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 小孩的姓氏 應以小孩的父母姓氏為優先考量!!
^^^^^^^^^^^^^^^^^^^^^^^^^^
> 問題二
> 王林小明跟張許小英結婚,婚後產下一子,名字是大強。
> 請問,大強的姓名要如何稱呼??
共有八種排列組合: 王張 王許 林張 林許 張林 張王 許林 許王
因此要由夫妻兩自行決定
法國對於雙姓就有規定 若有爭議 依字母排列順序
> 基本上,我同意 spsb 的論點,小孩長大之後,
> 自己決定要用父姓,或是母姓。
若是如此 在孩子未長大以前 也該冠父母雙姓 (因為小孩的確為兩家共同後代)
^^^^
--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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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媽媽就不是外婆的女兒?
上一代是雙姓...為何你偏要在雙姓中只取一個出來?
> > 問題二
> > 王林小明跟張許小英結婚,婚後產下一子,名字是大強。
> > 請問,大強的姓名要如何稱呼??
> 共有八種排列組合: 王張 王許 林張 林許 張林 張王 許林 許王
> 因此要由夫妻兩自行決定
這一段感覺上是脫褲子放X...
還有兩夫妻爽的話取姓王林張許總可以吧...
剛剛想到...若是老爸姓王巴...老媽姓巫珪...^_^
> 法國對於雙姓就有規定 若有爭議 依字母排列順序
中文呢?中文要依什麼?
不要跟我說按筆畫...按拼音的話那又是要依那一套?
況且先後順序在中文圈內可是很重要的...
> > 基本上,我同意 spsb 的論點,小孩長大之後,
> > 自己決定要用父姓,或是母姓。
> 若是如此 在孩子未長大以前 也該冠父母雙姓 (因為小孩的確為兩家共同後代)
> ^^^^
看完之後只能這種想法很有創意...^_^
但實用性不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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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m◆ From: [1;32m218-162-117-123.hinet-ip.hinet.net [m
哦~為什麼一定要跟祖先有關?
為什麼要跟雙方家族姓氏有關?
比照辦理個鬼啊~
我想"大人們"就是永遠搞不懂小孩在想什麼~
小孩成年後自己選擇,要跟那個家族有關全憑己意
在這裡主張兩性平等一點意義沒有
現在談的是"一個"獨立自主的人,他"自己"的姓名自主權
請你要知道一件事情,小孩子不是父母的財產
當小孩子的,不見得喜歡貼上父母的標籤
因為我國固有的傳統倫理觀念,因此將名字的部分由父母命名
這代表父母的愛與期望,對未來的想法,予以尊重
而姓氏,牽涉的是獨立人格的表現,也是小孩成長過程中,對雙親的情感
如果他愛,他自己會選擇,他不要的,就必須尊重他的意願
而不是把家族的歷史包袱,硬塞過去
不要以為姓名只是父母的事情,這種威權心態根本落伍
更有甚者,拿小孩子的名字在那裡亂扯兩性鬥爭,真爛!
尊重個人自主,不違反兩性平等,就是讓小孩自己選擇姓氏
作為成年為自己負責的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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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小孩身上"平等"流著兩家族的血液與遺傳兩家族基因
且小孩為兩家族的共同後代與子孫
小孩就應該從雙姓家族認同
> > 共有八種排列組合: 王張 王許 林張 林許 張林 張王 許林 許王
> > 因此要由夫妻兩自行決定
> 這一段感覺上是脫褲子放X...
> 還有兩夫妻爽的話取姓王林張許總可以吧...
> 剛剛想到...若是老爸姓王巴...老媽姓巫珪...^_^
> > 法國對於雙姓就有規定 若有爭議 依字母排列順序
> 中文呢?中文要依什麼?
> 不要跟我說按筆畫...按拼音的話那又是要依那一套?
夫妻有爭執時 按筆畫有何不可?
> 況且先後順序在中文圈內可是很重要的...
> > 若是如此 在孩子未長大以前 也該冠父母雙姓 (因為小孩的確為兩家共同後代)
> > ^^^^
> 看完之後只能這種想法很有創意...^_^
> 但實用性不高...
實用性為何不高?
小孩姓氏本來應該同載父母雙姓 一個姓氏代表爸爸 另一個姓氏代表媽媽
吳小明 與吳劉小明 白紙黑字寫在這 就是"感覺"很不一樣
否則 法國最新子女姓氏命名法 也不會增加冠父母雙姓的選擇
--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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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要跟雙方家族姓氏有關?
> 比照辦理個鬼啊~
> 我想"大人們"就是永遠搞不懂小孩在想什麼~
> 小孩成年後自己選擇,要跟那個家族有關全憑己意
若是如此 在成年之前 也應該冠父母雙姓 而非父系單姓
> 在這裡主張兩性平等一點意義沒有
沒有嗎?
那為何很多公婆以為孫子是他們的呢?
若他們的孫子(吳小明) 還載有他媽媽的姓氏(吳劉小明)
那做公婆的 是不是會比較"意識"到孫子應該是兩家族"共有"的??
> 現在談的是"一個"獨立自主的人,他"自己"的姓名自主權
> 請你要知道一件事情,小孩子不是父母的財產
> 當小孩子的,不見得喜歡貼上父母的標籤
正常情況下 沒有人會故意去排斥祖先的姓氏
> 因為我國固有的傳統倫理觀念,因此將名字的部分由父母命名
> 這代表父母的愛與期望,對未來的想法,予以尊重
> 而姓氏,牽涉的是獨立人格的表現,也是小孩成長過程中,對雙親的情感
> 如果他愛,他自己會選擇,他不要的,就必須尊重他的意願
> 而不是把家族的歷史包袱,硬塞過去
小孩既能載父姓 也能同載母姓
> 不要以為姓名只是父母的事情,這種威權心態根本落伍
> 更有甚者,拿小孩子的名字在那裡亂扯兩性鬥爭,真爛!
小孩明明是兩家族的"共同"後代 只載父姓 更爛!!
怎沒考慮到女方家族的感受??
> 尊重個人自主,不違反兩性平等,就是讓小孩自己選擇姓氏
> 作為成年為自己負責的表現
可以啊!
但在成年前 要載就同載父母雙姓 不要"只"載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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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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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跟你只戴父姓啊~你國文程度不會這麼差吧
還是你根本就健忘?
小孩成年之前根本不需要冠姓
為什麼小孩初生就要背上家族印記?
就跟你講威權觀念不要那麼重
祖先祖先的你不煩啊~
如果"大人們"永遠都不懂得尊重個人自主權
便沒有資格要求小孩非得印上家族姓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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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曰:為什麼要交由父母約定?
> 這答案其實滿簡單的:不然勒?誰能比父母更適合呢?
> 既然一般都承認,小孩的「名字」可以由父母決定,
> 為什麼姓氏反而會有這麼多爭執?
問題是 我們目前的姓氏法令 除了從父姓外 有其他選擇嗎?
至少雙姓也該有個規定吧! 如夫妻有爭議時 依筆劃排前後啊!
那你去移民法國嘛
在這裡講幹嘛
台灣又不會因為你一個人要雙姓就改雙姓
不會去遊街去找婦聯會抗議嗎
> > 除了本來就是雙姓以外(例如「張廖」、「林鄭」),
> > 多半是因為贅婚、或者兼嗣,才會為子女取雙姓,
> > 否則徒然引人側目,對小孩也不見得是好事。
> 所以 需要政府重新立法 子女可從父母雙姓
> 這樣就不怪了!
所以 需要政府重新立法 讓台灣女子也盡兵役義務
女人在軍中被釘爆之後可以修正以上這種白目想法
這樣我也不會覺得怪了
雙姓制
過太爽!
台灣婦女有多少比這個更嚴重的問題不吵
吵雙姓制
多少人吃跟穿都有問題了誰還管你雙姓制咧!
>
> > 總之,不論在市民法、或者尊重習俗的原則下,
> > 只要與公益無違,原則上還是以當事人的意見為妥,
> > 法律強行介入,並不妥當,也沒有正當性可言。
> 但目前法律提供了雙姓選擇嗎?
>
> 我男友說 若法律通過"雙姓" 那麼小孩在戶證事務所的姓氏欄 可填"雙姓"
> 若仍未通 只能填單姓 而我的姓 只能當小孩名字排列的第一個字
那你去領養小孩嘛
姓跟名都幫你取好了
講這麼多幹嘛
多講多痛苦的
只會在bbs上面吵
什麼實質動作都沒有
你是哪個團體的啊
連個team都沒有還抗議個什麼東西啊
>
> --
>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關台灣什麼事
法國是你(台灣)老媽嗎?
>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關台灣什麼事
德國是你(台灣)老爸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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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要討論的是現制的諸多不合理
只要是不合理的、不尊重個人自主的,就應該修改
哪有像你這樣"符合社會事實",就是"社會事實"需要被改變
你這種威權想法,只不過多加個人,從父權強暴變成雙權強暴而已
沒有比較高尚啦~
> 姓氏具有互相認同與互助的功能
> 別一味否定傳統
那是你的想像
小孩子生出來,什麼都還不懂,就要他認同?
這根本還是一種強暴
為什麼我們主張成年後自選
因為成年對於一個人來說,有極重要的意義
而且,要說到對傳統的認同,也需要時間的培養
就是要讓小孩在初生之時,在幼年之時能夠無負擔、單純的成長
這其間,你所謂的傳統、家族,就應該好好跟他培養感情
讓他主動的認同你,而不是擺著老大心態,強迫人家認同
如果連個人尊重都做不到,奢談兩性平等
兩性平等的基礎正是兩性互相對個人的尊重
做不到尊重,你所謂的平等,不過是一種披著威權外衣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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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層次是
「這是一個立法問題嗎?」
如果這是個立法層次的問題
那很顯然的
一個法律並不會因為他被論證是「好的」就應該要成為法律
當然也不會因為有個東西比它「更好」,它就應該被修正
我發現發起議題的作者有點混淆這一點
至少在法律的操作上
雙姓、父姓不過就是「兩個不同的制度(沒有哪一個一定比較好的問題)」
你可以主張雙姓比較好
但並不能單從「它可以被論證為好的」就認定它應該成為法律
唯一有「應該成為法律」的資格的是「眾議」(至少得是形式意義上的眾議)
第二個層次比較有趣(司法的層次)
就是「原則從父姓有沒有違憲」
這點在長長的討論串裡面也有出現過
論者是從平等權的角度切入的
只是沒有深入
我也不打算細談
個人是傾向這 [1;33m不能 [m用平等權切入
理由大致是說「冠姓」被視為一種父母的權利是有問題的
既欠缺憲法的明文保障
又不能從廿二條推論出來
我認為能從廿二條推論出來的
只有自己對自己的冠姓與命名自由
這才符合自由權的本來意義(避免「自己」受侵害)
(如果居然也承認父母有冠姓與命名自由「權」,
那也頂多是產生了基本權競合
得做比例原則的操作
也不一定就是自己一定得吃虧)
而且這個自由權還是要對抗國家的
不是對抗父母的(這個分別不得不辨)
從這一點出發
既然它是一個有問題的「權利」
而我們又不承認「違法的平等」這種東西
自然不能用平等權去操作它
第三個層次是超越法律的去看
大家好像普遍站在這個立場發言
那這個我另外用回應別人的文章的方式去寫好了
比較方便
--
[1;33m法律的亂源: [m
[1;33m法官想做神 [m
[1;33m白痴想當法官 [m
[1;33m神想裝白痴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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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m◆ From: [1;32m218-166-77-248.hinet-ip.hinet.net [m
這對第一代有用。但第二代以後仍就會產生姓氏一大串的困擾。
的確小孩是男女雙方的共同結晶,而姓氏只用一方(非男即女),其主因之一在避
免困擾。
至於如上所主張小孩雙姓,個人認為是時下部份「女性沙文主義」的產物。這跟昔日
台灣一些雙姓的狀況是完全不同的。而就法律層面而言,子女之姓氏亦可以約定方
式為之,只是常見的是女方為獨生女(無任何兄弟姐妹)時才會用這方式約定其後所
生之子女,其中有一部分約訂用母姓。
--
[m [1;32m [m [1;36m┌───────────────● [32m一處談心 分享 說悄悄話的秘密花園 [36m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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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1;36m[FROM: 230.36.30.61.isp.tfn.net.tw] [m
小孩是否懂個人自主權是有疑問的.
章孝嚴先生也沒有冠上"蔣"這個家族姓,
相對的, 他也就是在家族的認同上被忽視,
而就牽涉到家族對他的照顧義務等.
所以要求冠姓, 我想這是基於民情,
如何選擇冠父姓、母姓或雙姓可以討論,
成年後有合情合理的原因要改姓也可以討論.
但如果要求不冠姓, 我覺得這已經不合民情了.
不背上家族印記, 家族是否也可以不予扶養?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163.15.155.201 [已通過認證]
>
〝 成年後有合情合理的原因要改姓也可以討論〞.
請問法律上真有這樣的討論空間嗎.....
成年後真的可以改姓嗎.....
> 但如果要求不冠姓, 我覺得這已經不合民情了.
> 不背上家族印記, 家族是否也可以不予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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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2m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37m█▁◤ █ █ █▁▁ █ █ ▉▉▉ █▁ █ █ █ █ █▁◤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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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個人覺得很無聊,不過也蠻佩服提議者的執著
林先生 與 陳小姐 的小孩 依1059條本文,叫林xx 依1059條但書 叫 陳oo
雙姓論者大可在現行法架構下,將小孩命名為林陳x 或 林陳xx 或陳林x 或 陳林xx
難道非得在法條裏加上「應」「雙姓」才符合妳的期待嗎??
此外若依開版者的想法,又一直提到外國,那林先生娶 阿比不打米雅國的 *&^%$小姐
是不是應該依雙姓條例,把小孩取名為 林&^% xx,不能用諧音喔,否則豈不是
不夠平等了
至於1059條文上的爭議,就不多說了,我想應該也不是開版者所感興趣的
※ 引述《J...@kkcity.com.tw (子女應該冠父母雙姓)》之銘言:
> ※ 引述《shome (蓮)》之銘言:
> > 其實只要夫妻約定好,
> > 孩子要從父姓或母親都可以,
> > 為什麼一定要從雙姓呢。
> 那為何目前法律 規定要從父姓呢? (除非有但書)
> > 難道因為孩子不跟你姓,
> > 他就不是你的孩子了嗎。
> 反問回來: 難道從雙姓 就不可了嗎?
> 我們女人沒像西方女人一樣 婚後冠夫姓
> 難道我們就不愛男人嗎?
> 同理 小孩冠父母雙姓 有甚不可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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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m◆ From: [1;32msw66-246-170.adsl.seed.net.tw [m
所以沒有叫小孩選,而是等到成年後,再自己選
: 章孝嚴先生也沒有冠上"蔣"這個家族姓,
: 相對的, 他也就是在家族的認同上被忽視,
我想你應該瞭解章先生的出身
蔣家之所以對他不予聞問,他是否姓"蔣",並不是主要因素
: 而就牽涉到家族對他的照顧義務等.
: 所以要求冠姓, 我想這是基於民情,
: 如何選擇冠父姓、母姓或雙姓可以討論,
: 成年後有合情合理的原因要改姓也可以討論.
: 但如果要求不冠姓, 我覺得這已經不合民情了.
: 不背上家族印記, 家族是否也可以不予扶養?
是否有扶養的義務,其實解決的答案是另一個問題~"誰生的?"
生與養是一個層次的問題
認同與冠姓是另一個問題
坦白說,若小孩自己能夠選擇是否被某人生
那麼我們就肯認家族有選擇是否扶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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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先回到一個問題, "冠姓"這動作的必要性,
也就是傳統上, 將小孩視為大家族內的一份子,
對內只要是同姓, 就是居住在相鄰的一區, 有血緣關係,
而長輩不只照顧自己的小孩, 也同樣照顧同姓的小孩,
如果有衝突, 也以保護同姓優先於異姓.
甚至有人成年了, 也大多選擇認祖歸宗, 甚少放棄姓式,
在閩人中, 幾乎都是父系社會, 而以父親姓當自己的姓居多,
相對的, 小孩選擇父親的姓式, 就代表一種認同,
或者, 也是尋求庇護和權力的一個管道.
而若沒有姓, 在現代來說, 仍然是一種被遺棄的象徵,
在姓氏和家族觀念沒有分開之前, 有姓是較容易被接受的.
因此法律不外乎情理, 若民情已經可以接受沒有姓的時候,
仍然有足夠的照顧和扶養, 那麼才需要考慮不冠姓的可能.
以現在的民情,
不冠姓和"路邊檢到"等意思是相近的, 也就是不需要有扶養等義務,
則小孩能否成長到理解這些問題, 我想是蠻困難的.
至於國外怎麼執行, 我想那是和當地民情配合,
就像在一些台灣原住民地區, 母姓才是優先選擇.
那請問父母的姓氏何來
還不是從祖父母的姓氏而來
既然小孩的姓氏從父母而來
何以小孩又跟父母不同姓氏
如下面問題的王林小明娶了張許小英
生下王林張許大強
而王林張許大強娶了周吳鄭王小美
生下王林張許周吳鄭王阿牛
搞個雙姓只會讓姓氏的字數以二的級數方式成長
: > 問題二
: > 王林小明跟張許小英結婚,婚後產下一子,名字是大強。
: > 請問,大強的姓名要如何稱呼??
: 共有八種排列組合: 王張 王許 林張 林許 張林 張王 許林 許王
: 因此要由夫妻兩自行決定
: 法國對於雙姓就有規定 若有爭議 依字母排列順序
是你沒搞懂吧 王林小明 不姓王 也不姓林 他姓王林
同樣的 張許小英 不姓張 也不姓許 他姓張許
如果王林小明生的小孩可以只取王或只取林
為什麼王林小明不能夠只取王或只取林
而要搞一個王林小明
為什麼只取 王張 王許 林張 林許 張林 張王 許林 許王
而不取 王林張 王林許 王張許 林張許(各自排列又有六種組合)
也不取 王林張許
: > 基本上,我同意 spsb 的論點,小孩長大之後,
: > 自己決定要用父姓,或是母姓。
: 若是如此 在孩子未長大以前 也該冠父母雙姓 (因為小孩的確為兩家共同後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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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SARS
請不要聽信謠言隨著無知的媒體起舞
正確即時資訊
請看這裡 http://www.cdc.gov.tw/s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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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232\188\148\229\176\142\228\184\
> 哪有像你這樣"符合社會事實",就是"社會事實"需要被改變
> 你這種威權想法,只不過多加個人,從父權強暴變成雙權強暴而已
> 沒有比較高尚啦~
單姓家族認同 間接導致為人父母重男輕女
甚至財產分配不公 已違背憲法男女平精神
> > 姓氏具有互相認同與互助的功能
> > 別一味否定傳統
> 那是你的想像
> 小孩子生出來,什麼都還不懂,就要他認同?
> 這根本還是一種強暴
姓名對一個人有穿透力 是不爭的事實
再說 一般的人 有誰成年後會改姓?
大多數人(95%以上)不會改姓吧?!
> 為什麼我們主張成年後自選
那自選以前 憑甚只從父姓 沒冠父母雙姓?
> 因為成年對於一個人來說,有極重要的意義
> 而且,要說到對傳統的認同,也需要時間的培養
> 就是要讓小孩在初生之時,在幼年之時能夠無負擔、單純的成長
> 這其間,你所謂的傳統、家族,就應該好好跟他培養感情
> 讓他主動的認同你,而不是擺著老大心態,強迫人家認同
> 如果連個人尊重都做不到,奢談兩性平等
> 兩性平等的基礎正是兩性互相對個人的尊重
姓名對一個人具以穿透力
小孩只從父姓單姓 而無冠父母雙姓 就是明顯不公平
難怪生兒育女不同 為人父母要重男輕女!
> 做不到尊重,你所謂的平等,不過是一種披著威權外衣的口號
--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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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一有「應該成為法律」的資格的是「眾議」(至少得是形式意義上的眾議)
> 第二個層次比較有趣(司法的層次)
> 就是「原則從父姓有沒有違憲」
> 這點在長長的討論串裡面也有出現過
> 論者是從平等權的角度切入的
> 只是沒有深入
> 我也不打算細談
> 個人是傾向這 [1;33m不能 [m用平等權切入
> 理由大致是說「冠姓」被視為一種父母的權利是有問題的
那只冠父姓 是不是更有問題?
尤其知道姓名對一個人有穿透力 (包括認同問題)
> 既欠缺憲法的明文保障
憲法規定男女平等 為何姓氏男女不平等?
導致父母重男輕女?
甚至財產分配不公 為人公婆捨自己女兒 拉攏兒子與媳婦
記得好處留給兒子與媳婦 要求媳婦孝順
那...女兒呢??
女兒不用孝順自己父母嗎?
這種傳統下 父母有做到財產分配公平嗎?
這種命名制度 是不是也間接導致為人父母者 對子女財產繼承分配不公?
違背憲法男女平等精神?
> 又不能從廿二條推論出來
> 我認為能從廿二條推論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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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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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 從父與從母的"單姓制" 都是種沙文主義與霸權
目前從父系單姓更是父系沙文主義
小孩明明平等來自兩家族 為兩家族後代 為何只載單姓家族??
邏輯上 說得通嗎??
> 台灣一些雙姓的狀況是完全不同的。而就法律層面而言,子女之姓氏亦可以約定方
> 式為之,只是常見的是女方為獨生女(無任何兄弟姐妹)時才會用這方式約定其後所
> 生之子女,其中有一部分約訂用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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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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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式的雙姓制
只要小孩雙姓中 一個來自爸爸的姓氏 一個來自媽媽的姓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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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 難道小孩不是兩家族共同子孫嗎?
其身上血液與基因 不是"平等"來自兩家族嗎? 只載某一家族 說得通嗎??
> 此外若依開版者的想法,又一直提到外國,那林先生娶 阿比不打米雅國的 *&^%$小姐
> 是不是應該依雙姓條例,把小孩取名為 林&^% xx,不能用諧音喔,否則豈不是
> 不夠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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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扶養的義務,其實解決的答案是另一個問題~"誰生的?"
> 生與養是一個層次的問題
一般狀況 生養育是夫妻的共同責任
> 認同與冠姓是另一個問題
正常情況下
小孩不應認同兩家族嗎? (又不是自己家族人互相娶嫁)
> 坦白說,若小孩自己能夠選擇是否被某人生
> 那麼我們就肯認家族有選擇是否扶養的義務
一般常理與人情/人性
除非自己爸媽與家族 對自己很壞
否則 誰會排斥自己的爸媽與家族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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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問: 誰的血緣與小孩最近? (當然是小孩的爸爸與媽媽)
如此情況下 小孩應該同載爸爸與媽媽的姓氏
因此 小孩的雙姓 只要一個取自爸爸的姓 一個另取自媽媽的姓 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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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是誰生下你的呢?
如果只選其父母之一的姓來姓,
那奶奶會不會不滿認為不公平,
因為如果沒有她生下兒子,那來的孫子。
雙姓真的符合公平原則嗎?
有時候國外做的到的事,
並不代表國內行的通,
因為國情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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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現行戶政事務所的規定,本來就是可以雙姓的,
實在不曉得你在堅持什麼...|||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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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的朋友,爸爸姓孔、媽媽姓劉,小孩命名叫孔劉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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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媽媽若都不考慮了 還考慮奶奶嗎? @@
而小孩 在血緣與基因上 "有一半"是來自媽媽
那為何小孩的姓氏 只載爸爸的呢?
> 因為如果沒有她生下兒子,那來的孫子。
> 雙姓真的符合公平原則嗎?
單姓更不平等
有的公婆還以為小孩是他們的子孫呢!
還有 祭拜祖先 也應開是同時對"兩家族" 慎終追遠
而非只拜爸爸那邊的祖先
> 有時候國外做的到的事,
> 並不代表國內行的通,
> 因為國情不同啊。
如何國情不同?
凡事就事論事
小孩是"兩家族"的子孫
女人和男人一樣 "婚後"仍以孝順自己父母 同樣盡孝道
是不會錯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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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婚後都應該要孝順自己的父母,
那妳的孩子姓什麼有差嗎?
而且我國可以姓雙姓的,
只要夫妻兩個都同意就行了。
要求公平,
不是小孩子姓雙姓就可以男女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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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該開放 從父 從母 與從雙姓 這些選擇
男女才能真正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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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大家都記得祭拜父親那邊的祖先
有記得同時祭拜母親那邊的祖先嗎?
厚此薄彼 對嗎?
為甚麼?
是因為自己的父系單姓 因而忘記媽媽那邊的祖先嗎??
> 而且我國可以姓雙姓的,
> 只要夫妻兩個都同意就行了。
是嗎?
是三個字的姓名 還是四個字的姓名?
> 要求公平,
> 不是小孩子姓雙姓就可以男女平等了。
小孩不雙姓 更不會平等
不然 為人父母有甚好重男輕女的?
說出來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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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女人結婚
生育的小孩從雙姓家族認同的話 (小孩從雙姓: 是男方與女方家的子孫)
若還說 女人婚後是潑出去的水 這樣還說得通嗎??
這是觀念的問題,
不是妳姓什麼的問題,
如果今天妳的父母沒有重男輕女的觀念,
沒有嫁出去的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的觀念,
那麼今天孩子姓什麼有差嗎?
就算妳的孩子今天冠了母姓,
依然是別人家的孩子。
要做的男女平等,
是要從觀念上更改的,
跟孩子姓什麼是無關的。
在我家,父母雙方的祖先都有再拜。
在我家,孝順父母兒女都有責任。
在我家,嫁女兒是多個半子不是潑出去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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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需要非提供不可
除非這是立法院通過的
> 既知姓名對一個人有穿透力 為何小孩從單姓?
法律才不管姓名有沒有穿透力
它只管這法律有沒有經過合法程序通過
> > 唯一有「應該成為法律」的資格的是「眾議」(至少得是形式意義上的眾議)
> > 第二個層次比較有趣(司法的層次)
> > 就是「原則從父姓有沒有違憲」
> > 這點在長長的討論串裡面也有出現過
> > 論者是從平等權的角度切入的
> > 只是沒有深入
> > 我也不打算細談
> > 個人是傾向這 [1;33m不能 [m用平等權切入
> > 理由大致是說「冠姓」被視為一種父母的權利是有問題的
> 那只冠父姓 是不是更有問題?
並沒有「更有」問題
照我的說法
冠父性冠雙姓都有侵害一個人的自由的可能
> 尤其知道姓名對一個人有穿透力 (包括認同問題)
法律才不管姓名有沒有穿透力
它只管這法律有沒有經過合法程序通過
> > 既欠缺憲法的明文保障
> 憲法規定男女平等 為何姓氏男女不平等?
> 導致父母重男輕女?
男女平等不是這樣操作的
姓氏的男女平等是說
男生有姓氏、女生也有姓氏
男生可以替自己取名冠姓、女生也可以替自己取名冠姓
哪有說男女可以「平等的『替別人』取名冠姓」的
> 甚至財產分配不公 為人公婆捨自己女兒 拉攏兒子與媳婦
> 記得好處留給兒子與媳婦 要求媳婦孝順
> 那...女兒呢??
> 女兒不用孝順自己父母嗎?
> 這種傳統下 父母有做到財產分配公平嗎?
> 這種命名制度 是不是也間接導致為人父母者 對子女財產繼承分配不公?
> 違背憲法男女平等精神?
憲法的保障通常只是最低限度的保障
我們現在對於遺產有特留份的制度
已經可以保障其最低限度的遺產分配
民法中應繼份、特留份的規定,可沒有偏袒男女任何一方
至於遺產自己愛怎麼分,誰分的多、誰拿的少
這是個人處分其財產的自由權限
在不侵害特留份的範圍內,他愛怎麼分就怎麼分
人家喜歡兒子,讓兒子多分一點有何不可?
他如果喜歡女兒,女兒一樣可以多分一點
財產的繼承法制我想並沒有你說的平等原則的疑慮
> > 又不能從廿二條推論出來
> > 我認為能從廿二條推論出來的
--
[1;33m法律的亂源: [m
[1;33m法官想做神 [m
[1;33m白痴想當法官 [m
[1;33m神想裝白痴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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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m◆ From: [1;32m218-166-80-29.hinet-ip.hinet.net [m
> 如果今天妳的父母沒有重男輕女的觀念,
> 沒有嫁出去的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的觀念,
> 那麼今天孩子姓什麼有差嗎?
那小孩冠父母雙姓更理所當然 有需質疑嗎?
蘇花公路 就是蘇澳到花蓮間的公路
> 就算妳的孩子今天冠了母姓,
> 依然是別人家的孩子。
> 要做的男女平等,
> 是要從觀念上更改的,
> 跟孩子姓什麼是無關的。
不要否認: 姓名對一個人具有穿透力的事實!
吳小明 與 吳劉小明 白紙黑字寫在這裡
若說感覺還一樣 那算不算感覺遲鈍?
不要自欺欺人了!
> 在我家,父母雙方的祖先都有再拜。
不是多數家庭都如此吧!
> 在我家,孝順父母兒女都有責任。
但為何 這社會上聽到更多的婆媳問題呢?
女兒不應以孝順自己爸媽為優先嗎?
公婆要求媳婦孝順對嗎? 公婆應該要求自己的兒子與親生女兒吧?
媳婦結婚要公婆的聘金 對嗎? 難道公婆的錢 就不是血汗錢? 更不用說取用住公婆了!
看看我們的社會:
1. 有多少婆媳問題?
2. 結婚講到聘金的? 何謂"聘"? 聘女人到男方家(做事)嗎?
3. 有多少父母要求女兒孝順 而非媳婦孝順自己?
以上這些現象 有男女平等嗎?
奇不奇怪的文化?
> 在我家,嫁女兒是多個半子不是潑出去的水。
那小孩從雙姓 應該是很自然的 更沒甚反對雙姓的好理由吧!
--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
[1;32m┌───── [33m◆ [37mKKCITY [33m◆ [32m─────┐ [m [34m [44m [1;34;40m╱ [m [44m [1;34;40m╱ [m [44m [;34;40m ̄ [;34;40m ▌ [34m ̄ [44m [40m ̄ [1;34m╲╱ [31mBBS [37m 城邦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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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止 只有法國和德國 還比較講男女人權的平等
> > 甚至財產分配不公 為人公婆捨自己女兒 拉攏兒子與媳婦
> > 記得好處留給兒子與媳婦 要求媳婦孝順
> > 那...女兒呢??
> > 女兒不用孝順自己父母嗎?
> > 這種傳統下 父母有做到財產分配公平嗎?
> > 這種命名制度 是不是也間接導致為人父母者 對子女財產繼承分配不公?
> > 違背憲法男女平等精神?
> 憲法的保障通常只是最低限度的保障
> 我們現在對於遺產有特留份的制度
> 已經可以保障其最低限度的遺產分配
> 民法中應繼份、特留份的規定,可沒有偏袒男女任何一方
> 至於遺產自己愛怎麼分,誰分的多、誰拿的少
> 這是個人處分其財產的自由權限
> 在不侵害特留份的範圍內,他愛怎麼分就怎麼分
> 人家喜歡兒子,讓兒子多分一點有何不可?
> 他如果喜歡女兒,女兒一樣可以多分一點
> 財產的繼承法制我想並沒有你說的平等原則的疑慮
是嗎?
隨便做個民調!
看看這社會 重男輕女的父母有多少?
光看婆媳問題 就可知道 這個社會的怪異 不正常現象
女人和男人一樣是人生父母養的 怎會跑去孝順公婆?
辛苦養她二三十年所花費心力與心血的父母 和公婆相比 不是天與地之別嗎?
公婆怎不叫親女兒來孝順自己 反倒是要求媳婦?
法律應該看看 是甚麼樣的法律 造成今天的"奇怪"社會現象吧?!
--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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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麼不覺得我爹娘重男輕女?
--
反而對我妹還好很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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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m┌─── [33m◆ [37m 東吳法律.捍衛正義 [33m◆ [32m───┐ [m [34m [44m [1;34;40m╱ [m [44m [1;34;40m╱ [m [44m [;34;40m ̄ [;34;40m ▌ [34m ̄ [44m [40m ̄ [1;34m╲╱ [31mBBS [37m 城邦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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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這個社會呈現: 公婆要求媳婦孝順 反而不是要求自己的女兒的話
這就是怪異與不合人情的現象了
養育小孩 也不單只是男人與夫家的事
同時 也應當是女人與女方家族的事
若這個社會 顯現的是: 女人用公婆的血汗錢
這似乎也不是合理的事
因為公婆的錢 應該一部份給子女外 一部份留給自己用
沒有到拿給媳婦用的地步與必要吧!
這些社會情況 不奇怪嗎??
--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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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質疑過了
> 這種法律 生兒育女 怎會一樣??
> 為人父母 如何不重男輕女?
> 目前為止 只有法國和德國 還比較講男女人權的平等
對,但他們是「平等的荼毒小孩的自由權」
我說過了
我們的憲法中並沒有保障所謂的「父母(對子女)的冠姓權」
頂多只能從憲法廿二條推論出子女自己可以為自己命名(當然包含冠姓)
然後再去審查這個「對自己的命名冠姓的自由權」有沒有限制它的公益理由
以及是否符合比例
人家「原則上冠父性」至少還可以紅著臉主張說這是「傳統的家庭制度」
所以有受憲法保障的必要
(但我反對這樣的解釋,因為憲法並沒有明文保障家庭制度)
那你的冠雙姓呢
有什麼公益上的理由來限制子女對自己的命名自由?
取個代號與公益何干?
> > 憲法的保障通常只是最低限度的保障
> > 我們現在對於遺產有特留份的制度
> > 已經可以保障其最低限度的遺產分配
> > 民法中應繼份、特留份的規定,可沒有偏袒男女任何一方
> > 至於遺產自己愛怎麼分,誰分的多、誰拿的少
> > 這是個人處分其財產的自由權限
> > 在不侵害特留份的範圍內,他愛怎麼分就怎麼分
> > 人家喜歡兒子,讓兒子多分一點有何不可?
> > 他如果喜歡女兒,女兒一樣可以多分一點
> > 財產的繼承法制我想並沒有你說的平等原則的疑慮
> 是嗎?
> 隨便做個民調!
> 看看這社會 重男輕女的父母有多少?
你別模糊焦點
「法律能不能重男輕女」跟「人民能不能重男輕女」是兩回事
人民當然可以重男輕女
他高興就好
> 光看婆媳問題 就可知道 這個社會的怪異 不正常現象
不符合社會現象的觀念才叫怪
現象本身是中性的
> 女人和男人一樣是人生父母養的 怎會跑去孝順公婆?
> 辛苦養她二三十年所花費心力與心血的父母 和公婆相比 不是天與地之別嗎?
> 公婆怎不叫親女兒來孝順自己 反倒是要求媳婦?
> 法律應該看看 是甚麼樣的法律 造成今天的"奇怪"社會現象吧?!
以上的這堆東西
只能推論出您自己要叫親女兒來孝順自己、不要要求媳婦
不能推論出大家都應該照著你的想法做
人家不見得跟你的想法一樣
這種社會現象不是孩子姓雙姓就可以改變的,
法律只能保障人民最低的限度,
其他要改變要靠的是人的思想
不是法律。
--
[0m [35;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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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m [35;1m 迷上SD娃娃的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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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組 男方姓 A 女方姓 B 乙組 男方姓 C 女方姓 D
甲的兒子.姓 AB 乙的女兒姓 CD
甲的兒子和乙的女兒生的..
光是姓就有 ABCD
那到不用幾代..大概人人的姓都一樣了..百家姓排下去就是了....
--
※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210-85-40-27.cm.apol.com.tw
> > 女人和男人一樣是人生父母養的 怎會跑去孝順公婆?
> > 辛苦養她二三十年所花費心力與心血的父母 和公婆相比 不是天與地之別嗎?
> > 公婆怎不叫親女兒來孝順自己 反倒是要求媳婦?
> > 法律應該看看 是甚麼樣的法律 造成今天的"奇怪"社會現象吧?!
> 以上的這堆東西
> 只能推論出您自己要叫親女兒來孝順自己、不要要求媳婦
> 不能推論出大家都應該照著你的想法做
> 人家不見得跟你的想法一樣
是啊 這社會難道鼓勵女兒取用住公婆 然後把她自己父母擺第二位嗎?
在她取用公婆時 可無已間接犧牲先生姊妹權益?? (已違背憲法男女平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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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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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 姓名對一個人的確有穿透力與認同的影響啊!
> 法律只能保障人民最低的限度,
> 其他要改變要靠的是人的思想
> 不是法律。
定甚麼樣的法 就會造成甚麼樣的結果
以目前來說 若是姓氏男女平等的話
會有這種自家女兒 婚後跑去孝順別人父母的事發生嗎?
(怎不看到 男人住到岳父母家 侍奉岳父母?)
法律本身已明顯男女不平等
更不用說為人父母者 對生兒育女的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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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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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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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
因為這只是我個人的意見
法律是公眾的,不是我一個人的
> > 以上的這堆東西
> > 只能推論出您自己要叫親女兒來孝順自己、不要要求媳婦
> > 不能推論出大家都應該照著你的想法做
> > 人家不見得跟你的想法一樣
> 是啊 這社會難道鼓勵女兒取用住公婆 然後把她自己父母擺第二位嗎?
> 在她取用公婆時 可無已間接犧牲先生姊妹權益?? (已違背憲法男女平等精神)
你還是沒搞清楚
這根本不是一個男女平等的問題
這是一個父母聯手侵害子女自由權的問題
跟男女平等無關
爸爸不是「雙姓」嗎
你有空把那篇穿透力的原文post一下吧
我來反駁
> > 法律只能保障人民最低的限度,
> > 其他要改變要靠的是人的思想
> > 不是法律。
> 定甚麼樣的法 就會造成甚麼樣的結果
這只是法律的一個面向
另一個面向是「什麼樣的人民,就會出現什麼樣的法律」
> 以目前來說 若是姓氏男女平等的話
> 會有這種自家女兒 婚後跑去孝順別人父母的事發生嗎?
> (怎不看到 男人住到岳父母家 侍奉岳父母?)
> 法律本身已明顯男女不平等
> 更不用說為人父母者 對生兒育女的態度了
1.這真的不是男女平等的問題
是父母聯手侵害子女自由權的問題
一種不法的平等
這在平等權的操作中是被禁止的
舉例,假設已知一條針對特定人的授益性的法律是違憲的
那我們就不能主張我們應該要平等的享有該利益
平等不能平等在不法的基礎上面
2.人家對生兒育女是什麼態度不是法律可以置喙的
只要他沒有違法。
更別談法律本就應該要反應社會一般人的態度
這才有正當性
我也不是說現在這樣的規定是一定對的
從憲法並沒有保障家庭制度的明文來看
唯一能支持這項規定的
我看只有「這是大家的習慣」、「這是傳統的制度」
所以你要主張法律應該修改
你應該從教育大眾開始著手
讓大家自然形成共識
而不是粗暴的訂成法律、強迫大家接受
只因為你覺得這樣好
另外:假設爸爸的姓名叫做 ABXY,其中 A 來自祖母、B 來自祖父,
媽媽的姓名叫做 CDZW,其中 C 來自外婆、D 來自外公;
小孩的名字(姓氏因為太麻煩了,還沒決定)叫做呱啦。
如果小孩叫做 「BD 呱啦」,會不會被你(J這類的人)抱怨
「為什麼全部沿用父系姓名?」
如果小孩叫做 「AC 呱啦」,而祖父、爺爺抗議道,
「我們的姓氏(B、D)不見了」,怎麼辦?
如果小孩叫做 「AD 呱啦」,外婆抗議道,
「為什麼我的金孫沒有我的姓氏(C)」,怎麼辦?
其他請依此類推;
倒數第二個問題:如果從父母各取一姓,而不能決定先後順序時,怎麼辦?
最後一個問題,你真的不覺得這樣很麻煩?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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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例再續數問:
1. 假設父母生兩個小孩(不論男女),
且小孩的雙姓要相同(以便於他人辨識,是否出自同一家庭);
在這種情況下,從祖父母傳下的 ABCD 四個姓氏中,
必然有兩個姓氏會傳一代而絕,
此時,你所謂「姓氏的穿透力」云乎哉?
(白話一點的問法就是,「姓氏到底『穿透』了什麼?」)
2. 當「姓氏斷絕」成為常態,例如兩個小孩的雙姓都是 AD,
則在雙方「家族」(非家庭),BC此二姓氏將永遠不傳;
這樣對於少數姓氏(仇、沮、駱…)是否有延續的危險?
3. 如此傳了三、四代以後,請問,姓氏的意義究竟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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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東西法律有明文規定嗎?!
該改的是社會觀念而不是法律
: > 哪有像你這樣"符合社會事實",就是"社會事實"需要被改變
: > 你這種威權想法,只不過多加個人,從父權強暴變成雙權強暴而已
: > 沒有比較高尚啦~
: 單姓家族認同 間接導致為人父母重男輕女
: 甚至財產分配不公 已違背憲法男女平精神
^^^^^^^^^^^^
有嗎?!現行法律對於遺產不是這樣規定的吧!!
: > 那是你的想像
: > 小孩子生出來,什麼都還不懂,就要他認同?
: > 這根本還是一種強暴
: 姓名對一個人有穿透力 是不爭的事實
: 再說 一般的人 有誰成年後會改姓?
: 大多數人(95%以上)不會改姓吧?!
: > 為什麼我們主張成年後自選
: 那自選以前 憑甚只從父姓 沒冠父母雙姓?
那自選之前 憑什麼灌父母雙姓?!
: > 因為成年對於一個人來說,有極重要的意義
: > 而且,要說到對傳統的認同,也需要時間的培養
: > 就是要讓小孩在初生之時,在幼年之時能夠無負擔、單純的成長
: > 這其間,你所謂的傳統、家族,就應該好好跟他培養感情
: > 讓他主動的認同你,而不是擺著老大心態,強迫人家認同
: > 如果連個人尊重都做不到,奢談兩性平等
: > 兩性平等的基礎正是兩性互相對個人的尊重
: 姓名對一個人具以穿透力
: 小孩只從父姓單姓 而無冠父母雙姓 就是明顯不公平
: 難怪生兒育女不同 為人父母要重男輕女!
: > 做不到尊重,你所謂的平等,不過是一種披著威權外衣的口號
^^^^^^^^^^^^^^^^^^^^^^^^^^^^^^^^^^^^^^^^^^^^^^^^^^^^^^
推這段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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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232\188\148\229\176\142\228\184\
> 法律是公眾的,不是我一個人的
> > 是啊 這社會難道鼓勵女兒取用住公婆 然後把她自己父母擺第二位嗎?
> > 在她取用公婆時 可無已間接犧牲先生姊妹權益?? (已違背憲法男女平等精神)
> 你還是沒搞清楚
> 這根本不是一個男女平等的問題
> 這是一個父母聯手侵害子女自由權的問題
父母為何要聯手侵害子女平等權益? 而且保護兒子多於女兒?
是因為女兒婚後生育的小孩 只從夫家姓嗎? 以為小孩是夫家的孫子嗎?
若女兒生育的小孩 從兩家的姓氏 那父母還會將女兒生育的小孩看成別人子孫嗎?
> 跟男女平等無關
誰說無關?
--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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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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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請依此類推;
> 倒數第二個問題:如果從父母各取一姓,而不能決定先後順序時,怎麼辦?
可學法國啊 法國依自母順序排列
我們可依筆劃啊!
> 最後一個問題,你真的不覺得這樣很麻煩? =_=
不會
只覺得小孩應該冠父母雙姓 且天經地義 (除非例外狀況)
--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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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只有我和婦女團體而已
> > 法律是公眾的,不是我一個人的
> > 你還是沒搞清楚
> > 這根本不是一個男女平等的問題
> > 這是一個父母聯手侵害子女自由權的問題
> 父母為何要聯手侵害子女平等權益? 而且保護兒子多於女兒?
> 是因為女兒婚後生育的小孩 只從夫家姓嗎? 以為小孩是夫家的孫子嗎?
> 若女兒生育的小孩 從兩家的姓氏 那父母還會將女兒生育的小孩看成別人子孫嗎?
我請問
憑什麼小孩的姓氏要由父母決定?
代表自己的符號自己來取才是最直接的自由吧
自己的東西由別人來決定(不管是父、母、還是兩個一起來)
這不是聯手荼毒別人的自由是什麼?
(看來你可能看不太懂前面寫的憲法基本權的操作...那我就寫成白話)
> > 跟男女平等無關
> 誰說無關?
我說的
你把我主張的理由都刪掉幹嘛
這沒有什麼必不必要的問題
難道「射」這個字只因為它代表「一寸的身體」
大家就應該改稱這個字為「矮」?
「矮」是「委身於矢」
所以應該修改字典改為「射」?
「煤」是「乾木頭用火燒」
所以應該是「炭」?
「炭」是「山下的灰」
所以大家應該放棄習慣改稱它是「煤」?
不要那麼輕視傳統與習慣
前面說過了
「冠姓」不是一種被憲法所保障的父母親的權利
這只是一種習慣、一種傳統家庭制度
沒有什麼對錯的,因為要被保障的權利不存在
大家習慣改變了以後當然可以改
但是大家沒有這樣想以前
只因為有些人認為這樣對就要大家改
這只是另一種霸權
那也只有我和婦女團體
> > 法律是公眾的,不是我一個人的
> > 你還是沒搞清楚
> > 這根本不是一個男女平等的問題
> > 這是一個父母聯手侵害子女自由權的問題
> 父母為何要聯手侵害子女平等權益? 而且保護兒子多於女兒?
> 是因為女兒婚後生育的小孩 只從夫家姓嗎? 以為小孩是夫家的孫子嗎?
> 若女兒生育的小孩 從兩家的姓氏 那父母還會將女兒生育的小孩看成別人子孫嗎?
父母為什麼不能保護兒子多於女兒?
只要民法上的扶養義務盡到了
他們愛基於什麼理由偏愛哪個孩子,干外人甚事?
一個人的姓名是自己的
自己不能自由決定代表自己的符號
除了自己以外,不管是誰來決定,都是一種侵害
> > 跟男女平等無關
> 誰說無關?
平等是平等在自己的事
哪有平等的去干預別人的事?
> : 單姓家族認同 間接導致為人父母重男輕女
> : 甚至財產分配不公 已違背憲法男女平精神
> ^^^^^^^^^^^^
> 有嗎?!現行法律對於遺產不是這樣規定的吧!!
但實際上呢? 為人父母有做到對兒子與女兒公平對待嗎?
為人父母/長者/師長 不應該對子女/晚輩/部屬公平對待嗎?
> : 姓名對一個人有穿透力 是不爭的事實
> : 再說 一般的人 有誰成年後會改姓?
> : 大多數人(95%以上)不會改姓吧?!
> : 那自選以前 憑甚只從父姓 沒冠父母雙姓?
> 那自選之前 憑什麼灌父母雙姓?!
那目前 又憑甚麼只冠父姓?
> : 姓名對一個人具以穿透力
> : 小孩只從父姓單姓 而無冠父母雙姓 就是明顯不公平
> : 難怪生兒育女不同 為人父母要重男輕女!
--
> 以此例再續數問:
> 1. 假設父母生兩個小孩(不論男女),
> 且小孩的雙姓要相同(以便於他人辨識,是否出自同一家庭);
> 在這種情況下,從祖父母傳下的 ABCD 四個姓氏中,
> 必然有兩個姓氏會傳一代而絕,
> 此時,你所謂「姓氏的穿透力」云乎哉?
> (白話一點的問法就是,「姓氏到底『穿透』了什麼?」)
^^^^^^^^^^^^^^^^^^^^^^^^^^^^^^^^^^^^^^^^^^^^^^
穿透了"認同意識"啊!
不然 你以為為何目前社會要求男人"一定"要養家 才像男人的理由何在?
男人若像一些女人一樣 等著另一配偶來養 來依靠 可以嗎?
有些女人還擺明 小孩是夫家的 因此小孩的生活費最好全靠男人或夫家負責最好!
更甚者 公婆對內孫比外孫好 有大小心之分 理由何在?
何謂"內"與"外"孫之分? 姓氏認同嗎?
所以 "姓氏"對一個人的身份認同 重不重要?
> 2. 當「姓氏斷絕」成為常態,例如兩個小孩的雙姓都是 AD,
> 則在雙方「家族」(非家庭),BC此二姓氏將永遠不傳;
> 這樣對於少數姓氏(仇、沮、駱…)是否有延續的危險?
^^^^^^^^^^^^^^^^^^^^^^^^^^^^^^^^^^^^^^^^^^^^^^^^^
也就是因為如此 所以法國於2001年修正子女姓氏命名法
可從父 從母 從雙姓
> 3. 如此傳了三、四代以後,請問,姓氏的意義究竟是什麼?
先管好自己這一代就好
若為子女父母的媽媽 只能讓小孩冠父姓 而不能同冠父母雙姓
那才不合理呢!
--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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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若像一些女人一樣 等著另一配偶來養 來依靠 可以嗎?
只要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有什麼不可以
> 有些女人還擺明 小孩是夫家的 因此小孩的生活費最好全靠男人或夫家負責最好!
> 更甚者 公婆對內孫比外孫好 有大小心之分 理由何在?
答案絕對不會是和姓什麼有關
> 何謂"內"與"外"孫之分? 姓氏認同嗎?
請先修過"中國近代史"一科,裡面會有詳細介紹
> 所以 "姓氏"對一個人的身份認同 重不重要?
只要你認為重要的就應該要被歸類為重要嗎
> > 2. 當「姓氏斷絕」成為常態,例如兩個小孩的雙姓都是 AD,
> > 則在雙方「家族」(非家庭),BC此二姓氏將永遠不傳;
> > 這樣對於少數姓氏(仇、沮、駱…)是否有延續的危險?
> ^^^^^^^^^^^^^^^^^^^^^^^^^^^^^^^^^^^^^^^^^^^^^^^^^
> 也就是因為如此 所以法國於2001年修正子女姓氏命名法
> 可從父 從母 從雙姓
與台灣何干
> > 3. 如此傳了三、四代以後,請問,姓氏的意義究竟是什麼?
> 先管好自己這一代就好
> 若為子女父母的媽媽 只能讓小孩冠父姓 而不能同冠父母雙姓
> 那才不合理呢!
法律又沒這麼規定,不能冠雙姓是你說的
別人家宗族做法如何那是別人家的事
事關公序良俗
硬要以法律定之
才是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勒
法國會對冠姓問題那麼重視也是因為國情民族性不同
他們需要這樣的法律所以這樣的法律才因應而出現
台灣有像法國這樣經歷過五次共和嗎?
為什麼法國需要這樣的法律你有沒有仔細研究過?
一件one size的西裝穿在模特兒身上可以顯出該西裝的特色
可是穿在其他高矮胖瘦不同的人身上也一樣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嗎
仔細想一想吧
--
※ Origin: 楓橋驛站<bbs.cs.nthu.edu.tw> ◆ From: 61-223-103-8.HINET-IP.hinet.net
> 前面說過了
> 「冠姓」不是一種被憲法所保障的父母親的權利
> 這只是一種習慣、一種傳統家庭制度
> 沒有什麼對錯的,因為要被保障的權利不存在
> 大家習慣改變了以後當然可以改
> 但是大家沒有這樣想以前
> 只因為有些人認為這樣對就要大家改
> 這只是另一種霸權
目前法律規定 子女從父姓 除非有但書 更也是一種霸權啊!
而且 還會造成各方面的男女不平等
為人父母 對女兒與兒子的關愛與付出程度就是不同
這樣有講人權嗎?
兒子與女兒都是一樣是"人" 不應該平等對待嗎?
男女平權 是保護每個家庭的男人與女人啊!
難道哪一戶人家 沒有女人?
哪一戶人家 不會生養女兒?
> > 父母為何要聯手侵害子女平等權益? 而且保護兒子多於女兒?
> > 是因為女兒婚後生育的小孩 只從夫家姓嗎? 以為小孩是夫家的孫子嗎?
> > 若女兒生育的小孩 從兩家的姓氏 那父母還會將女兒生育的小孩看成別人子孫嗎?
> 父母為什麼不能保護兒子多於女兒?
^^^^^^^^^^^^^^^^^^^^^^^^^^^^^^^^
這是性別歧視嗎?
同樣為人子女 為何當"女兒"的要被父母這樣"差別"對待?
> 只要民法上的扶養義務盡到了
> 他們愛基於什麼理由偏愛哪個孩子,干外人甚事?
這難道不是法律對女人所造成的傷害嗎?
難道你喜歡被父母或師長差別待遇嗎?
> 一個人的姓名是自己的
> 自己不能自由決定代表自己的符號
> 除了自己以外,不管是誰來決定,都是一種侵害
那我們目前的姓氏 是自己決定的嗎?
記得載爸爸那邊家族姓氏 就忘記載媽媽那邊家族姓氏嗎?
> > 誰說無關?
> 平等是平等在自己的事
> 哪有平等的去干預別人的事?
法律要平等規定啊!
雙姓制可以使一個人姓名有四個字 而不是三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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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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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人若像一些女人一樣 等著另一配偶來養 來依靠 可以嗎?
> 只要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有什麼不可以
> > 有些女人還擺明 小孩是夫家的 因此小孩的生活費最好全靠男人或夫家負責最好!
> > 更甚者 公婆對內孫比外孫好 有大小心之分 理由何在?
> 答案絕對不會是和姓什麼有關
不然和甚有關?
> > 何謂"內"與"外"孫之分? 姓氏認同嗎?
> 請先修過"中國近代史"一科,裡面會有詳細介紹
> > 所以 "姓氏"對一個人的身份認同 重不重要?
> 只要你認為重要的就應該要被歸類為重要嗎
姓氏若不重要 為何法國還要修正子女姓氏命名法?
> > 也就是因為如此 所以法國於2001年修正子女姓氏命名法
> > 可從父 從母 從雙姓
> 與台灣何干
難道台灣就沒重男輕女問題嗎?
為人父母拉攏媳婦 遠親生女兒 (違反親情與人性)
財產也分配不公
這有男女平等嗎?
> > 先管好自己這一代就好
> > 若為子女父母的媽媽 只能讓小孩冠父姓 而不能同冠父母雙姓
> > 那才不合理呢!
> 法律又沒這麼規定,不能冠雙姓是你說的
冠雙姓的名字 應該是四個字 而不是三個字
> 別人家宗族做法如何那是別人家的事
> 事關公序良俗
良俗? 更好笑!
女人婚後自己父母擺第二 跑去孝順公婆為先 叫良俗?
女人結婚後取用住公婆血汗錢 叫良俗?
養育子女 若能全丟給男人或男方家族 叫良俗?
> 硬要以法律定之
> 才是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勒
女人婚後取用住公婆的 勢必會影響到先生姊妹們的權益
這不是造成女人為難女人嗎?
又, 為人父母者(公婆) 對其子女財產分配不公
是否也違反憲法男女平等精神?
> 法國會對冠姓問題那麼重視也是因為國情民族性不同
我們的女人也是人
小孩冠父母雙姓 與認同兩家族 且祭拜兩家族祖先 更合理吧!
> 他們需要這樣的法律所以這樣的法律才因應而出現
我們也需要這種法律!
使為人父母者 在養育子女過程中 不再重男輕女
女人婚後也和男人一樣 以孝順自己爸媽為主 而不是孝順公婆(別人爸媽)
子女要祭拜與認同男女雙方兩家族
> 台灣有像法國這樣經歷過五次共和嗎?
台灣不應該講兩性平等嗎? 應該性別歧視嗎?
> 為什麼法國需要這樣的法律你有沒有仔細研究過?
> 一件one size的西裝穿在模特兒身上可以顯出該西裝的特色
> 可是穿在其他高矮胖瘦不同的人身上也一樣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嗎
> 仔細想一想吧
現在是甚麼年代了?
自己的觀念 要像古代傳統女人一樣 綁小腳的話 自己去綁
別拉別人和自己一起綁小腳
--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 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 結婚夫婦生育的
兒女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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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您可能過於高估法律作為「社會規範的一種」的影響力了。
是的,父母重男輕女,越來越被認為不合時宜,在許多情況下,
也的確值得非難;但是一件在道德(or whatsoever)上有瑕疵的東西,
並不是理所當然地要由法律加以規制。
例如子女奉養父母,天經地義,一個年收入數十億的兒女,
如果其父母僅得溫飽,沒有晚輩承歡膝下,求含飴弄孫的天倫之樂而不可得,
這種人在道德上是有瑕疵的,沒錯。
但是,我們可以因為「看不過去」,「社會怎麼可以允許不孝子存在」,
所以訂立法律,由法律要求兒女每天陪父母聊天一小時嗎?
這當然是很荒謬的。
這種「人倫秩序」上的問題,法律不該(事實上也做不到)是 last resort;
就如同一句老話,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給定的是一個下限標準,
如果有人想要提升(或說改變)社會中的某些觀念,fine,
但是法律並不是你的工具。
所以我猜,你沒有聽懂 soaring 的意思。
就以那個「遺產分配」為例,法律給所有繼承人一個「應繼分」,
這是你依法可以得到的,即便被繼承人想不給都不可以,
這就是我上面所謂的「下限標準」。
至於應繼分之外的部分,畢竟還是父母的財產,要怎麼分配是父母的權力,
法律作為下限標準,沒有介入分配的正當性;所以如果父母重男輕女,
兒子給比較多、女兒給比較少,我們或許可以指責他觀念迂腐守舊、
可以拿著大聲公罵他父權主義(事實上是如此)、可以透過親朋好友
的壓力讓他改變主意…但是法律不能夠強制要求「一雙兒女,所以一人一半」。
平等權,不是「加起來除以二」這麼簡單。
--
[1;32m┌─── [33m◆ [37m 東吳法律.捍衛正義 [33m◆ [32m───┐ [m [34m [44m [1;34;40m╱ [m [44m [1;34;40m╱ [m [44m [;34;40m ̄ [;34;40m ▌ [34m ̄ [44m [40m ̄ [1;34m╲╱ [31mBBS [37m 城邦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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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
法律反而應該反應文化
現行法律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應該要改」
1.法律違憲
2.法律沒有反應大多數人的想法
> > 前面說過了
> > 「冠姓」不是一種被憲法所保障的父母親的權利
> > 這只是一種習慣、一種傳統家庭制度
> > 沒有什麼對錯的,因為要被保障的權利不存在
> > 大家習慣改變了以後當然可以改
> > 但是大家沒有這樣想以前
> > 只因為有些人認為這樣對就要大家改
> > 這只是另一種霸權
> 目前法律規定 子女從父姓 除非有但書 更也是一種霸權啊!
你說它是霸權,我也不否認
但它的霸權是來自「這是傳統、這是大家習慣的制度」
而不是來自男性
> 而且 還會造成各方面的男女不平等
不要倒果為因
> 為人父母 對女兒與兒子的關愛與付出程度就是不同
> 這樣有講人權嗎?
> 兒子與女兒都是一樣是"人" 不應該平等對待嗎?
為什麼一定要平等對待?
老媽老爸對兒子好在哪一點上侵害到人權了?
他們要高興,對女兒好一點也未嘗不可啊
父母要對那個小孩好
那是父母的自由
法律只關心小孩有沒有得到基本的撫養而已
拿我自己作例子
我是家中長子
我父親去世的時候
遺產分配把全部不動產給了弟弟、全部動產給了妹妹、要我自力更生
我也沒有反對
照你的說法
我沒有被公平對待,所以我的人權被侵害了?
而且我不能反對、因為這是非得平等不可的?
--
[1;33m法律的亂源: [m
[1;33m法官想做神 [m
[1;33m白痴想當法官 [m
[1;33m神想裝白痴 [m
--
[0m [1;33m※ Origin: [36mYahoo!奇摩 大摩域 [37m<telnet://bbs.kimo.com.tw> [m
[1;35m◆ From: [1;32m218-166-82-97.hinet-ip.hinet.net [m
請問是兩千三百萬分之幾?
> 男女平權 是保護每個家庭的男人與女人啊!
> 難道哪一戶人家 沒有女人?
> 哪一戶人家 不會生養女兒?
平權是說得其本質所應得者
而不是你說的齊頭式的平等
前面也有版上的朋友也提出這一點來質疑你的論點
反過來想
如果平權是你理解的那一種
我想女生反而會吃不消
光是齊頭式的平等去當兵
我看就沒幾個女生願意
> > 父母為什麼不能保護兒子多於女兒?
> ^^^^^^^^^^^^^^^^^^^^^^^^^^^^^^^^
> 這是性別歧視嗎?
> 同樣為人子女 為何當"女兒"的要被父母這樣"差別"對待?
父母不能對小孩有差別對待嗎?
這是父母的自由
他愛對兒子好、愛對女兒好
別人管的著嗎?
而且
為什麼你的焦點都自動集中在女性身上?
好像只有女生是這個制度的受害者一樣
權利跟義務是一體的兩面
「有在小孩名字上冠自己姓氏的權利」
從另一面看就是「有傳宗接代的義務」
這也是單方面被別人決定的、半點由不得自己
難道這很好受嗎?
我覺得女性要爭取權利
倒不如去爭取義務
去讓男人習慣依賴女人
權力到手了
權利自然就會來
權利不是理性論辯一下就會從天上掉下來的
是靠實力搶的
> > 只要民法上的扶養義務盡到了
> > 他們愛基於什麼理由偏愛哪個孩子,干外人甚事?
> 這難道不是法律對女人所造成的傷害嗎?
> 難道你喜歡被父母或師長差別待遇嗎?
被差別對待一定是別人的錯嗎?
老師對我差別待遇,難道不可能是因為我自己調皮搗蛋嗎?
我是指你有倒果為因之嫌
> > 一個人的姓名是自己的
> > 自己不能自由決定代表自己的符號
> > 除了自己以外,不管是誰來決定,都是一種侵害
> 那我們目前的姓氏 是自己決定的嗎?
> 記得載爸爸那邊家族姓氏 就忘記載媽媽那邊家族姓氏嗎?
你不要把兩個問題混為一談
「自己可不可以決定自己的姓氏」
和「自己不能決定、那要由誰來決定」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由自己以外的誰來決定自己的姓氏」
這個問題必須要先肯定了「自己不能決定自己的姓氏」以後
才能開始討論的
而我現在是主張「自己可以決定自己的姓氏」
自然沒有第二層次的問題
這個第二層次的問題,就是你提的問題
我在第一個層次就把它否定掉了
> > 平等是平等在自己的事
> > 哪有平等的去干預別人的事?
> 法律要平等規定啊!
> 雙姓制可以使一個人姓名有四個字 而不是三個字
那你解釋一下何謂「平等」
為什麼可以導出你要的結論?
那降就很有認同了嗎
就算我告訴你我叫''蕭周美玉''
你就知道我爸姓蕭吳,我媽姓周劉嗎
該不會叫我爸''蕭爸爸好''吧....
那可不行,因為他姓''蕭吳''喔...
還是要我拿我拿身分證給你看先
那你知道我爺爺姓什麼嗎,是姓蕭還是姓吳,還是姓蕭吳@#&*.....??
現在到底是要認同個什麼東西呀???
還有,您貴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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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的很好
我也想知道原作貴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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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t 軍旅生涯實錄
http://love310.myweb.hinet.net/
有誰能回答我成年後改姓的問題...拜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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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2m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37m█▁◤ █ █ █▁▁ █ █ ▉▉▉ █▁ █ █ █ █ █▁◤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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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是要我拿我拿身分證給你看先
> 從此以後,大家第一次見面要把身分證先掏出來....
> 熟一點的朋友最好還要記一下對方的爸媽各姓啥
> 免得去人家家裡失禮了.....一.一//
劉吳小明的爸爸 叫劉吳爸爸 (因為是劉吳小明的爸爸)
媽媽 劉吳媽媽 ( 媽媽)
這需要看身份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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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1m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夫婦可自由商議 [m
[1;37;41m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 [1;33;41m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m
[1;37;41m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結婚夫婦生育的兒女 [m
[1;37;41m之姓氏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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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沒人會這樣講
你想太多了
如果有人姓甘寧
你要怎麼稱呼他媽
你會叫他「甘寧媽媽」嗎?
哪有人會說「劉吳媽媽 」「劉吳爸爸」
根本就是沒禮貌
引喻都失義了
還想搞雙姓制咧
想太多
就你的邏輯, 雙姓的需求來自於男女平等的原則.
那只取父母雙姓中一姓不就不平等了嗎?
如果雙姓制還要折衷, 那雙姓制就沒有立足點.
現在的法律就已經規定可從母姓或雙姓, 這已經是最好的折
衷, 同時相容於傳統.
我很好奇你有沒有向上帝argue, 為什麼子女的性別是由父親的
染色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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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康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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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61.219.*
永遠都只有四個字?
那原來就是複姓的呢? 歐陽, 公孫...?
平等, 不是什麼都一樣.
你為什麼不問上帝為什麼人不是雌雄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