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陸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港澳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2.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赴香港澳門通報表並上傳人事差勤系統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或機關許可,違反規定者由服務機關行政懲處,並自11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請同仁特別留意。
赴港澳通報表已放置於共用平台/人事室資料夾。3.同仁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桃園市政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人事單位,由人事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
4.「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1.港澳官方人士。2.港澳民意代表。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