brom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 │
│ 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 │
│ 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8 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升│ │
│ 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人體│ │
│ 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9 卡嗎西泮 (卡氮平) (Camazepam) │ │
│10 氯氮 (氯二氮平) (Chlordiazepoxide) │含有 Ch-│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lordiaz-│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epoxide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成分之複│
│ │方錠劑或│
│ │膠囊劑,│
│ │其每粒含│
│ │Chlordi-│
│ │azepoxi-│
│ │de 5 毫│
│ │克以下並│
│ │與 anti-│
│ │choline-│
│ │rgic ag-│
│ │ent (at-│
│ │ropine、│
│ │bellado-│
│ │nna alk-│
│ │aloid e-│
│ │xtract、│
│ │butylsc-│
│ │opolami-│
│ │ne、cli-│
│ │dinium、│
│ │dicyclo-│
│ │mine、h-│
│ │omatrop-│
│ │ine、hy-│
│ │oscyami-│
│ │ne、mep-│
│ │enzolat-│
│ │e 、pip-│
│ │enzolat-│
│ │e 、pro-│
│ │panthel-│
│ │ine、sc-│
│ │opolami-│
│ │ne 等) │
│ │混合之複│
│ │方製劑,│
│ │且非以安│
│ │眠、鎮靜│
│ │為適應症│
│ │者,不適│
│ │用「管制│
│ │藥品管理│
│ │條例」列│
│ │管。 │
│11 氯巴占 (甲酮氮平) (Clobaz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2 氯硝西泮 (氯硝氮平) (Clon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3 氯拉 酸 (氯氮平酸鹽) (Clorazepat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14 氯 西泮 (氯 氮平) (Clotiazepam) │ │
│15 氯噁唑他 (氯 唑侖) (Cloxazolam) │ │
│16 可待因 (Codeine) 內服液 (含糖漿劑) 含量每 100 │ │
│ 毫升未滿1.0公克之醫師處方用藥 │ │
│17 地洛西泮 (地洛氮平) (Delorazepam) │ │
│18 右旋普帕西芬複方製劑 (Dextropropoxyphene Mix- │ │
│ ture Preparation) │ │
│19 安定 (二氮平) (Di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20 舒樂安定 (伊疊唑侖) (Estazol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21 乙氯維諾 (乙氯烯醇) (Ethchlorvynol) │ │
│22 炔己蟻胺 (環己炔胺) (Ethinamate) │ │
│23 氯氟 乙酯 (氟氮平酸酯) (Ethyl Loflazepate) │ │
│24 乙非他命 (乙基安非他命) (Etilamfetamine) │ │
│25 芬坎法明 (苯莰甲胺) (Fencamfamin) │ │
│26 芬普雷司 (乙氰安非他命) (Fenproporex) │ │
│27 氟地西泮 (氟二氮平) (Fludiazepam) │ │
│28 氟安定 (氟路洛) (Flur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29 哈拉西泮 (三氟氮平) (Halazepam) │ │
│30 鹵噁唑他 (鹵 唑侖) (Haloxazolam) │ │
│31 凱他唑他 (酮 唑侖) (Ketazolam) │ │
│32 勒非他命 (二甲二苯乙胺) (Lefetamine) │ │
│33 氯普唑他 (氯 唑侖) (Loprazolam) │ │
│34 勞拉西泮 (樂耐平) (Lor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35 氯甲西泮 (甲基樂耐平) (Lormet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36 嗎 (咪唑 ) (Mazindol) │ │
│37 美達西泮 (美達氮平) (Medazepam) │ │
│38 美芬雷司 (Mefenorex) │ │
│39 甲丙氨酯 (美普巴邁) (Meprobamat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40 美舒卡 (Mesocarb) │ │
│41 甲基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bital) │ │
│42 甲乙 啶酮 (甲乙 啶酮) (Methyprylon) │ │
│43 咪達唑他 (咪氟唑侖) (Midazol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44 硝甲西泮 (硝甲氮平) (Nimet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45 硝西泮 (耐妥眠) (Nitr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46 去甲西泮 (去甲氮平) (Nord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47 鴨片 (Opium) 複方製劑含量每100毫升 (或100公克 │ │
│ ) 0.5公克以上 │ │
│48 去甲羥安定 (去甲羥氮平) (Ox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49 噁唑他 ( 甲唑侖) (Oxazolam) │ │
│50 匹嗎 (苯 唑 ) (Pemoline) │含有 Ph-│
│51 苯雙甲嗎 (二苯甲嗎 ) (Phendimetrazine) │enobarb-│
│52 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ital 成│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分之複方│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錠劑或膠│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囊劑,其│
│ │每粒含 │
│ │Phenoba-│
│ │rbital 6│
│ │0 毫克│
│ │以下並與│
│ │anticho-│
│ │linergic│
│ │a gent (│
│ │atropine│
│ │、bella-│
│ │donn a │
│ │alkaloid│
│ │extract │
│ │、butyl-│
│ │sc opol-│
│ │amine 、│
│ │clidini-│
│ │um、dic-│
│ │yclomine│
│ │、homat-│
│ │ropine、│
│ │hyoscya-│
│ │mine、m-│
│ │epenzol-│
│ │ate 、p-│
│ │ipenzol-│
│ │ate 、p-│
│ │ropanth-│
│ │eline 、│
│ │scopola-│
│ │mine 等│
│ │) 及/或│
│ │Phenyto-│
│ │in 、er-│
│ │gotamine│
│ │、dyphy-│
│ │lline 、│
│ │aminoph-│
│ │ylline、│
│ │theophy-│
│ │lline、 │
│ │propoxy-│
│ │phylline│
│ │混合之複│
│ │方製劑,│
│ │且非以安│
│ │眠、鎮靜│
│ │為適應症│
│ │者,不適│
│ │用「管制│
│ │藥品管理│
│ │條例」列│
│ │管。 │
│53 甲基苯乙基胺 (二甲苯乙胺) (Phentermine)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54 匹那西泮 (丙炔氮平) (Pinazepam) │ │
│55 苯甲醇 ( 苯甲醇) (Pipradrol) │ │
│56 普拉西泮 (環丙氮平) (Prazepam) │ │
│ 【不包括含量每毫升 1.0 毫克以下,包裝 1.0 毫│ │
│ 升以下,且經放射物質、抗體標幟,或非直接使用於│ │
│ 人體者,並以有機溶劑配製之檢驗試劑。】 │ │
│57 丙已君 (甲環乙胺) (Propylhexedrine) │ │
│58 焦二異丁基酮 (焦洛戊酮) (Pyrovalerone) │ │
│59 仲丁比妥 (丁巴比妥) (Secbutabarbita1) │ │
│60 替馬西泮 (甲羥氮平) (Temazepam) │ │
│61 四氫西泮 (四氫二氮平) (Tetrazepam) │ │
│62 乙烯比妥 (乙烯丁巴比妥) (Vinylbital) │ │
│63 唑匹可隆 (Zopiclone) │ │
│64 美服培酮 (Mifepristone) │ │
│65 佐沛眠 (Zolpidem) │ │
│66 二氫可待因 (Dihydrocodenine) 內服液 (含糖漿劑│ │
│ 含量每 100 毫升未滿 1.0 公克之醫師處方用藥 │ │
└─────────────────────────┴────┘
※表內各品項中文名係以聯合國公約中文名為主,國內通用中文名或中華
藥典收載之不同命名另加註於 () 內。

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包括其鹽類)
┌─────────────────────────┬────┐
│品 項│備 註│
├─────────────────────────┼────┤
│1 麻黃 (Ephedrine) │ │
│2 麥角新 (Ergometrine) │ │
│3 麥角胺 (Ergotamine) │ │
│4 麥角酸 (Lysergic acid) │ │
│5 甲基麻黃 (Methylephedrine) │ │
│6 去甲麻黃 (Phenylpropanolamine) │ │
│7 假麻黃 (Pseudoephedrine) │ │
└─────────────────────────┴────┘
第 4 條 管制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設管制藥品管理局管理之,其組織以法
律定之。管制藥品管理局必要時得設立分局。
為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管制藥品管
理局應設立製藥工廠為之。
第 二 章 使用及調劑
第 5 條 管制藥品之使用,除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或醫藥教育研究試驗
人員外,不得為之。
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以符合獸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限。
第 6 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正當教育研究試驗,
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第 7 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非領有管制藥品管理局核發使用執照,不
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前項使用執照之核發及管理,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
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管制藥
品品名、藥量及用法。
第一項管制藥品之範圍及其專用處方箋之格式、內容,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訂定公告。
第 9 條 管制藥品之調劑,除醫師、牙醫師、藥師或藥劑生外,不得為之。
藥劑生得調劑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品。
醫師、牙醫師調劑管制藥品,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
第 10 條 醫師、牙醫師、藥師或藥劑生調劑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非依醫師、
牙醫師開立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不得為之。
前項管制藥品,應由領受人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以調劑一次為限。
第 11 條 供應含管制藥品成分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者,應將領受人之姓
名、住址、所購品量、供應日期,詳實登錄簿冊。但醫療機構已登載於病
歷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醫療機構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
,從事管制藥品成癮 (以下簡稱藥癮) 治療業務。
第 13 條 為醫藥及科學研究之目的,管制藥品管理局得使用經司法機關沒收之毒品

第 三 章 輸入、 輸出、製造及販賣
第 14 條 醫療機構、藥局、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
、西藥製造業、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西藥販賣業、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使用
或經營管制藥品,應置管制藥品管理人管理之。
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除醫療機構、藥局應指定醫師、牙醫師或藥師擔
任外,其餘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藥局購用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品者,得指定藥劑生擔任管制
藥品管理人。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管制藥品管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 違反管制藥品相關法律,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未滿三年者。
二 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藥癮者。
第 16 條 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製藥工廠得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
、輸出、製造、販賣。
二 西藥製造業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得辦理管制藥品原料藥之購買、輸入
及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出、製造、販賣。
三 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得辦理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
入、輸出、販賣。
四 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
機構得購買管制藥品。
前項機構或業者,應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准登記,發給管制藥品登記
證。
前項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制藥品管理局
辦理變更登記。
管制藥品登記證不得借予、轉讓他人。
第 17 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管制藥品管理局預為估計,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8 條 管制藥品管理局應按月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收支情形及現存品量
,陳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一次。
第 19 條 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
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憑照。
前項輸入、輸出口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20 條 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
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同意書。但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21 條 管制藥品之販賣,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管制
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品量及販賣日期,詳實登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
之單據保存之。
第 22 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申購,管制藥品管理局得限量核配;其限量辦
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 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憑照
,始得為之。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
輸者,不在此限。
第 24 條 管制藥品應置於業務處所保管;其屬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並應專
設櫥櫃,加鎖儲藏。
第 25 條 管制藥品之標籤,應以中文載明管制級別、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其屬麻醉藥品者,並應以中文標示麻醉藥品標幟。
前項管制級別及麻醉藥品標幟之式樣,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四 章 管制
第 26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銷燬管制藥品,應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
會同該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
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第 27 條 管制藥品減損時,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
自減損之日起七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其全部或一部經查獲時,亦同。
前項管制藥品減損涉及失竊、遺失或刑事案件,應提出向當地警察機關報
案之證明文件。
第 28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
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
第 29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開業執照、許可執照、許可證等設立許可文件
或管制藥品登記證受撤銷、註銷或停業處分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
二 簿冊、單據及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由原負責人保管。
三 受撤銷、註銷處分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應自第一款所定申報之日
起六十日內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並再分別報請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查核,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銷
燬後,報請管制藥品管理局查核。
四 受停業處分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或自行保管。
第 30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申請歇業或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
二 申請歇業者,應將結存之管制藥品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
,並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無誤,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
銷燬後,始得辦理歇業登記。
三 申請停業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或自行保管。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歇業或停業或受理前項第一款之申報後,應儘速
轉報管制藥品管理局。
第 31 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但依前二條規定轉讓者,不在
此限。
第 32 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簿冊、單據及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均應保存五年。
第 33 條 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必要時得派員稽核管制藥品之輸入、輸
出、製造、販賣、購買、使用、調劑及管理情形,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
品,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第 34 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宣導管制藥品濫用之危害及相關法令,
並得委請公益團體協助辦理。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
或相關公益團體,得成立管制藥品防治諮詢單位,接受民眾諮詢。
第 35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
,得視需要置專人辦理藥癮防治諮詢服務。
第 36 條 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罰鍰處
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自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處方、
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六個月至二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起訴者
,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其經無罪判決確定
者,得申請恢復之。
第 五 章 罰則
第 3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九條規定,或非第四條第二項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製
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者,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外,處
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38 條 違反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第 39 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
、購買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
條規定,或受檢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
六條所為之處分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受檢者違反
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並得予以強制檢查。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
二條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七
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其所屬機
構或負責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其行為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其情節
重大者,並得由原核發證書、執照機關撤銷其管制藥品登記證、醫師證書
、牙醫師證書、獸醫師證書或獸醫佐證書或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第 40 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置管制藥品管理人,或未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辦理變更登記,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
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
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
以第一項之罰鍰。
第 41 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
第 42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但違反第
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海關查獲違反本條例有關輸入、輸出規定案件,除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外
,並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第 42- 1 條 管制藥品管理局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核發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管制藥品登記證,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3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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