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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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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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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8, 2003, 2:35:29 PM12/18/03
to
※ 引述《pikapika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pingpong (小鱉三)》之銘言:
> > 學長
> > 問題是,沒變更登記,車子轉不出去阿。
> > 今天的原始問題如果是改成丙為善意。
> > 甲仍可主張乙丙間並未完成『轉讓』的動作,
> > 從而幹掉丙的善意權益,不是嗎?

我的看法是車輛移轉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車輛就是一種動產,所有權轉讓以動產的方式就生效。

然而,依據登記狀態來查探所有權人為何,是非常好用的證據方法,
也因為這太好用了,所以慢慢產生車輛所有權認定先看登記所有權人為何。
如果有充足反證足以證明車輛所有權的確已移轉,
那麼依法應該以事實認定,而非堅持登記所有人即事實所有人。

> 嗯,這邊我想的不是這種情形,
>  因為一般而言,買二手車的人當然會小心不要買到贓車,
>  所以就有所謂的借屍還魂車和AB車啦,
>  在此種情形之下,贓車的一切證件都有,登記過戶也沒問題,
>  就足以認定買受人為善意。
> > 回到本題而言,甲也可以直接以『所有權人』之地位,
> > 直接追索,而不用管車子到底在誰手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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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到我的“文武堂”參觀另類觀點
http://mypaper1.ttimes.com.tw/user/Raymon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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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m◆ From: [1;32mdyn-113-202.wou.edu [m

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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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8, 2003, 5:51:48 PM12/18/03
to
※ 引述《Raymond2 (文武)》之銘言:
> ※ 引述《pikapika (紅色十月)》之銘言:

> 我的看法是車輛移轉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 車輛就是一種動產,所有權轉讓以動產的方式就生效。
> 然而,依據登記狀態來查探所有權人為何,是非常好用的證據方法,
> 也因為這太好用了,所以慢慢產生車輛所有權認定先看登記所有權人為何。
> 如果有充足反證足以證明車輛所有權的確已移轉,
> 那麼依法應該以事實認定,而非堅持登記所有人即事實所有人。
> > 嗯,這邊我想的不是這種情形,
> >  因為一般而言,買二手車的人當然會小心不要買到贓車,
> >  所以就有所謂的借屍還魂車和AB車啦,
> >  在此種情形之下,贓車的一切證件都有,登記過戶也沒問題,
> >  就足以認定買受人為善意。
> >  

說到贓車我有個疑問

現在不是很多車被偷了之後
被分解成零件然後銷出去國外

如果這些不同車輛(同一規格的車)的零件混在一起
用這些零件再拼裝成車輛(不是把零件裝在既有的車上)
原車主還能主張車子或零件的所有權嗎?
「車子」的所有權有沒有消滅?
能主張對零件的所有權嗎?
(請先不論有無實益)

請問有類似的實務案例嗎?
或有朋友有處理的經驗可以分享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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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m◆ From: [1;32m218-166-74-241.hinet-ip.hinet.net [m

in...@kkcity.com.tw

unread,
Dec 19, 2003, 12:22:16 AM12/19/03
to
※ 引述《Je...@kkcity.com.tw (rip this joint)》之銘言:
> ※ 引述《pikapi...@bbs.kimo.com.tw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這個我要問一下,請問有判決寫得這麼白嗎?
> >  就我所知,交通事件的裁決的確以登記認定汽車所有人...雖然我頗不能茍同...
> > 但就民事訴訟而言,有判決明確認定應以登記為所有權變動的要件??
> 車輛怎麼說都是動產,
> 但因為引進了登記制度,買受方比較難舉證自己的善意。
> 所以善意取得的情況會比較少。
> 不過無論如何,車輛所有權的得喪變更,
> 不是以登記為要件啦。


準不動產是指"船舶,飛機.."其原屬動產,只是其價值高有其特定經濟效用
故準用某些不動產之規定!!

就本討論中~"汽車"(車輛)乃為"動產"
車輛所有權與登記無關!!
車輛行照登記乃是一種"行政管理"之方式!!
而非行照上所載之人為所有人!!
如:
汽車於"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會保留所有權,
但汽車行照上還是會記載"買受人!!
董嗎??!

總之汽車所有權人與該汽車於監理機關核發之行照上所記載之人不一定是同一人!

--
我是一個七年級的早產兒.....

早了33天!!

所以我是六年級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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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驕子

unread,
Dec 19, 2003, 11:12:16 AM12/19/03
to

==> kenne...@bbs.dyu.edu.tw (可愛的胖虎) 提到:
: 不好意思....民法不好......

你是沒念過民法吧你


: 請替我回答一下吧......
: ※ 引述《pingpo...@bbs.kimo.com.tw (小鱉三)》之銘言:
: > 民事問題,你用刑事回答......

--
◎ [1;31m龍 [32m貓 [33m資 [34m訊 [35m天 [36m地 [0m( [1mbbs.mgt.ncu.edu.tw [0m)
◎[ [1;33;46mflag [0m]From: 210-85-9-18.cm.apol.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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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9, 2003, 12:04:42 PM12/19/03
to
※ 引述《in...@kkcity.com.tw ()》之銘言:
: ※ 引述《Je...@kkcity.com.tw (rip this joint)》之銘言:
: > 車輛怎麼說都是動產,

: > 但因為引進了登記制度,買受方比較難舉證自己的善意。
: > 所以善意取得的情況會比較少。
: > 不過無論如何,車輛所有權的得喪變更,
: > 不是以登記為要件啦。
: 準不動產是指"船舶,飛機.."其原屬動產,只是其價值高有其特定經濟效用
: 故準用某些不動產之規定!!
: 就本討論中~"汽車"(車輛)乃為"動產"
: 車輛所有權與登記無關!!
: 車輛行照登記乃是一種"行政管理"之方式!!
: 而非行照上所載之人為所有人!!
: 如:
: 汽車於"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會保留所有權,
: ^^^^^ ^^^^^^^^^^ ^^^^^^^^
(1) (2)
1.動產的分期付款雖是買賣的一種,但是規定在動產擔保交易法
2.擔保物權與所有權應該分清楚 出賣人所保有的僅是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
設定動保,非保有所有權。

但汽車行照上還是會記載"買受人!!
: 董嗎??!
: ^^^^^^^^
總之汽車所有權人與該汽車於監理機關核發之行照上所記載之人不一定是同一人!

--
[1;33m㊣ [mOrigin:《 [30;47m成大計中 BBS 站 [m 》[bbs.ncku.edu.tw] 來源:[218-172-74-216.HINET-I]


可愛的胖虎

unread,
Dec 19, 2003, 12:22:36 PM12/19/03
to
沒錯 = =a...

我有個問題ㄟ....

這一題大家討論了這麼久

為什麼有那麼多種見解勒

還是這題其實不會有統一的答案啊

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啊

※ 引述《flag...@bbs.mgt.ncu.edu.tw (天之驕子)》之銘言:
> 你是沒念過民法吧你

--
看我的折凳攻擊!

     看招!● 
我認輸了! \○∥
 ┌─○   |┘
 ╝ ╚  / \
--
[1;32m※ Origin: [33m大葉大學戀戀紅城 [37m<bbs.dyu.edu.tw> [m
[1;32m※ From : [36m97-183-60-61.lease.isl.net.tw [m
[1;32m※ 編輯 : [1;37m本文經 kenneth 重新編輯‧Sat Dec 20 01:22:36 2003
[m [1;32m※ 來源 : [1;37m97-183-60-61.lease.isl.net.tw [m

=.=

unread,
Dec 19, 2003, 12:39:47 PM12/19/03
to
※ 引述《Raymon...@bbs.kimo.com.tw (文武)》之銘言:

: ※ 引述《pikapika (紅色十月)》之銘言:
: 我的看法是車輛移轉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 ^^^^^^^^^^^^^^^^^^^^^^^^^^^^
那監理站不曉得在做什麼的!?^^"

車輛就是一種動產,所有權轉讓以動產的方式就生效。
: 然而,依據登記狀態來查探所有權人為何,是非常好用的證據方法,
: ^^^^^^^^^^^^^^^^^^^
不只是證據而且具有公示性

也因為這太好用了,所以慢慢產生車輛所有權認定先看登記所有權人為何。
: 如果有充足反證足以證明車輛所有權的確已移轉,
: 那麼依法應該以事實認定,而非堅持登記所有人即事實所有人。
: ^^^^^^^^^^^^^^^^^^^^^^^^^^^^^^^^^^^^^^^^^^^^^^^^^

> 嗯,這邊我想的不是這種情形,
: >  因為一般而言,買二手車的人當然會小心不要買到贓車,
: >  所以就有所謂的借屍還魂車和AB車啦,

: > ^^^^^^^^^^^^^^^^^^^^^
AB車是不可能過戶登記的..所以買受人也不可能是善意的
(登記的效力具有公示的效力)
 在此種情形之下,贓車的一切證件都有,登記過戶也沒問題,
: >  就足以認定買受人為善意。
: >  

文武

unread,
Dec 19, 2003, 7:24:53 PM12/19/03
to
※ 引述《tenber...@bbs.ncku.edu.tw (=.=)》之銘言:
> ※ 引述《Raymon...@bbs.kimo.com.tw (文武)》之銘言:

> : 我的看法是車輛移轉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 : ^^^^^^^^^^^^^^^^^^^^^^^^^^^^
> 那監理站不曉得在做什麼的!?^^"
> 車輛就是一種動產,所有權轉讓以動產的方式就生效。
> : 然而,依據登記狀態來查探所有權人為何,是非常好用的證據方法,
> : ^^^^^^^^^^^^^^^^^^^
> 不只是證據而且具有公示性
> 也因為這太好用了,所以慢慢產生車輛所有權認定先看登記所有權人為何。
> : 如果有充足反證足以證明車輛所有權的確已移轉,
> : 那麼依法應該以事實認定,而非堅持登記所有人即事實所有人。
> : ^^^^^^^^^^^^^^^^^^^^^^^^^^^^^^^^^^^^^^^^^^^^^^^^^
> > 嗯,這邊我想的不是這種情形,
> AB車是不可能過戶登記的..所以買受人也不可能是善意的
> (登記的效力具有公示的效力)
>  在此種情形之下,贓車的一切證件都有,登記過戶也沒問題,

你講的是已過戶並以登記做為公示方法的情形。

事實上情況很多,比如說車子已經賣過別人,
仍未過戶登記,那麼你的公示說法就有問題。
車輛已經依動產轉讓方式轉讓,自然所有權就移轉,
但是車子還是登記在別人名下。

另外,我認同另一位網友說的:監考站是做行政管理的。

上諸問題,在我國民法有另一類似的問題:婚姻效力。
你也可以質疑戶政事務所是做什麼的,怎麼婚姻登記不代表真的已經結婚。
反過來,沒有登記結婚不代表一個人真的單身,這些都是要事實認定的。
難到您會認為登記在戶政事務所以及身分證配偶欄就是「公開儀式」?
身分證上的配偶欄可是拿出來每個人都看得到哦。

所以,行政管理就是行政管理,私法是私法,
請勿把證據方法誤以為是一種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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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ma...@bbs.nsys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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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0, 2003, 3:08:49 AM12/20/03
to
> ==> tenber...@bbs.ncku.edu.tw (=.=) 的文章中提到:
> ※ 引述《Raymon...@bbs.kimo.com.tw (文武)》之銘言:
> : ※ 引述《pikapika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我的看法是車輛移轉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 : ^^^^^^^^^^^^^^^^^^^^^^^^^^^^
> 那監理站不曉得在做什麼的!?^^"
> 車輛就是一種動產,所有權轉讓以動產的方式就生效。
> : 然而,依據登記狀態來查探所有權人為何,是非常好用的證據方法,
> : ^^^^^^^^^^^^^^^^^^^
> 不只是證據而且具有公示性
> 也因為這太好用了,所以慢慢產生車輛所有權認定先看登記所有權人為何。
> : 如果有充足反證足以證明車輛所有權的確已移轉,
> : 那麼依法應該以事實認定,而非堅持登記所有人即事實所有人。
> : ^^^^^^^^^^^^^^^^^^^^^^^^^^^^^^^^^^^^^^^^^^^^^^^^^
> > 嗯,這邊我想的不是這種情形,
> : >  因為一般而言,買二手車的人當然會小心不要買到贓車,
> : >  所以就有所謂的借屍還魂車和AB車啦,
> : > ^^^^^^^^^^^^^^^^^^^^^
> AB車是不可能過戶登記的..所以買受人也不可能是善意的
~~~~~~~~~~~~~~~~~~~~~~~~~~~~~~~~~~~~~~~~~~~~~~~~~~
抱歉 打個岔 本人非法律系 但曾服務於中古車界
就本人所見案例
1.可過戶登記(借屍還魂)====>因車身引擎號碼皆已變造或轉換
而證件部分沿用原車
2.買受人是否為善意========>多數法官以買賣價格是否合理認定
且買方是否知情(不易舉證)
故多採其他單位鑑定
如具專業知識之單位
認定變造方式

> (登記的效力具有公示的效力)
>  在此種情形之下,贓車的一切證件都有,登記過戶也沒問題,
> : >  就足以認定買受人為善意。
> : >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210.243.158.109 [已通過認證]

聖誕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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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2, 2003, 11:10:01 AM12/22/03
to
※ 引述《fatma...@bbs.nsysu.edu.tw ()》之銘言:
: > 那監理站不曉得在做什麼的!?^^"
: > 車輛就是一種動產,所有權轉讓以動產的方式就生效。
: > 不只是證據而且具有公示性
: > 也因為這太好用了,所以慢慢產生車輛所有權認定先看登記所有權人為何。
: > > 嗯,這邊我想的不是這種情形,
: > AB車是不可能過戶登記的..所以買受人也不可能是善意的

: ~~~~~~~~~~~~~~~~~~~~~~~~~~~~~~~~~~~~~~~~~~~~~~~~~~
: 抱歉 打個岔 本人非法律系 但曾服務於中古車界
: 就本人所見案例
: 1.可過戶登記(借屍還魂)====>因車身引擎號碼皆已變造或轉換
: ~~~~~~~~~~~~~~~~~~~~~~ ~~~
這是偽變造引擎號碼,不是所謂的AB車,且更不可能拿這種去登記

而證件部分沿用原車
: ^^^^^^^^^^^^^^^^^^^^^
所謂AB車是指合法的車籍證件牌照登記在非法的車輛上屬之。
所以登記的部分一定是有這部車,而且是合法的,但是實際上
開的卻是非法的車輛...
另外一種就是贓車零件亂湊在他車的AB車...
所以原車所有權人可能在北部,但AB車使用人卻在南部!
因此就使用中的AB車本身仍屬贓車,而不是經合法登記過
戶的那部車
2.買受人是否為善意========>多數法官以買賣價格是否合理認定
: 且買方是否知情(不易舉證)
: 買受人是否善意也不影響登記的公示效力阿..只差在該部AB車原
所有權人關於盜贓物之善意受讓及回復請求權的限制、禁止或其� 有益費用之請求差異而已(參照§民948、§949、§954、§955)

故多採其他單位鑑定
: 如具專業知識之單位
: 認定變造方式
: > (登記的效力具有公示的效力)
: >  在此種情形之下,贓車的一切證件都有,登記過戶也沒問題,

--
[1;33m㊣ [mOrigin:《 [30;47m成大計中 BBS 站 [m 》[bbs.ncku.edu.tw] 來源:[218-165-55-218.HINE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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