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中華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府體競字第1100111576號令辦理。
二、申請資格:補助及獎勵對象為自比賽首日起向前計算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仍在籍
之優秀運動選手。
三、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4年05月07日中午12時止,逾時不候。
四、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申請補助或獎勵:
(一)、秩序冊正本或影本,含封面、競賽規程、隊職員名單、參加隊數、賽程等足資證明之資料。
(二)、隊職員及選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賽會頒發之獎狀或可資證明之文件。
(四)、領據。
(五)、跨行通匯資料表及帳戶影本。
五、收件資訊:會稽國小學務處體育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