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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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祥國小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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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3, 2025, 1:40:55 AM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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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 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並上傳人事差勤系統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
B.同仁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桃園市政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人事單位,由人事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
C.「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1.港澳官方人士。2.港澳民意代表。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docx
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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